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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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意味着行政诉讼的进行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均需建立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之上,行政机关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并且公民有权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

法定主义保障了公民的法律权益,确保了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保障机制。

二、公正正义原则公正正义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价值追求,行政诉讼应当以公正和正义为基础和目标。

行政诉讼的主体应当是公正第三方,以行政法院为主,保证审判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行政诉讼的程序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言该说有,诉权合法,以达到公正正义的目的。

三、合法权益保护原则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合法权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行政诉讼法强调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并对诉讼程序进行了法定化规定,确保当事人享有起诉权、答辩权和辩护权等权益。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灵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四、合法程序原则合法程序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包括诉讼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性等方面。

合法程序需要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有权获取自愿的诉讼信息、进行自由的辩论,同时,诉讼程序也要保证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使行政机关能够做到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

五、追究责任原则追究责任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目的是实现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渎职行为的追责问责。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为公民和法人提供公正、透明、高效的服务,一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损害了公民利益,被侵权方有权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并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民主监督原则民主监督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表现之一,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使行政机关行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公民的参与。

行政诉讼法Word版

行政诉讼法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实施细则

行政诉讼法实施细则

行政诉讼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行政诉讼法,明确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诉讼的程序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行政诉讼的相关名词解释,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条行政诉讼的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另行适用。

第五条行政诉讼中的事实查明、证据收集、程序保障等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行政诉讼中的费用负担和补偿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行政诉讼中的特殊程序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诉讼请求和案由第九条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和案由,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条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举证和被告举证,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的提供和认定,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中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应当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第三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公正审理和自由辩论的权利。

第十四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庭、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侮辱、威胁、诽谤或者恶意诬告。

第十六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获得情况真实、公正审理、依法保护的权益。

第十七条行政诉讼中的公开审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履行协助调查、提供证据等义务。

第四章费用负担和补偿第十九条行政诉讼中的费用负担,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和补偿问题,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五章特殊程序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中的紧急措施,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中的复议、调解,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最新版】目录1.行政诉讼法的背景和目的2.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3.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4.行政诉讼法的起诉和受理程序5.行政诉讼法的判决和执行6.行政诉讼法的时效和法律适用正文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于 1998 年通过,旨在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主要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的起诉和受理程序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的判决和执行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行政案件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的时效和法律适用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总之,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第七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第七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第七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行政秩序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姜明安第七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为基础,探讨其内容和特点。

行政法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达到公共利益为目的,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行为法律化和行政机关的法治化。

姜明安第七版的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管理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合同法、行政强制法等内容。

其中,行政管理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范围,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程序要求;行政许可法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许可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规则;行政合同法则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行政合同的内容和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法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强制措施的规范。

行政诉讼法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姜明安第七版的行政诉讼法主要涉及行政行为的确认和撤销、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行政机关的救济程序等内容。

其中,行政行为的确认和撤销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途径和程序;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则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方式和程序;行政机关的救济程序则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救济的途径和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特点在于其专门性和实践性。

行政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具有专门性的理论体系和实践规范,旨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诉讼法则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维护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实践性体现在其具体适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争议解决的实际情况上,要求法律适用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目录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受案范围 (3)第三章管辖 (4)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6)第五章证据 (8)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04-27 11:11:59•字号:小大•打印本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爱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

公布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益。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公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

行政诉讼法全文1998年版一、引言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用以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一部基本法律。

