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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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

【法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

第玖拾陆期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根据判决内容分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六种。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八种方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和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胜诉、原告败诉)(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针对作为)(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针对不作为)2.撤销判决:(1)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或部分的否定①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者部分违法但行政行为不可分割的情形。

②部分撤销;适用于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行政行为可分割的情形。

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尚需被告对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撤销判决是主判决,责令重作是附属判决)(2)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择一即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3)撤销判决的适用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B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 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D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对于被告重新作出的行为,原告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仍然可以起诉。

(4)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原告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一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含义(1)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法院、检察院要受到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并接受公众、新闻媒体等的监督。

(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而不是某个审判员或检察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强调的是整体独立,而不是个体独立。

(3)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区别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上下级关系上有所不同,所以,二者在行使的独立水准上也有所不同。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或指示。

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个具体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均无权干涉。

三、司法独立原则(一)背景域外立法中规定的为司法独立原则,与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相对。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源自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中的三权分立学说,即国家享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彼此相互分立,互相制约。

(二)内涵(1)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权相对于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分离的、独立的,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和机关的干预。

(2)法官审判案件时,作为个体也是独立的,只依照法律和良心,独立对案件作出判断,不受任何机关、人员的干预,所以,司法独立也能够称为法官独立。

(三)与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区别(1)我国的司法机关不但包含法院,还包含检察院,所以,两个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存有差别的。

(2)但是,两个原则都主张整体上的独立,即强调法院和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

2020年辽宁选调生考试行测法律常识考点:刑事案件审查程序(最新)

2020年辽宁选调生考试行测法律常识考点:刑事案件审查程序(最新)

一、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具有以下要求与特点:1、审判组织: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应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具体法条见于《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二、简易程序1、审判组织:可以独任审理也可合议审理。

刑诉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速裁程序1、审判组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刑诉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25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2020法考背诵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2020法考背诵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2020法考背诵考点: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一)简易程序的启动(1)自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由人民法院决定。

(2)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启动: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理应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能够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3)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理应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审理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理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能够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能够采用简便方式,但理应记录在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理应告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能够申请法律援助。

【关联法条】第34条【指定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能够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理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庭。

(4)庭审简化:①公诉人能够摘要宣读起诉书;②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能够简化或者省略;③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能够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理应出示,并实行质证;④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能够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实行。

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

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

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篇一】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经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一)撤销情形1.法定撤销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7)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法律适用错误不是法定撤销情形。

2.不能撤销情形(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异议前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书的送达超过法定期限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撤销程序1.程序启动(1)依当事人申请(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2)法院依职权(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管辖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审判组织合议制。

4.审限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5.裁判(1)申请合法,裁定撤销该裁定。

(2)申请不合法,裁定驳回。

6.效力(1)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2)不得上诉。

(3)不得申请复议。

(4)不能适用再审程序。

7.补救法院认为能够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8.重新仲裁条件(1)仅限国内仲裁裁决。

(2)仅限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三)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1)原仲裁协议失效。

(2)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篇二】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合集知识点涉外仲裁一、涉外仲裁概念涉外仲裁: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实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2020年法考背诵资料之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2020年法考背诵资料之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目录专题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专题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 (2)专题三公务员法公务员法 (5)专题四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9)专题五、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12)专题六三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 (16)行政处罚 (20)行政强制 (25)专题七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30)专题八行政争议法行政争议法总论 (33)行政诉讼参加人 (34)行政诉讼的管辖 (3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9)行政诉讼程序 (41)行政诉讼证据 (47)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51)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52)行政复议制度 (55)行政公益诉讼 (59)专题九国家赔偿国家赔偿 (6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主体公务员法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法总论【注意】当事人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时立案的,当事人选择。

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按理说,省、部级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找国务院复议,但是国务院太忙了,而且也要给省、部级一点面子,就给省、部级一次改正的机会。

①当事人认为行政机自然资源【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当事人认为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侵犯必须是(广义的)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理解】广义确定就是给了别人,不包括收归国有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证据。

2020年法考背诵资料之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2020年法考背诵资料之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

目录专题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专题二行政主体行政主体 (2)专题三公务员法公务员法 (5)专题四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9)专题五、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12)专题六三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 (16)行政处罚 (20)行政强制 (25)专题七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30)专题八行政争议法行政争议法总论 (33)行政诉讼参加人 (34)行政诉讼的管辖 (38)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9)行政诉讼程序 (41)行政诉讼证据 (47)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51)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52)行政复议制度 (55)行政公益诉讼 (59)专题九国家赔偿国家赔偿 (6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主体公务员法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法总论【注意】当事人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时立案的,当事人选择。

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按理说,省、部级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找国务院复议,但是国务院太忙了,而且也要给省、部级一点面子,就给省、部级一次改正的机会。

①当事人认为行政机自然资源【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当事人认为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侵犯必须是(广义的)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理解】广义确定就是给了别人,不包括收归国有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证据。

2020法考背诵考点:法庭秩序

2020法考背诵考点:法庭秩序

2020法考背诵考点:法庭秩序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所规定的,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

(一)法庭纪律《高法解释》第24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二)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2)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4)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5)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辩护人的要求(1)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2)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四)对罚款、拘留的救济(1)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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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组织
(三)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人数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评议意见分歧时作决定)。

2.组成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应当定期交流。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组成人员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充任。

3.合议庭的审判长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4.成员的稳定性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

成员更换,应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并将更换情况通知诉讼当事人(集中审理原则)。

(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目的:强化合议庭的功能。

2.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审理与评议原则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

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而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者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

对事实、证据和法律: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评议裁判结果: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
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目的:避免合议庭其他成员受审判长意见影响,导致审判长个人主导合议庭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尤其是审判长以外成员的积极性,正确发挥审判长的应有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4.同一合议庭原则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

5.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原则
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同意他人意见的,也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

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6.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

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

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7.及时作出裁判原则
合议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应当及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五)合议庭的免责情形
合议庭组织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因出现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4)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六)合议庭(包括独任庭)与审委会的关系
(1)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高法解释》第178条)
(2)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高法解释》第179条)
(七)共同讨论的案件范围
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1)重大、疑难、负责或者新类型案件。

(2)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3)合议庭意见与以往的同类型案件裁判结果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4)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5)其他案件。

讨论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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