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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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与2011版修改内容对比第三编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第一节通风修改内容第102条(前半部分)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137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103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138条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以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1、(二)中“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改为了“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温度以及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2、增加了“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

附件《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原条文修改后备注第六章防治水第六章防治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体现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强调矿井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查明水害情况;地测部门综合分析各种探查成果并提出水害分析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审核后,方可作为设计和施工的依据。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查找透水原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针对矿井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结合矿井涌水量、水质等观测成果,定期综合分析,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

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井下作业人员。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对煤矿生产影响较大的条款
第86条: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 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 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增加第138条(四)使用煤矿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 行使车辆的巷道,供风量除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按同时运 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配风量应不小于4m3/min· KW 删除原第137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 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 仍不符合本规程第136条规定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 排瓦斯巷(国办发〔2011〕26号 要求对瓦斯超限进行了严格控制, 专用排瓦斯巷在排放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可控,实际会形成瓦斯库)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1.突出了《规程》在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注重妥善处理 《规程》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相衔接
对照并满足《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煤矿企 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从业人 员权力与义务、教育培训以及职业病危害等要求,增加了 应急救援等内容。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口、 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 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 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 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 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 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解读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

解读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
第376条规定,采用轨道机车运输中,要求 “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
第384条规定,倾斜井巷运送人员及人车要 求中,要求“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 井人车运输”。
一、修订情况简介
删除原《规程》第438条中 “空气压缩机排气 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的 要求,不允许使用活塞式空气压缩机。
第312条,关于矿井主要泵房的规定中,新增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 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一、修订情况简介
上述四条,明确了主通风、主排水、主提升 和采区变电所可以使用集中监控,视频监视等现 代化手段,实现减人提效。
另外,新增第685条,“矿井应当设置井下 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 指令”。
一、修订情况简介
(三)新旧版《规程》对比
在条款数量上,新版《规程》新增21条, 合并22条,修改82条,不变41条,变化数量 较大。
在条款内容上,新版《规程》将煤矿建 设期和生产期的条款分开,将强电和弱电条 款分开。
一、修订情况简介
在条款章节上,新增矿井建设和监控与 通信两个篇章,井下电池电源一个小节,以 及将原《规程》“电缆”小节名称变更为 “输电线路及电缆”。
一、修订情况简介
如新增第70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 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 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 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 此条款严格要求了矿井建设期间的生产辅助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一、修订情况简介
第382条,采用机械运送人员要求中, 将原《规程》“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 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 板车等运送人员”修订为“运送人员的车辆 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 人员,严禁人、物料混运”。

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128、129条、441、442条的决定

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128、129条、441、442条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课件(修改的部分进行讲解)

2022版煤矿安全规程培训课件(修改的部分进行讲解)

2 《规程》修改的背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煤矿安全 重大风险;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 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透水、火灾等煤矿重大灾害防 治要求; 深刻汲取近年来事故教训,山东龙郓煤矿“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 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22”较大冲击地压事故、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东荣二矿 “3·9”重大火灾事故、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松藻煤矿“9·27”重大火灾事故、新 疆昌吉州丰源煤矿“4·10”重大透水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中,暴露出煤矿安全生产和技 术管理方面的一些漏洞和不合理因素,亟需从煤矿冲击地压防治、重要设备材料管理、 防治水、防灭火及爆破作业安全等方面对现行《规程》进行修改; 近年来,随着煤 炭工业的高速发展和煤矿智能化建设的大力推进,煤矿生产工艺、科技装备不断发展,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在煤矿领域大量采用,其安全与使用要求亟需在《规 程》中予以规范。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6 开采深度
主要涉及第190条突出矿井开采深度。根据前期调研反馈的 意见建议,为提高监管监察的精准性,本次修改细化了不同 井型突出矿井的开采深度要求。
主要涉及第95条。本次修改增加以下几点要求: (1)一个矿井同时回采的采煤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3个, 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9个。严禁以掘 代采。 (2)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 采。 (3)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 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 (4)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的安全煤柱。

