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逮捕率之我见

合集下载

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困惑

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困惑

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困惑【题目】新刑诉法关于审查逮捕工作的研究【第一章】审查逮捕概述【2.1】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困惑【2.2】审查逮捕问题的原因探析【第三章】完善我国审查逮捕制度的路径【结语/参考文献】审查逮捕具体工作中的问题探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二章当前审查逮捕实务操作的困惑及原因探析第一节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存在的困惑2013 年上海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实施的当年,不捕率为13.3%,较上年同比上升3.4 个百分点。

其中,因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捕1518 人,同比增长46.1%,占不捕总数的38.6%,达成刑事和解153 人。

对10 名涉及无犯罪行为、正当防卫、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纠错不捕,彰显司法公正,新刑诉法实施后的效果明显。

但在华丽数据的背后,笔者于业务实践中仍发现当前审查逮捕工作面临的一些困惑。

一、逮捕条件的把握仍有待加强(一)社会危险性条件把握不够严谨2013 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不捕率的高峰出现在5 月和7 月,分别为14.5%和14%.但7 月之后呈下滑趋势,到12 月为12.2%.个别办案单位不捕率波动明显,高低之间相差4 倍之多。

不捕案件中,相对不捕占不捕总数的比例,1 月份为50.5%,上半年基本维持在40%以上,自8 月份起,数据下降比例明显,最低点是28.7%.反映出社会危险性条件把握前紧后松、时紧时松。

再以新刑诉法实施前后,某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相关数据为例:从上表数据看,新刑诉法实施后,不捕率虽然明显上升,但考虑到审查基数大幅下降,而2013 年不捕人数较2012 年略有增加,不捕率提高结果还难以充分说明问题,关键在于相对不捕人数占当年不捕总数的比例反而降低,可见逮捕必要性的把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乐观。

同时不捕率的提高也反映出公安机关对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把握与检察机关仍有偏差。

基层检察院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困境与对策探讨

基层检察院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困境与对策探讨

基层检察院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的困境与对策探讨摘要:每年约80%的轻缓刑刑事案件在基层检察院办理,因此基层检察院有更好的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土壤。

随着检察官制度改革,捕诉一体化,基层院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检察官是的地位凸显,但因为在思想认识、落实标准、机制保障等方面存在困境,导致该项政策没有在刑事司法中凸显更好的效果。

笔者试图从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少捕慎诉慎押”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规范指引,提升不捕不诉案件质效;三、多方协作,完善各项措施三个方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少捕慎诉慎押”、落实标准、制度保障“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贯彻实施以来,基层检察院积极转变司法观念,突出执法为民,在不捕率、不诉率、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高检院的工作报告到各省、市、区案件数据均可以看出审前羁押率有所下降。

但与轻刑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比率相比,我们任然有很长的路需要走。

分析基层检察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没有取得较好效果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1.羁押办案思想未破除。

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设计,但“够罪即捕、一押到底”的惯性办案思维,促成了“以捕代侦”“以押促侦”“以押便诉”的办案现实。

2019年我院的不捕率为11.9%;2020年不捕率为19.96%;2021年不捕率为30.7%。

从数据来看,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但从基层院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约80%占比来看,是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

2.便宜起诉思想未转变。

2019年至2021年捕诉一体化改革以来,我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平均办理审查逮捕、起诉案件量为200余件,检察官不愿、不想、不敢选择不起诉原因,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检察官不愿选择不起诉。

复杂的程序必然需要相应诉讼成本的投入,决定不起诉案件应该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刑或轻微刑案件,属于简案,按照繁简分流原则,应由20%的办案力量办理这80%的简案,但现实司法程序的拖累,不起诉案件甚至比繁案需要更多的精力,从现实出发,检察官更愿意选择起诉。

浅析刑事审查逮捕案件不捕率升高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刑事审查逮捕案件不捕率升高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刑事审查逮捕案件不捕率升高的原因及对策作者:方凡来源:《商情》2016年第44期【摘要】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部门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能,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作出了重大修改,如何准确、及时适用逮捕措施,既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避免浪费司法资源,是摆在侦查监督部门面前的一项新的课题。

