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doc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为全面反映矿井瓦斯涌出情况,方便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平安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瓦斯矿井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鉴定,时间为6-9月份。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总工程师负责,通风科负责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数据测定。
三、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通风科要派专人协助工作人员做好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审报工作。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法按最新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标准》要求执行。
五、矿井在瓦斯等级鉴定期间应保持正常生产。
通风科要加强通风设施检查,保证鉴定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六、分公司提供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需仪器仪表必须精确、可靠。
七、所有参加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一丝不苟地执行国家有关检测标准,保证数据精确、可靠。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第133条规定,矿总工程师每年7~9月份必须组织通风科对矿井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情况行文上报和泰公司。
2.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所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当中,每隔10天各取1天分三班进行。
在井下现场定好测点,并做好标记、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如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
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
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各采掘工作面的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按照风排瓦斯量加抽放瓦斯量之和的吨煤瓦斯涌出量的最大值来确定。
3.测定参数
(1)测点的瓦斯浓度(包括抽放量及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及风量。
(2)各采掘面的煤样灰分、煤样挥发分和煤样水分。
(3)主扇运行情况(鉴定日,机运队必须确保主扇运行良好,不能进行倒机或停机)。
4.在鉴定期间前,通风科编制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安全技术措施与实施方案,相关单位按实施方案执行。
5.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矿井、煤层、水平
和采区等要求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煤每吨的瓦斯涌出量即相对涌出量m3/t,并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并拟文上报给矿务局通风处。
煤矿20版标准化-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1.1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和规定,瓦斯
等级鉴定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
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
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
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
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
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
行;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煤矿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
月份(7~9月份)进行鉴定;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
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
三、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模版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模版一、引言瓦斯等级鉴定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对于预防瓦斯事故、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提高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制订本制度。
二、鉴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三、鉴定工作程序1.鉴定准备:(1)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2)准备鉴定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试剂;(3)瓦斯抽放、通风等设备、仪器的维护和保养。
2.鉴定操作:(1)按照瓦斯等级鉴定标准,采集瓦斯样品,并记录采样点位;(2)将瓦斯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成分分析;(3)根据瓦斯成分分析结果,确定瓦斯等级;(4)书写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包括鉴定结果、样品信息、鉴定人员等。
3.鉴定结果审核与评定:(1)由瓦斯等级鉴定管理人员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瓦斯等级鉴定标准;(2)对鉴定结果进行评定,在鉴定报告上标注合格或不合格。
四、鉴定标准瓦斯等级鉴定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其中包括:(1)瓦斯含量标准;(2)瓦斯组分标准;(3)瓦斯压力标准。
五、鉴定记录与报告保存1.鉴定记录:(1)鉴定记录包括瓦斯样品信息、鉴定人员、鉴定日期等;(2)鉴定记录应保存至少三年。
2.鉴定报告:(1)鉴定报告包括鉴定结果、样品信息、鉴定人员等;(2)鉴定报告应保存至少五年。
六、鉴定质量控制1.鉴定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确保操作准确;2.瓦斯等级鉴定设备要进行定期维护与校准,确保准确度和稳定性;3.瓦斯样品采集要符合规范要求,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4.鉴定结果要进行审核与评定,避免人为错误。
七、责任与处罚1.瓦斯等级鉴定的责任人应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对违反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等。
八、制度宣贯1.瓦斯等级鉴定制度应进行宣贯,确保所有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了解并遵守制度;2.宣贯方式可以包括工作会议、培训、传达等。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号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是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一项管理规定,其主要目的是规范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此法规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加强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还促进了相关技术设备的发展和更新。
煤矿瓦斯是指煤炭开采、煤制气和煤燃烧等产生的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最常见的一种有害气体。
瓦斯爆炸是煤矿事故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曾经在煤矿事故中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避免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规定了不同煤矿瓦斯等级的划分标准,同时还明确了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过程中的技术要求以及鉴定结果的处理和记录等具体细节,从而确保了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矿瓦斯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
其中一级瓦斯等级要求最高,煤矿中的瓦斯含量不能超过0.3%,二级瓦斯等级要求次之,煤矿中的瓦斯含量不能超过0.8%,三级瓦斯等级的要求最少,煤矿中的瓦斯含量不能超过1.0%。
这些等级标准的划分基于煤矿瓦斯的含量,越高级别的煤矿会产生更少的瓦斯,从而降低了瓦斯爆炸的风险。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具体实施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技能,他们需要通过相关考试来获得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证书。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测量标准和规范,确保测量数据的真实可信。
