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土资源广东
廉江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公路管理局廉江分局与方惠健、方惠伟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廉江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公路管理局廉江分局与方惠健、方惠伟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粤08行终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纯京吴有文李常红【审理法官】杨纯京吴有文李常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湛江市某某管理局廉江分局;方惠健;方惠伟;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湛江市某某管理局廉江分局方惠健方惠伟廉江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方惠健方惠伟【当事人-公司】湛江市某某管理局廉江分局廉江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梁能福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陈达斌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李益昌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能福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陈达斌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李益昌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能福陈达斌李益昌【代理律所】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广东旗胜律师事务所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方惠健;方惠伟;廉江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系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共同被告第三人复议机关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方惠健、方惠伟在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范围内的北部(廉江市某某某某某边)建有棚屋及一层平房,并砌围墙及用面板围起。
2014年9月16日,廉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方惠健作出廉住建罚字[2014]第12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方惠健、方惠伟于2014年7月29日后在廉江市某某某某某边廉江公路分局用地范围内建设上述平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45平方米,属于违法建筑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方惠健、方惠伟在接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拆除该建筑物。
朱劲松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朱劲松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5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彭铁文【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彭铁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劲松;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升威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朱劲松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升威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劲松【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升威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太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陈健媚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太华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陈健媚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太华陈健媚【代理律所】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朱劲松;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东升威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本院观点】关于被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原审判决已从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及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认定除第二项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外,其余处罚符合相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证人证言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诉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原审判决已从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及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认定除第二项处罚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外,其余处罚符合相关规定。
本院二审审查后,认同一审认定,不再赘述。
关于涉案土地的性质确定问题。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9.2.2规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5.13•【文号】银监发[2016]26号•【施行日期】2016.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13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金融改革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陈响涛与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陈响涛与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粤15行终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淑娟马丹娜麦莉美【审理法官】林淑娟马丹娜麦莉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响涛;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当事人】陈响涛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当事人-个人】陈响涛【当事人-公司】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陈戈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陈清君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戈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陈清君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戈陈清君【代理律所】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响涛【被告】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本院观点】上诉人陈响涛向红海湾国土局第二次举报控告,增加请求确认水龟寮村民委员会2017年4月17日出具“兹有我村委会(原水龟寮大队革委会)于1985年7月15日划拨给曾昭晃厝地一间,长:11.3公尺,宽:4.4公尺,地址位于水龟寮村田边南(现联谊路某某),四至明确,现我村委会给予四至定界,并同意建设"的《证明》和水龟寮村民委员会在该《证明》上签具“根据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15年36.37号文件,属民属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层高不超过三层,由街道受理,经审核,该房屋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给曾昭晃的行为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响涛向红海湾国土局第二次举报控告,增加请求确认水龟寮村民委员会2017年4月17日出具“兹有我村委会(原水龟寮大队革委会)于1985年7月15日划拨给曾昭晃厝地一间,长:11.3公尺,宽:4.4公尺,地址位于水龟寮村田边南(现联谊路某某),四至明确,现我村委会给予四至定界,并同意建设"的《证明》和水龟寮村民委员会在该《证明》上签具“根据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15年36.37号文件,属民属建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层高不超过三层,由街道受理,经审核,该房屋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给曾昭晃的行为违法。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通过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审核的2017年省级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通过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审核的
2017年省级开发区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皖国土资公告[2017]20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11.15
【实施日期】2017.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通过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审核的2017年省级开发区的公告
