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监管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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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监管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词。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在当局监管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核的自律性监管、同业组织的互律性监管、社会中介组织和舆论的社会性监管等。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通常在广义的范畴下架构。

金融监管的范围涉及金融的各个领域。包括金融机构:存款货币银行、非存款货币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短期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业、投资基金外汇市场、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保险业。

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1、公共利益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

该理论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危机,并且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都是经济学家们所接受的有关监管的正统理论。该理论认为:监管是政府对公众要求纠正某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不公正、不公平和无效率或低效率的一种回应。监管被看成是政府用来改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手段。西方30年代经济危机时期,人们迫切需要政府通过管制来改善自由市场的低效率和不稳定状态,并在金融领域恢复公众对全国存款机构和货币的信心。该理论认为自由的市场机制不能带来资源的最优配置,甚至由于自然垄断、(正或负)外部效应和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将导致自由市场的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介入经济过程,通过实施管制以纠正市场缺陷,避免市场破产。

2、特殊利益论

由于“公共利益论”解释力的不足,在实证的基础上,经济学家们提出了特殊利益论。该理论认为政府管制为被管制者留下了“猫鼠追逐”的余地,从而仅仅保护主宰了管制机关的一个或几个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对整个社会并无助益。政府在施行管制的过程中为特殊利益集团所“俘虏”了。监管提高的不是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是被监管产业的利益。由于“特殊利益论”与监管的实际有较高的一致性,因此它比“社会利益论”更有说服力。但它难以解释许多产业先前被管制,后又放松的事实。

3、社会选择论

是从公共选择的角度来解释政府管制的,及政府管制作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是否应该管制,对什么进行管制,如何进行管制等,都属于公共选择问题。管制制度作为产品,同样存在着供给和需求的问题;但其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则只能由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来供给和安排,各种利益主体则是管制制度的需求者。管制者并不只是被动地反映任何利益集团对管制的需求,它应该坚持独立性,努力使自己的目标促进一般社会福利。

4、经济监管论(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ETR)

经济监管论又叫监管经济学,是目前为止较为确切的一种理论,它提出了可检验的假设和一系列合乎逻辑的推理。根据监管经济学的观点,之所以会存在着监管的需求,是因为国家可以通过监管使得利益集团的经济地位获得改善。企业可以从政府监管那里获得至少三个方面的利益:直接的货币补贴、控制竞争者的进入、获得影响替代品和互补品的定价能力。而监管的供应则来自于千方百计谋求当选的政治家,他们需要选票和资源。由于愿意接受监管的利益集团十分明白通过监管能够从政治家那里获得的好处,因此,它们就愿意承担相应的成本。监管就是这种供求关系的相互作用下产生的一种产品。该理论认为政府监管通常发生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提高公共福利。

5、金融风险论

金融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金融业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金融体系的风险直接影响着货币制度和宏观经济的稳定。金融风险的内在特性,决定了必须有一个权威机构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二、金融监管的成本

在金融监管中,与其他许多经济问题一样,存在成本与效益的关系。金融监管成本,可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主要表现为监管的直接成本,如金融监管当局的行政预

算支出;隐性成本则主要表现为间接成本,如过度监管导致的效率损失和道德风险等。一般来说,金融监管越严格,其成本也就越高。

1、执法成本

金融监管的执法成本,指金融监管当局在具体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执法成本的一部分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承担,其余部分由政府预算来补充。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关注的是监管目标的实现,从而有可能造成监管成本过高的现象。

2、守法成本

金融监管的守法成本:指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监管要求而额外承担的成本损失,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在遵守监管规定时造成的效率损失——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限制了新产品的开发等。并由此导致了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失。

3、金融监管的道德风险:

监管经济学认为,监管的成本除了维持监管机构存在和执行监管任务的行政费用之外,还会带来4个方面看不见的成本。⑴由于投资者相信监管当局而忽视自己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评价和选择;⑵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使得存款人通过挤兑的方式向金融机构施加压力的渠道不再畅通⑶金融机构在受监管中承担一定的成本损失,因而会通过选择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方式来弥补损失。(4)监管过度会导致保护无效率金融机构的后果,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

4、监管失灵类成本

金融监管的必要是由于存在市场失灵,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必然有效。监管是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纠正,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金融监管当局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也会存在监管失灵。这类由监管作用的局限性带来的成本包括:由于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足造成决策失误,资源浪费;由于决策层次繁多带来的协调的成本;由于金融监管者在时间、阅历、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有限性而可能引起监管决策不完全正确带来的损失;以及由于决策者自身的利益约束,出现决策偏离正确决策方向等。

三、金融监管的失灵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监管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市场缺陷,但也存在着“失灵”现象,这一点我们在讨论监管成本问题时已经提及。对于这一现象,目前这样几个解释比较流行。

1、监管人员的经济人特性

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管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者,并以维护公众利益为目标。监管机关工作效率的好坏,影响着公众的利益,也反过来影响着监管机构的权力大小甚至存亡。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在这个层面上,监管是不会“失灵”的。但具体到金融监管机关的单个监管工作人员来说,由于也是经济人,他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一致,其在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很容易被某些特殊利益集团俘获,并成为他们的代言人,从而损坏社会公众的利益。

2、监管抑制

麦金农(McKinnon,1973)、肖(Shaw,1973)和戈德史密斯(Goldsmith,1969)认为,政府严格、广泛的金融监管束缚了金融机构的活力,使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效率下降,压制了金融业的发展,从而最终背离了金融监管的效果与目的;此外,金融监管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其实际效果也受到政府在解决金融领域市场不完全性问题上的能力限制,即政府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同样会遇到市场机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且可能更加严重(即政府也会失灵)。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特别是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活力和效率。监管机构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维护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主观上做出了弥补市场缺陷的最大努力,但由于监管者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的局限性;监管者获得的信息不完备;监管时滞等一系列客观限制,从而使得这一理想化的指标很难达到。

3、缺乏竞争机制

金融监管机关作为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者,不像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面临着其他同业的激烈竞争,从而提高其经营效率。金融监管机关依据特别法律而成立,更多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行政特色,而行政机构不可能重复建设,各自都有自己的专业职能。在自己的职能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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