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包括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程序、责任等内容。
三、瓦斯等级鉴定的要求1. 瓦斯等级鉴定应在施工前进行,且应每年进行一次。
2.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3.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矿井停产期间进行,且应采取多次分时段取样、实验方法确定煤层瓦斯涌出量,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可靠。
4.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于生产现场。
四、瓦斯等级鉴定的程序1.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确定工作小组成员,并编制瓦斯等级鉴定计划。
2. 工作小组成员应对矿井停产期间分时段取样,并进行瓦斯抽样分析,确定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3. 工作小组应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编制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部门。
4. 相关部门应审核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作出认可或否认的决定。
5. 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经相关部门认可后,应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指导书等相关文件,确保生产现场安全。
五、责任1.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瓦斯等级鉴定计划,确保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工作小组成员应认真履行瓦斯等级鉴定任务,确保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真实准确。
3. 相关部门应及时审核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认可或否认,做出相应处理。
4.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应用工作,编制相关文件并组织实施,确保生产现场安全。
六、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以上就是本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谭迎辉)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国家煤矿安监局针对上述问题,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从鉴定方 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等鉴定工作中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 节入手,对《暂行办法》进行了系统性地修订完善,尤其是对新建矿井 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按突出煤层管理后完成突出 鉴定工作时限,鉴定机构(单位)如何加强内部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并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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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修订的原则
2. 细化完善
二是体现了鉴定条款的整体性,弥补了漏洞、解决了鉴定工作中 实际存在的现实难题。
比如原条款对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要求进行突出煤层 鉴定,但对于评估为无突出危险性的新建矿井要不要鉴定、什么情况 下需要鉴定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只规定了鉴定的完成时间,没有明确 什么时间启动鉴定工作,这次修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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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2016年12月5日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辛家煤矿事故。(1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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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2017年1月4日河南省登封市兴峪煤矿事故。(12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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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发生的两起重大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均暴露出在煤矿瓦斯等级 鉴定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弄虚 作假、鉴定程序不严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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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的原则
衔接法规 规范行为
细化完善 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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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修订的原则 2. 细化完善
原《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煤 矿企业、鉴定机构(单位)、监管部 门等在有些方面存在误解和分歧,相 关条款存在漏洞或没有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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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法》修订的原则 2. 细化完善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第133条规定,矿总工程师每年7~9月份必须组织通风科对矿井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情况行文上报和泰公司。
2.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所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当中,每隔10天各取1天分三班进行。
在井下现场定好测点,并做好标记、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如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
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
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各采掘工作面的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按照风排瓦斯量加抽放瓦斯量之和的吨煤瓦斯涌出量的最大值来确定。
3.测定参数
(1)测点的瓦斯浓度(包括抽放量及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及风量。
(2)各采掘面的煤样灰分、煤样挥发分和煤样水分。
(3)主扇运行情况(鉴定日,机运队必须确保主扇运行良好,不能进行倒机或停机)。
4.在鉴定期间前,通风科编制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安全技术措施与实施方案,相关单位按实施方案执行。
5.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矿井、煤层、水平
和采区等要求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煤每吨的瓦斯涌出量即相对涌出量m3/t,并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并拟文上报给矿务局通风处。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

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瓦斯等级鉴定基本规定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总体要求矿负责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实施方案,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的人员组织、仪器仪表准备、井下现场准备和数所据测定工作。
对于一矿二井或一矿多井的,按井下通风系统是否连通划瓦斯等级鉴定区域。
若井下相通,按一个矿井进行瓦斯等级与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若井下不通,则按自然井分别进行鉴定。
集团公司负责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组织、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结果的初审,并形成意见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原则(一)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三)每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应选择在7〜9月份。
(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十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
(五)定级点的确定以“矿井”测点的上、中、下三旬中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点。