近年来,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的不捕率略升高趋势,本文试以该现象为视角进行思考和分析,谨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审查逮捕案件不捕率升高的原因及对策一、不捕案件基本情况2015年,苏仙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提请逮捕案件314件401人,不捕80件108人,不捕案件和人数分别占受理总数的25.5%和26.9%,与2014年不捕数相比,分别增加2.5%与0.8%,不捕率略呈上升趋势。

其中,不构罪不捕7件7人,存疑不捕46件70人,无逮捕必要不捕27件31人,分别占不捕案件件数8.75%、57.5%、33.75%,存疑不捕占比将近60%。

二、不捕率升高的原因分析(一)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适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和对未成年人慎用逮捕措施。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笼统将“社会危险性”作为逮捕的适用条件,对其范围没有限定,案件承办人容易受惯性从重思维影响;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社会危险性具体化,明确为五种情形,减少了案件承办人扩大逮捕的适用范围,这是不捕率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应当”逮捕修改为“可以”逮捕。

同时,对于不能提供保证人、缴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么适用强制措施,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情况明确为可以监视居住,这就意味着这类情况最高只能适用监视居住,而不能转化为适用逮捕措施。

捕诉合一之我见

捕诉合一之我见

捕诉合一之我见摘要:近日来,“捕诉合一”(即同一承办人既负责案件的批捕又负责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的问题,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对捕诉合一赞同者有之,但反对者亦有之,更有学者发出“‘捕诉合一’的改革将是一条危险的抉择”的危言。

为了彻底打消这一顾虑,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入研究“捕诉合一”的内在价值及其重要意义,才能从理念上增强认同。

关键词:捕诉合一;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永恒价值追求,而实现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就是提高办案质量。

对于刑事案件而言,提高办案质量必须从源头上入手。

理论界有句名言,“古今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可见案件的侦查工作多么重要。

而且,经验也告诉我们,侦查工作往往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中外概莫如此。

滥用侦查权、侵犯人权、违法侦查取证等问题较为常见,严重影响到案件的质量,甚至会出现冤假错案。

因此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并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取证,对此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形成了共识。

一、“捕诉合一”的概念“捕诉合一”指的是将批捕权和起诉权归于一个检察官行使。

在“捕诉分离”的模式之下,批捕权由侦监科行使,公诉权由公诉科行使,批捕和公诉由不同部门的不同检察官分别承担。

而实行“捕诉合一”之后,这两个部门的职能将合并,一个案件的批捕和公诉由一个检察官来完成。

“捕诉合一”合的是人,合的不是程序,一个案件依然要经过批捕和公诉这两个工序,办案流程不变。

实行“捕诉合一”之后,对于嫌疑人和辩护律师而言,从形式上看,律师依然可以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两次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流程没有变化。

而事实上,就同一个案件而言,律师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面临的是同一个检察官。

“捕诉合一”模式下,在形式上依然是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两次审查,但是,是同一个检察官在审查。

与其他多数国家相比,其批捕权在法院,公诉权在检察院,逮捕和公诉的权力分别由两个不同的专门机关来行使,从而实现“捕诉分离”;在我国,批捕权和公诉权都在检察院,较之国外,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就是“捕诉合一”,批捕权和公诉权归于一个司法机关。

论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就业安置对策

论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就业安置对策

论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就业安置对策1. 引言1.1 犯罪问题的严重性犯罪问题的严重性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影响着个体和家庭的安全与幸福,也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构成威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化,涉及范围也越来越广泛,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伤害。

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法治基础,给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造成了很大压力。

犯罪问题的严重性还表现在其对经济的影响。

犯罪行为不仅会导致直接的物质损失,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损耗,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整体福祉。

特别是在一些重要领域,如金融、贸易等,犯罪活动更是对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构成了巨大威胁,甚至对国家的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解决犯罪问题、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安置服务,帮助那些曾经违法犯罪的人重新融入社会,走上正常的生活轨道。

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稳定和繁荣的社会。

1.2 就业安置对策的重要性在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过程中,就业安置对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业安置对策可以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找到合适的工作,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从而减少再次犯罪的动机。

