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引言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权益的处理问题,包括财产的获得、管理、分配等方面。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从传统的男方占有制到现代的共同财产制的演变,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男方占有制在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中,男性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女性被视为家庭的依附者。
因此,夫妻之间的财产往往以男方为主导,女方在财产分配上处于弱势地位。
男方有权支配、管理财产,而女方则缺乏对财产的控制权和所有权。
这种男方占有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的经济独立性和自主权。
共同财产制的确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家庭观念逐渐转变,夫妻之间的平等关系得到了重视。
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强调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平等分配。
共同财产制的确立为夫妻双方赋予了平等的经济地位,并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
共同财产制下的权益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
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无论是由哪一方取得。
共同财产制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的财产分配方式。
如果夫妻关系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将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分配,确保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的合理权益。
共同财产制下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共同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个别地区和人群对共同财产制的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
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情况下,夫妻的财产仍然以男方为主导,女方的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其次,共同财产的确认与分配问题也较为复杂。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和估价涉及到财产状况的评估、法律规定的具体操作等多个方面,需要有专业的人员进行评估和处理。
在一些情况下,由于操作不当或争议较多,给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另外,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债务分担也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增长不仅涉及到财产的增值,还涉及到债务的增加。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浅析

得 ,诸如按资分配 、投资收益 、风险收益和雇工剩余劳动
的收入 、个人外汇收入 以及按劳分配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 体 中产生 的差异等 ,都构成 了夫妻财产的新来源。可见 , 夫妻 财产关 系亦 已呈现 出多元化 的趋 势 。由于 l 8 年 的 90 《 婚姻法 》中所采用 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它
作者简介:苗一舟 (9 6 ),女,辽宁鞍 山人 ,沈 阳师范大学法学 院学生 ,研究方 向:法学 。 18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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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或没有 约定 ,而债权人 同样可 以 自由地选择 “ 知道 ”或 者 “ 知道 ”该 约定 。这样势必造成夫 妻财产关系 以及债 不 权债务关 系的不稳定 。因此 ,夫妻 约定 财产应该有特定形
29 8 0  ̄第 卷第4 0 期总第1 期 1 4
MO E NS IN EA DT C N L G D R CE C N E H O O Y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浅析
苗 一 舟
( 阳师 范大 学 沈 法学 院,辽 宁 沈 阳 l0 3 ) 10 4
关键词 : 夫妻财产制度 ; 夫妻约定财产 ; 夫妻共 同财产 摘 要 : 夫妻财产 制度是规 范夫 妻财产关 系的法律 制度 ,规 范夫 妻婚前财产和 婚后财产 的9 J属、管理 、使用和处 分。 - 我国现行夫 妻财产制度是法定财产制 与约定 财产制两者有机结合 的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家庭 法理论研 究的一个重要 问题 。本文 以 2 0 年修 改的 《 01 婚姻 法》及相 关司法解释为基础 ,对我 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探讨。
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婚姻法夫妻财产论文热门推荐10篇之第四篇: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及完善建议摘要:夫妻财产制在婚姻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持婚姻家庭生活的幸福和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为了适应社会的变革,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之中,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不例外。
但目前,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然不够全面,基于此,文章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现状进行分析,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财产制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完善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私人财产也不断增加,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问题日益复杂,现行的相关法律很难满足和完全适用于解决越来越复杂的夫妻财产问题。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特征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的权利,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分割问题构成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1夫妻财产具备以下特征:1. 夫妻财产制的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只能是夫妻双方当事人,这也就意味着夫或者妻任何一方没有资格单独占有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男女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双方成为夫妻财产制主体的关键。
2. 夫妻财产的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婚姻这一人身关系是产生财产归属问题的前提。
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就无所谓财产关系的问题。
同时,夫妻财产还具有可变性,其可变性体现在它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
(二)夫妻财产制的种类以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作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1. 法定财产制是当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没有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或者所订立的协议无效时,依据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形式。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制度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制度在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婚姻财产的权益和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
不同的夫妻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夫妻财产制度。
本文探讨了几种常见的夫妻财产制度,并分析了其特点和适用条件,帮助夫妻在婚姻中做出明智的选择。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目前国内较为常见的一种制度,它将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都视为共同财产,无论是夫妻双方的工资收入、投资赚取的利润还是购买的房产、车辆等,都属于共同财产。
这种制度的好处是能够保障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避免一个方面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问题导致财产损失。
然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也有其局限性,比如一方的财产可能会被另一方侵占等。
因此,在选择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时,夫妻双方需要建立起相互的信任,共同面对婚姻中的各种挑战。
二、夫妻分开财产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相反的是夫妻分开财产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各自独立,夫妻双方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这种制度能够确保夫妻在婚姻中拥有很高的经济独立性,避免一方因为婚姻关系而失去自己的产权。
然而,夫妻分开财产制度的弊端在于无法体现夫妻间的经济合作和互助精神,一方在经济上困难时,另一方可能不会主动提供援助。
