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析-新婚姻制度与缺陷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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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特点及其优势与不足-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新婚姻法的特点及其优势与不足-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新婚姻法的特点及其优势与不足-婚姻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新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进行比较,强化了很多内容,并给予进一步补充,使公民感觉到新婚姻法对切身利益方面有较高的积极意义,也可维护婚姻和家庭,符合我国国情。

一、新婚姻法的特点新婚姻法为一项具有较强道德理论性的法律,该法律对婚姻的自主平等较为注重,且要求夫妻间相互尊重和忠诚,对妇女、和儿童进行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该法律中对一方的所有财产以及双方所有的财产进行良好明确,由于这些特点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在对婚姻案件的处理方面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其中对一夫一妻制度也有明确的保障,对已婚者和他人以及家庭方面有新的制约,使家庭成员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一)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我国在传统的立法中,对亲属的财政并无特别重视,表明其有时代局限性。

在新婚姻法里有私法设立,也就是不可因为夫妻的关系而对财产进行归属权的改变,没有人可以对对方利益进行占有。

在现有的婚姻法中不再对身份进行过度重视,而更加保护有人格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该法中所采取的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的为共同所有,其中明确了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二人给予共同管理、处理和收益。

在旧的婚姻法中,在财产制的规定中太过简约,没有对时间、范围以及效力进行明确规定。

新婚姻法在财产制上主要为法定财产,而约定财产作为辅助,这一举措,具有时代性的特色。

(二) 技术上的进步传统的婚姻法中,很多规定都比较原则化和抽象化,不能对社会法制和法律的自身价值进行满足。

在新婚姻法中,在立法方面向民法方面倾向,并在粗放型到细密型进行转变,有更高的科学性。

而且新婚姻法在语言方面,具有规范性和通俗易懂的特点,内容条理清楚,并对家庭内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有相应的完善。

该法律与其他法律都要对反面保障反面结合以及正面规范,其重要的要素为: 处理、制裁和假定。

并给予系统化和完整化的完善。

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论文】

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论文】

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摘要: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基础,婚姻法与每一个家庭有着密切的联系,婚姻法的颁布不仅能有效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更好地解决夫妻间的矛盾,促进夫妻双方关系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婚姻法; 婚姻制度; 财产问题;新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之前婚姻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强化,同时也对之前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提高了新婚姻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本文首先针对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以及新婚姻法取得的进步进行分析,然后再分析新婚姻法中的不足之处,最后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解决对策,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让人们更好地了解我国新婚姻法,充分发挥新婚姻法在促进我国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

一、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和进步之处(一)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与其他法律相比,新婚姻法具有一定的道德理论性,法律条文中有很多关于社会道德方面的内容规定,例如夫妻双方共同遵循忠诚度的原则,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完整,这都是新婚姻法中新添的内容;同时新婚姻法主张婚姻的自由平等,增加了对生育制度的详细规定。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新婚姻法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

除道德方面的内容外,新婚姻法对夫妻离婚的内容也做出了补充,新婚姻法中对离婚双方的财产归属以及夫妻共同拥有财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对无效婚姻的相关内容做出了修整。

(二)新婚姻法的进步之处与之前的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具有一定的时代进步。

首先在保护个人财产方面,以往的婚姻法中对夫妻双方个人财产方面的规定比较少,在新婚姻法中对这一部分进行了补充。

以往的婚姻法中缺乏对家庭事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在新婚姻法中对这一家庭事务这一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通过这样的方法不仅能对以往的婚姻法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进行补充,同时也为法院处理相关的婚姻案件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中关于保护个人财产的规定,不仅可以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可以提高结婚双方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

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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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婚姻法律的论文人们把婚姻称为姻缘关系,现代人们越来越重视这一关系。

姻缘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它主宰着家庭的命运。

而家庭建设,又关系到人类的文明和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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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律的论文范文一:浅析新婚姻法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及意义论文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调整改善婚姻关系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在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公布出台以后,有关法律条文在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与讨论。

