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社区继承法公证讲座(2篇)

第1篇一、讲座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日益增多,家庭财产的继承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帮助社区居民更好地了解继承法的相关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预防和解决继承纠纷,我们特举办本次社区继承法公证讲座。
希望通过本次讲座,能够帮助居民朋友们了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程序、继承份额分配等相关知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二、讲座内容一、继承法概述1. 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原则等。
二、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 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 继承顺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三、继承份额分配1. 法定继承份额:子女、父母、配偶各占一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各占四分之一。
2. 遗嘱继承份额:按照遗嘱规定分配。
四、继承程序1. 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死亡为继承开始。
2. 继承申报:继承人应当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申报继承。
3. 继承财产调查:人民法院受理继承案件后,应当对遗产进行调查,查明遗产情况。
4. 继承财产分配:继承财产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五、继承纠纷的解决1. 调解: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2. 诉讼: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公证在继承中的作用1. 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可以证明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份额等,确保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预防纠纷:公证可以明确遗产继承关系,避免继承纠纷的发生。
3. 便利继承:公证可以简化继承程序,提高继承效率。
三、讲座意义1. 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通过本次讲座,使居民了解继承法的基本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促进家庭和谐:了解继承法知识,有助于预防和解决家庭继承纠纷,促进家庭和谐。
五章3婚姻与继承

(二)遗嘱旳有效条件
在我国,遗嘱必须符合继承法要求旳下列条件, 才具有法律效力: ►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旳真实意思表达。 ► 3、遗嘱旳内容必须符正当律和社会道德。 ► 4、遗嘱必须具有一定旳形式。
在我国,继承法要求旳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
(二)法定继承人旳范围
► 法定继承人旳范围,是指按照法律要求哪些人 可享有继承权,可作为遗产旳继承人。涉及:
► 1、配偶 ► 2、子女 ► 3、父母 ► 4、弟兄姐妹 ► 5、祖父母、外祖父母 ►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旳丧
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三)法定继承人旳顺序
►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步,
►继承权旳丧失,是指本应有继承权旳人因为 法定原因而被取消继承权。
(三)遗产旳分割
► 遗产分割必须首先拟定遗产旳范围
► 有正当有效遗嘱旳,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处理遗产。 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 同一顺序旳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应该均等 分配遗产数额。缺乏劳动能力旳、对被继承人尽了 主要扶养义务旳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旳,分配遗产时 应该不分或者少分。
四、遗产旳处理
(一)继承旳开始和根据
► 《继承法》第2条要求:“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 始。” 被继承人死亡涉及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接理;有遗嘱旳按照遗 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旳按照扶养 协议办理。
(二)继承旳接受、放弃和丧失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旳,应该在遗 产处理前作出放弃遗产旳表达,没有表达旳, 视为接受继承。
婚姻家庭继承法ppt课件

6、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哪种说法是 对此规定的正确理解?
A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利平等 B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 C夫妻非因日常生活或者因重要事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须与对方协商 D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因重要事项而处理共同财产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7、田某1988年从部队转业,半年后与李某结婚,结婚时李某购置了一套家具。
丙,两人相恋。但丙嫌弃甲老迈,不愿与甲共同生活,要求乙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请问, 若乙要求与甲解除收养关系,而甲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甲有权请求乙给付哪些费用? A甲的生活费 B乙受扶养期间的生活费 C乙受扶养期间的教育费 D精神损害赔偿 5、1998年,周玲收养了李波(4岁),一直共同生活,周玲于2002年因病去世,2003年, 李波的生父母也相继去世。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周玲去世后,李波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李波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D李波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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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甲隐瞒自己曾经离婚的事实,骗取乙的爱情,与乙于2004年举行教堂婚礼,
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乙发现实情,遂不愿与甲共同生活。以下说法哪些正
确?