同时,他们还要根据鉴定结果,对煤矿的生产流程、安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进行调整和完善,尽可能降低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概率。
此外,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还规定了鉴定结果的处理方式。
对于一级煤矿,煤矿企业需要在鉴定结果出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煤矿生产安全评价报告,对于二级煤矿和三级煤矿,其要求不同,但都需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相关报告。
这些报告的撰写与提交,是企业实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最后一步,意在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公开、透明。
总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煤矿行业的生产秩序,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更新和发展,对减少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技术要求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因此,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煤矿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的工作。
通过瓦斯等级鉴定可以掌握矿井的瓦斯涌出情况,对矿井瓦斯涌出量、涌出形式进行分级。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做到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与装备,对矿井瓦斯进行有效管理与防治,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为确保全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证鉴定数据准确可靠,能切实用于指导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范围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适用于全省煤矿井工开采的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本技术要求未规定事项以《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 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规定为准。
二、定义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一)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所划分的矿井瓦斯等级。
(二)正常生产条件测定区域(矿井、煤层、翼、水平或采区)的实际产量(包括回采和掘进煤产量)达到该区域设计产量(或核定产量)的60%以上(但实际日产量不得超过核定日产量的110%)的条件。
(三)瓦斯喷出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钻孔或炮眼中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小时以上的区域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三、鉴定要求(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二)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必须经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三)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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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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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按照《规程》规定,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 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2、每年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选择在7-9月份进行。
3、鉴定月份上、中、下三旬中各取一天(每隔10天)分三个班进行。
4、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 鉴定当月的采煤产量不应低于月计划产量的60%。
5、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进行校正, 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
鉴定点应选择在断面规整, 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所测数据科学准确。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个关键问题,瓦斯爆炸是一种常见的事故,严重威胁煤矿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环境安全,国家出台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是2013年12月在全国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发布的,是对现有瓦斯等级鉴定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其目的是为了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中,瓦斯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Ⅳ级为最高级别,表示煤矿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
依据煤层气含量、煤层软硬程度、煤体质量、构造情况、井下开采条件等方面原因分为四级。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在煤矿内测量瓦斯浓度时,需要采用专业的瓦斯检测仪器,而且要对瓦斯浓度定期测量。
对于测量出的瓦斯浓度数据,需要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分类,以确保瓦斯等级判定的准确性。
同时,煤矿还需要加强对瓦斯排放管道和排放处的监测和管理。
在煤矿生产中,为了提高瓦斯等级鉴定的精度和准确性,煤矿管理部门还需要督促矿工严格执行煤炭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同时,煤矿管理部门
还需要定期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实施,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了更科学、更权威,更规范的标准和方法。
煤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全面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降低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率,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煤炭生产的稳定运行。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1. 制度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煤矿生产中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制定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对煤矿井下瓦斯等级的鉴定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体系,保障矿工安全生产。
2. 瓦斯等级鉴定的范围瓦斯等级鉴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煤矿中产生的瓦斯等级需进行鉴定,包括直接选煤、锰矿开采和提取等日常工作生产的所有井下巷道和工作面。
3. 瓦斯等级鉴定的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GB 7248-2018)的要求,采用取样法,进入井下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3.1 取样方法取样时应采取线路抽样或点位抽样的方式,避免在主风流中取样。
在采取等级法测量瓦斯浓度时,取样仪器的整体误差应在±5%以内。
3.2 瓦斯等级鉴定标准按照《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GB 7248-2018)标准进行鉴定,其瓦斯等级标准如下:B等级:瓦斯含量在10%以下的煤层,煤层的渗透性和透气性较高,且瓦斯不稳定或稳定度不好,但不会导致爆炸。
C等级:瓦斯含量在10%到30%不等的煤层,煤层的渗透性和透气性适中,能引起爆炸,但爆炸冲击较小、能量较弱。
D等级:瓦斯含量在30%以上的煤层,属于高瓦斯矿井,易引发爆炸,爆炸风险较高。
4.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4.1 瓦斯等级鉴定人员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应持有煤矿井下作业证和安全监督证,并只有经过瓦斯等级鉴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进行鉴定操作。