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分析了新婚姻法内容的改革对社会的影响与意义。

论文关键词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社会影响在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和舆论。

这一部百姓口中所谓的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婚姻问题,新增设了一些条款和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调整改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

该司法解释中与房产分割部分有关的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提出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

就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社会广泛议论,同时也从中看到我国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巨大改变;客观体现了新时代孕育出的现代婚姻观,并且会在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推动和促进婚姻观念改变。

一、《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并作出较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加强对个人财产的保护:(1)首次明确规定夫妻间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2)首次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通过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试分析新婚姻法的进步和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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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导致 了离 婚 。然 而 离 婚 必然 就 会 涉 及 房产 问题 ,那 么 房 产 如 何分配就成 了一个 老大难问题,被婚姻动机不纯的人分掉一半 房产 对 老 人 而 言 还是 较 难 接 受 的 。这 对 这一 问题 ,新 婚 姻 法 出 台了相应 的解 决措 施 ,在 一定 程度 上保 护 了个人 的相 关财 产 。 三 、新 婚 姻 法 的弊 端 1 . 夫 妻 财 产 制 度 上 的不 足 在婚 姻 财 产 制 度 方 面 ,新 婚姻 法 尚且 还 存在 一 定 不 足 。首 先,新婚姻法在对夫妻财产进行规定时,采用了列举式的方法 这一方法虽然使得法院等审查机关的相关工作的操作性更强, 但也 存在 着 一个 致命 缺陷 ,即无 法从 根本 上将 问题 解决 。所 以, 在 制 定法 律 时 ,不 仅 需 要 规定 夫 妻 共 同 财产 的一 般性 质 ,也 应 当规 定个 人 特 有 财产 的一 般 性 质 ,再 根 据这 些 特 征 ,制 定 出一 个较 为统 一 的标 准 。 例 如 ,因为 感 情 不 和长 期 分 居 的夫 妻 所 获得 的个 人 财 产 到 底应 当归 属 个 人财 产 还 是 夫妻 共 同财产 这 一 问题 并 没 有 做 出 明 确规定 ,所以只能将其纳入共 同财产范围,但事实上 ,这并不 合理。所 以,需要对新婚姻法作出进一步补充规定,使夫妻 双 方在 自愿分居期间所获得的个人财产归属至个人财产范围当中。 2 . 生 育制 度 上 的不 足 在 生 育制 度 上 ,新 婚 姻 法 仍 旧存 在 一 定 弊端 ,并 没 有对 生 育 制度 进 行 设 立 ,更 没 有对 夫 妻 之 间所 共 同拥有 的生 育 权 的相 关问题作 出具体规定。作 为我 国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 同时也是 婚姻 的重要 内容。所 以,需要将其调整至新的婚姻法房 中。而 现代 科 学技 术 的发 展也 催 生 了一 些试 管婴 儿 和胚 胎移 植 等行 为 , 婚姻 法 也 应 对其 作 出相 应 的规 定 。对 于 夫 妻 双方 中任 意 一方 故 意和他人通奸怀孕或受精生育等行为,受害方理应有权提起诉 讼 ,以使 受 害者人 身权 利得 到保 护 。 四、结束语 可见 ,德治和法治 的结合、离婚内容的充实以及对婚姻家 庭违法行为的遏制等行为都是新婚姻法 的基本特点。新婚姻法 不仅 在 立 法 模 式 和立 法 技 术上 有 了显 著进 步 ,其 在 对 个 人财 产 权利 的保 护 方 面 ,也 体 现 出 了一 定 的进 步性 。尽 管如 此 ,也 不 能忽略其存在的弊端 ,夫妻财产制度和生育制度 的不足都是新 婚姻 法所 体 现出来 的 弊端 ,尚待 改进 。 参考 文献 :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近年来,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新婚姻法对于保障婚姻自由、平等,以及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然而,该法律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我们深入探讨。