就业安置对策可以提升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并遵守法律法规。

就业安置对策还可以改善罪犯的经济状况,减少他们因经济困难而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积极的生活选择。

就业安置对策不仅可以有效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还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我们应该重视就业安置对策,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罪犯提供更多融入社会的机会和支持,共同努力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2. 正文2.1 加强监管与教育加强监管与教育是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关键一环。

监管是确保罪犯遵守法律的有效手段。

要想有效降低再次违法犯罪率,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监管体系,确保罪犯离监后能够被有效监控和约束,不再犯罪。

逮捕论文: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

逮捕论文: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

逮捕论文: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摘要:我国审查逮捕程序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错捕和不当逮捕比例过高,这主要是由于侦查机关没有对逮捕的全部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客体化造成的。

调整批捕权的职权配置,将其交给法院行使,并不能达成以审查逮捕的正当程序控制逮捕的目标。

我们应当以树立检察官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裁判者角色为核心,维系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构造,强化对逮捕全部条件的审查,改进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工作机制,创造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审查逮捕程序中发挥作用的条件,推行不捕理由双重说明机制,进而强化侦查机关对逮捕条件的证明责任,以实现审查逮捕程序的正当化,达到防止错捕、减少不当逮捕,并为公诉程序、审判程序纵深改革创造条件的目的。

关键词:逮捕;程序;正当化;改革法律设置逮捕条件和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逮捕的实体条件和程序防止出现错捕和不当逮捕。

错捕是指逮捕没有犯罪行为的人。

不当逮捕是指被逮捕的人虽然有犯罪行为,但是其所涉嫌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

近十年来我国平均接近90%的批捕率和逐年递增的轻缓判决率表明,我国的审查逮捕程序是没有完成防止错捕和不当逮捕的使命的。

这不但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增大了羁押场所的压力,增加了刑事司法成本。

并且,由于实践中检察机关基本上对只要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都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在批准逮捕之后往往没有继续进行实质性的侦查工作,收集原本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就应当提供的关于逮捕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的证据,关于逮捕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的证据在审查起诉时可以作为酌定不起诉和提出量刑建议的根据,在审判时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致使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都因缺乏量刑证据支撑而举步维艰。

可见,审查逮捕程序既与被追诉人的人权密切相关,又是纵深推动刑事司法改革的瓶颈问题。

我们必须对现行的审查逮捕程序进行本文首先运用近十余年的统计数据,对我国逮捕质量的状况进行分析,指出错捕、不当逮捕比例过高是我国逮捕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运行中的矛盾及其化解

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运行中的矛盾及其化解作者:叶惠琴张洋陈中丁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1年第06期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逮捕率逐年下降,但同时也暴露出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的三大矛盾:低逮捕率与高再犯率之间的矛盾、对危险性评估的实质化需求与形式化现实之间的矛盾、保护未成年人目的与特殊程序虚置之间的矛盾。

出现这三大矛盾的原因在于,单纯以考核指标引导审查逮捕,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且既有配套措施在实践运行中效用不大。

为化解上述矛盾,必须在坚持“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同时,完善程序保障措施。

关键词:审查逮捕逮捕率社会危险性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在国内外均提倡对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尽量采取非羁押措施的背景之下,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的逮捕率[1]也在逐年下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2014-2019)》显示,2014-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平均逮捕率分别为73.34%、70.59%、68.34%、66.41%、65.87%、65.57%。

在某些地区,逮捕率下降更为明显,以笔者调研的C市为例[2],2016年至2020年全市该数据为65.67%、59.94%、60.10%、45.20%、51.92%。

[3]在获得可喜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的三大矛盾:低逮捕率与高再犯率[4]之间的矛盾、对危险性评估的实质化需求与形式化现实之间的矛盾、保护未成年人目的与特殊程序虚置之间的矛盾。

为此,笔者深入考察C市N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的运行现状,分析上述矛盾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贡献绵力。

一、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制度运行的三大矛盾(一)矛盾一:低逮捕率与高再犯率所谓低逮捕率与高再犯率之间的矛盾是指,虽然未成年人逮捕率下降,但是與此同时再犯率上升,两者呈负相关。

