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房〔200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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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郴州市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郴州市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郴州市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郴政办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郴州市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等单位制定的《郴州市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郴州市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二○○九年九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抓好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湖南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试点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和省、市关于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部署,通过政府补助、农户自筹、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措施,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努力改善全市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1.科学规划,资源整合。

农村危房改造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村庄整治和农村五保户村级集中供养点建设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相衔接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和惠农支农政策,形成整体合力。

关于批转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

关于批转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

关于批转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9〕435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市建设局制定的《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为规范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行为,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配租配售工作的通知》(闽建住〔2009〕1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龙政综〔2009〕26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试行方案。

一、保障对象符合龙岩市区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已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二、配租办法(一)配租原则廉租住房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城市低保家庭,后解决非低保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安排。

若实物配租可供房源无法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求时,可按轮候方式在下批次可供房源中优先配租。

(二)分配依据申请实物配租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为四种类别:低保特殊困难家庭、低保家庭、非低保特殊困难家庭、非低保家庭,并按此顺序依次选房。

各类别家庭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急需救助程度等情况确定分值,作为分配廉租住房的依据。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申请家庭为孤(孤身1人,无子女,无依靠)、老(年龄在60岁周岁以上)、病(患有重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残(一至二级伤残且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三)评分标准1、住房情况得分:无房户且租住私房得20分;租住公房或寄住父母、子女住房的家庭得10分。

2、家庭人口数得分:家庭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得3分。

3、低保对象得分:按民政部门认定的保障对象,一个低保对象得3分。

4、孤身对象得分:孤身1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无子女,无依靠的得6分;60周岁以下的得3分。

5、老龄对象得分: 60周岁以上,一个对象得3分。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和新增承办企业材料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闽经贸函商业[2009]26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5.06【实施日期】2009.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送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规划和新增承办企业材料的通知(闽经贸函商业[2009]264号)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请登录商务部网站市场建设司子站查阅)和省政府分管领导对我省今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指示,经与省财政厅商议,为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资金支持,请你们报送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新增承办企业材料。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报今年具体建设规划按《通知》规定条件,积极与承办企业沟通协商,重新核对年初开展摸底上报的规划数,填报《本设区市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见附件1),并正式行文报送。

二、推荐2009年新增承办企业材料不受1个县2家承办企业的限制,在企业自愿并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各设区市经贸部门正式行文向我委推荐新增承办企业,新增承办企业应填报《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承办企业申请表》(见附件2)及公司简介(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经营情况、带动和辐射范围),提供2008年销售额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签订的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日用消费品或农资的承诺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和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如实登记的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若有建议撤消的承办企业名单,应单独列出说明。

三、报送时限与方式2009年5月18日前,并请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fjwcqx@:附件:1、设区市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2、2009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承办企业申请表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附件1设区市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汇总表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榕政综[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09〕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9〕3号)精神,切实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通知如下: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企业吸纳和储备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三年内,凡聘用和储备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贴;聘用和储备高校毕业生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市高成长性高新技术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上岗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

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并按照省、市、县(市)区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的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福州市200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福州市200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福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榕政综[2009]161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03【实施日期】2009.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福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09〕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制订的《福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批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三日福州市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有序推进我市近期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医改目标如期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9年福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09年福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合计达到90%以上,全市农民参合率达到95%。

简化药品流通环节,提高基本药品报销比例,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加强列入年度计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以街道为单位覆盖面基本达到90%。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不低于15元。

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二、工作任务(一)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1、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一是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合计达到90%以上,农民参合率达到95%。

二是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同时继续做好在校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转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转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转发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
举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闽建房函[2010]72号浏览次数:926
福州、漳州、泉州市房管局,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建设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现将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等示范文本的通知》(榕房[2010]43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时研究制定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服务手册(示范文本),推进业主大会成立和规范运作,引导业主依法有序自我决策、自我约束、自我监督。