对于有较大年龄差距或财产差异较大的夫妻而言,夫妻分开财产制度可能更适合他们。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通过协商达成一种特定的财产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对财产的权益和分配进行明确约定,并在法律上进行备案。
这种制度的好处在于既能体现夫妻双方的经济互助精神,又能够保护各自的财产权益。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可以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分配财产。
然而,在选择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时,夫妻双方需要慎重考虑,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夫妻在选择适合自己的财产制度时,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审慎权衡各种制度的优缺点。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及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一起财产缺点完善论文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定是不是科学,台理,直接阻碍到夫妻最方的台法权益可否取得有效的爱惜,可否真正表现男女平等的原那么。
本通过守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司击说明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存在的缺点,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立法曲假设干具体意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内容,成立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有利于爱惜夫妻两边的合法权利,稳固婚姻家庭关系。
而且也有利于保障民事交易的平安,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婚姻法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起所有,两边还有约定的除外_”“夫妻对一起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面对日趋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这一规定已明显滞后,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难以调整进展转变了的夫妻财产关系.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双轨制,即以一起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关于夫妻两边没有专门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概视为夫妻一起财产,由夫妻两边共共享有所有权一这一貌似平等的规定事实上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配偶一方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综观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老践人为要紧有以下几方面的缺点::夫妻一起对产的范围规定过宽。
依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说明的规定.夫妻一起财产能够分为两大部份:一是直接成为夫妻一起财产的财产,这部份财产指的是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两边所得的收人和购买的财产;一方或两边继承和受赠(包括同意遗赠)的财产、两边一起取得的知识产权;一方或两边从事承包或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两边取得的债权和其他合法所得‘,。
二是转化成夫妻一起财产的财产、其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衡宇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婚后由两边一起利用、经营、治理通过八年的;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珍贵生活资料,婚后经两边一起利用、经营,治理通过四年的。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和财产处理原则。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有旧的《婚姻法》和新的《婚姻法》两种规定,下面就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浅析。
旧的《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一方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夫妻各自财产制,即夫妻的财产各自所有;三是夫妻协议财产制,即夫妻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割。
这种制度强调了夫妻财产的共同性和个体性,并且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的《婚姻法》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是确立了“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婚后夫妻所获得的财产将由夫妻共同所有,而不再以个体财产的形式存在。
《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和程序,包括债务处理、产权归属、分割方式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夫妻财产的处理方式。
新的《婚姻法》的改革对于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中,通常存在一个经济相对较弱的一方,他(她)对财产的获取能力和掌控程度较低,容易受到财产争夺的不公正待遇。
而新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对于保护这一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财产分割的具体原则和程序,提供了一个合理公正的分割方式,以避免因财产问题而引发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和矛盾。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婚姻关系中财产的复杂性和纠纷的多样性,夫妻财产分割往往需要借助法律程序,导致程序复杂、负担沉重,并且易受到利益方的操控。
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执行和法律适用也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司法实践,以保障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维护。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婚姻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新的《婚姻法》中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拥有的财产所遵循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完善,目前主要有婚前财产制度和婚后财产制度两种形式。
婚前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法实施前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这意味着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夫妻各自拥有的财产仍然归各自所有,除非双方经过协商并签订财产协议,才能将个人财产变为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制度在维护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和财产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婚后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后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所有,具有共同共有和共同管理的特点。
婚后财产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劳动所取得的收入、房产、股票、存款等共同财产。
在婚后,夫妻双方享有财产的平等权利,共同管理和支配婚后财产,并承担相应的债务和负责。
但在实际操作中,婚后财产的具体划分通常由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两人可以签订婚后财产协议,明确双方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财产的处理方式。
这样的做法能够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比较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婚后财产的确权问题,对于没有签订婚后财产协议的夫妻来说,一旦出现分家或离婚等情况,财产的划分问题容易引发纷争。
其次是财产的保护问题,尤其是对于婚姻经济中弱势的一方来说,财产的保护存在难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通过婚前财产制度和婚后财产制度的规定,能够明确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和义务,同时也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解决财产确权和保护问题,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内,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所适用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作为我国家庭财产制度的基础,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继承制、分带制、完全分开制。
继承制是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后所收入的财产以及双方共同努力所增加的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
分带制是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增长情况,将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部分。
完全分开制则是将夫妻双方的财产完全分开,各自享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由于继承制的适用范围较广,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婚姻家庭中。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障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安全,避免因个人行为或家庭外部原因对财产产生的风险。
