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关性侵害定义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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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侵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关于性侵案件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性侵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实施性侵害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性侵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性侵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道德风尚。

为了有效打击性侵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性侵案件的法律法规入手,探讨我国在性侵案件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的现状及问题。

二、性侵案件法律法规概述1. 立法背景我国对性侵案件的立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性侵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性侵犯罪进行了修订,将“强奸罪”改为“性侵罪”,明确了性侵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家庭暴力中的性侵行为进行了规定。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加大了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打击力度。

2. 法律法规内容(1)性侵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性侵罪是指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构成性侵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①违背被害人意志:性侵罪要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即被害人并未同意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

②强制手段: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性侵行为时,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

③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2)性侵罪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性侵罪的刑罚如下:①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性侵罪的特殊规定①未成年人性侵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的,从重处罚。

②家庭成员性侵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六条,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性侵犯罪的,从重处罚。

儿童性侵案件法律(3篇)

儿童性侵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儿童性侵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保护儿童免受性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文将从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定义、犯罪特征、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儿童性侵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定义儿童性侵案件,是指针对未满18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性侵害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儿童性侵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2. 强奸幼女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幼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3. 猥亵儿童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儿童意志,对儿童进行猥亵的行为。

4. 携带儿童淫秽物品罪:指非法携带、传播、制作、贩卖儿童淫秽物品的行为。

5. 制作、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牟利罪:指制作、传播儿童淫秽物品,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

三、儿童性侵案件的犯罪特征1. 犯罪主体:儿童性侵案件的犯罪主体多为成年人,包括男性、女性,甚至未成年人。

2. 犯罪手段:犯罪手段多样,包括暴力、胁迫、欺骗、利诱等。

3.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儿童,特别是女童。

4. 犯罪场所:犯罪场所广泛,包括家庭、学校、公共场所等。

5. 犯罪后果:儿童性侵案件对受害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导致心理障碍、性功能障碍等。

四、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适用1. 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犯。

2. 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儿童性侵犯罪行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从重处罚。

3. 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性侵行为给儿童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儿童性侵案件的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儿童性侵害法律规定(3篇)

儿童性侵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保护儿童免受性侵害,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儿童权益保护,近年来,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有效维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儿童性侵害法律规定入手,分析相关法律条文,以期提高社会对儿童性侵害问题的认识,共同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儿童性侵害的定义与危害1. 定义儿童性侵害,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儿童进行性侵害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强奸、猥亵、性骚扰、性侵犯等。

2. 危害(1)生理伤害:儿童性侵害可能导致生理器官损伤、性传播疾病、怀孕、流产等。

(2)心理伤害:儿童性侵害对儿童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导致焦虑、抑郁、自卑、恐惧等心理障碍。

(3)社会伤害:儿童性侵害可能使儿童在家庭、学校、社会环境中遭受歧视、排斥,影响其正常成长。

三、我国儿童性侵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第二百三十九条: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第四十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2)第五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未成年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第二十一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2)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出版、传播含有性侵害内容的出版物、资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第四十三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我国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定(3篇)

我国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骚扰作为一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还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性骚扰问题,不断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以期构建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本文将从我国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定1.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我国第一部涉及性骚扰的法律是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2.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对性骚扰行为的处罚规定。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性骚扰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性骚扰。

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性骚扰。

”4.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性骚扰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性骚扰。

”5.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性骚扰行为纳入犯罪范畴,对性骚扰犯罪进行了规定。

该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我国对性骚扰的实施情况1. 法律宣传与教育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性骚扰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通过举办讲座、制作宣传片、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2. 调查与处理针对性骚扰案件,我国政府鼓励受害者积极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性侵儿童法律规定(3篇)

性侵儿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性侵害儿童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性侵害儿童,是指行为人利用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暴力、胁迫、欺诈、利诱等手段,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性侵害儿童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建立健全性侵害儿童犯罪防控体系,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性侵害儿童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第五条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共同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能力。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六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性侵害儿童犯罪预防机制,包括:(一)制定性侵害儿童犯罪预防规划,明确预防目标和措施;(二)开展性侵害儿童犯罪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三)加强对儿童性侵害案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四)完善儿童保护网络,为受害者提供援助。

第七条家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包括:(一)教育未成年人认识性侵害,提高防范意识;(二)与未成年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关注其心理和生理变化;(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防止其受到网络性侵害。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包括:(一)将性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开展相关课程;(二)加强对教师、校工等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防范性侵害的能力;(三)建立校园安全防范机制,预防性侵害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一)建立健全儿童保护机构,为受害者提供心理、法律等方面的援助;(二)加强网络安全监管,打击网络性侵害犯罪;(三)开展社区性侵害儿童犯罪预防活动,提高居民防范意识。

第三章犯罪构成与处罚第十条性侵害儿童犯罪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仍实施性侵犯行为;(二)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欺诈、利诱等手段,迫使未成年人就范;(三)行为人实施性侵犯行为,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损害。

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定罪(3篇)

