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等级鉴定办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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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2018年4月27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印发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为什么修订《暂行办法》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瓦斯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要求煤矿实行瓦斯分级管理,矿井根据瓦斯等级进行相应管理和投入,确保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划分瓦斯等级的依据,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

国家高度重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1年10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有力地促进、强化、规范了我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但是,原《暂行办法》实施6年多来,随着我国煤炭科技的进步,随着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近几年来修订完善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于2016年10月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鉴定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鉴定人员以及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7年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题调研,重点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着手组织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直至2018年4月完成了修订任务。

二、修订的原则本次修订坚持“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鉴定管理、鉴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部门规章和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进一步规范了鉴定矿井、鉴定单位(机构)在鉴定工作中的行为。

矿井瓦斯检查PPT课件

矿井瓦斯检查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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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瓦斯的存在状态
1、游离状态
2、吸附状态
1——游离瓦斯;2——吸着瓦斯;3——吸收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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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层未受采掘影响,仍处于原始平衡状态的条件下,游 离和吸附瓦斯处于动平衡状态,各自所占的比例主要取决于压 力的大小。当温度、压力等外界条件发生变化时,这种相对稳 定性即遭到破坏。瓦斯压力升高,温度降低时,部分瓦斯将由 游离状态转化为吸附状态,这种现象称为吸附。反之,当瓦斯 压力降低,温度升高时,又会有部分瓦斯由吸附状态转化为游 离状态,这种现象称为解吸。
(3)充足的氧气含量(氧气浓度大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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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瓦斯爆炸的危害 产生高温 产生高压 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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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瓦斯爆炸的预防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1)加强通风。 (2)加强检查工作。 (3)对瓦斯含量大的煤层,进行瓦斯抽采,降低煤层
及采空区的瓦斯涌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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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矿井瓦斯爆炸
一、瓦斯爆炸的机理 瓦斯爆炸就其本质来说,是一定浓度的瓦斯和空气中的氧气
在一定温度下发生的剧烈氧化反应。 CH4 + 2O2 = CO2 + 2H2O + 882.6 kJ/mol 或 CH4 +2O2(O2 + 4N2) = CO2 +2H2O + 8N2 +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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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矿井瓦斯爆炸及防治
一、瓦斯爆炸的概念 瓦斯爆炸就是空气中的氧气与瓦斯进行剧烈氧化反应的结果。
CH4+2O2====CO2+2H2O+882.6kJ/mol. 或
CH4 +2O2(O2 + 4N2) = CO2 +2H2O + 8N2 +882.6 kJ/mol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正式版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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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4、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个月(7月或8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月初、中、未各选一天(间隔10天)为鉴定日。

鉴定日的产量、通风管理必须正常;在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进行测定;在每班的时间内全班、初、中、未各测一次,并取平均值;在每次测定时,对风流的瓦斯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

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表中。

5、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时行测定的3d中,选出最大1d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产煤1t的涌出量,以此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瓦斯管理及瓦斯抽采达标课件

煤矿瓦斯管理及瓦斯抽采达标课件

三、江苏煤矿瓦斯防治暂行规定有关内容 摘选
6、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 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3% 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设专人控制风流排 放瓦斯。 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3%时,由矿山救护 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 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 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
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有关内容摘 选
⑦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 定 暂 行 办 法 》 ( 安 监 总 煤 装 „2011‟ 162 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 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 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 律依法停产整顿。
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2、瓦斯等级鉴定周期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 瓦斯矿井每 2 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 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 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以下统称 非突出矿井)。
四、瓦斯抽采达标
2、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 (1)采掘作业前能通过瓦斯抽采达到消除 突出危险性的目的。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 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 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 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 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 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 8m3/t 以 下 , 或 将 煤 层 瓦 斯 压 力 降 到 0.74MPa(表压)以下。控制范围如下:
三、江苏煤矿瓦斯防治暂行规定有关内容摘选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井”)。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八条 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 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 (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的。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第九条 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 低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四强化管理以往鉴定结果不矿井瓦斯等级丌符甚至鉴定结果为非突出而实际发生突出事敀的情冴时有发生这不鉴定人员的与业水平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以及评审等都有直接关系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丌齐鉴定机构内部抂关丌严戒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丌规范评审没有起到实质性四强化管理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突出鉴定的人员应为本鉴定机构从事瓦斯防治工作的正式员工及负责人的工作年限和职称强化了鉴定人员的与业水平
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以及评审等都有直接关系,在鉴定过程中,存
在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鉴定机构内部把关不严或内部管理制度
和程序不规范、评审没有起到实质性把关作用等情况。
四、强化管理
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突出鉴定的人员应为本鉴定机构从事瓦斯
防治工作的正式员工及负责人的工作年限和职称,强化了鉴定人员的
专业水平。增加了对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规定,包括资料备案、报告