我们来看新婚姻法的进步方面。

新婚姻法突破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倡导婚姻自由、平等。

例如,法律取消了之前对结婚年龄的限制,规定男女双方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就可以结婚,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年轻人的婚姻权利。

新婚姻法还扩大了婚姻登记的适用范围,将涉外婚姻和不同民族之间的婚姻也纳入其中,这有利于加强婚姻登记的规范性和法律约束力。

新婚姻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例如,法律强化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新婚姻法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这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

新婚姻法还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这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

在严格界定婚姻无效情形方面,新婚姻法也有所成就。

针对以往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新婚姻法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近亲结婚、结婚未经登记等。

这一变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使得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更加明确和规范。

然而,新婚姻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该法律过度追求形式正义,而忽视了实际情况。

例如,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新婚姻法虽然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对于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具体操作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中的混乱和争议。

法律在规定离婚程序时,也过于繁琐和形式化,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负担。

新婚姻法的法律可操作性不足,存在执行难等问题。

虽然法律明确了一些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配套措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例如,在认定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时,由于缺乏具体的标准和实践经验,法院可能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新婚姻法缺乏有效的婚姻教育,导致婚姻观念落后。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浅谈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作者:王一如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4期摘要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婚姻制度,同时也丰富了当代婚姻法制度的内容。

体现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度的立法思想。

新婚姻法不仅适应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而且在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关系中,也起到规范和调整的作用。

但是,该法律从总体上来看,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而2011年8月13日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纷纷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

所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的制度,探讨和继续研究就显得十分的必要。

本文将针对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来论述这项法律的发展和不足。

关键词新婚姻法新婚姻法解释三进步作者简介:王一如,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我国新婚姻法是于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中通过的,并在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婚姻法在坚持原有的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对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重婚,以及夫妻财产制、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等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规定。

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这一关系全民切身利益和千万家庭幸福的基本法律,具有可操作性,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对于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将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新婚姻法的基本特点(一)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建设最好的发展方向是德治与法治结合在一起婚姻法在道德理论中是一项道德理论性很强的一项法律。

新婚姻法添设了夫妻双方应该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夫妻间要相互忠诚和相互尊重。

同时婚姻法还比较注重婚姻自由平等,和保护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的内容中还包括实行计划生育等一系列的原则。

(二)新婚姻法也充实了离婚程序的内容从中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效力以及一方个人所有财产和双方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增加了关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制度的规定。

这就使得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2021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完善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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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完善范文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来说,缺少法定婚姻形式要件的一种婚姻形式。

例如,未婚男女在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且相互承认夫妻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事实婚姻有别于事实重婚,前者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部是未婚男女。

事实重婚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人是已婚则构成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违背。

二是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均是以共同生活为终身目标,这是事实婚姻与通奸等男女不正当关系的本质区别。

三是事实婚姻双方的同居关系得到当事人的承认与社会的认可,这与一些婚外情等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本质差别。

四是未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是法定婚姻在法律要件上的一个缺失。

事实婚姻这种特殊的婚姻存在形式在我国普遍存在,而且有增长的势头。

长此以往,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加以规范,则会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及青少年的爱情观造成巨大影响,不利于保护事实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在《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对事实婚姻的性质、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权益保护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但通过近年出现的案例来看,事实婚姻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待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一)事实婚姻法律概念模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指出“事实婚姻”的概念,只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事实婚姻定义为“未婚男女双方,在未取得结婚登记证之前,按照正常夫妻的生活方式生活,不但双方当事人承认夫妻关系,也同时得到社会认可的婚姻模式。

这种法律概念的模糊,不但给司法处理带来不便,更无法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法律认定条件苛刻,无法行使双方当事人权利 在事实婚姻被法律具体认定时,法律也是持有选择性认可的态度,即双方当事人只有在向法院起诉且在双方提出分手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唯一标准,只有全部满足以上条件方可能得到婚姻法的保护。