在离婚、丧偶等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会平等分割,使双方能够公平地分得财产。
继承制也能够鼓励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提高婚姻的稳定性和幸福感。
继承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较为复杂,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继承制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充分,一些夫妻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继承制在财产管理和处置方面限制较多,夫妻双方在财产使用、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做出了一些完善和调整。
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并对个人财产作出明确界定。
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及在离婚等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方式,增加了夫妻双方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保护夫妻双方权益、维护婚姻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夫妻财产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更加明晰,保护个人财产的权益,增加夫妻双方在财产管理和处置方面的自主权,以适应多样化的家庭需求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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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摘要:《婚姻法》出台十年来,最高院频繁出台司法解释。
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和重点便是夫妻财产制度。
因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整个婚姻的基石。
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财产制度为前提。
本文对于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中主要的几个财产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期待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能扬长避短。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按揭买房;赠予;孳息
一、《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认了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
同时,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最高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
颁布频率之高,足可见各级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过程中问题之多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求。
而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201 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诸多婚姻案件审判时候的热点问题,但是其颁布又难免有僭越立法之嫌。
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些本应该是南《婚姻法》规定,却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当然,这也是当前的无奈之举。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同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娴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本书中最高院也表达了这般无奈:本解释的一些规定,本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为宜,但在《婚姻法》未做m及时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解释…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
尽管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
因此,本文将选取司法解释(三)中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的几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利弊进行总结。
也为之后《婚娴法》立法修订提供意见。
二、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
1.符合合同法精神,兼顾人法属性
这条有关按揭买房,离婚析产将婚房判与首付人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引起多方争议。
支持者多认为,该条款符合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也体现了《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制度。
从合同角度而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只是夫妻其中一方,他在婚前已经通过按揭贷款方式,向卖方缴纳了全部房款,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而其只是对银行负有按揭贷款的还款义务。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取得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难免会显示公平。
购房者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能力和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才批准贷款的。
如果因为离婚,法院将房屋判与非贷款方,而抵押物的标的仍然是按揭购买的房屋。
那么会导致贷款合同中还贷义务人与抵押人相分离,明显对支付首付的一方不公。
如果转移债务,又需要经过银行同意,不具有可操作性。
所以,房屋应该归购房者所有。
从情理角度而言,该司法解释也是兼顾双方的利益的。
支持将房屋判与首付者,并非支持他无条件占有婚姻存续期,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价值。
这部分价值在离婚后,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且这部分价值的理解,并不简单的理解为双方在婚后运用夫妻共同财产所支付的价款,还应包括同比例增值的部分。
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贷款越多,房屋增值越多。
离婚时,非产权方往往也能获得更多的金钱补偿,由此可见,该司法解释绝无歧视弱者之意。
3.反对者观点
同时也有不同观点对该条款持批判态度。
其指出判断按揭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以房产证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为准。
如果婚前取得房产证,应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婚后取得,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才符合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的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
同时从社会价值角度来看,这个司法解释往往支持强者,歧视弱者之嫌。
按照我国传统习俗,往往是“要结婚,先买房”。
往往在结婚之前,女方都会要求男方提供婚房,因此相当一部分男方由于生活条件所限,往往只能够通过按揭购买婚房。
然后,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房屋本来就是双方婚姻关系的一部分,甚至于说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而将其仅仅认为是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明显是有违常理的。
同时,尤其是农村地区,女方操持家务,男方在外面挣钱养家。
这样往往会造成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势地位。
如果离婚后,因为男方是房屋的首付人,就取得产权,而女方一无所有,难免会令女方基本生活都成为疑问。
三、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权属问题
1.立法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无疑是争议最大的条款,这条解释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议论纷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答记者问的时候,针对第七条发表意见:“制定司法解释要考虑中国国情、不断攀升的房价和高离婚率并存,父母为子女买房往往倾注半生积蓄”。
2.反对者观点
尽管最高院作如此解释,批评声仍然不绝于耳。
从社会情理上而言,极有可能对农村妇女造成极大伤害。
从社会风俗上看,在农村地区仍然绝大部分是由男方提供住宅,甚至可能就是父母的老宅子翻新。
然后女方陪嫁嫁妆,人住男方家中,成为男方家庭一员。
在双方的夫妻生活中,往往南女方操持家务,形成“女主内”的局面。
这也使得女方在家庭生活中没有太多的话语权,其经济实力可能为零。
因此,如果按照《解释三》机械适用,那么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对于农村妇女来说,很可能是一场灾难。
而且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个别地区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风俗人情,往往是家族聚居,宅基地往往登记在公婆名下,这样农村媳妇利益更难以得到保证了。
4.实务中应注意问题
第七条存在的这些问题,据此在实务中应额外注意对此适用应此慎重态度。
首先,对于认定父母出资购房证据采取严格认定。
只有完全是父母出资才应认定为南一方父母出资。
否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就很好保护了女方,尤其是出资购买房屋的女方利益。
最后,对于夫妻双方而肓,应提倡对大额的赠予进行公证。
一方面起到证据保全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在作出赠予过程中,有律师和公证人员在场。
对财产赠与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进行释疑。
在赠予的过程中明确对象,这样就避免之后发生一系列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