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当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 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
本条款是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 与原条款对照,增加了设计阶段矿井应预测矿井瓦斯等级及瓦斯等级的预测方 法;同时补充了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突出鉴定工作的开始时间、 提交鉴定报告时间。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 前开始,主要巷道指的是井筒、大巷、车场、上(下)山、石门等,进入煤层 前是指进入顺煤层巷道掘进前(包括了揭煤和煤巷掘进) 。这是考虑评估为有 突出危险,说明瓦斯本身就偏高,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就开展鉴定工作能够 提前掌握瓦斯赋存情况,主要原因:①在进入煤层前,煤层的原始条件还尚未 遭到破坏,有利于测到原始瓦斯压力;②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要先揭煤,可以 布置更能准确测得煤层瓦斯压力的穿层钻孔,测定结果的可靠性更高;③在揭 煤前可以预判煤层的突出危险程度或判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这对于揭煤和进 入煤层后的瓦斯防治措施的提前确定和实施更为有利,对于安全施工更为有利。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环境的健康,对瓦斯设备进行等级评定,以确定其安全性和使用标准的制度。

随着瓦斯设备的广泛应用,瓦斯泄漏、爆炸等事故频发,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预防和避免瓦斯事故的发生,各国纷纷建立了瓦斯等级鉴定制度,对瓦斯设备进行评级,并制定相应的使用标准。

一、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意义1. 保障公众安全。

瓦斯是一种具有较高的能量和爆炸性的气体,一旦泄漏或使用不当,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

通过对瓦斯设备进行等级鉴定,可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并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保护环境健康。

瓦斯泄漏会导致空气污染和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通过对瓦斯设备进行等级鉴定,可以确保设备的排放符合环保标准,减少瓦斯排放对环境的污染。

3. 促进产业发展。

瓦斯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家庭、交通等领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工具。

通过瓦斯等级鉴定制度,可以提高瓦斯设备的技术水平和性能,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瓦斯等级鉴定标准瓦斯等级鉴定标准是根据瓦斯设备的性能、安全性和使用范围等方面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等级评定的依据。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性能。

评定瓦斯设备的安全性能是瓦斯等级鉴定的基本要求。

根据设备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评定,确保设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出现泄漏、爆炸等安全隐患。

2. 技术指标。

评定瓦斯设备的技术指标是评价设备性能以及使用效果的主要依据。

包括瓦斯设备的热效率、燃烧效果、燃烧稳定性等指标。

3. 使用范围。

评定瓦斯设备的使用范围是根据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确定的。

不同类型和规格的瓦斯设备,其使用范围和适用场所也各有不同。

4. 使用标准。

评定瓦斯设备的使用标准是指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应符合的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对瓦斯设备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统一。

