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农商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本行声誉风险,全面规范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个人企业征信异议是个人(企业)认为本人(或本企业)信用信息有误时,申请核实和纠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异议处理应当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合规性、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客观性是指异议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各支行及分理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查异议申请的真实性。
及时性是异议处理要及时,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超出本细则异议处理期限。
合规性是指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信用报告和异议申请。
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应当对知悉的个人(企业)征信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将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用作法定用途以外的目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各支行及分理处。
第五条本行所有接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的网点,必须至少指定一人为异议处理专职人员,负责完成异议受理、核查、解释、协调、回复等异议处理工作。
人员变更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变更备案。
第二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个人(企业)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各分支机构应至少每天登陆一次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是否有本行的异议申请。
第七条本行个人客户也可以或委托他人直接向本行提出异议申请。
第八条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及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信用报告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促进信贷业务风险防控和经营稳健,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履行商业银行职责的同时,应当注重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积极支持农民、农村合作组织和乡村企业发展,推进现代化农业、乡村旅游等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应当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坚持审慎经营,保护客户利益,规范经营行为,防范信贷风险。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机制,保证业务安全和合规。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制度和安全保护机制,确保授信与客户之间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客户的合法身份、经营合规、经济实力等相关信息,并对客户建立档案,注明授信额度、用途、期限、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并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完成授信业务。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定期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对信用风险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应对。
第三章授信管理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应当以贷款合同为准,严格控制借款人用款用途,防止违规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审批授信业务时,应当注重客户的还款能力、担保方式、抵押物价值等相关因素,以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审批授信业务时,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和评估,确保资金用途真实合法,担保物真实有效,授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在发放授信时,应当明确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资金流向真实合法,担保物有效可靠,及时跟踪和催收拖欠款项。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多项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信贷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透明化制度,做到监管与管理无缝对接,风险评估与防范同步推进。
农商银行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代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代收代付业务工作的有序开展,强化代收代付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受托人、委托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收代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陕农信联社发[2012]2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代收代付业务是指本行接受客户(法人或自然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利用综合网络系统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资源,由本行营业部及辖内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各营业机构)代为办理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代收代付业务办理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以合法的委托代理协议等作为代收代付业务款项的依据。
本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及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等内容,不负责处理收付双方任何经济纠纷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客户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稳妥、全面、创新发展。
特别应明确当客户存款不足或不及时缴费时,应由委托单位催收、各营业机构不为委托单位垫支资金等条款。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代收代付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本行按照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代收代付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培训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业务部负责拓展业务、业务品种创新、代收代付业务规划营销,宣传、推广、指导、协调、管理,上报业务品种系统开发请求,并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培训。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负责完善内控制度,代收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其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加强重空管理,操作规范,受理、解决、反映会计核算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信息管理部负责代收代付业务中银行卡管理、使用、检查和辅导工作;负责代收代付业务应用系统及接口软件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各营业机构是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账户的开户网点。
农商银行 征信知识

农商银行征信知识
农商银行征信知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征信体系**:农商银行征信体系是指该银行建立的用于记录客户信用状况和信用历史的信息系统。
该体系包括客户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查询等内容,用于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和决定是否提供信贷服务。
2. **征信报告**:农商银行会根据客户的信用信息生成征信报告,其中包括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信用记录、贷款记录、还款记录等内容,这些信息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贷款申请起着重要作用。
3. **征信查询**:农商银行在客户申请贷款或其他信用产品时,会进行征信查询,获取客户的信用报告和信用分数,用于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和信用风险。
4. **征信评分**:农商银行会根据客户的信用信息和信用历史,进行信用评分,评估客户的信用等级和信用风险水平,以便更好地决定是否提供信贷服务和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
