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监系统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4﹞50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监系统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安监系统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4﹞5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全面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推进依法治安,提高煤矿安全法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法律条文释义,学好用好新《安全生产法》一要学好用好新《安全生产法》。
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大意义,抓住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努力学法、知法、用法。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局长、分局局长要带头研读新《安全生产法》,亲自部署全体监察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要使全体监察人员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具体内涵,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宣传贯彻好新《安全生产法》。
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按照《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4〕98号)要求,全面部署《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工作。
每一位负责同志都要带头深入煤矿企业宣讲新《安全生产法》,每一位监察人员都要通过“三项监察”、行政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等工作,结合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实例,采取交流座谈等方式宣讲《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推动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乃至全体从业人员学法知法、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对照法律条文,加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据新《安全生产法》有关条文规定,正在抓紧修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部门规章,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目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配套规章制度,并启动了《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制定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
工作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煤安监司办[2015]22号
【失效依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煤矿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工作检查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5〕2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动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定于10月至11月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落实情况。
(二)是否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人员;设有分局的省
局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1.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2.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活动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的情况;
3.执法人员是。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7•【文号】安监总党字[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党字[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一并简称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监管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广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总体上看,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
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不够适应的状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存在违纪、腐败问题。
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指导思想。
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进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浅谈煤矿水害超前预防

中国分类号 T)4 I 5 7
水 害是 煤矿开采 中五大 自然灾 害之一 , 矿井 涌水
() 8 雨季“ 防” 三 方案 、 计划编制笼统 、 空洞无物 , 尤其是
常见 的主要有地表水 、 地下水 、 老空水 ( 老塘水 ) 和断层 水、 陷落柱导水等 。
1 防治水工作缺陷
地方 国有煤矿和 乡镇 煤矿 , 统篇套话或 照抄煤矿 安全
() 害事故应 急救援 预案 可操作性 、 7水 针对性差 ,
大部分照搬矿井生 产地质报 告 的内容, 缺少对危 险源
的准确定位 、 监控 和评估等 内容 , 找不出水害事故可能 发生 的地点 , 灾路线 说不 明 白或没 有等。一旦水 害 避 事故发生 , 应急预案起不到抢险救灾 、 确保人 员安全的 最佳效果 。
平 面和剖 面上 都不会 漏 过老洞 子 , 并且 各钻孔 能进 出
保协 议》 。相邻矿井要 按时交 换 图纸资料 , 互相 监督 。 根据 建筑单位 、 隔离效能 、 承压状态和观测条件将 水闸 墙进行分类 , 同类别 的水 闸门 ( ) 不 墙 采取不 同 的管理
应付煤矿安全监察 。 .
() 1煤矿企业必 须编制 中长期 防治水 规划和 年度 防治水计划 。根据 实际情况 , 合理安排水文地质补勘 、 地面防洪、 井下防排水 、 防水煤柱 留设 、 疏水降压 、 拦截
补给水量 、 封堵 突水 点等工程项 目。在查 明条件 的基
() 3煤矿防治水专业技术人 员严重不足 , 主要应付
作者简介: 由军(95一) 男 , 朱 16 , 毕业予 山东矿业学 院煤 田地质勘 查专业 , 高级工程师 , 现在山东煤 矿安全监察局鲁中分局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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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9.23•【文号】煤安监技装〔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20〕3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冲击地压事故的通知》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冲击地压防治专项监管监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20年9月28日至11月15日。
二、监管监察对象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的冲击地压矿井。
三、主要内容在对照《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指导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检查内容及检查方法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论证处置意见落实。
结合省政府组织专家对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论证情况,重点检查处置意见是否落实。
2.冲击倾向性鉴定及危险性评价。
重点检查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了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工作,鉴定是否满足国家标准要求,鉴定评价单位及负责人是否具备鉴定评价条件。
3.生产能力管理。
重点检查矿井是否按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核定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是否符合防冲设计要求,是否严格执行生产组织通知单制度,上级公司是否违规下达超能力产量计划和利润指标。
4.区域防冲措施落实。
重点检查矿井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保护层开采是否合理,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底煤留设是否符合规定,采掘工作面之间是否相互影响,是否布置孤岛工作面。
5.局部防冲措施落实。
煤矿安全与风险规避“六大体系”监管方法

煤矿安全与风险规避“六大体系”监管方法1.一般规则。
1.为加强和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让“六项制度”(以下简称“六项制度”)的安全监管,增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1步强化企业安全出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6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以下简称《建设完美“6大系统”通知》)、《煤矿井下紧迫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并结合山东煤矿实际,专门制定了矿井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逃生系统和矿井压缩空气自救系统。
两个。
本监管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各煤矿“6大系统”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修订监管办法,依法组织安全监管、协调指导。
各监管分局根据监管办法、上级文件及相关标准,对辖区内煤矿“六大体系”建设、使用、验收、检查、管理、保护等进行安全监管和执法,及时总结和落实先进经验和做法。
3.各煤矿企业是构建完善“六大体系”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构建“六大体系”的完善工作全面负责。
4.每次系统都要落实负责人和具体负责部门;建立健全专业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防护人员等。
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完善系统保护、校准、值班等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做到制定、审核、落实。
5.各煤矿企业要在年初制定完善的“六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的具体安排和完善措施;建立安全投入保障轨制,充分利用安全费用。
6.按期检查各系统完整性,加强系统防护,按期对在用设施、电缆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呈现检查、测试、处理结果,确保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行有效。
7.“六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进料异常、系统故障、运行异常等信息时,值班人员要及时上报,并采取任意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为了切实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体责任,现就我省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明确领导和部门负责安全培训工作,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保证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纳入到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之中,并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切实把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把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情况纳入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
三、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以及人员、证件是否相符的情况等。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人员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确定的范围,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依照《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确定的范围: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除依照上述文件确定的范围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确定的范围。
总局令第4号 (煤监令)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

