关于针对计财科通知的解释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19〕11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务检查监督,建立长效监管约束机制,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明确通知如下:一、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1.科学编报预算。
预算单位全部收支应纳入年度预算,不得隐匿或转移收入。
每年8月份,各预算单位(处室)按照省财政厅部署,结合本单位财力实际和相关政策依据,全面梳理新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研究提出下一个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由厅科技与财务处汇总初审,提请厅党组会研究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新增预算支出事项需提供省委省政府等批复依据。
2.严格预算执行。
单位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复,各预算单位(处室)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追加,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按照预算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3.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所有财政资金都要要编制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双监控”,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处室(单位)应及时对标绩效开展对标绩效自评,并配合财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中。
新申请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申报表》《事前绩效评估情况表》《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材料提交省财政厅审核。
广东XX大学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财务集中办公工作安排的通知

广东XX大学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财务集中办公工作安排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财务服务与保障工作,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根据《关于印发202X 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结合财务工作实际,现就疫情解除之前开展财务业务提出安排如下:1.缴费业务。
暂停校内现场缴费。
学生缴纳学杂费,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XX在线办理(具体操作流程参见计财处网站《微信平台缴费操作步骤》);其他缴费业务原则上通过网银转账办理。
联系人:X(学生缴),X;X(其他缴费),X。
2.报账业务。
暂停大厅现场报账,各类报账业务通过电话、网络预约,“线上+线下”结合的工作方式进行,核算大厅报账采“收单”模式,报账人员将整理好的报销单据(一事一单)用夹子或曲别针有效区分,放入信封袋密封好,并在信封上注明相关信息(部门、经办人、联系方式、单据份数、已支付款项的注明公务卡号、要求转账的注明收款人账号),交由会计做账。
因去年关账等原因未能及时报销的票据(限X 年X 月、X月票据),可顺延至今年X月底前报销。
联系人:X。
3.预算业务。
202X 年预算指标待教代会审议通过、党委会审定后下达。
此前计财处将预拨X%基本运行费和X%基本业务费,以保预算单位正常运转。
联系人:X。
4.票据业务。
通过电话或网络与计财处核实到款情况,沟通并确定开票信息,办理开票(借票)手续。
联系人:X。
5.工资业务。
需要办理工资卡变更和新进老师工资卡登记的教职工,请将本人工号,姓名,所属部门,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建行韶山南路支行的一类储蓄卡号以及本人身份证正面清晰照片、新办建行储蓄卡正面清晰照片等资料发送至邮箱X。
联系人:X。
6.档案查询业务。
X年会计档案查询业务,请通过电话或网络联系。
联系人:X。
7.其他业务。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其他未尽事宜办理前请电话联系。
联系人:X。
8.几点要求(1)疫情期间请现场办理业务的师生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好口罩,与工作人员至少保持1 米距离,建议自备签字笔,保持公共场所卫生。
财务管理规范通知简版

财务管理规范通知财务管理规范通知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财务工作效率,保障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财务管理规范通知,以规范财务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1. 财务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财务相关的政策、准则和流程。
2. 财务管理人员应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其负责。
3. 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财务资料,防止非法获取和误用。
4. 财务管理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二、财务核算规范1. 会计准则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 财务报表应及时、准确地进行编制,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3.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做到合理概括、真实反映。
4. 对于特殊财务项目的处理,应参考相关法规和财务政策,确保合规操作。
三、财务收支管理规范1. 财务收支记录应完整、准确地登记和归档,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
2. 收入的登记应按照实际收入日期进行,不得拖延或提前登记。
3. 支出的报销申请应按照财务管理流程进行,提供完整的支出凭证,并进行相应的审核和核销。
4. 财务支出应符合相关政策和预算计划,不得违规超支或挪用资金。
四、财务审计规范1. 财务审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独立、准确。
2. 做好财务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工作,确保审计能够顺利进行。
3.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整改和处理。
4. 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做好审计报告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五、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财务管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公司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3. 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降低违规行为的发生概率。
财政部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检查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现将Ⅸ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财政检查询问规则》、《财政检查报告规则》和《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999年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Ⅸ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2、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3、财政检查询问规则4、财政检查报告规则5、财政检查复核规则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1:财政检查通知书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事项的文书。
第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壹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这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四条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一)被检查入名称;(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对被检查人配台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上进内容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告知被检查人。
第五条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被检查人自查的,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客、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财政部门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有关检查人员回避。
关于《中国计量大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解读(2017)

主要依据:
《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 《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1号 )
其他重要事宜
省、市专利补助经费:
•使用范围及要求参照执行;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绩效支 出三项的额度不超过30%; •不提取管理费、不算业绩点。
★ 按学校财务规定的发放形式支付,只能支付给专家个人,不能支付给咨询公司。
科研经费支出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占总经费 的5%
不设比例
不设比例
不设比例
占间接经费 的10%
校管理费
绩效支出
项目组成员的 绩效激励。
场地维持费
项目所占用实验室 发生的房租、物业、 水电能耗等。
设备维持费
已有设备因项目使 用所产生的维修、 保养等费用 。
直接经费(二)
支出外埠差旅费时,原则上按照计划财务处的相关要求执行。其中:
(1)二级岗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的 基础上调一等级报销,但上调至高铁动车商务舱、飞机头等舱或商务舱 (公务舱)的情况除外。
(2)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公杂费的报销调整为据实报销或包干补助两种 形式,当实际发生的公杂费大于包干补助额度时,在说明情况的前提下可 根据实际产生的票据报销。
技发展基金。
★ 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结题后,到科技处报备,结余经费使用参照以上执行。