5. **征信管理**:农商银行会建立健全的征信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客户信息保护、征信查询程序、征信数据更新等内容,以确保客户的信用信息安全和征信业务的规范运作。
6. **征信监管**:农商银行征信业务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征信业务的正常运作。
以上是农商银行征信知识的主要内容,客户在了解这些知识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信用状况和信用权益。
(完整版)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讨论表决稿

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工作,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农村信用社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网上银行业务是指我农村信用社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账户信息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代理业务、网上支付等银行业务。
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是指在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对网上银行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控制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涉及的对象包括:农村信用社、客户和第三方。
其中,农村信用社是指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各办事处、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客户主要指企业客户、个人客户;第三方主要指服务提供商和业务合作伙伴等。
第五条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一致性原则。
风险管理的目标在于为业务发展提供安全健康的运行环境,必须确保网上银行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目标的一致性,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
(二)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的内容应涉及网上银行业务的各个部门、岗位、业务运行环节和相关方。
(三)系统性原则。
风险管理的运行机制应具有系统性,包括准确的风险识别机制、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的风险补救机制和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
(四)集中与分散相统一原则。
风险管理的模式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做法。
联社对全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业务安全风险进行统筹规划与管理,各办事处、市联社对辖内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五)成本原则。
风险管理工作应与网上银行业务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
2024年银行征信信息安全责任书

**农商银行征信信息安全
责
任
书
2024年度
**农商银行征信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保障征信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农商银行征信信息安全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信信息安全的有关工作要求,签订本《征信信息安全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
(一)各查询用户是征信信息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因征信查询、用户名及密码保管不善被非法使用、经手查询的客户信息发生泄漏等各类风险承担直接责任。
(二)各查询用户要严格用户管理,密码修改周期不超过30日,密码设置符合复杂性特征,并不得外泄。
(三)各网点、机构要严格执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践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要求,增强征信合规意识,规范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四)各网点、机构要加强对职工的征信业务风险意识教育,深入学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定期组织本机构进行征信合规业务知识学习,加强征信合规风险意识。
(五)各网点、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网点、机构干部职工落实征信合规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要害岗位和要害人员执行征信合规管理和信息安全各项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责任追究和责任时间
(一)各网点、机构负责人本人或管辖范围内的职工,未能正确履行或违反征信业务工作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责任追究的方式、程序、责任划分等,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二)本责任书责任期限为任职期内。
发生职务、岗位变动的,应重新签订责任书。
行长责任机构:
签字:签字:
年月日。
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管理规定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工作尽职指引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贷款;第三条各营业机构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二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第四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营业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并要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对达到受托支付条件的贷款必须受托支付,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第五条个人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个人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不得用于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和委托理财等金融性投资;二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注册资金;三个人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农民自建房除外,不得用于土地储备;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七条各营业机构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本县常住户口且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且合法、合规;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个人贷款可采用信用、质押、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发放;第十条对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相关质押物的范围和质押率应按照省联社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以凭证式国债、定期储蓄存单等设定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第十一条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的,抵押物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对以住宅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提供其名下在境内的第二居所证明含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或由抵押人直系亲属提供的共同居住承诺;二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价值足额、易于变现且拥有完全产权,原则上抵押物应位于经办机构所在地;三禁止以军用房、大型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以及抵押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较小且无第二居所等不易变现或处置难度较大的房产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的房产作抵押;四禁止接受已设定抵押权、售后包租或返租的房产作抵押;五禁止接受评估抵押物净值低于贷款额度的抵押物;第十二条对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对公司类法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担保实力;2、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3、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对于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二对采用保证担保机构保证担保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相关业务产品的有关规定,并须承担全程保证担保责任;三对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除满足借款人同样的基本条件外,保证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稳定的职业,经保证人提交的收入证明、个人资产等情况综合分析,