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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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种是: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另外一种是:退税收入=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两这方法适用范围不同,一是“免、抵、退税办法”;二是“先征后退”

“免、抵、退”税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退税率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同。其特点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环节税款,再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

“先征后退”税办法,适用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其特点是,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照常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手续齐全给予退税。征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负责,退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负责。

目前,我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外贸

出口两种方式,相应地,出口退税形成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因为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计算出口退税有差异,导致二者税负有较大区别,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出口方式。

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企业采用自营(委托)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同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税负有何差异呢?这两种形式因为在退税方面采用不同的退税方式,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1999年自营出口2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年应纳增值税额为:20000×17%-1500=1900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20000×13%=2600万元。征税机关可征增值税1900万元,退税机

关应退税26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700万元。

假设A公司有关联外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B 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20000÷(1+17%)×17%-1500=1406万元,B公司可得到退税:20000÷(1+17%)×13%=2222万元。

税务机关征税1406万元,退税机关退税2222万元,A、B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2222-1406=816万元。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不难发现,同样的外销收入,却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从A、B两公司来看,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700万元,而通过外贸出口实际得到的税收补贴是816万元,两者相差达到116万元。显然,通过外贸出口对A、B公司更加划算。

进一步讨论工厂自营出口和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的退税问题

一.工厂A卖给外贸公司B,再由B出口并取得退税:

假设A卖给B为含税价1.17H,利润为Y,退税率a.

那么不含税收入为H, 销项税0.17H,不含税采购成本为(H-Y), 含税采购成本1.17x(H-Y),进项税为0.17x(H-Y).

则B出口退税收入为aH,

A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0.17H-0.17x(H-Y)=0.17Y

那么,将A和B看成整体,整体税收优惠是(aH-0.17Y)

二.A不通过B,自营出口:假设报关出口FOB价格为Z,

由公式一:

Z-1.17x(H-Y)=Y+(0.17-a)Z-0.17x(H-Y),可得Z=H/(0.83+a)

理论退税为aZ,即Ha/(0.83+a),由于a<=17%,所以这种情况理论退税>=第一种情况退税.

可用于退税的进项税为0.17(H-Y)-Z(0.17-a)-------------A式

这时要比较可A式与理论退税aZ的大小,实际退税按照小的来退.

A-aZ=0.17(H-Y)-Z(0.17-a)-aZ=0.17x(H-Y-Z)

很明显H-Y-Z<0,那么退税是按照A式计算了.

即实际退税是0.17(H-Y)-Z(0.17-a)

理论退税剩余部分为aZ-[0.17(H-Y)-Z(0.17-a)],即0.17(Z-H+Y),用于下期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再来比较一,二两种情况下实际税收优惠的大小.

(aH-0.17Y)-[0.17(H-Y)-(0.17-a)Z]=(a-0.17)(H-Z)

很明显,H-Z<0, a-0.17<=0所以上式大于零.

那么,aH-0.17Y>0.17(H-Y)-Z(0.17-a).

意思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如何定价,只要退税率小于17%,那么只考虑单笔业务,不考虑其他业务进项的情况下,

在当期,工厂通过外贸代理公司出口,始终比工厂自营出口能拿到更多退税优惠.

如果考虑长期的退税,还是工厂自营出口比通过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能得到更多退税优惠.(因为aZ>aH)

增值税与退税计算方法

增值税税率目前有17%,13%,6%和0几种,具体那些属于各自的税率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计算方法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举例说明如下:

B企业从A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元(不含税),则B企业应该支付给A企业117元(含税)(货物价值100元及增值税100X17%=17),此时A实得100元,另17元交给了税务局。然后B企业经过加工后以200元(不含税)卖给C企业,此时C企业应付给B企业234元(含税)(货物价值200加上增值税200X17%=34)。此时套用上述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00X17%=34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A企业已交)=17(B企业在将货物卖给C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退税计算方法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 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应退税额= FOB 价X退税率

=300X17%=51

此时C的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

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

如果退税率为15%则应退税额= FOB 价X退税率=300X15%=45

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

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45=345

利润=收入-成本=345-251=94比上面少了6元的利润。这6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

率)=300X(17%-15%)=6

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300X17%=51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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