试论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试论我国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
和不竭前进动力 。
根植 于 民众对 于法律 的信仰 J 。法 治教 育 的核心 就是 法治 信仰 。十八届 四中全会强调“ 使全 体人 民都 成为社会 主义法 治的忠实崇 尚者 、 自觉遵 守者 、 坚定 捍卫 者” , 也就 是要 让人
民真正树立起法治信仰 。 全 国上下深入 开展法治 宣传 教育 , 以更加 “ 走心 ” 的方式 大力弘扬宪法 和法 律精神 , 在全 社会播 撒法 治 的“ 种 子” J 。
完善我 国法律体 系提 出建议 。
【 关键词】 新婚姻法; 无效婚姻 ; 财产分割; 人身权利 【 作者简介 】 雷鸣 , 女, 佳木斯 大学人 文学院学生


引 言
为进行保 护 , 我 国的新婚姻法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 我国新婚姻法的特点 ( 一) 实现 了德 治与法治 的结合 。婚 姻关 系 的确定 既需
报 , 2 0 1 0—1 1 —1 9
紧跟时代发展和人 民需 求 , 创新 教育 方法 和宣 传模 式 , 才能 发挥法治教育实效 , 夯实法治 中国的思想 根基 。一 是运用互 联 网广泛 开展 法 治教 育 。要 充 分 发挥 互 联 网大 数据 、 大速 率、 大范围的优势 , 采取开设法律 知识博 客 、 建 立微信 公众号 等方式宣传法律精 神 , 培养法律 意识 。二是 依托说 法节 目创 新开展法治教 育。要支持 和鼓励 媒体 通过拍摄 普法栏 目剧 、 录制法治对话 节 目向人 民群众 普及。 比如对党 员领导 干部 , 可 以采取
现, 同 时也 是 扩 宽 司法 途 径 的有 效 措 施 。通 过 实 现 德 治 与 法 治的结合 , 能够对 于原 有的婚 姻 自由、 生育制 度进 行有 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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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目录摘要 (3)关键词 (3)Abstract (4)Keywords (4)前言 (5)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6)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 (6)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6)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 (6)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6)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 (6)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 (6)2 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7)2.1 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7)2.2 技术上的进步 (7)2.3 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7)3 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8)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8)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8)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8)4 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10)4.1、酝酿准备时间长 (10)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10)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10)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11)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11)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摘要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

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这些研究既有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

新《婚姻法》的出台无疑又是立法学界的又一大突出贡献。

应该说新《婚姻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

不过,从立法学的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实际来看,不少规定仍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缺陷,尚不够科学。

关键词:新婚姻法;里程碑;完善;缺陷The defects and improve the ne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Abstractin 1950, marriage law and the law enacted in 1980, is an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new China's marriage law path forward.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combining theory and practice, in order to further improve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law under China law society,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for all research work in recent years.These studies, macro, in view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construction global, there is also a micro, in the light of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in the field of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the specific legalissues.The new "marriage law" has no doubt and legislation of yet another outstanding contributions.Should say the new "marriage law" changes and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adapted to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in our country, in line with the market economy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new marriage relationship;Is also a result of perfecting law system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However, from the Angle of legislation science and to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many regulations still flawed to some extent, it is not enough science.Key words: the new marriage law;Milestone.Perfect;defects前言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需要完善与发展,这已是法学界多年的呼声,并且已经提出不少具体建议。

探求这种呼声的起因,关键在于我国几十年来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伦理道德、妇女地位、生活方式以及家庭结构等各方面发生巨大变化所致。

第1章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1.1 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原婚姻法在立法的角度上看,存在下列问题: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旧《婚姻法》从立法原则到具体的条款,都存在着抽象和笼统的现象。

宽泛的纲领性规定使得新婚姻法失去了作为婚姻家庭关系[1] 中个体行为的指南的作用,模糊具有伸缩性的条款使得原婚姻法在立法之初,处理婚姻关系中的问题面面俱到,但是,落实到具体问题上的操作时确显得空洞无据,可操作性差。