2016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机电部分

2016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机电部分
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采用EPL Ma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检修或搬迁前,……
第四百四十八条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二使用时,罐耳和罐道的磨损量或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总间隙超过40mm。
2.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3.在调整双滚筒提升机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4.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的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
第四百二十七条各类提升机的制动装置发生作用时,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减速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自悬挂使用后每6个
月进行1次性能检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用12个月内须进行第1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
(三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
试验结果,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出现下列情况的钢丝绳,应停止使用:
(六)矿灯应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第四百七十二条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二)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四)应有与矿灯匹配的可靠充电装置。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第四百七十六条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第四百七十七条……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分区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第四百七十九条变为耐腐蚀的扁钢。第七节第八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井下电池电源井下用电池(包括原电池和蓄电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连接主接地极母线,……镀锌铁线变为耐腐蚀的铁线,扁钢第四百八十四条(一)串联或并联的电池组应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二)电池或电池组应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三)电池应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第四百八十五条使用蓄电池的设备充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匹配。(二)充电设备接口应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

一、《煤矿安全规程》

一、《煤矿安全规程》

(2).严格了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措施。
一是为了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 标工作,对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最高瓦斯 浓度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取消了《规 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在特定 条件下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 高允许浓度可以放宽到1.5%的规定,统 一适用最高瓦斯浓度1.0%的上限规定。
本条是关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依据和 具体划分方案的规定。


12、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 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 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本条是矿井必备的五种防治水图件和数字 化规定。
一、《煤矿安全规程》 修改条文解读
1、《规程》的意义。 《煤矿安全规程》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 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煤 矿生产、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重要规 则和依据,是各级监察监管人员和广 大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2、《规程》的沿袭。
现行《规程》在2010年1月21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骆琳签署总 局第29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煤 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自 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二是对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提出更加严格 的限制条件。明确规定了专用排瓦斯巷 必须是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外单独 设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 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 用排瓦斯巷管理。同时,将专用排瓦斯 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的瓦斯浓度上限 由1.5%的规定降到1.0%。
回风行
专用排瓦斯巷

3、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 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 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依照本规定执行。 本条是适用范围及与现行有关标准的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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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内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二、第二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三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

”三、第二百五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四、第二百五十五条修改为:“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五、第二百五十六条修改为:“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

“(二)在地表容易积水的地点,修筑泄水沟渠,或者建排洪站专门排水,杜绝积水渗入井下。

“(三)当矿井受到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泄洪渠,有效防止洪水侵入。

“(四)对于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妥善疏导,避免渗入井下。

“(五)对于漏水的沟渠(包括农田水利的灌溉沟渠)和河床,及时堵漏或者改道。

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及时填塞。

进行填塞工作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当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的措施。

”六、第二百五十七条修改为:“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煤矿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者堤坝破损时,应当及时清理障碍物或者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七、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八、第二百五十九条修改为:“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当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确定。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九、第二百六十条修改为:“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十、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当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并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十一、第二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缓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严禁在水体下、采空区水淹区域下开采急倾斜煤层。

”十二、第二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按照受水淹积水威胁进行管理,并执行本规程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隔水煤柱时,应当彻底疏干上部积水,进行可行性技术评价,确保无溃浆(沙)威胁。

严禁顶水作业。

”十四、第二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

”十五、第二百六十六条修改为:“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十六、第二百六十七条修改为:“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

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十七、第二百六十八条修改为:“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弯曲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安全合理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

当导水裂缝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掘进和采煤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待彻底疏放水后,方可进行掘进回采。

”十八、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十九、第二百七十条修改为:“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和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测,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有效防止底板突水。

“上述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十、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矿井建设和延深中,当开拓到设计水平时,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二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煤系顶、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二十二、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删除本条第四款。

二十三、第二百七十五条修改为:“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有效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第二款:“井筒淋水超过每小时6m3时,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二十四、第二百七十七条修改为:“立井基岩段施工时,对含水层数多、含水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当采用地面预注浆。

含水层数少或含水层数分散的地段,应当在工作面进行预注浆,并短探、短注、短掘。

”二十五、第二百七十八条修改为:“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

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 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二十六、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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