A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离婚
B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6、继承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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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本

2024年继承法讲稿范本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介绍____年继承法的内容。
继承法作为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们的国家一直致力于发展健全的法律体系,以确保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不断完善继承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公正和便利的继承渠道。
____年继承法是在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核心原则____年继承法的核心原则是平等、公正和便利。
作为一项涉及到人民权益的法律,平等是继承法的基石。
不论性别、年龄、职业、地区、种族等身份差异,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继承的权利。
公正是继承法的目标,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和实现。
便利是继承法的导向,通过简化继承程序、减少继承税等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继承途径。
二、继承范围的调整继承范围的调整是____年继承法的一大亮点。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对继承范围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人的界定:____年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继承人的界定,除了直系亲属、配偶和法定继承人外,还可以根据遗产人的意愿确定指定继承人。
2. 遗嘱继承的优化:为了鼓励公民制定合法有效的遗嘱,____年继承法对遗嘱继承进行了一系列优化措施,包括减少遗嘱认证程序、简化遗嘱的形式要求等。
3. 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香港地区的继承问题:____年继承法还特别关注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香港地区的继承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合理化建议,以促进两地继承制度的融合和发展。
三、继承程序的简化____年继承法秉持便利原则,对继承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简化措施,以提高人民群众继承的便利性和效率。
具体的简化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登记的简化:继承登记是继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____年继承法明确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继承登记的要求,简化登记程序,为公民提供更加方便的继承途径。
继承案件法律讲法讲情(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案件,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权益关系。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充分考虑家庭伦理、道德情感等因素。
本文将从法律和情感两个方面对继承案件进行讲解。
二、继承案件的法律规定1.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应当确保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继承过程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或欺诈。
2. 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人是指按照遗嘱继承的人。
3. 继承顺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4. 继承份额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继承份额。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份额由遗嘱规定。
5. 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继承过程中,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优先效力。
三、继承案件的情感因素1. 家庭伦理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家庭伦理。
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友情、爱情等因素对继承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影响。
在法律框架内,尊重家庭伦理,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2. 道德情感继承案件往往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道德情感。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道德情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道德情感因素:(1)孝顺:在继承案件中,孝顺的子女往往更容易获得更多的遗产份额。
(2)感恩: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感恩之情,对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更多义务的人给予适当的照顾。
(3)关爱:在继承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爱之情,尽量化解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2023年继承法讲稿范文

2023年继承法讲稿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2023年继承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意识觉醒,继承问题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我们国家将于2023年颁布新的继承法,以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就新的继承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进行介绍。
首先,2023年的新继承法将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公正。
传统上,继承往往偏向优先继承男性后代,这不仅不公平,也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
新的继承法将会在法律层面上确保男女平等的权益。
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在继承财产时将享有同样的权利。
这一举措将有效减少家庭内部的争执和纷争,也有助于改变传统的家族结构观念,让每个家庭成员能够充分享有继承财产的权益。
其次,新继承法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继承权益。
在传统观念中,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往往容易受到歧视和剥夺。
新的继承法将会特别加强对这些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继承财产。
例如,在继承争议中,法庭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监护人,以保护弱势群体的继承权益。
这一举措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和保护,也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和发展。
第三,新继承法将会对遗嘱继承进行规范和完善。
遗嘱继承是一种自由自治的方式,让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分配财产。
然而,在实践中,遗嘱继承常常存在纠纷和争议。
新的继承法将加强对遗嘱继承的监管,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例如,新继承法将规定遗嘱的起草条件,要求起草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清醒的认知能力,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
此外,新继承法还将规定遗嘱的修正和废止程序,以避免遗嘱的滥用和误解。
这一举措将进一步保护个人的遗产权益,减少争执和纷争。
最后,新继承法将加大对违法继承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一些人利用法律漏洞或滥用权力来侵占他人的继承财产。
新的继承法将对这些违法继承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并加大对继承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力度。
民法典继承篇讲课稿范文

民法典继承篇讲课稿范文各位同学,今天我们来继续学习民法典中的继承篇。
继承是指在个体死亡后,其财产、债权和债务的转移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
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个体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其财产将依法按照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和继承人的身份进行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顺序按照近亲优先的原则,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依次继承。