保证人收入状况能够覆盖贷款风险;2、个人征信记录良好;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相关业务品种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调查岗要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负责;贷款调查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身份、品行、家庭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借款的原因、用途、还款来源和到期还款的可行性;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主要调查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经营管理能力,所经营行业的市场和效益情况;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通过与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面谈,判断借款人借款申请的真实性和用途合理性,并告知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通过现场勘察,核实抵押物真实性和有效性,了解抵押物所有权情况、变现能力和租赁情况等;六信用状况;对借款人和保证人公民身份核查系统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情况;第十六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第十七条各客户经理在办理贷款时必须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第四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要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第十九条本行根据审慎性原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业务品种的管理;第二十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借款人;第五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贷款按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经办机构应当参与;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经办机构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二十四条本行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业务发展部机构负责人为贷款发放的管理部门人,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第六章支付管理第二十六条各营业机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第二十七条采用借款人受托支付的,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经办机构要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九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经办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条个人贷款支付后,经办机构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三十一条贷款经办机构应根据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严格按照本行“三查”制度规定,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稽核审计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第三十二条贷款经办机构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第三十三条贷款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经贷款经办机构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三十五条贷款经办机构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第八章问责与处罚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经办人,总行将按照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进行严格问责;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三借款合同未采用格式条款的;四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将依照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罚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对其进行处罚: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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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终)【征信业务管理方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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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终)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简称:赣昌农商行〕征信业务管理,标准对个人根底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和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效劳程度,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管理暂行方法》、《个人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方法〔暂行〕》、《个人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誉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誉信息根底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江西省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一〕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三〕受理、核查及处理异议信息;〔四〕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
〔五〕人民银行布臵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那么,总行评审授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支行为征信业务应用部门。
第五条总行授信评审部详细职责包括:〔一〕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效劳,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二〕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农信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根本信息及信誉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五〕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六〕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六条各支行〔征信系统机构〕的详细职责包括:〔一〕落实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制定本机构征信业务操作细那么;〔二〕加强根底数据信息管理,逐步进步征信数据报送质量;〔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负责向客户做好征信宣传、疑问解答等工作;〔五〕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章用户管理第七条用户是指操作人行征信系统的各级各类用户。
第八条总行为用户管理体系,管理辖内所有征信系统机构,各支行分别设臵普通征信查询用户。
第九条用户角色和权限〔一〕总行管理员用户由总行授信评审部专员使用,负责创立、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管理员用户,详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臵用户密码等。
〔二〕各支行普通用户各支行分别设立A、B岗共两名普通用户,负责征信异议申请、异议查询、数据查询、数据核实等。
第十条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用户注册名必须为使用人本人实名。
第十一条各支行需创立普通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好《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报总行授信评审部。
其中,人行征信系统用户创立与变更需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二条用户的根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向总行管理员提交《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2〕报总行授信评审部,管理员根据申请材料,修改相应信息。
第十三条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定期修改密码。
用户和密码被别人使用的,视为用户本人操作。
第四章信誉报告查询和使用第十四条客户信誉报告查询要严格按照征信中心要求执行,不得任意查询客户信誉报告。
第十五条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可以查询客户信誉报告。
