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合集下载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替代SL223—1999)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7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主编单位: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1999年4月1日1 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3.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1.0.10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是现代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经济合理和环境友好,工程验收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是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最后一道关卡,也是工程交付使用的重要环节,通过验收来确定工程质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标准,实现保证工程质量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一、验收前准备工作1. 验收申请:需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施工记录以及工程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

2. 验收组成:需组成验收组,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验收组应该由5名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3. 现场勘察:验收前需要对施工工程进行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建设的情况、施工进度等具体情况。

二、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场地选址、地基、建筑结构、设备及线路等进行质量检测。

2. 工程技术:工程技术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工程设计、构造等技术问题进行检测和确认。

3. 工程安全:工程安全也是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检测。

三、验收程序1. 接受验收申请:验收组按照验收任务书确定验收计划,并组织验收人员进行工程勘察,检查工程现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了解工程施工实施情况。

2. 进行检查:验收人员应按照验收计划进行检查、评估和记录。

3. 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的名称、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以及工程检查和评估的情况和结论。

4. 评定验收结论:验收人员依据检查和评估的情况,对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进行评定。

如果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验收标准,则评定为“合格”。

5. 审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验收组审批并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提交至有关部门审批。

四、验收标准1. 静态水压试验(1) 浦管应承受试验压力的1.5倍,成桩支撑的水闸门和溢洪道委员会应承受试验压力的1.2倍。

水利水电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验收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水利水电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是指对经过设计、施工以及竣工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评估的过程。

验收的目的在于确认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证项目能够正常运行,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效益。

需要严格按照本规程进行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包括前期准备、验收申请、验收资料准备、验收会议、验收评定等环节。

建设单位负责水利水电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批。

第五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工作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注重实际效果和长期运行情况的评估,依法合规地进行验收。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六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的建设目标、技术方案、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七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保证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且考虑到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第八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组织进行竣工图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九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填写验收记录。

第十条水利水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

第三章验收流程第十一条水利水电项目验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验收申请: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验收资料准备:验收单位组织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确定验收范围和时间。

(三)验收会议:召开验收会议,审查项目建设情况,并由验收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

(四)验收评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项目的验收结论和建议。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条文说明:1.0.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颁布以来,在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验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2006年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按上述要求对原规程进行修订,形成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条文说明:1.0.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虽限定在财政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但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大中小型具体划分标准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有关规定,或按照国家依据工程投资规模划分大中小型工程的标准执行。

小型工程在参照执行时,验收资料制备可以适当简化,或将有关报告内容合并,在保证验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条文说明:1.0.3 按验收主持单位进行验收工作的分类,主要是为了落实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1.0.4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 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 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原稿)SL223-2008(原稿)汇总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原稿)SL223-2008(原稿)汇总

ICS93.130 P59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223—2008替代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2008-03-03发布 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223-2008替代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l —2002的要求,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本规程共9章15节145条和2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对SL223—1999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184--86 ——SL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规程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参编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3 分部工程验收4 单位工程验收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6 阶段验收 6.1 一般规定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7 专项验收 8 竣工验收 8.1 一般规定 8.2 竣工验收自查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8.5 竣工验收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1 工程交接 9.2 工程移交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附录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 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SLICSP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 223—2008替代SL 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ring2008-03-03发布2008-06-0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2008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发布。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前言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等有关文件,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 〕的要求,对《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进行修订。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共9 章15 节145 条和2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对SL223—1999 进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对验收工作的名称重新进行划分和归类;——对规程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章节;——调整单位工程验收内容;——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调整阶段验收内容,增加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调整竣工验收内容,取消初步验收,增加竣工验收自查、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以及竣工技术预验收;——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章节。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SL 184—86——SL 223—1999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淮委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中水淮河安徽恒信工程咨询水利部淮委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涛韦志立司毅军伍宛生江瑞勇何建新宋崇能王韶华宋彦刚邓良胜张忠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何文垣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目次1 总则2 工程验收监督管理3 分部工程验收4 单位工程验收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6 阶段验收6.1 一般规定.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7 专项验收8 竣工验收8.1 一般规定8.2 竣工验收自查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8.4 竣工技术预验收8.5 竣工验收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9.1 工程交接9.2 工程移交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清单附录C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附录D 法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E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G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H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I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J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L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要求附录M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附录N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附录O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O.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O.2 工程建设大事记O.3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O.4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O.5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O.6 运行管理工作报告O.7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O.8 工程安全监督报告附录P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Q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附录R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S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录T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附录U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附录V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正本〕附录W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副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1总则1.0.1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标准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质量和运行效果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