科研经费的公开
立项公开
公开内容 立项基本信息
过程公开
公开内容 经费支出和阶段性成果
结题公开
公开内容 结题基本信息和经费决算
公开形式 科研系统完成。
公开形式 每年3月/9月 科研系统或表格完成。
制度重申财务制度通知

制度重申财务制度通知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财务稳定和安全,特制定以下财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管,确保公司的财务工作安全高效进行。
二、财务人员的职责1. 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财务知识和技能,熟悉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完成财务工作。
2. 财务人员必须保密公司的财务信息,严禁泄露公司的财务数据和重要资料。
3. 财务人员必须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准确和及时。
三、财务管理的制度1. 收入管理(1)凡公司收入均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私自挪用。
(2)收入必须开具正规发票,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保证收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对于大额的收入,必须通过财务审批程序,确保收入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支出管理(1)公司的支出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支付,不得私自支取或挪用。
(2)支出必须有明确的用途和依据,支出凭证必须完整、准确、规范填写,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支出必须按照公司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确保支出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结算管理(1)公司的结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结算凭证必须真实可靠,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结算过程中必须实行复核制度,确保结算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 资产管理(1)公司的资产必须经过登记备案,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2)对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必须建立相应的台账和清单,做到定期盘点和核对。
(3)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五、财务监督的方式1. 财务监督委员会公司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财务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工作,检查公司的财务账目和资料,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处理。
2. 内部审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独立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确保公司的财务工作安全、准确进行。
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_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_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篇1为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经纪律、财会制度,确保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资金支出行为,保证资金安全,促进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计财科负责局机关预算的编制工作。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拟出次年项目经费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计财科,计财科编制方案,经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报财政局,区财政局下达预算通知后,经费使用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现金、收入及票据管理1.备用金管理。
局机关备用金按区会计核算中心核定的标准持有。
现金管理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小额经费报销从备用金中支出,超出备用金金额的经费支出,必须向区会计核算中心借款,不得从现金收入中坐支。
备用金由报账会计妥善保管,不得公私混杂。
2.报账会计负责局机关的收费工作,与科室相关的收费,相关业务结束后,收费清单需经业务科室审核确认,报账会计将收费清单、银行交款单、票据记账联交主办会计入账备查,主办会计做好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备查账。
现金收入原则上日结日清,最迟在第二工作日送交银行。
3.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按区财政局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各项收入和往来款,必须统一使用合法的票据,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
按规定向财政报结票据,及时核对已开票据的入账、未到账情况。
三、几项经费支出的规定1.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三章制,发票报销一律要有经办人签名,注明用途,计划财务科审核(另有规定的除外),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2.单笔经费支出元(含)以上的(不含工资发放),执行科室需事前填写《经费预算方案审批表》(附表一),报计财科、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经局长审批后执行。
0元(含)以上的大笔支出经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执行(报销时附党组会议记录)。
3.对下属单位经费的补助:下属单位要求经费补助的申请报告送办公室,由领导批署意见后送计财科,计财科制定补助方案,5万元以下的经费补助,经局长同意,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执行;5万元以上的经费补助,交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附党组会议记录)。
民政部关于印发《计划财务统一管理后计财司与有关业务司的职能划分》的通知-民办发[1993]12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计划财务统一管理后计财司与有关业务司的职能划分》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计划财务统一管理后计财司与有关业务司的职能划分》的通知(民办发[1993]12号1993年9月18日)各司(厅)、直属机关党委(人教司)、机关服务中心:《计划财务统一管理后计财司与有关业务司的职能划分》已经部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财务统一管理后计财司与有关业务司的职能划分根据《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规定,部机关计划财务物资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基本要求是:计财工作一个口子对上申报计划,一个口子对下下达指标。
为正确贯彻统一管理的精神,计划财务司与其他有关单位在职能分工上要坚持以下的基本原则。
一、计划财务归口统一管理后,各司不再设立计划处或财务处,也不设专职财会人员。
二、计财司要处理好与业务司的关系,要树立为业务部门服务的思想,既要管好,又要搞活。
有关专项民政事业经费具体使用方案由业务司制定,部机关的专项业务经费的使用由分管业务司支配,计财司主要负责监督和指导。
三、在计财工作中发挥计财司和业务司两个积极性,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要本着统一、精简、效能的行政管理原则,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有关具体工作职能分工如下。
计划财务司与安置司有关职能的分工一、离退休经费、物资的管理、使用。
安置司根据安置任务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完成情况,提出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人员、车辆、开办费安排的方案;根据接收人数,提出年度离退休人员正常所需经费物资计划方案。
计财司根据安置司提出方案,到有关部门争取经费和物资指标,经费和物资指标确定后,由计财司按安置司提出的分配方案商有关部门下达分配指标。
关于调整科技项目经费报销审核程序的通知-长安大学计划财务处
关于调整科技项目经费报销审核程序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新修订的《长安大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科技项目经费报销审核程序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长安大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我校科技项目经费报销时:“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审核,计财处报销;国家科技计划二级子项目以上项目、所有项目的对外协作费支出和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的经费报销时,还须校科技主管部门复核”。
说明如下:
1、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故所有项目经费报销时“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审核,计财处报销”;
2、国家科技计划二级子项目以上项目、所有项目的对外协作费支出和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的经费报销时,还须校科技主管部门复核。
国家科技计划二级子项目以上项目指: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及其二级子项目。
特此通知!
科技处
2013年1月8日。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计划财务处
西交校计财[2013]20号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2013-2014学年学生收费管理的通知各院(系)、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峨眉校区: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项目的管理,杜绝对学生收费的随意性,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并进一步规范相关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现对2013-2014学年学生收费工作做如下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2013-2014学年学生收费管理原则1.全面严格实行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各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