1998年版的行政诉讼法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1998年版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为大家提供实用的法律参考。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先行复议原则: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3.书面审理原则:行政诉讼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听证、调查取证等方式审理。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3.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驳回行政许可申请的案件;4.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水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案件;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案件。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双方所在地不一致,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涉及不动产的案件,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1.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被告:被诉行政机关;3.第三人:与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行政诉讼的证据和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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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 行政诉讼法 概述 从律考年均分值看,《行政诉讼法》高达13分之多,在列入律考范围的所有法律、法规中名列第七、仅次于《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及《律师法》,可谓名符其实的律考法律,法规的重头之一。 本法的题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自1990年列入律考范围以来,每年至少有一道案例分析题(1998年例外),个题分值从4分到8分为等。 从过去10届律考的试题来看,本法较侧重的内容有: 1. 受案范围(以法典第11条为中心); 2. 诉讼参加人; 3. 起诉与受理; 4. 审理与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5. 管辖; 6. 行政赔偿诉讼; 7. 执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9年11月24日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取代了实施多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平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意见》,并于2000年首次列入律考范围。在2000年以前的律考中,原《执行意见》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而现行的《行诉解释》会继续扮演这一角色,故不能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一、 重点法条 第2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97条。 意思分解: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标准之一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的一种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不待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发布普通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和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即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为。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具体的人或事,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与该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次性地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反复,多次地适用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五点; (1) 具体行政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 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在行使取权过程中作出的行为。 (3) 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 (4) 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5)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仅指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不要混淆] 依《行诉解释》第97条,注意《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参照关系。 二、 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54条第(四)项。 意思分解: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的规定上。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 (1) 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 (2)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 (4)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5) 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不要混淆] 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所在。 三、 重点法条 第11条 第12条 意思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直是律考重点,年均必考3分以上,务求准确掌握。 1. 熟练识记第11、12条各项所列的行为。 2. 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类行为,尤其是第(三)、(四)项所列行为。 [不要混淆] 联系《行政复议法》第6条,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相同与不同。 四、 重点法条 第14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6、8条。 意思分解: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律考的切入点一般都是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且每年必考,应注意; 1. 准确掌握第14条所列3类案件。 2. 特别掌握《行诉解释》第8条对第14条第(三)项的具体解释,尤其是第8条第(一)项之规定,注意其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时,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件是: (1) 被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 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 [不要混淆] 1. 注意《行诉解释》第6条,专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具有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2. 特别注意第14条第(一)项,并非所有有关专利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是限于"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五、 重点法条 第17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7条。 意思分解:第17条一直是律考热点,应注意者: 1.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2. 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3. 经复议的案件,若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可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可以复议机关所在法院为管辖法院。换言之,此时存在两个管辖法院,而非一个。 4. 至于何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务请参见《行政解释》第7条所列举的3类情形: (1) 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依据的; (2) 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 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处理结果的。 注意;第(2)种情形强调"对定性产生了影响"。 六、 重点法条 第18条 第19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9条。 意思分解:第18条了一直是律考热点,再加上《行政解释》第9条的扩张解释,愈使这一条文显得复杂和重要。应重点注意: 1.《行诉解释》充9条第1款对"原告所在地"的扩张解释。依此,原告所在地包括: (1) 户籍所在地; (2) 经常居住地; (3) 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这一扩张性解释,是律考多选题命题的好素材。 2.《行诉解释》第9条第2款的扩张解释。 3. 另外,注意了解第19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七、 重点法条 第20条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35条;《刑事诉讼法》第25条,《行诉法解释》第10条。 意思分解: 1.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办法,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都不一致。《行政诉讼法》采"最先收到起诉状"的立法例,《民事诉讼法》采"最先立案"的立法例,《刑事诉讼法》则采"最先受理"的立法例。 2. 注意《行诉解释》第10条。 八、 重点法条 第24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1-18条。 意思分解:《行诉解释》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是有待于以后律考逐年发掘的"试题宝藏",2000年律考即出了几道与该规定相关的试题,估计以后的律考会坚持这一做法。 须重点掌握: 1.《行诉解释》第11条对"近亲属"作了扩张解释,使之包括了"其他具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合伙企业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行诉解释》第14条。 3.《行诉解释》第15条。 4.《行诉解释》第18条。 九、 重点法条 第25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19-23条。 意思分解:第25条一直是律考重头,此次《行诉解释》用了5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在以后的律考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 总结以上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以分为十种情况: (1) 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 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 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 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7) 未取得合法授经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 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十、 重点法条 第27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24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第27条及《行诉解释》第24条关于确定第三人的规定; (1) 判断第三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 若利害关系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诉。 2. 注意《告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第三人的上诉权。 十一、 重点法条 第30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25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第30条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 代理律师 的法定权利:①查阅权;②调查权;③收集证据权。 (2) 其他诉讼代理人,经法院许可后,方可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代理律师不须经法院许可。 2. 了解《行诉解释》第25条的规定。 十二、 重点法条 第32条 第33条 第34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26-31条。 意思分解: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规定,也是律考重点,尤以第32、33条为甚。 《行诉解释》第26-31条又浓墨重彩地详细规范了证据规则,使以上规定在律考中的地位更加凸显出来。 应注意: 1. 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是被告,其举证范围见于《行诉解释》第26条的规定。 2. 务必掌握第33条,诉讼期间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但是《行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告在符合条件下,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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