而验收工作则是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

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程序和标准,保障工程的顺利交付和长期稳定运行,制定科学合理的验收规程至关重要。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涵盖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包括各个阶段的验收条件、验收组织、验收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的处理等方面。

首先,验收条件是开展验收工作的前提。

在工程进行验收前,必须确保各项建设任务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工程资料齐全、准确。

例如,水工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必须稳固,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运行正常,金属结构的制造和安装质量达到要求等。

同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措施也应落实到位,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验收组织是保障验收工作公正、客观的重要因素。

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的不同,验收组织通常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

验收组的成员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对工程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

验收内容是验收工作的核心。

对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来说,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在质量方面,要对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金属结构等进行详细的检查和检测,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进度方面,要核实工程是否按照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投资方面,要审查工程费用的使用是否合理、合规;安全生产方面,要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环境保护方面,要评估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验收程序通常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一般在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主要是对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竣工验收则是在初步验收整改完成后进行的全面验收,是对工程的最终评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特制定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作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其基础上鉴定工程质量等级。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有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验收委员(组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和签证中明确记载。

工程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所提要求,负责按期处理完毕。

3.1.6阶段验收的成果是一份“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详见附录B。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验收主持单位应在14天内将有关单位通知。

3.1.7“阶段验收鉴定书”应保留不少于5份原件,除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由项目法人保存,等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3.2截流前验收3.2.1在工程截流前,应进行截流前验收。

3.2.2截流前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投入运用后不影响其他未完工程继续施工(包括采取措施后)。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3.导流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4.截流设计已获批准,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5.截流后的度汛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措施基本落实。

6.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已落实,移民已迁移安置,库底已清理。

7.碍航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3.2.3截流前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1.检查已完成的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流截流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截流方案,检查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建设征地、移民迁移安置和库底清理情况,以及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落实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3.3蓄引水验收3.3.1在水库等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蓄引水验收。

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蓄水完全鉴定。

3.3.2蓄引水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1.挡水、引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要求。

2.蓄引水后未完工程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水控制设施已基本完成。

4.蓄水后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建成。

5.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

6.下游引水工程基本完成。

7.蓄引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已经完成。

8.蓄引水位以下的库区清理已经完成。

9.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完全运行的问题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10.下闸蓄水的施工方案已经形成。

11.蓄引水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已经编制,措施基本落实。

3.3.3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1.检查已完工程的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2.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检查库区清理、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4.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

5.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

3.4 机组启动验收在水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机组启动验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试运行。

3.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

5.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整试验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行,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视、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11.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12.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1.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

2.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3.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

在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小时。

如果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以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

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小时(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小时(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小时,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如果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小时。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入运行的依据。

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在进行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

对于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这个验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3.运行管理条件初步具备。

4.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5.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

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投入使用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以及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除4.1.1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

完工验收需要满足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的条件。

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

完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以及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完成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是整个验收过程的最后一步。

竣工验收主要包括对工程的各项技术指标、安全指标、经济指标、环境指标等进行检查和评定,以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以及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报告”和“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其中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各1份,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

4.工程安全、环保、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

5.2.3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工作组负责。

竣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5.2.4项目法人应在竣工验收会前14天将附录G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1套。

5.2.5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1.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质量。

3.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对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安全、环保、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情况作出评价。

5.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7.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意见。

8.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2.6竣工验收会工作程序:1.召开预备会,确定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竣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会议程;2)宣布竣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讲座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召开竣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