(六)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三条执行。
(七)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矿井的一个采区、煤层或工作面的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计划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为高瓦斯区。
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仪器仪表要求(一)精密数位气压计:测量范围83.6〜114kpa,最小分度值10kpa。
(二)通风干湿温度计:测量范围-25〜+50C,最小分度值02C。
(三)低速风表:测量范围0.15〜5m/s。
(四)中速风表:测量范围0.4〜10m/s。
(五)高速风表:测量范围0.8〜25m/s。
(六)秒表:最小分度值1s。
(七)钢卷尺:测量范围0〜5m,最小分度值1.00mm。
(八)光学瓦斯检定器:最小分度值0.02%。
(九)便携式数字瓦斯检定仪,最小分度值0.01%。
(十)其它法定计睛器具。
以上计量器具应通过检定,并确保在有效期内。
四、瓦斯等级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一)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确定瓦斯鉴定月份和鉴定日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1•【字号】晋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各市、县(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 引言瓦斯是在矿井、隧道和其他地下作业中产生的一种有害气体,其存在可能导致爆炸和中毒等危险。
为了确保安全,矿井和地下作业场所需要建立瓦斯等级鉴定制度,通过对瓦斯等级进行准确评估,为工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
2. 背景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是根据瓦斯的种类、浓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对地下作业场所进行评估、分类和管理的一套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瓦斯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护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瓦斯等级划分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标准,瓦斯等级一般分为甲、乙、丙三级。
不同瓦斯等级对应不同的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甲级瓦斯等级:瓦斯浓度低、对作业人员危害小的瓦斯。
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较为常规的安全措施保护工人的安全。
•乙级瓦斯等级:瓦斯浓度较高,对作业人员危害较大的瓦斯。
在乙级瓦斯环境下,需要增加相关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来降低作业风险。
•丙级瓦斯等级:瓦斯浓度很高,对作业人员危害极大的瓦斯。
在丙级瓦斯环境下,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采取高级的安全防护措施。
4. 瓦斯等级鉴定程序瓦斯等级鉴定程序是确保瓦斯等级评估准确和运作顺畅的关键。
一般来说,瓦斯等级鉴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收集必要的信息:收集并整理与瓦斯等级评估相关的信息,包括矿井或地下作业场所的平面布置图、矿井瓦斯浓度数据、工作岗位、生产流程等。
•步骤2:瓦斯浓度测定:利用瓦斯浓度检测仪器对矿井或地下作业场所的不同位置进行瓦斯浓度测定,得到准确的瓦斯浓度数据。
•步骤3:瓦斯等级评估:根据瓦斯浓度数据、相关标准和评估方法,对矿井或地下作业场所进行瓦斯等级评估,确定其瓦斯等级。
•步骤4:制定防护措施:根据瓦斯等级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步骤5:监测和评估:定期进行瓦斯浓度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瓦斯危险情况,不断改进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5.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意义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地下作业场所的安全至关重要。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4 鉴定的一般要求4.1 矿进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4.2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能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指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4.3 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
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AQ1018执行。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4.4 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4.5 每年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将鉴定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负责煤炭工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 鉴定方法5.1鉴定时间和基本条件5.1.1 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5.1.2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进行鉴定。
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中各取一天(间隔10天),每天分三个班(或四个班)进行测定工作。
5.1.3 测定前必须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计划,做好组织分工、进行人员培训。
5.1.4 测定前对采用的所有仪器、仪表进行检查,确保仪器、仪表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5.2 测定内容、测点选择和要求5.2.1 测定内容主要为风量、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同时应测定和统计瓦斯抽放量和月产煤量。
如果进风流中含有瓦斯或二氧化碳时,还应在进风流中测风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1. 制度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煤矿生产中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制定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对煤矿井下瓦斯等级的鉴定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体系,保障矿工安全生产。
2. 瓦斯等级鉴定的范围瓦斯等级鉴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煤矿中产生的瓦斯等级需进行鉴定,包括直接选煤、锰矿开采和提取等日常工作生产的所有井下巷道和工作面。
3. 瓦斯等级鉴定的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GB 7248-2018)的要求,采用取样法,进入井下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3.1 取样方法取样时应采取线路抽样或点位抽样的方式,避免在主风流中取样。
在采取等级法测量瓦斯浓度时,取样仪器的整体误差应在±5%以内。
3.2 瓦斯等级鉴定标准按照《煤矿瓦斯等级的鉴定》(GB 7248-2018)标准进行鉴定,其瓦斯等级标准如下:B等级:瓦斯含量在10%以下的煤层,煤层的渗透性和透气性较高,且瓦斯不稳定或稳定度不好,但不会导致爆炸。
C等级:瓦斯含量在10%到30%不等的煤层,煤层的渗透性和透气性适中,能引起爆炸,但爆炸冲击较小、能量较弱。
D等级:瓦斯含量在30%以上的煤层,属于高瓦斯矿井,易引发爆炸,爆炸风险较高。
4. 瓦斯等级鉴定管理4.1 瓦斯等级鉴定人员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应持有煤矿井下作业证和安全监督证,并只有经过瓦斯等级鉴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进行鉴定操作。
4.2 鉴定记录与报告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情况以及采取的必要安全措施进行记录,并报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3 防治措施对于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为C等级及以上的工作面或巷道,煤矿负责人应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5. 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与检查5.1 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煤矿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督管理,对瓦斯等级鉴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对瓦斯等级鉴定操作进行实地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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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山西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煤矿瓦斯鉴定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部门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晋政发[2005]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的生产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
