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扶养协议法律问题探析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情形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情形案例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情形案例甲方(遗赠人):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乙方(受赠人):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鉴于甲方希望进行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与乙方协商一致,制定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身份甲方是本协议的遗赠人,乙方是受赠人。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1.甲方在生前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遗赠给乙方。
乙方应该在甲方去世后接受并清偿甲方遗产中的全部债务,并按照甲方的意愿使用和处置该遗产的财产。
2.乙方应该帮助甲方在其生命余年中得到充分的照料和照顾,并负责甲方的生活、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所有费用。
乙方还应根据甲方的意愿承担甲方的后事安排,并遵照甲方的意愿与其他人进行协商。
3.甲方应该保持其完全行为能力,并在对甲方的生活产生影响的所有事项上维持完全独立性。
甲方应该在扶持的过程中全力协助乙方,以便乙方履行这份协议中的条款。
第三条履行方式本协议的履行方式是甲方在死后,乙方全权代理处理甲方遗嘱或其他方式留下的财产,以满足甲方留下财产的全部用途和目的。
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将在甲方去世时立即生效。
第四条期限本协议期限为甲方去世的时候,如果在该时限内甲方不去世则本协议将无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守约方应向违约方支付适当的赔偿。
第六条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权力和义务的明确本协议对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制定。
第八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的效力和可实施性得到政府监管机构和法律机构的批准,并且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能因任何法律规定或司法程序而取消或被视为无效。
乙方已经对本协议中的条款及其含义和财务责任进行了研究,并保证对本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有足够的了解。
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自愿放弃任何可能拥有的遗产权或财产权的权利,并同意接受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遗赠扶养协议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与遗赠扶养协议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和遗赠扶养协议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选定监护人并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核心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通过意定方式选定监护人,强调对当事人生活和财产权益的保护。
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是一种合同关系,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在遗赠人死亡后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不愿意履行继承义务的情况,其主要特点是扶养人必须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总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和遗赠扶养协议都是为了保障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生活和财产权益,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区别有哪些

The creation of man precedes the creat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区别有哪些导读: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一个属于单向的继承行为,另一个属于合同形式分配遗产中的财产。
一旦设立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办理,如对遗产的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保护自己的遗产继承权益。
一、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区别有哪些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采用合同形式,而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
2.遗赠扶养协议是死后生效行为与生前生效行为的结合,而遗赠属于死后生效的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集体组织,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偿的行为,遗赠是无偿的行为。
5.《继承法》中关于受遗赠人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接受、放弃权利的规定不同。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而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当事人,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本身就是遗赠人与扶养人就扶养、遗赠相关事宜达成合意的一种书面表示,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遗赠人享有受扶养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生前妥善保管遗赠财产并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义务;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但必须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因此,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受扶养人死亡时实现。
二、遗赠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受遗嘱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3)遗赠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明确表示接受时才发生遗赠的法律效果。
(4)遗赠是在遗嘱中规定的,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
论我国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构建

