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11.22•【文号】中证协发[2011]201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日)废止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201号)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纳入常规监管,标志着直接投资业务从试点业务转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为证券业发展壮大带来了新的机遇。
《指引》出台后,部分会员单位针对执行《指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希望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以便行业能够准确理解和统一执行《指引》。
为加强行业自我约束,规范会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维护行业诚信形象,协会投资银行业专业委员会认真研究了会员单位的意见及直接投资业务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本通知。
经协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请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投行子公司,下同)认真执行。
一、深刻领会《指引》精神《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证券公司应当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指引》精神,准确掌握监管政策,对照《指引》要求,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人员管理,强化信息披露,防范投资风险和利益冲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指引》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对照《指引》进行全面自查《指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提出了明确监管要求。
为了尽快落实《指引》中各项规定,防范业务风险,已经设立直投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对照《指引》的各项要求,就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中证协发〔2021〕276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76号各证券公司: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有关部署,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未取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年内有序了结存量业务。
交易商存在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业务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整改计划应在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二、因分类评级结果下调等原因正处于资质过渡期内的交易商,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规模。
三、交易商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收益互换对冲专用账户信息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12月3日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2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在其柜台及协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开展的收益互换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根据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互换交易,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标的的表现相关。
信托与资管的业务合作探讨

信托与资管的业务合作探讨吕剑峰律师自2012年5月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
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大资管时代。
大资管时代一方面给信托公司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但其中也蕴含了新的业务合作机会,借助于其他资管机构,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业务合作,从而更有助于信托业务的开展。
一、其他资管机构的优势证监会、保监会此轮推出的资产管理“新政”,旨在放松管制和鼓励创新,在监管上赋予了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更加宽松的监管环境,相比之下,信托公司的监管环境则要严格得多,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比信托公司具有明显的监管优势,主要体现在:业务准入方面: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均采取“事后报备制”,比如,基金管理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只需要在签订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即可;为多个客户办理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只需要在该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5个工作日报证监会备案即可。
相比之下,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虽然也实行报备制,但在实际执行层面上常因“窗口指导”和各监管局的理解而宽严不一,缺乏法规层面上的统一而明确的报备制度。
同时,其他资管机构的监管部门对于房地产业务和政府平台业务的限制远不如信托的监管要求严,其他资管机构开展房地产资管业务不需要满足“四三二”条件、对于平台业务也没有特别的监管要求。
投资者条件方面: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行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并且严格将300万以下的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人数限定在50人以下。
而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基金管理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虽然采取了与信托计划类似的“合格投资者”规定,即投资起点设定在100万元以上,但300万以下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只限定为200人以下,比信托计划高出4倍。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38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38一、单选题(共60题)1.政治因素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很大,往往很难预料,主要有()。
①战争②政权更迭③财政政策④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答案】:D【解析】:考查政治因素对股价变化的影响。
2.任何金融工具都可能出现因指数价格的不利变动而带来资产损失的可能性,这是()。
A:信用风险B:市场风险C:法律风险D:结算风险【答案】:B【解析】:考查风险的类别。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变量波动而给经济主体带来损益的风险。
市场风险在一般的文献中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风险专指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即股价风险。
而广义的市场风险涵盖了四大风险因子,包括股票价格、利率、商品价格、汇率。
3.国际债券的发行人主要是()。
I、工商企业;II、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III、国际组织;IV、各国政府A:I、IIB:I、II、III、IVC:I、II、IVD:III、IV【答案】:B【解析】:国际债券的发行人主要是各国政府、政府所属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及一些国际组织等。
4.下列关于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①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1家。
②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③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可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④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答案】:B【解析】: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故③错误。
5.任何金融工具都可能出现因指数价格的不利变动而带来资产损失的可能性,这是()。
A:信用风险B:市场风险C:法律风险D:结算风险【答案】:B【解析】:考查风险的类别。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登记的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07.02•【文号】中基协字〔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登记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346号各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8〕151号)、《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基协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为推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以下简称“投资经理”)登记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投资经理登记条件投资经理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最近3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考试科目与资格注册根据《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7〕100号)等规定,投资经理应通过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可的考试科目包括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该两个科目已停止组织考试)。
投资经理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或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的,可由所在任职机构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1234下一页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本内容一致。
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二十条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第二十一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发现客户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1234下一页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集合计划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存续期间不办理计划份额参与和退出的集合计划。
根据集合计划的类型、特点和客户需求,集合计划需要设立开放期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银行理财业务同业合作管理办法