而继承份额则是按照继承人的身份和关系确定,如配偶继承一定比例,子女平均继承等。
此外,法定继承还存在着公平调节机制,以保护弱势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谈一谈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个体在生前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的方式。
遗嘱可以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三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遗嘱继承的基本原则是尊重个体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求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如果遗嘱存在违法情形或者被认为是伪造、篡改的,那么将会被无效。
此外,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存在着继承债务和债权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继承了个体的全部财产,同时也要承担个体生前的所有债务。
而对于个体遗留下来的债权,继承人同样享有。
继承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其目的是维护个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理解继承的相关规定,以便在实践中能够正确处理继承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继承是在个体死亡后处理财产、债权和债务转移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通过对继承制度的学习,我们将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其中的规则,为个体的继承问题提供正确的解决方案。
谢谢大家!。
婚姻家庭继承法员工培训讲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员工培训讲稿讲稿演示PPT地址:各位同事大家好。
今天作为我们章宏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顾问的一部分,由我来跟大家讲一讲婚姻法和继承法。
首先作个自我介绍,我是陈鸣飞,上海绿城日常的法律工作主要都是由我在做,以前和大家主要是文件往来,今天有幸面对面坐在一起,还请大家多多包涵。
等下就主题讲完的话如果还有时间,还可以就日常工作方面,主要是合同审核方面,作一些交流,讲讲你们工作要求,我们法律服务怎么能又快又好地和你们的工作衔接,这是下一个话题,我们暂时放在一边,迟早有机会沟通。
今天的主题是婚姻法和继承法,和工作好像关系不大,和个人生活和家庭的关联性更强一些,但是这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可能谁都想要知道一些,比如说,前几个月,别墅的一位业主太太拿了一份法院的调查令来,说正在打离婚官司,要公司提供购房款的来源情况。
这就不免让人多想:他们的婚姻出了什么问题、这套别墅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能离成吗、以后这套别墅会怎么处理,等等,这一类的问题。
今天谈到的问题就是围绕这些热点展开,由于只有两个小时,我只能讲一些热点,而且太常识的东西不讲,比如结婚一定要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吗?--因为挑战常识需要勇气,讨论下去也太艰深。
--同性婚姻的问题谁在讨论?比如李银河这样的性别问题、社会问题专家,我们只有看热闹的份。
今天我讲的内容,我将会整理出文字版本发布到我的博客上,微博上发链接。
希望大家关注我的微博,新浪微博首页上输"陈鸣飞律师"第一个就是,相互关注了微博,以后有什么法律问题就可以很方便地沟通。
我们的话题将从结婚开始,到夫妻财产制,再到离婚,最后到继承。
整个过程我希望不会出现太明显地分界线,就像是在讲一个故事似的。
说到讲故事,让我想到了冯导,就是冯小刚,和他的电影《非诚勿扰》。
一、婚姻家庭法(一)结婚1、同居关系处理冯小刚的电影非诚勿扰第一部和第二部大家都看过吧?拍了第一部,火了,接着又拍第二部,第二部主要讲秦奋和梁笑笑在试婚,最后又出现一段话:"据知情人说,秦奋和笑笑正式结婚是在2030年,那一年秦先生已经七十岁了,这期间还发生过许多阴差阳错的事,我们以后再表"~看来冯小刚还准备拍不少续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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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一、夫妻财产我国在夫妻财产方面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的形式..就其适用来看;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如果对财产有约定就按照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可以约定为夫妻各自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也就是夫妻共同所有制..如果想以约定的形式来处理夫妻财产;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可以对他们的财产做出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签订;不能由他人代签..2、可以在结婚前就约定;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约定..3、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约定;内容明确而且双方一致认可的;也可以认定为有效..如果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就实行夫妻共同所有制..但是这里的共同指的是结婚以后所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有;标志就是结婚登记的日期..概括的说;就是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但这里还存在例外:比如说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再比如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都归个人所有..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就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子;如果是在结婚前买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结婚后买的就是共同财产;除非能举出相反的证据..举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有一对夫妻在结婚登记之前男方的母亲送给他一套商品房..双方在离婚时对这套房屋的归属产生分歧..女方认为虽然是婚前赠与;但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所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男方认为房子是母亲赠与自己的;所以应属个人财产..从上面对我国法律的介绍可以看出来;如果女方不能证明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夫妻双方所有的话;赠与房产就应归男方单独所有;女方无权分割..二、离婚时的相关纠纷1、婚姻关系终止的形式夫妻双方如果想终止婚姻关系;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就离婚的意向、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都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形式..但是夫妻双方对上述三项中的任何一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都不能协议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争议问题做出判决;才能合法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法院遵守的是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同时也反对轻率离婚..因此离婚自由是一种受限制的自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种破裂必须达到彻底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那么在现实当中;存在着一方坚决提出离婚;另一方坚决不离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必须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或者有恶习屡教不改等法定情况的;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这时法院的目的是为离婚双方提供对婚姻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与机会;第一次离婚诉讼的原告方在6个月之内没有新情况和新理由;不得再次提起诉讼..如果6个月之后原告仍然坚持离婚诉讼至法院;尽管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但是这时法院考虑到原告再次起诉的决心以及时隔半年的冷静期;就会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实践中通常就会判令解除婚姻关系;这可以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一般性规则..2、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也就是说;从结婚至离婚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还是以共同名义借的债务;只要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担的;都视为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那么;与此相对应的是;一方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就是个人债务;由个人进行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了..