就C市N区检察院而言,近六年中逮捕率最高值与最低值之差值逾45%。

刑事诉讼中羁押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减少羁押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刑事诉讼中羁押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减少羁押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提要:刑事诉讼中羁押率高是我国司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其中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存在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原因,本文将对其中的原因作出系统的分析。

并对减少羁押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羁押;羁押率高;应对措施一、刑事羁押的概念刑事羁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羁押的本意是指“拘留,拘押”,就是指以强制力将其对象限制在一定的活动范围之内[1]。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刑事诉讼中羁押与监禁同意。

包括审前的拘留羁押,逮捕羁押,也包括审判过程中的羁押和审判后自由刑执行中的羁押。

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羁押是狭义上的,根据国内较新的一本法律词典的解释,羁押就是指“司法机关将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或其他规定的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2]。

狭义上的刑事羁押即审前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

我国审前羁押基本上依附于整个刑事追诉活动,与刑事拘留和逮捕相比,羁押并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当然状态和必然结果。

审前羁押从整体上看没有形成独立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可以导致审前羁押的有两种措施:一种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拘留决定;另一种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决定。

二、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羁押率高的原因分析:(一)制度设计上的原因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是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批捕、起诉紧密衔接措施之我见

� � 检察长视界 责任编辑 岳向阳
批 捕 �起 诉 紧 密 衔 接 措 施 之 我 见
�� ��
文�王

*

捕与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 责 � 着力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 紧密衔接批

一要严格 按照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流程审查案 件 � 切实把提高办案质量放在突出位置 � 树立实体法与程 序法并重的观念 � 树立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生命线的 观念 � 正确把握逮捕起诉条件 � 严格细致做好审查工 作� 切实加强对案件事实 � 证据 � 适用法律等方面的审 查把关 � 通过把握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来保证审查 批捕起诉案件的质量 � 办案中坚持严格审查 � 慎重对 待� 努力减少和防止办案中的主观偏差和疏漏 � 做到不 纵不枉 � 全面提高办案质量 � 对办案中遇到的新型犯罪 案件 � 疑难复杂案件 � 及时逐级请示 � 加强批捕 起诉案 件的提前介入工作 � 保证案件得到正确 �妥善处理 � 严 格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 二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打击犯罪 的过程中 � 切实贯彻 " 惩 办少数 � 挽救多数 " 和 " 宽严相 济 " 的刑事政策 � 对 主观恶性较小 � 犯罪情节 轻微的初 犯� 偶犯 � 过失犯� 未成年犯 � 坚持以 " 教育 � 感化 � 挽救 " 为主 � 依法从宽或从轻处理 � 成立青少年犯罪专案组 � 切实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 实现法律效果 � 政治效果和 社会效果的统一 � 三要采用适情处理办案程序 � 实现普通程序简易 化� 提高执法效率 � 在办案中将繁杂程序和简易程序细 化分流 � 提高起诉案件效率 � 凡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条件的 � 最大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 强化起诉 效率 � 且在办案中紧密衔接批捕与起诉环节 � 全面保证 案件质量 �

减少犯罪的措施

减少犯罪的措施犯罪是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其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减少犯罪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

本文将介绍一些有效的减少犯罪的措施。

1. 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社会治安管理是减少犯罪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该加大对社会治安的管理力度,提高执法的效率和严肃性。

加强巡逻和巡查力度,提高警力的响应速度和现场处置能力,增加监控设备的覆盖范围和密度,以提高犯罪行为的被发现和打击的概率。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高危区域和人群的管控,加大警力的配置和派驻,提高物质和技术手段的投入,以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

2. 促进教育和就业教育和就业问题是影响犯罪率的重要因素。

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为人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生活条件,减少犯罪的发生。

政府、企业和社会应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制定并完善就业政策,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另外,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公民责任感和法治意识,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素养,对犯罪形成有效的遏制。