2013年9月海峡法学Sep.2013第3期(总第57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3(Sum No.57)论我国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构建吴国平摘要: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但没有规定继承扶养协议制度,无法满足被继承人个人养老和自由处分遗产的多元化需求。
我们应当以《继承法》的修订为契机,引进外国的继承合同制度,确认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通过立法明确继承扶养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客体,规定继承扶养协议生效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解除方式及法律后果,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
关键词:继承法;继承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立法构建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3-0038-11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并把遗嘱继承人限定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把受遗赠人、遗赠扶养人限制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实践证明,这些制度是科学有效的。
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继承法》现有规定已经无法满足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协商结果,通过订立协议(合同)的方式来安排和处理其生前扶养、①死后个人财产归属及其他相关事宜,并于协议订立时(即自然人生前)发生效力的需要。
特别是在自然人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订立继承扶养协议的方式来处理上述问题,更是法无明文规定。
本文在此就继承扶养协议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构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继承扶养协议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继承法》第31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可以与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根据协议,由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即遗赠人一般是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因年老体弱等原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自【收稿日期】2013-03-18【作者简介】吴国平(1962-),男,福建泉州人,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教授。
遗赠扶养协议书

遗赠扶养协议书遗赠扶养协议书7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可解决或预防不必要的纠纷。
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遗赠扶养协议书1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扶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为此,就遗赠扶养相关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一、甲方遗赠财产情况甲方所有的如下个人财产在甲方去世后赠予给乙方:__________房产: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动车:__________ 牌车辆(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店铺: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序是什么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序是什么遗赠扶养是公民在民间的⼀种抚养继承的协议,是指遗赠⼈与抚养⼈签订协议,在这段抚养关系之中,是没有任何⾎缘情亲的关系的,但是该协议在公证处公证后,就已经具有法律效⼒,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序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序是什么继承开始后,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先适⽤遗赠扶养协议,然后适⽤遗嘱,最后适⽤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所⽴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其遗产的继承⽅式。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和扶养⼈之间关于扶养⼈承担遗赠⼈的⽣养死葬的义务,遗赠⼈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所有的协议。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千⼀百⼆⼗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没有表⽰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到期没有表⽰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有专门对遗赠抚养协议的相关管理规定,继承法也就是遗赠抚养协议法律依据,在这段遗赠扶养的关系中,必须要遗赠⼈在⽣前就签订下这份协议,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如果希望能够⽤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店铺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案例
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案例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案例甲方:张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乙方:李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鉴于甲方年纪已高,身体健康状况欠佳,需要乙方照顾生活起居,且在甲方去世后对其进行遗产继承,特拟定如下遗赠扶养协议。
但综合考虑后,甲方和乙方在协商之后,决定不签署该协议,故该协议无效。
一、各方身份甲方为现居住杭州市滨江区的普通公民。
乙方为现居住北京市朝阳区的普通公民。
二、各方权利2.1 甲方有权享受乙方的扶养,并获得其经济支持。
2.2 乙方有权在甲方去世后继承其全部或一部分财产。
三、各方义务3.1 甲方应保持健康和平常心态,并不对乙方进行精神及暴力上的威胁。
3.2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以及必要的经济支持。
3.3 甲方和乙方应尊重对方的意愿和决定,不得强制对方进行任何行为。
四、履行方式4.1 甲方、乙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4.2 履行的细节和具体事项应通过当面协商和书面约定确定。
4.3 协议一旦签署,甲方和乙方应及时本着信任和共同利益的原则履行合约。