(皖国土资公告〔2017〕20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切实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并为开发区扩区升级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304号)的要求,各地对我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目录更新的省级开发区,开展了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价工作。
经对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和《开发区评价更新技术方案》,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等97个省级级开发区,通过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审核,现予以公告。
附件:安徽省2017年度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价综合排序
2017年11月15日
附件
安徽省2017年度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更新评价综合排序
一、工业主导型开发区(84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最新)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7)(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率,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四)项,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公示内容
20
山东省矿产资源潜力预测评价与应用
田京祥、倪振平、刘福魁、李秀章、王来明、李 中国地质学会 洪奎、宋双喜、温桂军、祝德成、刘汉栋
21
岩溶山区特大崩滑灾害成灾模式与早 期识别关键技术研究 延长特低渗透石油资源高效开发关键 技术 溴、碘、砷、镉等有益有害元素形态 分析方法及生态地球化学应用 土地利用变化动力学模型构建关键技 术与应用 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技术理论、方法 与基础应用研究 山东省1:250000区域水文地质环境地 质调查 基础地质调查发展战略研究与成果集 成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必鲁甘干矿区 铜钼矿勘探报告 山东省系列地质矿产图及其应用 北京智慧国土顶层设计与平台关键技 术支撑体系构建
序号
44
项目名称
2017年度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一等奖项目
黄土高原特大型煤矿区30年土地复垦 与生态重建关键技术及应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 心、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生物研究所 、山西大学、山西农业大学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地质研究所、有色金属矿产 地质调查中心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云南省地质调查局、中 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成都地质矿产研 究所、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中山大学、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莱州市瑞海矿业有 限公司 白中科、王金满、周 伟、贺振伟、曹银贵、郭 东罡、李 华、周 妍、杨红云、卢 宁、吕春 中国土地学会 娟、韩武波、曹俊斌、姚林君、赵冰清 肖克炎、陈建平、杨毅恒、孙 莉、李 楠、阴 江宁、夏庆霖、牛翠祎、丛 源、李景朝、唐攀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科、邹 伟、娄德波、商朋强、范建福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肇国土资规字〔2018〕1号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肇国土资规字〔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已经十三届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1月19日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8年1月19日印发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产业用地供给,提高我市产业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切实降低产业用地初始成本,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和《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如下: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一)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含实际投资额10亿元以上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优先发展产业指依据最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
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是指智能制造装备、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装备、汽车制造、航空制造、卫星及其应用、重大成套装备、通用和专用设备及核心部件、基础零部件和原材料的研发制造及应用等先进装备制造产业。
曾佳豪、曾礼玲、曾礼安与蕉岭县自然资源局、曾会玲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曾佳豪、曾礼玲、曾礼安与蕉岭县自然资源局、曾会玲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粤14行终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梢欢贺璐黄巢雁【审理法官】吴梢欢贺璐黄巢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佳豪;曾礼玲;曾礼安;蕉岭县自然资源局;曾会玲【当事人】曾佳豪曾礼玲曾礼安蕉岭县自然资源局曾会玲【当事人-个人】曾佳豪曾礼玲曾礼安曾会玲【当事人-公司】蕉岭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廖伟雄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丘国中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伟雄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丘国中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伟雄丘国中【代理律所】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曾佳豪;曾礼玲;曾礼安;曾会玲【被告】蕉岭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即使原告在2017年7月已知道涉案《集体土地使用证》存在,其也是在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实施以前才知道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原告的起诉期限应截至两年届满之日止,但不得超过2019年2月7日。
一、驳回原告曾佳豪、曾礼玲、曾礼安对蕉岭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兴宁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蕉岭县自然资源局向原审第三人曾会玲颁发的蕉府集用(2006)字第0407000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二审审理查明,曾会玲在向被上诉人蕉岭县自然资源局(原蕉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涉案《集体土地使用证》时,其向被上诉人提供的《土地权属来源申请证明书》记载土地权属来源于1984年10月1日经原同福公社批准划拨的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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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2017年度国土资源(广东)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完成人 推荐等级
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帷幕注浆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凡口铅锌矿 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蔡江松 欧阳仕元 王军 张木毅 贾会业 熊万胜 赵恰 姚曙 杨柱 黄志国 曹文生 杜向红 曹南山 李伟雄 刘付高 颜克俊 朱新明
林以齐 容玲聪 潘曼瑶 黄俊铭
崔国伟 周俊博 罗元斌 刘益龙
黄炳仁 戴祥洪 杨桂远 原桂强
陈尚周
一等
2
道路边坡及裸露山体植被恢复与生态防护技术 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万信达生态研究开发院有限公司;湖北工业大学 朱兆华、叶建军、徐国钢、迟国梁、肖衡林、陈晓蓉、官昭瑛、周庆、
高敏化、王伶云、崔晓宇、刘洪
一等
3
广东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 广东省地质调查院
罗大略、李瑞、张源、刘敬、陈俊锋、
周献清、韦秋妮、徐燕君、陈捷、李妃
妹
一等
4
广东省地质灾害成灾规律研究 广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 郑志文、张伟、符诗存、朱照宇、李金湘、陈平、陈海生、黄海云
一等
5
2012-2013年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广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
站
龙文华、卿展晖、张伟、邱慧玲
一等
2
序号 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 完成人 推荐等级
6
广州市花都区乌茶布矿区青龙岗矿段水泥用石灰岩矿资源综合勘查 广州市地质调查院 郑小战,苏扣林,余革淼,刁群
一等
7
广州市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邱向荣、古锐开、邓高、钱林丰、王南生、杨勇俊、林碧华、吴雪峰、
王辉、陈胜男、李建和、詹月才、
邱秋旺、黄颖
一等
8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地质灾害详细调查 广东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 方绍平、邓燕林、李桂龙、雷远征、左维善、赖金旺、张宏秀 、罗建
林、高佩玺、王金秋、陈海燕、刘
祥辉、苏飞飞、周 鑫、龙 滔
二等
9
广东省饶平县溪西矿区钼多金属矿详查 广东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 王瑞峰、张少萍、邓 晋、王媛媛、曾嘉舒、蔡向华、杨剑华、陈志勋、张秋
仪、李罗先
二等
10
华南地区重要地质遗迹调查(广东) 广东省地质调查院 李东红,李宏卫,林小明,黄建桦,林杰春,黄孔文,郑志敏,梁 武,
黄海华,许冠军,陈正平
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