〔一〕贷款审批查询:审核客户贷款申请的;〔二〕信誉卡审批查询:审核客户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担保资格审查:审核客户作为担保人的;〔四〕贷后管理查询:对已发放的贷款进展贷后风险管理的;〔五〕特约商户查询:开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展实名审核等;〔六〕异议查询:对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的;〔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申请查询客户的信誉报告时应提供客户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并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备查。
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____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第十七条除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之外,查询客户信誉报告时均需获得被查询客户的《个人〔企业〕征信业务受权书》〔附件3〕或通过贷款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获得。
第十八条对本方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查询行为,各支行应制定严格的内部受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查询客户信誉报告,必须保管留存查询受权书,并分别建立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4〕,以备检查及缴纳效劳查询费用时使用。
第二十条客户信誉报告查询也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查询,查询规程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第二十一条异议是指客户对自身的信誉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认或者不同意见。
客户对信誉报告中与江西省农村信誉社有关的信息提出异议的,可由客户直接或委托别人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江西省农村信誉社相关机构提出核查申请。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客户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客户异议申请受理条件〔一〕客户提供个人〔企业〕有效证件原件,填写《个人〔企业〕信誉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异议下页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终)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有效复印件备查。
〔二〕委托代理异议申请的,需填写《个人〔企业〕信誉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个人〔企业〕受权委托〔证明〕书〔附件6〕,并留委托人及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受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二十四条各支行向异议申请客户说明农村信誉社征信异议的处理流程及操作时限,并做好相关问题的解释工作,对异议描绘不清楚、异议信息与农村信誉社无关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原因。
( 工作总结之家)第二十五条受理客户征信异议事项包括:〔一〕否认某一笔贷款存在;〔二〕贷款的逾期记录与实际不符;〔三〕贷款结清信息未显示;〔四〕根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五〕担保信息有异议;〔六〕由各支行客户经理录入错误或系统原因所造成的客户信息错误;〔七〕人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各支行在受理客户异议申请填写的《异议申请表》或接收人行系统或省联社信贷管理部转发的异议事项后,应先查询客户信誉报告,对异议信息进展确认。
信誉报告中未发现客户所称异议或异议已更正的,应直接告知客户、回复省联社信贷管理部或人行;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那么应立即启动异议核查程序。
第二十七条启动异议核查程序后,各支行对异议申请的内容展开进一步调查,通过向经办机构的客户经理及客户本人理解情况、调阅个人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系统和核心系统等多种方式,确认异议是否存在。
第二十八条各支行在受理客户异议申请或接收省联社、人民银行转发来的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确实认,核查。
总行自受理申请的异议事项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日内完成异议的核查工作,应主动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日内完成异议的复查或处理工作,会主动告知,以便做好异议申请人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总行应在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各支行。
《个人〔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8〕第三十二条总行将根据征信中心反应结果,不定期向各支行发送《个人〔企业〕信誉信息异议核查函》〔附件9〕。
第六章平安管理第三十三条各支行征信处理人员在信誉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客户信誉报告属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未经征信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提供客户根本信息及相关信誉交易信息。
第三十五条各支行应妥善保管已查询的客户信誉报告,对于业务审批通过或进展贷后风险管理的,应将客户信誉报告与其他业务资料一同保管;对于业务审批未通过或进展异议处理的客户信誉报告,应专门保管。
第三十六条对征信系统相关软硬件、网络资的使用,应遵守省联社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章罚那么第三十七条征信经办人员、征信部门负责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征信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农村信誉社〔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方法》、《江西省农村信誉社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量化管理扣分方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用户管理员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随意修改用户的根本信息的;对创立的用户都未登记造册的;未及时做好征信系统机构信息维护工作,所在分支机构有更名、新设、撤并、概况信息变动等情况未申请变更的;未按人行规定将用户信息变更报送至总行营运管理部或人行备案的;〔二〕用户管理员、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互相兼任,设臵“公共用户”的,盗用别人用户号查询信誉信息的;〔三〕未及时停用离岗用户的;〔四〕查询个人信息时未经本人受权的;〔五〕未按要求,将个人客户不良信息通过有效方式事先告知客户本人的;〔六〕未及时受理异议申请,引起客户投诉的;〔七〕未按时效对异议处理进展核查、复查、处理、反应的;〔八〕未按规定操作,如信贷系统录入错误造成客户信誉报告错误的;〔九〕违背第六章《平安管理》的规定,随意调阅个人信誉报告和异议处理档案的;〔十〕在个人信誉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誉信息;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采集制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誉报告的;〔十一〕违背《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本方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系统管理员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普通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一〕越权查询个人、企业信誉报告的;〔二〕将查询结果用于本方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三〕被发现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第八章附那么第三十九条以往征信业务规定与本方法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方法由赣昌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2、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3、个人征信业务受权书企业征信业务受权书4、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5、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企业信誉报告异议申请表6、个人〔企业〕受权委托〔证明〕书7、江西省农村信誉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变更申请表8、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企业异议回复函9、个人〔企业〕信誉信息异议核查函个人〔企业〕信誉信息异议回复函上页下页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终)附件1: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机构名称:〔盖章〕附件2: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机构名称:〔盖章〕附件3:个人征信业务受权书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受权书前,仔细阅读本受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色字体款〕,关注您在受权书中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