五、期限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甲方去世后终止。
六、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当一方未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经双方自愿协商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如双方有异议,应当协商解决。
如仍无法解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本协议所涉及的全部事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三十二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一、填空题1.根据《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根据《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的权利。
二、单项选择题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期限是知道受遗赠后的()。
A.1年B.2年C.6个月D.2个月2.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A.遗产分割B.遗嘱执行C.遗嘱生效D.遗赠人死亡3.甲死后留有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
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司考题)A.乙、丙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视为接受继承,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C.乙视为放弃继承,丙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4.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与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5.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
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
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司考题)A.外孙子女B.侄子C.侄女D.干儿子三、多项选择题1.下列选项中,属于遗赠所具有的特点是()。
A.单方行为B.要式行为C.无偿行为D.死后行为2.下列选项中,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包括()A.诺成行为B.双务行为C.有偿行为D.死后行为四、不定项选择题1.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相同之处在于()。
遗赠扶养协议算附带义务的赠予合同7篇
遗赠扶养协议算附带义务的赠予合同7篇篇1遗赠扶养协议甲方(遗赠人):[甲方姓名]乙方(扶养人):[乙方姓名]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约定,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合同。
在甲方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情况下,乙方愿意承担甲方的扶养义务,并接受甲方的遗赠。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协议。
一、遗赠财产1. 甲方所拥有的财产包括:[财产清单]2. 甲方将以上财产遗赠给乙方,乙方将承担甲方的扶养义务。
二、扶养义务1. 乙方应尊重甲方的生活方式和意愿,不得对甲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等侵害行为。
2. 乙方应保证甲方的生活水平,提供必要的吃、穿、住、行等条件,并定期对甲方进行身体检查,确保甲方的身体健康。
3. 乙方应在甲方需要时,及时照顾和陪伴甲方,确保甲方的安全和舒适。
4.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立即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甲方遗赠的财产归乙方所有。
三、遗赠财产的交付和管理1. 甲方应将遗赠财产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 乙方应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得随意处置或者挪用。
3.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立即向甲方交付一定数量的现金,用于甲方的日常生活和医疗等费用。
4. 乙方应在协议终止时,将剩余的财产返还给甲方或者甲方的继承人。
四、违约责任1.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乙方如未能履行扶养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甲方如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交付遗赠财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2. 仲裁应当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履行裁决结果。
3. 诉讼应当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履行判决结果。
六、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及遗产的处理
• 2.甲在解放前是一个资本家,一直从事食品加工 业生产,拥有厂房及住房若干。1946年初,甲 妻病故,遗有一女。1947年,甲与王氏再婚, 又生一女。解放后,甲继续从事食品加工业经营。 在公私合营时,除给甲留下6间住房外,其余资 产全部被纳入合营企业。甲之次女结婚后,随夫 去外地工作。甲与其后妻王氏由长女赡养。 1988年甲病重时,请两名街道干部到场见证, 立下一份书面遗嘱,其内容是:本人去世后,留 下的6间私房全部由长女一人继承。但长女应承 担继母的生养死葬义务。不久,甲病故。甲之长 女遵从父之遗愿,精心照顾继母。1998年王氏 病故。甲之次女因继承房产与其姐发生争执。甲 之次女随即起诉法院,要求确认父亲遗嘱无效, 并按法定继承方式与其姐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房 产。请问:甲所立的遗嘱有效吗?这6间私房到 底该由谁来继承?
• 4.索某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婚,并都与 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要求分家另过,索 某无奈只好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 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 突然生病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全 由邻居肖某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两名医 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 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 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并委托学校 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遗嘱处理遗产时, 索的儿子却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 妹平分,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请问:这起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 遗嘱无效。 •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 (3)伪造的遗嘱无效 •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 (5)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当保 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 该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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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扶 养人承 担对遗赠 人生养 死 葬 的部 分 内容 , 养人应 扶 养 关 系 的协 议 , 是 适 应 我 国 农 村 养 老 的 现 实 需 要 , “ 它 在 五 分 , 保 ” 度 ( 缺 乏 劳 动 能 力 的 老 人 、 疾 人 或 未 成 年 的 孤 儿 在 协 议 成 立 后 履 行 制 对 残
N o. 20 1, 10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21 第 1 0 0年 期
赠 扶 养 协 议 法 律 问题 探 析
赵 秀敏
( 军航 空大学, 空 吉林 长 春 1 0 2 ) 3 0 2
议 便 能 很 好 地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 我 国《 承 法 》 3 继 第 1条 规 定 : 割遗产而产 生的不必 要纠纷 。 “ 民可 以与 扶 养 人 签 订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 按 照 协 议 , 养 人 2 遗 赠 扶养协 议 的效 力 公 扶
承 担 公 民 生养 死 葬 的义 务 , 有 受 遗 赠 的 权 利 。 公 民 可 以 享 ”“
1 1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是 双 方 的 法 律 行 为 .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须 有 遗赠 人 与 扶 养 人 双 方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2 1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的 对 内 效 力 . () 扶 养 人 的 义 务 。 被 扶 养 人 生 前 对 协 议 中 规 定 的 1被
遗 养 协 议 的多 为 需 要 供 养 和 照 顾 的 老 人 和 残 疾 人 , 们 虽 有 定 。 笔 者 认 为 , 赠 扶 养 协 议 自 设 立 时 起 到 遗 赠 财 产 的 履 他 往 为 子女 , 有相 当部分子 女不愿 尽赡 养义 务 , 至还有 遗 弃或 行 , 往 要 经 历 相 当 长 的 时 间 , 了 使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但 甚 不 协 虐待 的情节 。固然 此时 被 扶养 人 可诉 诸 法 律 解决 问题 , 但 能 予 以 明确 的 规 定 , 致 日后 产 生 纠 纷 , 议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双 并 月 日。 可 想 而 知 , 果 不 会 很 理 想 , 何 况 许 多 老 人 出 于厌 诉 的 心 式 , 方 应 在 协 议 上 签 名 或 盖 章 , 注 明 签 订 的 年 、 、 效 更 最 这 理和考虑 到子 女脸 面 的问 题不 愿 起诉 , 签 订 遗赠 扶养 协 而且 , 好 须 经 过 公 证 , 样 更 有 利 于 避 免 因 遗 赠 人 死 亡 分 而
摘Hale Waihona Puke 要 : 我 国继 承 立 法 规 定 的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的 内涵 、 征 和 法 律 效 力 进 行 了初 步 探 讨 , 比 较 了遗 赠 扶 养协 议 与 外 对 特 并
国继 承 契 约 的 异 同 。
关 键 词 : 赠 扶 养 协 议 ; 养 人 ; 扶 养 人 ; 承 契 约 遗 扶 被 继
方可成立 。也 就是说 , 双方在 平等 自愿 的基础 上 , 对遗 赠 的 遗赠财产 , 可享 有 占有 、 使用 、 收益 的权 利 , 不得 未经扶养 但 财产 、 扶养的条 件及 要求 等 内容 充分 协 商 , 后 达成 一 致 , 人同意擅 自处分 。如 果因其处 分 而使 扶养 人可 能丧失受 遗 最 协议才成 立。它既 然是 双 方 民 事行 为 , 订 立 就应 依 合 同 赠权利 的 , 其 扶养 人有权解 除遗赠 扶 养协议 , 并可要求 被扶养 的订 立 程 序 , 在 不 违 反 国家 法 律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时 , 生 效 人补偿 已支 出的扶 养费用 。 并 发
这 一 制 度 的设 立 , 明 确 了 当 事 人 之 问 的 权 利 义 务 , 对 被 了受 遗 赠 财 产 的 权 利 。这 与 遗 赠 和 赠 与 不 同 。 既 又 扶 养 人 的 遗 产 问 题 做 了 约 定 处 理 和 法 律 保 护 , 我 国 目前 1 3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是 诺 成 性 的 法 律 行 为 为 . 的 养 老 问题 提 供 了 行 之 有 效 的 法 律 解 决 途 径 。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经 双方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 可 成 立 并 生 效 , 就 虽 然遗赠扶养 协议 于 被 扶养 人 死 亡后 才 发生 遗赠 的效 力 ,
中圈 分 类 号 : 9 D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9 ( 0 0 0 — 2 70 1 7 — 1 8 2 1 ) 10 4 — 2
遗赠扶养协 议 制度 是 中 国特 色继 承立 法 的一 个 创造 。
务 ; 扶 养 人 在 承 担 对 遗 赠 人 生 养 死 葬 义 务 的 同 时 , 取 得 而 也
1 遗 赠扶 养协议 的 内涵和 特征
而 所 谓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 h g c — s p o t g eme t , 但 这 属 于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的 履 行 , 并 非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于 被 T el ay u p r a re n) e 是 指 遗 赠 人 ( 扶 养 人 ) 扶 养 人 之 间 签 订 的 有 关 遗 赠 和 扶 扶 养 人 死 亡 时 才 成 立 生 效 。对 于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中 的 扶 养 部 被 与
遗赠扶养 协议应 依据合 同订 立程 序 , 经要 约 、 诺后才 承
与集体组 织签 订生养死 葬的协 议 , 照协 议 , 按 集体 所有 制组 成 立 , 经 签 订 即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其 效 力 可 分 为 对 当 事 人 一 织 承 担 该 公 民 生 养 死 葬 的 义 务 , 有 受 遗 赠 的权 利 。 享 ” 双方 的内部效力 和对其他人 的外部效 力 。
保 吃 、 穿 、 住 、 医 、 葬 或 孤 儿 保 教 ) 基 础 上 形 成 和 保 保 保 保 的 14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是 要 式 的 法 律 行 为 .
发 展 起 来 的一 种 遗 产 处 理 方 法 。 现 实 生 活 中 , 订 遗 赠 扶 签
遗赠扶养 协议 应 采取 何 种 形式 , 继 承法 》 《 未作 明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