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学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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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讲义

主讲人:巴东县司法局谭明福

【有的的同志可能记得,1983年巴东县机要员黄家程因泄露严打信息触犯了刑律,今年前不久某垂直单位的网管将涉密资料植入本单位网站,被省、州保密部门查办;国家对《保密法》进行了修订,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办公室的同志应当知晓法律规定;我认为,信息工作出不了成绩,说明你的能力需要加强,做不好档案工作,最朴素的是影

。】

造成各种损害后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何种密级。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3)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4)什么是保密工作

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泄露国家秘密又分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两种情况。前者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后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的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泄露国家秘密。情况严重的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二、现代社会泄密的主要途径与防范技术

(一)计算机泄密的途径与防范措施

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在美国诞生后,如今计算机应用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国在国访、科技、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交通、运输、文化教育、服务等领域和行业都已开始广泛使用计算机。但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被西方发达国家称其为“脆弱的社会”。这种计算机的脆弱性,一般表现在计算机犯罪、敌对国家的破坏、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电磁波干扰、工作人员的失误以及计算机本身的缺陷等许多方

密信息,计算机工作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会给他人提供窃密的机会,不知道计算机软盘上还可以提取还原而将曾经存贮过秘密信息的软盘交流出去,等等。违反规章制度泄密,如将发生故障的计算机送修前既不做消磁处理,又不安排专人监修,造成秘密数据被窃。又如由于计算机媒体存贮的内容疏于管理,容易造成媒体的丢失。故意泄密。

【保密防范措施】

计算机的保密防范主要从技术、行政和法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技术防范:(1)使用低辐射计算机设备,这是防止计算机辐射泄密的根本措

施;(2)屏蔽;(3)干扰;(4)对联网泄密的技术防范,主要实行身份鉴别、监视报警、加密、数字签名等措施。(5)对媒体泄密技术防范,一是防拷贝,二是加密,三是消磁。

第二,行政管理:(1)建立严格的机房管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随便进出机房,网络系统的中心控制室更应该有严格的出入制度。(2)规定分级使用权限。首先,对计算机中心和计算机数据划分密级,对计算机人员规定不同使用级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3)加强对媒体的管理。录有秘密文件的媒体,应按照同等密级文件进行管理,对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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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通过对目标手机进行跟踪、定位和监听,从中获得有价值的情报。目前,有一种外企公司给雇员配发的小灵通手机,只要你开机或者通话,老板就能知道你所处的位置。

手机在关机状态仍会泄密。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使用一种特殊仪器,可遥控打开目标手机的话筒,窃听话筒周围的谈话内容。一是在手机制造过程中,其芯片被植入接收和发送功能。因此,这种手机虽然没有开机,但只要有电池,手机上的接收装置就能将其有效范围内的话音信息接收到,并可随时发送出去。因此,惟一的保密办法就是将手机的电池取出,彻底断绝手机的电源,不然就将手机放在远离谈话场所的地方,避免遭到窃听。

我国对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使用手机作出“四不准”规定:不准使用手机谈论秘密事项,不准将手机带入涉密会议的会场,不准将手机带入谈论秘密事项的场所,不准使用别人赠送的手机。

(三)谨防宣传报道和新闻出版工作中的泄密

公开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出版物历来是各国获取情报的重要来源,是被认为最经济、最安全、最可靠、最迅速地获取有价值情报的重要途径。宣传报道和新闻出版一旦造成泄密往往是覆水难收,损失巨大而且无法补救。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新闻出版工作所

53条,

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保密工作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加以规范和调整。比如,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一些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保密防范松懈,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等。修订后的《保密法》系统性、规范性明显增强,对国家秘密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维护好国

家安全和利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修订颁布《保密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必然要求。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中央保密委员会精心部署,狠抓落实,重点加强党政军领导机关、国防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不断提高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事项、重大涉密会议和活动等方面的保密工作水平。这次修订,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总结提炼新时期党和国家保密

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

★修改完善了保密工作方针。第四条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的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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