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完整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2.1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8.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释义见8.2);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8.11)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单文档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单文档

202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单文档CONTRACT TEMPLATE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财产保险单保险单号次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

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保险期限:个月自至中午12时正│├──────────────────────────────────┤│保险财产地址:│├──────────────────────────────────┤│备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日期于财产保险条款一、保险财产范围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二、特约保险财产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的人员。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内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内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内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

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保险人按承保险不分不担当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动车过程中,因以下缘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难〔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准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局部负责赔偿。

第八条车内人员责任保险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内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范本4篇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范本4篇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范本4篇篇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险人”)乙方: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保险人”)鉴于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企业财产保险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并承诺已经支付相应的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标的1.1 被保险人的企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房、生产设备、原材料、存货、以及其他相关财产。

第二条保险金额2.1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条保险期间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保险费用4.1 被保险人应在签署本合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支付全额保险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金额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通报,并补缴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五条保险责任5.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企业财产遭受以下保险事故之一,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金额进行赔偿:(1)火灾爆炸;(2)水渍潮湿;(3)盗窃抢劫;(4)恶性破坏。

第六条免责条款6.1 以下情况下,保险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对财产进行合理保护措施。

第七条索赔程序7.1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相关索赔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前后照片、损失清单、报警记录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保险金的支付8.1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完整索赔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九条合同终止9.1 本保险合同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条其他事项10.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有车辆维修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车辆装配、维修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围从事车辆维修过程中,由于发生以下意外事故,造成承修车辆损坏、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承修车辆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或坠落。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成心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暴风、暴雨、雷击、龙卷风、突发性地陷自然灾害;〔七〕空中运行物的坠落;〔八〕由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发生火灾、爆炸涉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涉及他处的责任。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当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承修车辆的失窃;〔七〕酒后驾驶、由非正式质检资格人员试车造成的损失和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火灾;〔八〕试车时,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维修车辆本身的缺陷、锈蚀、自然磨损及轮胎自身爆裂;〔十〕保险责任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以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未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

诉讼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上述申请而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责任限额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为申请保全金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为准。

保险期间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本保险合同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完整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订:
甲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乙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保险人”)
鉴于甲方是一家具有相关许可的保险公司,愿意为乙方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
1.1 本保险合同涵盖对乙方财产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相关条款。

1.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乙方财产遭受意外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3 保险金额:本合同中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0%。

1.4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持续至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第二条保险责任
2.1 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雷击、地震、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盗窃、抢劫、抢夺等意外事件;以及其他合同中明确列出的风险。

2.2 乙方负责确保所投保的财产处于合适的保护措施下,减小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如乙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则保险公司有权对赔偿金额进行相应的扣减。

第三条保险赔偿
3.1 乙方遭受损失或损坏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的索赔材料。

3.2 保险公司收到乙方完整的索赔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和评估,并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将赔偿款项支付给乙方。

3.3 如乙方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进行解决。

第四条保险费与合同终止
4.1 乙方应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费率和缴费期限支付保险费。

4.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3 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应规定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合同解释与争议
5.1 本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3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放弃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
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保险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至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合同终止后,双方在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后即解除合同。

本合同的任何
修改、补充或放弃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保险合同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条件险的具体内容,请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附条
件条款》,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正文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