第4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二日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一)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二)责令限期达到要求;(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煤矿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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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煤安监中局发〔2010〕24 号
转发山东煤监局 关于做好 2010 年煤矿雨季“三防”
监察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矿业集团,各煤矿: 现将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 2010 年煤矿雨季“三
防”监察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52 号)转发给你们。为 认真贯彻鲁中煤监分局提出的“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的中心任务,更好地做好今年的雨季“三防”工作,确保安全度 汛,结合辖区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 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2
水泵、变压器、电控设备、排水管路),增或扩建泵房,增或扩 建中央、水平及受水威胁的下山水仓,新建与加固挡水墙(门), 新砌或扩修主要大巷排水沟。
鲁中分局各室联系人: 监察一室:李勇 邮箱 lmw@ 监察二室:梁乙伟 邮箱 liangyw@ 监察三室:韩学峰 邮箱 hanxf@ 监察四室:杜兵 邮箱 dbing@ 附件 1:鲁安监发[2010]52 号文
2010 年 4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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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 转发 煤矿 雨季“三防” 通知 抄送: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领导,各室,存档。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2010 年 4 月 6 日印发
3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鲁煤安监字〔2010〕52 号
关于做好 2010 年煤矿 雨季“三防”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
一、高度重视今年的雨季“三防”工作,牢固树立超前预防 意识,成立专门的雨季“三防”领导工作机构,保证责任到人, 措施到位。
-1-
二、对本矿井的水害隐患和设备状况进行认真排查,确定今 年雨季“三防”重点工程和一般工程(请各分局按附表格式分类 填报并于 4 月 20 日前报局安全监察处)。
三、对排查出的雨季“三防” 重点工程在人力、物力、资金、 措施、时间上做好安排落实,确保 6 月 20 日前完成。
六、煤矿企业要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 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 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 主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与周边相邻矿井沟通信息,当矿井出 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七、煤矿企业要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在雨季要安排专人负责 对本井田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 裂隙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 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
四、根据本矿井的主要水害类型,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雨季 前必须进行一次救灾演练。
五、井下排水系统及配电设备和供电线路,在雨季前必须全 面检修,对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水仓、沉淀 池和水沟中的淤泥雨季前必须清理彻底,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按 规定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 50%以上。对水闸门等防水设施进行检 查、维护、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项目 工程量
名称
治理 措施
资-4-
2010 年雨季“三防” 一般工程项目统计表(二)
序号 单位名称 工程量
1 ××煤矿
××项
2
3
4
资金(万元)
完成时间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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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煤矿 雨季三防 监察 通知
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委会,省煤炭局,省监狱管
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一、各煤矿企业接到通知后,要组织专门人员尽快编制完成 2010 年雨季“三防”工程计划,并认真填写 2010 年雨季“三防”
1
工程项目明细表、统计表,于 4 月 18 日前将电子文档报鲁中煤 监分局各室分管人员。
二、认真落实各单位、各岗位汛期雨季“三防”责任制和防 治水责任制,健全各类防汛制度,完善预警机制,做到责任明确、 岗位明确、人员明确,保证各类汛期防治水措施、规定及上级的 要求传达到基层、落实到基层。
三、各煤矿必须认真编制雨季“三防”计划,仔细区分一般 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认真组织各项工程的实施,所有工程项目 必须在 6 月 20 日前完成;到期完不成的,按照省煤监局规定, 责令停产整顿。工程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总结,地面河道治 理等项目必须按照设计等进行认真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四、汛期前,鲁中煤监分局将对防汛重点工程、重点部位、 重点环节和防治水重点监控矿井实施重点监察,如发现有弄虚作 假、欺上瞒下或对雨季“三防”工作不重视甚至麻木不仁的企业, 要严肃处理。
通知》(国办发[2010]15 号)文、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 15 号文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通知》(鲁政发 【2010】26 号)文、全国与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煤矿 防治水规定》,对今年全省煤矿的雨季“三防”工作,要立足防大 汛、抗大灾、早促进、早准备、严格严细监察,重点从以下八个 方面,依法督促煤矿企业做好:
注:“雨季三防” 重点工程的分类界定 1、地面工程:疏通河道,铺砌河底,建河堤挡水墙,筑河 堤,建防洪站,新挖泄洪通道,填古井,塌陷区、斑裂区防渗防 洪治理,井口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矿井防洪工程,回填取土、挖 沙、盗采坑,增建改造主输电线路,改扩建变电所,增加更换变 压器。 2、井下工程:变电所改造,排水系统改造(增加或更换的:
联系人: 王华堂 电子信箱:wanght@ 附件:1、2010 年雨季“三防” 重点工程项目明细表(一)
2、2010 年雨季“三防” 一般工程项目统计表(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3-
2010 年雨季“三防” 重点工程项目明细表(一)
序号 单位名称 1 2 ××煤矿 3 4 ××煤矿
-2-
警报后,要实施 24h 不间断巡查。每次降大到暴雨后,必须派专 业人员及时观测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八、要坚持暴雨洪水等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 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并分别 落实责任。
各煤监分局要对雨季“三防”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 节实施专项监察。对雨季“三防”工作不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不 到位、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要从防大事故入手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