2、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即在学校对学生毕业的总学分最低要求下,每个学生每学期的实际应交学费根据学生本学期选修课程学分数与专业分类学分收费标准的相乘确定。
3.各年级全日制本科新老学生学费在秋季开学时一律按学年预收标准进行收费,学校计划财务处将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数据于每学期第十四教学周清算并及时公布结果,根据《西南交通大学关于加强学费管理的规定》(西交校计财[2005]8号)和《西南交通大学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学分制选课学费管理实施细则》(西交校计财[2006]15号)的相关规定,对欠费学生将采取催缴和限制其取得相应服务的管理措施。
各类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预缴本学年的学费和缴纳本学年的住宿费,各单位对于欠费的学生,须在学籍注册、选课、评奖评优等环节实施严格控制,不允许其通过或取得相应资格。
4. 成都犀浦校区、九里校区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成都校区计划财务处收取,峨眉校区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峨眉校区计划财务处收取,均统一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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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计财科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现将《吉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和《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暂行
办法》两个文件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并遵照
执行。
文件附后
计财审计科
二00七年三月二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吉财教 [ 2006 ] 268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
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吉林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
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附件:
吉林省农村中小学
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 2005〕 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
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 6] 5号)和《吉
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
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 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
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资金和
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
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
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
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
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
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
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
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
求。
第五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制订分
月用款计划,均衡拨付公用经费。
第六条农村中小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
用经费,在足额安排取暖费的基础上,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
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
开支。
第七条农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
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
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农村中小学校要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
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第八条农村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
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
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
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县级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各
有关学校;向学校提供物品时,须同时向学校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
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九条农村中小学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
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定期组
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
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 [2006] 266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吉
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暂行办
法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
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工作,根据国
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
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
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 6〕4号)和《吉林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吉政发(200 6) 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的补助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县
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免收学杂费资金的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220元、
初中每生每学年280元 。这个标准包括了信息费和取暖费,学校不
得再单独向学生收取信息费和取暖费。
第四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分
担比例分别为:延边州8:1.2:0·8,其他市县6:2.4:1.6。
第五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政策按区域分步推进。自
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延边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
费;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其他市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
收学杂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也应逐步免收学杂费,具体进程由
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各市(州)财政自行承担。
第六条财政部门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
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全部用于
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
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校在校生人数和免收学
杂费补助标准,将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并在新学
期开学前拨入财政专户。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分
月拨款计划直接核拨至农村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八条农村中小学校要根据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有关规定
管理和使用免收
学杂费补助资金。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
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
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
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第十条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
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
季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
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
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的行政责任,问题严重违法乱纪的要交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省、市、县三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
政策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本办法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