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专题研究》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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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专题研究》读书笔记

我所阅读的《行政法专题研究》,是由胡锦光教授主编的一本研究生教学指导用书,此书一共选择了十个专题研究,其中包括行政法导论、行政主体、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契约、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相当系统的介绍了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由于时间有限,对于此书中也只是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但是从中也吸取了不少知识让我受益颇多。接下来是我对本书知识点的简要整理:

本书第一章题目是行政法导论。是对于行政法一个综合的描述。书中首先介绍了分权制度与行政法。使我们了解到,行政法是分权制度与法治理念的产物,而分权制度与法治理念又是分权学说的产物。书中提到,分权制度就是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从书中的介绍当中我们得知那种能够创制规范的权力被称为是立法权,而行政权指的是执行规范的权力,司法权则是依据规范裁判纠纷的权力。行政法则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分立应运而生的。

接下来书中详细介绍了行政权与行政。首先对行政、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这三个名词进行了区分,从概念特点方面使我们对三者有了一个清晰而明确的认识。书中明确定义了行政,使我们能够较好的理解行政的含义,对于行政有了一个较为准确度认识。对于行政演变书中也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使我们了解到了行政的演变过程。

书中提到了行政法对于行政权的基本功能,其基本功能是在控制

行政权运行的同时,不否认行政法对于于行政权的一些其他功能,这些其他功能也就是保障和规范行政权运行的功能。从本书当中我们了解到了行政法对于行政权的基本功能主要是控制、规范和保障。而行政法的发展具有两大模式,这两大模式分别是是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这两大模式是基于法律传统,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的差异,形成的方面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行政法发展模式。表面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制是宪法和法律之治,但是实际上是这类型的国家是法官之治。在大陆法系国家,其行政法的基本特征是,拥有一套专门性的针对行政权的特殊法律规范,并且建立起了一套适用于这些特殊法律规范的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法院体系。而在介绍行政法体系时,我们得知行政法体系通常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大部分。在总论部分,主要阐述的是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与一般制度;而分论部分阐述的主要是针对一些具体的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行政法制度。从书中了解到行政法总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主要是行政法基本原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法。作者对于行政法的形式特点与渊源也做出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事实上,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典。然而在我们中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

我们知道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指导构成一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第一,行

政法治原则,此项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一个具体体现,其具体要求是依法设立行政组织、依法行政、行政诉讼以及法律责任;第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其基本要求主要是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第三,行政公开原则;第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原则。

在第一章的阅读中,使我了解到了关于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点概念和原则,为我们进一步学习行政法奠定了基础。

本书第二章对于行政主体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首先,书中讲解了国外的行政主体理论,对大陆法系的行政主体理论和英美法系的行政主体理论进行了一个详细的介绍,使我们了解了二者在行政主体理论方面的不同之处。行政法也是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的,行政法的演变与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趋势,主要包括警察国家与单一行政主体、行政国家和行政主体的数量膨胀、公共行政的扩张和行政主体的多元化。近年来,我国逐步兴起了市民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也出现了多元化。市民社会的发展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之一,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与政治环境的变化,使得80年代后我国民间组织得以快速的增长,并出现了增长高峰。而我国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其多元化的形式和途径主要由以下三种:a.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b.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国家行政职权;c.社会公共组织根据内部章程行使公共权力。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容:a.行政主体的界定:第一,行政主体只能是组织,而不是个人;第二,行政主体是实施国家行政权的组织;第三,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第四,必须

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b.行政主体的外延;c.行政主体的资格要件;d.行政主体责任。(2)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第一,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定为不明确;第二,行政主体概念内涵和外延之间存在矛盾;第三,行政主体的范围失之过窄。(3)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完善:首先要剥离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的关系;其次适应公共行政扩张的需要,扩大行政主体范围。

书中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首先我对行政立法有了一个较为系统的认识。行政立法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与法定程序而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不仅具有立法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还具有行政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依据行政立法的不同来源,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依据行政立法行使的主体不同:,它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而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而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也是很必要的,对于立法程序的监督既存在按照时间做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也存在基于监督制度作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的区分。

而通过对此书的阅读还是我了解到了一些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知识,它所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我们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分成三大类别,第一类是: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它们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类指的是,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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