由此,真正的实体性法律精神难于落实,权利得不到保障,义务不能履行,法律秩序的约束机制流于法条形式,其实质要求在实践与生活中被曲解,应发挥出来的作用与效果无从映现。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题。

旧婚姻法颁布以来,伴随这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推进,民法通则、继承法、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行,都有对婚姻法内容的涉及,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在原《婚姻法》中找不到相应的立法依据,同时部分法律存在相同行为的具体规定互相冲突。

立法上的不同步导致许多问题没有统一准据,婚姻法体系显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

1.2 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原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

例如:有关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种类、亲属范围、亲等计算等基本性亲属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和保护制度,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婚姻无效机制,对离婚中有过错责任一方的处理,违法婚姻的矫正及其财产、子女问题,违法离婚问题,家庭成员间一般性虐待、遗弃行为的法律救治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在立法初期存在,而且在将来的很长时间都是经常发生和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特别容易引起纠纷,激化矛盾,但在原婚姻法上一直没有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和处理,引发众多社会问题。

1.2.2 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社会蓬勃发展,突飞猛进。

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的背景发生了变化,使得旧婚姻法在一些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或不足。

例如: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的不断改进,现在社会的家庭财产关系日益的多元化和复杂化。

家庭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日显突出。

其中,夫妻财产制完全突破和超越了传统及既定法定模式,在性质、种类、范围、形式及操作运行等方面都发生着巨变。

针对一国两制后的香港、澳门的婚姻制度和大陆的区别;现代社会滋生的“试婚”;早婚早恋;未婚同居等等问题;第2章新婚姻法进步之处2.1、立法模式上的进步我国在传统的立法中,对亲属的财政并无特别重视,表明其有时代局限性。

在新婚姻法里有私法设立,也就是不可因为夫妻的关系而对财产进行归属权[2] 的改变,没有人可以对对方利益进行占有回。

在现有的婚姻法中不再对身份进行过度重视,而更加保护有独立人格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该法中所采取的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的为共同所有,其中明确了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二人给予共同管理、处理和收益。

在旧的婚姻法中,在财产制的规定中太过简约,没有对时间、范围以及效力进行明确规定。

新婚姻法在财产制上主要为法定财产,而约定财产作为辅助,这一举措,具有时代性的特色。

2.2、技术上的进步传统的婚姻法中,很多规定都比较原则化和抽象化,不能对社会法制和法律的自身价值进行满足。

在新婚姻法中,在立法方面向民法方面倾向,并在粗放型到细密型进行转变,有更高的科学性。

而且新婚姻法在语言方面,具有规范性和通俗易懂的特点,内容条理清楚,并对家庭内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有相应的完善。

该法律与其他法律都要对反面保障反面结合以及正面规范,其重要的要素为:处理、制裁和假定。

并给予系统化和完整化的完善。

新婚姻法有三个反面的责任体系。

在婚姻制度的对应下,对违反婚姻的无效进行明确规定,并对离婚损害给予赔偿制度。

在亲属财产权上相对应,有侵犯财产权方面民事的责任制度。

建立新婚姻法的法律责任机制,可对人们进行消极行为的约束和禁止,对积极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激励,使法律制度得到体系方面的健全和保障。

2.3、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在对婚姻家庭事务中婚姻法的解释[3],法律方面有明确规定,使其在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在个人财产上有更高的保护,使权利意识和个人的独立意识都得到增强,包括父母给子女买房的房产归属问题,准确定位为婚前的房产归属,这些都对个人的财产权利得到相应的保护和提高闻。

很多父母给子女买房,都花尽毕生积蓄,可是年轻人在婚姻生活中,由于不确定性以及动机不纯的婚姻,会因为房产的归属,而影响到双方感情,还会对家庭财产问题给予直接伤害,因此对其对自家财产都较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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