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
国家安监总局令令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66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4.3.1
67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2014.6.20
已废止
68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2014.8.15
已废止
69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已废止
国家安监总局令令目录
最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
第1-90号
一、分类
职业卫生8条:1、23、27、47、48、49、50、51、68、76、80、90
安全生产19条:3、9、11、12、13、14、15、16、17、21、22、24、30、31、36、42、44、56、63、69、70、71、72、74、77、78
43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2012.3.1
4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3.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4.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现该办法于65号令颁布后已废止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现该办法于45号令颁布后已废止
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2006.11.1
1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公布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应急管理部取消的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应急管理部2018年12月4日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45项)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1 机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时,需提交该机构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项“取得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3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2 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合格材料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六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第九条第五项“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取得相关培训合格材料3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三项“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已满足人员相关要求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4 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四项“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人员已满足相关要求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效力层级5 管理体系、检测检验报告、取得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资质证明、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证明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时需提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第六条第五项“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第六项“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书面承诺相关内容已满足(取得)要求和资质,并在现场评审时核查6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需提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第四项“安全预评价报告书;”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7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8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地质勘探单位作业前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部门规章申请人不再提交告时需提交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EHS法律法规清单(更新至202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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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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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 理 管 产 生 全 [安 号 众 公 信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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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安2021年7月微更信新公众,号红[安色全文生产字管为今年更新)号[安全生产管理]
2017/11/4 2011/6/30 2008/8/29 2017/6/27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8-31/2019-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众号[安全 生产管理 ] 微信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 (修订)
主席令72号
微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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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 公
微信公众号:安全生管产理 管理
产
信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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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0/4/1
2017/11/5
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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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安 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修订) 号 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产管理] 微信公众 微信公众号[安全生 号[安全生产管理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 微信公众号[安全生 众号[安全生产管理] 全生产管理] 微信公众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号[安全生产管理 生产管理] 微信公 微信公众号[安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微信公众 信公众号[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4/22
2021/4/29
详查项目探矿安全专篇1

前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详查项目位于xxx县城80°方向17km处,探矿权首次设立时间为2004年3月31日,后经多次延续。
该探矿权为独立矿权,周边附近无其它矿权设置。
2014年6月26日延续了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勘查面积1.49km2,有效期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6年3月21日。
该项目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均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施工单位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爆破作业由河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服务。
勘查单位对该勘探项目地质勘查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该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勘查单位负责地质勘查技术工作,包括探矿工程的设计、地形地质测量、地质剖面修测、矿石样品的采样和化验、提交阶段性成果和总的成果报告。
施工单位为外协单位,负责探矿工程的施工及探矿施工过程中相应的安全管理。
民爆公司为外协单位,负责探矿工程的爆破工作,负责火工器材的运输、分发、装药、爆破、爆后检查及警戒工作。
勘查单位与施工单位、民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地质勘查作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协议格式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进行编写) 本安全专篇只针对探矿区内的探矿活动,其他开发利用等活动不在本安全专篇范围之内。
1 设计依据1.1勘查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合同和相关合法性证明(1)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发证日期:2014年6月26日;注册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详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冀地监保设【2012】第24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分部,2012年10月29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2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3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津安监管一〔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非煤矿山企业: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62号),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3年9月26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矿安〔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2月8日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通过源头管控、规范条件、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监察,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下同)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30•【文号】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现针对《实施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以及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界定(一)《实施办法》中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金属与非金属矿的独立矿山企业,以及企业的主工艺流程为金属与非金属矿的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
(二)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是指前款规定以外的,但含有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的界定《实施办法》中所称“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是指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总部,即存续母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总部一级的上市公司,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中国铝业股份公司等。
不包括二级上市公司,如中石油集团辽河油田股份公司等。
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一)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一般按三个层次分别发证:一是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的集团公司及其上市公司;二是上述集团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分公司和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含下一级上市公司);三是上述地区分公司、子公司的下一级生产单位,包括提供物探、测井、录井、钻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等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的单位,但不含跨省区的管道运输分公司的下一级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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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地质勘探)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规范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地质勘探作业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制定并公布了《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
彻实施35号令,进一步规范地质勘探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35号令出台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基础原材料需求激增,金属非金属矿产
资源勘探开发持续升温,地质勘探领域安全生产压力凸显。今年1—11月,全国金属非
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发生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因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引发
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清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
35号令对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管理和监督、打击非法违法勘探和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
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全面贯彻35号令,强化对地质勘探作业的
安全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地质勘探领域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促进地质勘探安全
生产形势的全面好转。
二、督促地质勘探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
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
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必须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地质勘探单位要按照35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11项安全生产
制度,并通过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有效执行。
地质勘探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
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强化坑探工程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首次上岗作业前
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
培训。
(三)加大安全投入,强化钻探和坑探施工管理。
地质勘探单位要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用。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修订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拟将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费用纳
入管理范围。
未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从事钻探和坑探
工程施工。在坑探工程设计方案中要设有安全专篇,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
施工作业。
(四)加强野外作业管理,构建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地质勘探单位要针对野外作业的特点,强化野外作业的安全管理,按照要求配备野
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保障野外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要针对本单位实际
情况和作业任务,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故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探安全监管工作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对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实施安
全生产许可。在许可证审核工作中,要审查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地质勘查资质;从事爆破
作业的,还应当审查其是否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坑探工程项目安全专篇的审查工作由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
负责。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查办法,规范安全专篇报送、审查和批复程序,
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二)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各地要制定并完善地质勘探项目属地备案制度,掌握辖区内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和施
工队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要督促地质勘探单位严格按照坑探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对
擅自变更施工方案、非法转包探矿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
证非法从事坑探作业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要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现场
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要责令整改并按照35号令的规定实施
行政处罚。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
协作,建立地质勘探相关信息的通报与共享机制。发现非法勘探、以采代探等非法违法
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