xx银行理财业务同业合作管理办法xx总发〔xx〕16号,xx年1月16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金融同业机构的合作,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xx]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泛指银行、信托、保险、基金、证券公司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同业合作业务范围包括理财投资合作、咨询顾问、托管、代销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理财业务与同业金融机构所开展的合作活动。
第二章同业合作原则与准入标准第四条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原则(一)合规性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选择以及合作内容确定,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和我行风险管理等有关制度要求;(二)审慎性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市场评价记录、产品绩效等须在同类机构中处于领先地位。
合作产品规模须在合作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之内;(三)效益性原则。
同业合作坚持多家合作洽谈做法,尽可能在同等条件下争取实现我行效益最大化;(四)统一管理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按照名单制管理,合作机构需经本行审批,纳入合作名单统一管理。
第五条总行个金业务部根据市场监测、风险状况等情况,在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范围内选择同业合作机构,提出或调整合作机构名单报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会签审核后,上报总行分管行长审核,并由总行行长做最终审批。
第六条理财合作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成立时间≥3年;(二)注册资本≥1亿元;(三)公司治理完善,资产管理能力强,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专门的部门或团队负责管理理财合作业务,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业务相关人员具有相关经验及从业资格,风险意识及专业能力强;(五)最近三年无不良历史纪录、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行业信誉良好;(六)与我行合作能明显带动综合收益等。
第七条总行个金业务部对理财合作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风险处置能力及人员配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提交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如有);(二)公司章程;(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报;(四)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资格或业务批复(如有);(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02.11•【文号】中证协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19号)各证券公司:为便利客户证券交易,防范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中的技术风险,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客户需求,遵循创新试点相关流程,提出了第三方存管中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案并经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后启动了试点工作。
该项试点引起业内的普遍关注,2010年,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呼声,我会组织行业内外专家对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进行了专业评价,认为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有关要求,在行业内施行具备可行性。
我会在总结两家公司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证券公司开展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操作指南》(附件1,以下称《操作指南》),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证券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谨慎选择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
在实施过程中,不应以该服务方式作为营销手段招揽客户。
二、证券公司应同时向住所地证监局和我会备案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实施方案,并经住所地证监局核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三、证券公司在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时,同一客户签约银行数量不得超过5家;应严禁辅助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限制主辅资金账户间的非交易目的转账;并加强合规管理,严格执行反洗钱监控,防范操作风险。
四、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并与客户签署单客户多银行服务协议,充分揭示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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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3.07.19
•【文号】中证协发[2013]124号
•【施行日期】2013.07.1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
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3]124号)
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
禁止通过证券公司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本通知规定的银证合作定向业务。
二、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
(二)开展资金池业务;
(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四)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
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四)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审查标准、流程,对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合作方式、交易结构、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审查。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审查标准、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
五、证券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或经其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并承诺资产来源和用途合法,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二)明确约定投资指令、委托资产追加及提取指令的格式、发送及接收的方式和执行流程,确保投资指令的金额、用途等清晰、明确。
(三)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合作银行提取委托资产时,证券公
司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四)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
(五)委托人应当承诺对证券公司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六)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口头承诺或与委托人、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第三方私下签订补充协议。
(七)充分揭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具体投资标的特定风险及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六、证券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人员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允许工作人员携带公章外出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履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或执行委托人的投资指令时,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签订相关协议,但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指令中明确由证券公司代表委托人签订的除外;
(三)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核实相关经办人身份及印章印鉴;
(四)未对合作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验证核实,违反授权擅自投资;
(五)未遵守审批流程,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外划拨资金;
(六)违规在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资产管理账户与自营账户之间发生交易;
(七)向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无关的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七、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托管机构对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进行专户托管,不得将多个账户混同操作;督促托管机构切实履行投资监督、估值、对账与清算职责。
托管机构不履行相应托管义务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依法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
议其依法采取暂停或取消其托管资格等行政监管措施。
八、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除应当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提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合作银行遴选制度;
(二)定向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
(三)定向业务运营情况的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资金金额、资金实际投向、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等内容,具体格式及要求由市场监测中心另行规定。
九、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市场监测中心将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实施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如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情况,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按照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证券公司进行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与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合作银行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到期后应立即终止。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