5. 鉴定结果。

评定瓦斯设备的结果是根据鉴定标准对设备进行评定后得出的等级和评价结果。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编写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报 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煤矿企业在矿井 41 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通报 条 审批部门不受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并责令矿井整改。 第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矿井安全检查和监
28 斯矿井的鉴定工作、150天内完成突出矿井鉴定工作。 条 第 鉴定矿井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确 29 保提交资料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并及时准备鉴定所需的相关设备 条 和材料等,密切配合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第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公正、诚 30 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条 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 鉴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 31 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鉴 条 定工作。 第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从事鉴定活动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 32 信,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鉴 条 定公正性的资助。 第 鉴定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存鉴定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 33 料。 条 第 鉴定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鉴定工作 34 转包或分包,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条 第 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终止其鉴 35 定资质并予公示。 条 第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有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日期和鉴定负责 36 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等要素,同时,还应加盖鉴定机构 条 公章或鉴定专用章,鉴定报告还应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 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产煤省(区、市)可根据实 37 际情况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可参考附录E格式),但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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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化完善
二是体现了鉴定条款的整体性,弥补了漏洞、解决了鉴定工作中 实际存在的现实难题。比如原条款对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 井要求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但对于评估为无突出危险性的新建矿井 要不要鉴定、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只规定了鉴 定的完成时间,没有明确什么时间启动鉴定工作,这次修订对上述 行办法》实施6 年多来,随着我国煤炭科技的进步, 随着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国家近几年来修 订完善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法规规章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煤矿安 全规程》于2016 年10 月实施, 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鉴定 指标、判定规则、鉴定管理、鉴定人员以及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 诸多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阳城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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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 INTRODUCTION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8〕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 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 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第162号)同时废止。
这些条款的细化、完善,对突出鉴定工作将会起到明显的规范 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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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行为
在往年的鉴定工作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比如矿井 不愿“戴”突出矿井的“帽”或怕“戴帽,”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特 定的鉴定结果、干扰鉴定工作。而个别鉴定机构怕承担责任,采用 规范外指标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这些都有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 公正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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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管理
以往,鉴定结果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甚至鉴定结果为非突出 而实际发生突出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与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以及评审等都有直接关系,在鉴定过程中,存 在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鉴定机构内部把关不严或内部管理制度 和程序不规范、评审没有起到实质性把关作用等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 2017 年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专题调研,重点对矿井瓦斯等级 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同时着手组织开展《煤矿瓦斯 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直至2018 年4 月完成了修订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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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修订原则
衔接法规
细化完善
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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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化完善
三是解决了煤矿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或对鉴定条款理 解的歧义问题。比如新建矿井和停产停建矿井的突出鉴定,存在矿 井系统还尚不完善、停产停建时间不确定等情况,按照原条款是无 法在4 个月内完成的,本次修订规定这类矿井鉴定不受此限;同时, 原《暂行办法》而对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也过于严格,会造成频 繁鉴定,浪费人力和财力,而且出范围以外并没有条件开展鉴定, 但监管部门却要求必须鉴定,之间产生了矛盾,所以,本次修订明 确了什么情况下才开展重新鉴定、出原鉴定范围后的主要工作是什 么等等。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4月27日
2
目 录 / CONTENTS
01
修订背景
02
修订原则
03
条款解读
3
PART 01
修订背景
4
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瓦斯地区差异性较大,国家要求煤 矿实行瓦斯分级管理,矿井根据瓦斯等级进行相应管理和投入,确 保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是划分瓦斯等级的依据,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国家高度重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先 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 强和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严格规 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1 年10 月颁布的《煤矿瓦斯等级 鉴定暂行办法》,有力地促进、强化、规范了我国煤矿瓦斯等级鉴 定工作。
强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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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坚持“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 的原则,重点对鉴定管理、鉴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并 与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部门规章和相关 法律法规衔接一致,进一步规范了鉴定矿井、鉴定单位(机构)在 鉴定工作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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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衔接法规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行业必须遵守的部门规章,矿井 各个生产系统所涉及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也要依此进行制定或修订。 比如, 《规程》把瓦斯矿井划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突出 矿井, 规定“每2 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 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 ,取消了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行政审批和备案的规 定。本次修订对与以上内容相冲突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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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化完善
原《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煤矿企业、鉴定单位(机构)、 监管部门等在有些方面存在误解和分歧,相关条款存在漏洞或没有 细化。一方面,原条款对出具鉴定报告、对鉴定结果的上报没有体 现及时性。比如2 年一次的低瓦斯矿井鉴定结果和高瓦斯、突出矿 井年度测定的瓦斯参数没有规定及时上报,新建矿井鉴定为突出煤 层的鉴定报告没有规定及时提交,这就会对监管造成空档,煤矿企 业对相应的投入就会存在滞后的可能,对安全生产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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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细化完善
四是细化了鉴定工作的测点布置、煤样数量、鉴定报告的内容 和格式要求等。比如提出了突出鉴定时应测定煤层瓦斯含量来综合 分析判断、补充了在开拓工程最低标高应布置测点、明确了煤样数 量不少于3 个、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范围划定的原则、明确提出鉴 定报告应包含的内容、相应的格式、附件、签字盖章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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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行为
这次修订明确规定了这种不规范行为以及不规范行为承担的责 任,比如,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煤矿企业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 仅在规定内4 项鉴定指标的前提下,增加了煤层瓦斯含量这一行业 通用指标作为综合分析的辅助,对于干扰鉴定工作的,也作了暂扣 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体现了鉴定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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