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定罪(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性骚扰问题的关注,性骚扰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和定罪逐渐完善,本文将从性骚扰的定义、法律规定、定罪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地位、从属关系等,对他人进行言语、肢体或者行为上的骚扰,使对方感到不快、恐惧、羞辱或者心理压力的行为。

性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言语骚扰:使用侮辱性、威胁性、歧视性等语言对他人进行骚扰。

2. 肢体骚扰:通过触摸、拍打、搂抱等肢体动作对他人进行骚扰。

3. 行为骚扰:通过行为暗示、强迫对方进行性交易等行为对他人进行骚扰。

4. 网络骚扰: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言语、图片、视频等形式的性骚扰。

三、性骚扰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四、性骚扰的定罪标准1. 被害人遭受了性骚扰的事实:性骚扰行为必须具有明显的性骚扰性质,使被害人感到不快、恐惧、羞辱或者心理压力。

性暴力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性暴力是指任何形式的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奸、强制猥亵、强制侮辱等,对他人进行的强制、威胁、恐吓或者任何形式的侵害。

性暴力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生活造成极大的伤害。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性暴力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性暴力法律规定的背景1. 国际背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性暴力的关注逐渐增强。

1975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性暴力。

此后,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多个关于打击性暴力的国际公约和宣言。

2. 国内背景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性暴力犯罪,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立法,完善性暴力法律规定。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暴力犯罪的意见》,明确了性暴力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5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性暴力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性暴力犯罪的概念和种类性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他人进行的性侵害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猥亵、侮辱的行为。

(3)奸淫幼女罪: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4)组织、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5)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2. 性暴力犯罪的定罪标准(1)强奸罪: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2)违背妇女意志;3)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2)强制猥亵、侮辱罪: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2)违背他人意志;3)对他人进行猥亵、侮辱。

(3)奸淫幼女罪:行为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2)无论是否违背幼女意志。

性骚扰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性骚扰,是指行为人利用职权、地位、从属关系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对他人进行具有性侵犯性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言语、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性暗示、性挑逗、性侮辱、性威胁等;(二)强行要求他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三)以损害他人名誉、名誉权、隐私权等手段,强迫或者诱使他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四)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地等私密场所,对他人进行性骚扰;(五)其他具有性侵犯性质的行为。

第三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原则;(二)尊重受害人意愿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对举报、投诉性骚扰行为给予保护。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性骚扰行为的界定、处理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性骚扰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以下预防措施:(一)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对性骚扰的认识和防范能力;(二)设立举报投诉渠道,鼓励受害人举报性骚扰行为;(三)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四)对性骚扰受害者给予关心和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性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监督,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曝光,推动社会关注和重视。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条受害人可以向以下部门举报性骚扰行为:(一)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二)公安机关;(三)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四)其他有关机关。

第十一条受害人举报性骚扰行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三)性骚扰行为的具体事实、时间、地点、证据等。

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儿童性侵案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儿童性侵案件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也对社会道德和法律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应对措施,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反思。

二、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定义与特征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特征(1)犯罪对象特定:儿童性侵案件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的个体。

(2)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分子采取暴力、胁迫、利诱等手段,使儿童陷入恐惧、无力反抗的境地。

(3)犯罪场所隐蔽:犯罪行为往往发生在私密场所,如家中、学校、培训机构等。

(4)犯罪后果严重:儿童性侵案件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

三、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应对措施1. 强化立法(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儿童性侵案件,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犯罪定义、处罚标准等。

(2)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对性侵儿童犯罪分子依法严惩。

2. 加强执法(1)提高执法部门对儿童性侵案件的重视程度,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打击犯罪。

3. 完善救助体系(1)建立儿童性侵案件救助基金,为受害者提供经济、心理、法律等方面的援助。

(2)加强心理咨询和治疗,帮助受害者走出心理阴影。

4. 加强宣传教育(1)普及儿童性侵知识,提高家长、教师、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

(2)加强对儿童的性教育,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

四、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1)犯罪主体认定: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主体,特别是针对熟人作案的情况。

(2)犯罪证据收集:如何有效收集犯罪证据,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2. 法律执行问题(1)执法部门是否能够严格执行法律,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我国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性骚扰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性骚扰不仅侵犯了个人的尊严和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打击性骚扰行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二、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是指以性别、性取向、身体特征等为由,对他人进行言语、行为上的骚扰,使其感受到不快、恐惧、羞辱等不良情绪,或者造成其身心损害的行为。

三、我国性骚扰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的主要刑事法律,其中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治安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家庭成员进行性骚扰、性侵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保障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对职工进行性骚扰。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骚扰。

”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学生、幼儿遭受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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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關性侵害定義及處罰
第十條(名詞定義)
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第九十一條之一(治療處分)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罪者,
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

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三年。

前項治療處分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
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
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
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條(血親為性交罪)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一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
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三十二條(利用權勢或圖利使人性交之加重其刑)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
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三十三條(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
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公然猥褻罪)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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