如果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也就是实行AA制;在这种情况之下以一方的名义对外所借的债务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能以夫妻之间存在约定为名拒绝偿还所借债务;除非他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债权人在借钱时对此财产约定已经知晓..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之间借财产约定为名逃避债务..举个案例来说明:毕某与刘某婚后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服装生意..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刘某开始担心风险太大;遂与丈夫约定;毕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的共同存款全由刘某掌握..之后;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还款;但毕某都说无力偿还;后杨某听说刘某有存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毕某以自己与妻子有约定为由主张这笔债务与妻子无关..最终法院认定这笔债务应该由家庭共同财产来偿还..因此在夫妻债务的问题上应把握一个总的原则;只要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都应该属于共同债务..3、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止是婚姻法的总原则;也贯穿在整个法律条文中..主要表现在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上..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在怀孕和生育期间身体上和精神上都需要特别照顾和安慰;需要男方的主动配合和支持;以利于婴儿的哺育和女方身体的恢复..此时法律对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暂时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这里离婚请求权限制的主体只能是男方;即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或双方自愿离婚的;不受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如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然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男方提出离婚是因为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紧迫的事由;男方坚持要求离婚;如不及时受理;会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此时;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仍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处理..4、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作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凡是对方犯有上述过错;相对方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这种损害赔偿仅限于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比如说;男方在外面包二奶;女方还想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但同时又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向法院提出要求男方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这种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无过错方在离婚的同时要求赔偿;也存在较大困难;主要是取证难..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以重婚、虐待、遗弃要求赔偿的情形很少见;多数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但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时间、地点提供确凿证据..家庭暴力的;除个别无过错方事发当时留下视听资料如照片、录像外;大多在事发当时不愿让外人知道家中发生的“难堪事”;当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无过错方大多需要现收集证据;且即使有现场目击者;也因某种原因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因此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受损害方应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保存证据;从而使自己掌握主动权..继承法一、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是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三大类:公民个人所有财产、公民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以及其他合法财产..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类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由继承人继承:1、共有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继承..比如说父亲死了母亲还在;子女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有的甚至将全部的家产当成其父亲一人的遗产进行分割;这种做法就侵犯了母亲的财产所有权..在分割财产时要先将财产分为两半;一半是母亲的个人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由母亲和子女共同继承..2、不合法的财产不能继承..如果是非法所得的财产;比如通过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所得的手段所获得的财产;或者是法律不允许公民持有的财产;比如毒品、假币等;都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3、公民生前所拥有的财产不能称之为遗产..遗产生效的时间是以公民的死亡为标志的;实践中有的子女在父母还活着的时候就吵着要分“遗产”;也有的在父母住院期间就私下将父母的财产分割了;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4、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债务也属于遗产的范围;由继承人限定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不光要接受死者的财产;同时还要对死者遗留的债务进行清偿..但这种清偿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的;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无需继承人继续偿还;除非继承人自己愿意..二、继承的顺序我国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继承..1、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立遗嘱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自己的财产任意处分..那么合格的遗嘱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最起码得是年满16周岁的、精神健全的成年人;2遗嘱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4遗嘱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下列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除自书遗嘱外;代书、录音以及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注明年、月、日..如果立遗嘱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冲突;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2、如果没有遗嘱;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三、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某些继承人可以多分、少分或不分的特殊情况..1、总的原则是继承份额均等..尤其应注意的是男女之间平等..无论继承人是儿子还是女儿;是待嫁女还是出嫁女;在法律上均视为平等的个体..2、特殊情况之下可以予以特殊照顾..1生活确有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该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是这里只能是“可以”多分;而不是一定多分;要视具体情况予以判定..3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认定继承人是否尽到抚养义务时;应当由所有继承人一致同意;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如果多数继承人意见一致;持反对意见的人可以到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四、房屋继承房屋作为重要的生活资料;如何继承是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当所有权人去世之后;继承人如果想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2、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具备以上两个证明后;法定继承人再带着本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即可..3、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这些材料都开完以后;继承人拿着这些证明办理房产公证;再拿着公证去办理房产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