4.2 鉴定记录与报告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情况以及采取的必要安全措施进行记录,并报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3 防治措施对于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C等级及以上的工作面或巷道,煤矿负责人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5. 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与检查5.1 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煤矿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对瓦斯等级鉴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对瓦斯等级鉴定操作进行实地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总体要求矿负责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实施方案,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的人员组织、仪器仪表准备、井下现场准备和数所据测定工作。
对于一矿二井或一矿多井的,按井下通风系统是否连通划瓦斯等级鉴定区域。
若井下相通,按一个矿井进行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若井下不通,则按自然井分别进行鉴定。
集团公司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结果的初审,并形成意见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原则(一)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三)每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应选择在7〜9月份。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十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
(五)定级点的确定以“矿井”测点的上、中、下三旬中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点。
(六)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执行。
(七)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矿井的一个采区、煤层或工作面的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计划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为高瓦斯区。
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仪器仪表要求(一)精密数位气压计:测量范围83.6〜114kpa,最小分度值10kpa。
(二)通风干湿温度计:测量范围-25〜+50C,最小分度值02C。
(三)低速风表:测量范围0.15〜5m/s。
(四)中速风表:测量范围0.4〜10m/s。
(五)高速风表:测量范围0.8〜25m/s。
(六)秒表:最小分度值1s。
(七)钢卷尺:测量范围0〜5m,最小分度值1.00mm。
(八)光学瓦斯检定器:最小分度值0.02%。
(九)便携式数字瓦斯检定仪,最小分度值0.01%。
(十)其它法定计睛器具。
以上计量器具应通过检定,并确保在有效期内。
四、瓦斯等级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一)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确定瓦斯鉴定月份和鉴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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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预防瓦斯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境内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生产矿井等)。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宝屯煤矿煤炭行业管理权限在吉林省期间适用本规定。
上述煤矿、鉴定机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指导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煤层)的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具备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和核定生产能力10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企业,可以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从事本企业所属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从事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煤矿企业,本规定统称为鉴定机构。
第六条鉴定机构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熟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业务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
其中:从事通风工作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至少3人,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测风员、瓦斯检查员各不少于2人。
鉴定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煤矿技术工作经历,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至少具有以下数量的仪器仪表:光学瓦斯检定器5台,测风表10台(高速表2台、中速表4台、微速表4台),秒表5块,温度计6支,电脑2台。
确保仪器仪表满足鉴定工作需求。
(五)用于鉴定或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必须状态完好,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七)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评审机制,管理制度及责任制齐全完善。
第七条因长期停产、停建等客观原因没有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矿井,按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管理。
低瓦斯的新建矿井投产验收前、改扩建矿井竣工验收前和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前应当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并逐级汇总、上报鉴定结果。
第八条煤层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及时报告属地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委托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结果报省能源局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九条瓦斯等级鉴定一般应在每年7~9月份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各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应及时整理汇总有关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论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二)鉴定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合格报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煤矿企业与鉴定机构签订的合同书(本企业无);
(四)煤矿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意见;
(六)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二条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汇总辖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建立辖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每年12月末以正式文件将本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及鉴定工作总结报省能源局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三条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结果按照瓦斯等级鉴定结论上报程序逐级报省能源局和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委托不具备矿井瓦斯鉴定能力和资质的鉴定机构,其鉴定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要确保采集和测量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要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对提供的原始数据、图纸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及时组织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一)图纸、资料不清或与实际不符的;
(二)无鉴定单位签章或无鉴定人员签字的;
(三)瓦斯鉴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等行业规范要求的;
(四)矿井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的;
(五)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六)鉴定报告不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列附录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及有关、规范和规定执行。
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