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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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1 为促进城市绿地建设,提高绿地养护水平,巩固绿化成果,提升景观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镇江市城市绿化管理细则》及《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城市绿地主要指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

1.3 城市绿地养护质量等级,根据景观要求及管养难易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4 城市绿地养护本着规范、节约、长效管理的原则,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绿地养护实行招投标,不断加大城市绿地养护市场化运作的力度。

1.5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辖市及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1.6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及考核督查工作由镇江市园林管理局负责。

二、养护标准

2.1 养护管理对象主要包括:乔木、灌木、球类植物、绿篱、竹类、水生植物、地被及攀缘植物、草坪、花坛花卉、园林设施。

2.2 养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修剪、剥芽、病虫害防治、松土、

施肥、浇水、除草、排水、刷白、树穴切边、死树枯枝清除、绿地保洁、防风防寒(冻)及设施维护等。

2.3 养护管理标准

2.3.1 根据绿化设计意图,对植物群落进行合理养护,使植物季相分明,色彩丰富,生长茂盛,营造优美的植物景观。

2.3.2 在植物生长的各个阶段,应不断进行调整充实,使植物群落完整,层次丰富,黄土不裸露,保持叶面清洁和有整体观赏效果。

2.3.3 树木及时修剪,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枯死枝、伤损枝;宿根植物及时翻种、断根、间删;植物无死株。

2.3.4 无缠绕性、攀缘性杂草,植物长势优良。

2.3.5 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无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无漂浮杂物、无杂生水生植物,及时保洁。

2.3.6 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援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援植物的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援植物能适时开花。

2.3.7 充分利用有机肥,增强土壤肥力,改善土壤物理性状,有利于植物生长。

2.3.8 提倡综合防治,病虫害控制在以不影响观赏效果的危害程度之内。

2.3.9 树木成活率98%以上。

2.4 行道树养护标准

2.4.1 行道树要有群体特色效果,无缺株、死树,植株生长健壮,树冠丰满完整,不倾斜,无断桩、坏桩。补栽行道树的品种规格应与现有行道树基本保持一致。

2.4.2 植株无徒长枝、病虫枝、过密枝、并生枝、枯死枝、伤损枝、下垂枝。

2.4.3 树穴有平整盖板或种植地被植物,地被植物长势茂盛,黄土不裸露。

2.4.4 基本无病虫害危害迹象。其中蛀干性害虫危害率不超过3%。有防治措施。

2.4.5 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的现象。

2.5 花坛花卉养护标准

2.5.1 按设计精心养护,有全年用花计划,做到四季有花,花期整齐,覆盖面积达85%,图案美观、色彩鲜艳、花果繁茂、高矮有序,布置效果良好。

2.5.2 花卉植株生长健壮,花色艳丽,株行距适宜,不露底土。无缺株倒伏,无枯枝残花(残花量≤10%),无杂草垃圾。

2.6 草坪养护标准

2.6.1 草种基本纯正(混播除外),生长茂盛,有一定厚度,草根不裸露;草坪生长均匀,无明显枯黄现象,视品种不同高度不超过8—10CM(非修剪草坪除外);草坪边缘线清晰。

2.6.2 草坪基本无杂草,覆盖率达95%以上,无空秃;护栏等防护

设施完好美观;草坪保持整洁,不得有石块、果壳纸屑及其它垃圾。

2.7 绿篱及地被的养护标准

2.7.1 生长茂盛,枝条繁茂。

2.7.2 修剪成型,完整无缺。

2.7.3 无垃圾杂物。

2.8 园林设施维护标准

2.8.1 绿地设施完好、放置整齐、保持清洁。

2.8.2 园路、铺装地坪平整,无大面积破损、无积水、无淤泥及其它杂物。

2.8.3 亭、廊及其它园林建筑保持安全,及时修缮,维护良好。2.8.4 金属构件设施无明显锈斑、油漆剥落现象。

2.8.5 各类标牌放置合理、醒目、完善、规范。

2.8.6 绿地内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占绿、乱堆乱放现象。

2.9 资料管理标准

2.9.1 绿地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档案资料完整、详尽。

2.9.2 有详细的养护计划和考核验收资料。

三、考核验收办法

3.1 绿化养护考核由镇江市园林管理局组织实施,成立绿地养护质量监督机构,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两种考核方式,定期考核以月度考核为主,不定期考核即经常性巡查及重大节日、庆典、“迎检”

等指令性检查时所进行的随机抽查考核。

3.2 考核采用百分制,按养护质量考评综合得分高低分为:年总评分≥90分为优秀;80≤总评分<90分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

3.3 月度考核检查占每月考核分的70%(其中明查占45%,暗查占25%),经常性巡查占25%,来电来访、媒体曝光等反映的情况占5%,每季考核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

3.4 养护经费核拨与考核业绩挂钩。

绿化养护质量季度考核得分80分以上者按合同规定拨付养护费用(低于80分,按考核得分比例扣除养护经费,每少1分扣除2%的养护经费),季度考核不合格,养护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连续两季度考核不合格,扣除季度养护经费,并解除养护企业养护管理承包合同。

3.5 养护期间造成严重损失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扣除养护经费、终止合同外,养护单位应赔偿全部损失,同时取消两年绿化养护投标资格。

3.6 年度综合得分为优秀的,由镇江市园林管理局颁发奖励证书,并在下一轮养护招投标中优先考虑。

3.7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 1.镇江市城市绿地养护等级标准(附表一)

2.镇江市城市绿化养护考核评分表(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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