附件: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修改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等示范文本的通知》(榕房[2010]4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七月九日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3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兴宁市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兴宁市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
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兴市府办[2009]54号
【发布部门】兴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3
【实施日期】2009.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兴宁市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兴市府办[2009]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市直各单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兴宁市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关于兴宁市2009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实施意见
兴宁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9年11月18日)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与兴宁市人民政府签订《梅州市2009年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
房困难目标责任书》要求,贯彻落实我市“工贸新城、人文秀区、绿色兴宁”三市发展战略,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我市在福兴(兴城规划55号区)征地30亩,兴建“兴福花园”惠民住宅小区,现将今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基本情况。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1-9月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1-9月份全省廉租住房建设与保障情况通报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莆政办[2009]182号【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20【实施日期】2009.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1-9月份全省廉租住房建设与保障情况通报的通知(莆政办〔2009〕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9年1~9月份全省廉租住房建设与保障情况的通报》(闽政办[2009]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建设与保障工作,重点围绕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同步开展廉租住房的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工作,按照目标任务要求认真部署、落实,建设、民政、街道、社区等单位要积极配合,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清底子,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时限、责任和措施,尽快落实保障对象,确保全市2009年的目标任务(2009年11月30号前完成新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800户、2010年春节前将2008-2009中央增投项目新建的2880套廉租住房配租到户-可以采取先租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全部完成,让廉租住房保障真正惠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切实落实中央增投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的三个百分百到位的要求,是当前我市扩大内需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是要抓未开工项目-城厢区城港大道坂头安置房配建廉租房项目的前期手续报批进度,城厢区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2009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9]14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2009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2009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09〕14号)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04〕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09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及公房租金问题通知如下:一、三明市区2009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在2008年度基础上上浮5%,调整为标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15元(砖混一等、一级地段),不同结构、层次和朝向的调节系数按明政〔1998〕7号文执行。

二、三明市区2009年度竣工的职工集资建房的标内建筑面积按上述成本价执行,超标部分面积按同类地段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各项调节系数按明政〔1998〕7号文件执行)。

三、三明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自2005年以来未调整过,目前市区已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通过配租廉租住房与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使剩余公有住房管理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市区剩余公有住房计租面积调整为建筑面积,租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

2009年度三明市区公有住房砖混一等、一级地段的基本租金调整为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不同结构和配套设施的住房基本租金详见附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20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1.01施行日期2008.11.01文号榕政综[2008]204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8〕204号2008年11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开发建设,鼓励和支持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保障房建设。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配建的按比例免征;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限价商品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优惠政策。

政府可根据保障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回购房地产企业开发的社会保障房。

金融机构应加大力度支持社会保障房建设。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上限,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三、凡个人首次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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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榕房〔2009〕64号
关于印发《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推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诚
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物业
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州市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
2、《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2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完善物业服务市
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推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含暂定三
级)以上物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建
立全市统一的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平台,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
规行为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市房管局和区
(市、县)房管部门采取日常巡查、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方式,
对物业服务活动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按照积分对物业
企业做出相应处理。《记分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
化适时进行完善调整。
第四条 市房管局和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房管
部门对物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处理时,应依
据《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在做出行政处罚、处理之日起
3

5日内将行政处罚、处理和记分情况上传至物业企业资质动
态监管平台。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在日常管理工作
中,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物业项目所在地
区(市、县)房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物业项目所在地区
(市、县)房管部门进行核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和记分。
第五条 市房管局通过物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平台进
行记分累积,并根据企业不同的积分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同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六条 物业企业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记分周期届满,重新记分。原年度积分记入物业企业信
用档案。
物业企业被降低资质等级的,当前积分记入该企业的信
用档案,并重新记分。
第七条 根据物业企业积分,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积分低于-6分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
房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
该企业参评市级、省级及全国优秀(示范)项目的资格;
(二)积分低于-9分时,由市房管局对该企业予以全行业
书面通报批评,一年内该企业资质不得升级;同时核查企业
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
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4

(三)积分低于-12分时,由市房管局核查该企业的资质
条件,该企业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不符合资
质条件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由省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核查资质条件、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一、二级资质
企业,由市房管局将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建议上报省建设
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限制该物业
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该企业一年内不得参加
市级、省级及全国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考评,并予以
公示。
第八条 对物业项目获得国家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每
个加3分,获得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每个加2分,获得
市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的每个加1分;复验通过的,按复检
通过次数依上述标准累计加分。
第九条 各物业企业的加分不冲抵物业企业违法违规
行为的积分,但可与积分相加,相加后总分值高于零分(不
含零分)的,可以作为物业企业优秀管理业绩记入该企业的
信用档案。
同时,总分值作为物业企业资质升级条件之一:
(一)三级升二级的,记分时间满2年且总积分高于零分;
(二)二级升一级的,记分时间满2年且总积分高于零分。
第十条 市、区(市、县)房管部门发现物业服务企业
5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记分;有关单位及其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管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区(市、县)人民政府予
以行政处分。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
按规定履行调查、处理职责的;
(二)应当处理而未进行处理的;
(三)对处理情况故意隐匿不报的;
(四)做出的处理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
(五)未按照《记分标准》记分或未按照本规定的相关程
序报送记分的。
第十一条 在本市承接物业项目的外埠物业企业的动
态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9年9
月1日至12月31日本规定试运行阶段,对企业的市场运作
行为所产生记分和处理单独作为一个记分周期,记入企业信
用档案)。
6
主题词:房地产 物业管理 资质监管 规定
抄送:时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存档。
7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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