第三条各市、县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日常管理和审查,市煤炭工业局按审批权限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审批,并负责对上报省局审批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初审。
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审查严格按照“登记—预审—受理—审查—完善—批复”的流程进行。
未经登记不予预审,未经预审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对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未及时补充、完善的瓦斯鉴定不予批复通过。
确因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没有进行等级鉴定的矿井,应经省局批准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确定。
第二章鉴定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应当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六条矿井瓦斯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第七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 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八条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尚未开工的建设矿井必须提交有资质机构作出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AQ1018执行,预测报告必须经过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矿井施工揭露煤层后应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工作,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鉴定。
第九条生产矿井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相对量和绝对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还必须进行矿井二
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第十条建设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在没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时,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采区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时,矿井也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应定为突出矿井。
如果鉴定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或数值差异太大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报原设计单位同意,并重新向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出现瓦斯动力现象,必须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要求及时报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并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上报省煤炭局审查批复。
申请鉴定期间煤矿必须按照突出矿井管理。
第十二条瓦斯等级鉴定由煤炭企业组织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数据必须准确可靠,如实反映真实情况,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三章鉴定要求
第十三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在每年4至9月份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第十四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各单位应及时汇总整理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上报,确保当年度11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工作。
委托市局审批的,审查批复结果必须在11月底前上报
省局。
第十五条参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的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测定前必须制定计划,分工负责。
第十六条测定所用仪器、仪表、设备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校验合格,并确保其在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七条测定的基础数据主要为风量、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同时应测定和统计瓦斯抽放量和月产煤量。
如果进风流中含有瓦斯和二氧化碳时,还应测量进风流中风量、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进、回风流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之差,就是鉴定地区的风排瓦斯(二氧化碳)量。
抽放瓦斯的矿井,测定风排瓦斯量的同时,在相应地区还必须测定瓦斯抽放量。
瓦斯涌出量应包括抽出的瓦斯量和风排瓦斯量。
第十八条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按自然井、煤层、翼、水平和各采区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绝对瓦斯涌出量。
测点应在每一通风系统的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各水平、各煤层和各采区的进、回风道测风站内。
若测点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
第十九条基础数据测定工作,必须在所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间隔10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并尽可能在同一时刻对不同测点进行测定,原则上鉴定工作不跨月。
每一测定班的测定时间应选在生产正常的时间。
无论几班生产,都必须分三班或四班进行测定。
测点布局要合理,基础数据要真实可靠,不得雷同。
第二十条对于多风井矿井的测定,全矿井的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为各风井风量和瓦斯、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之和,不计算全矿井总风量中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
瓦斯来源分析既要有瓦斯绝对涌出量数值,还要有瓦斯来源和构成分析。
第二十一条无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的矿井,必须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当接替新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复印件按要求附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书中。
第四章鉴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瓦斯等级鉴定审批权限按晋安监煤字[2003]3号文件和省局规定执行。
按照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地方国有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乡镇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由省煤炭局审批,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乡镇煤矿由市煤炭局审批,并报省煤炭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瓦斯鉴定审批分为网上审批和书面审批两部分,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网上公布的队列依次逐级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煤矿应向各级煤炭局上报瓦斯鉴定相关材料,并登录省煤炭局网站进行注册,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煤矿持煤矿瓦斯鉴定资料(包括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省局统一制定的瓦斯鉴定书和相关资料图纸,一式五份)和市煤炭局正式上报的煤矿瓦斯鉴定申请文件到省局(市局)安监处(科)进行登记。
煤矿在安监处登记时还须呈报下列资料:(一)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井田勘探地质报告或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批复文件;
(五)上年度瓦斯等级鉴定批复文件;
(六)图纸:
1、采掘工程平面图
2、矿井通风系统图;
3、瓦斯抽放系统图;
4、瓦斯鉴定测点布置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炭局在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对矿井瓦斯鉴定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审查:
(一)图纸、资料不清或与实际不符的;
(二)无鉴定单位签章或无鉴定人员签字的;
(三)瓦斯鉴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审查期间矿井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的;
(六)鉴定报告和鉴定单位与省局规定不一致的;
(七)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审查的,煤矿建设项目法人应按审查意见和有关安全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经审查通过,并将补充、修改的内容呈报完毕,省(市)煤炭局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