3. 加强社区建设和社会支持社区建设是减少犯罪的重要环节。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公共服务,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安全感,减少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同时,应加强社会对特殊人群和高危人群的关爱和支持,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康复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帮助,提高其自我认知和生活技能,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4. 提高法律和司法水平法律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对于减少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政府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政府应加强司法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犯罪分子的追捕和定罪力度,提高刑罚的执行力度,对罪犯实施严密的监管和改造,以达到惩罚行为、教育人民的目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认 为可捕可不捕 的捕 了才能体现打击力 度 , 忽 视 了对逮捕 必 要性的审查 , 降低逮捕的门槛 , 导致逮捕权 的滥用 。 还有一个普遍存在 的现象 , 就是 对外 来人员 的“ 执 法歧 视” 。近年来 , 伴 随着 社会 经 济 的飞 速发 展 , 人员 流 动性 增
或 者社 会秩序 的现实 危险的 ; ( 三) 可 能毁 灭 、 伪造证据 , 干 扰 证 人作证或者 串供 的 ; ( 四) 可能对被 害素依然存 在 , 笔 者将这些 消极 因素
逐一列 出, 并在此基 础上 提 出改进 的建 议 , 以期 对我 国刑 事 强制措施制度 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

作为打击犯罪 、 维护社 会稳 定 的有 力手 段 , 甚至将 批捕 案件
的数量作为一项重要 的工作成果来 对待 。同时 , 司法 办案人
笼统 , 实践中对“ 社 会危 险性 ” 难 以把握 , 导致 逮捕 措施 的适 用具有很大 的随意性 。统计数据显示 , 2 0 0 8年至 2 0 1 1年 , 我 国年逮捕人数在 9 0万人 以上 , 逮捕率在 8 5 %以上高位运行 。
鉴于此 , 我国 2 0 1 2年《 刑事 诉讼法》 ( 以下简称新 《 刑诉 法》 )
过高的羁押率不仅耗费了国家大量司法资源加重了关押场所的负担增加了交叉感染的几率也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要切实更新执法观念全面贯彻公正执法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在办案过程中摒弃就案办案的机械执法将逮捕措施真正适用于确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以达到执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度, 加 强对 非逮 捕 强制措 施 的社 会 宣传 和对被 害人 的说 理 , 完善取 保候 审等 非 羁押 性 强 制措 施 以 降
低逮 捕 率 。
( 关键词] 逮捕率; 刑事诉讼法; 考评机制 ; 逮捕标准 [ 中图分类号]D F 6 1 1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6 7 2 — 1 5 0 0 ( 2 0 1 3 ) 0 4 — 0 1 1 7— 0 3
对逮捕 的必要性 进行 了细化 , 将“ 有逮捕必 要” 的原则性规 定
细化为若干具体情 形 , 这 有利 于 司法实 践 中进行 审查 、 衡 量
和认定 , 为准确适 用逮 捕提 供 了可行 性 。实 践 中, 导 致逮 捕
逮捕并不是刑 事诉讼 的必 经程序 , 但 长期 以来 , 在 传统 “ 严刑峻罚 ” 法律文化的影响下 , 我国司法 办案人员绝大多数 存在重打击轻保护 、 重 诉讼保 证轻 人权保 障 等观念 , 把 逮捕
施 打击报复 的 ; ( 五) 可能 自杀或 者逃 跑的。
在刑罚条件上 , 新刑诉法沿用 了 旧刑诉法 的标 准 , 即“ 可
逮捕作 为刑 事 诉讼 中最严 厉 的强制 措 施 , 如 一把 双 刃
剑, 用之得 当 , 则 国家 、 社会 和个 人均受益 ; 用 之不 当 , 不仅 个
能判处徒刑 以上刑罚 ” 。根据我 国刑法 , 除危 险驾驶罪外 , 几
乎所有 的罪名最低量刑档都设 有“ 有期徒刑 ” , 这就意味着几 乎所有 的犯罪嫌 疑人都有 可能被判 处徒刑 以上刑罚 , 那几乎 所有的犯罪嫌疑 人都有 可能 被适 用逮捕 强制措 施 。在 逮捕 必要性上 , 新刑诉法 规定 的有 关社 会危 险性 的 “ 可 能”、 “ 现 实危 险” 等情 形 , 并非 已经发 生 的事实 。而 就潜在 的可 能性 而言 , 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在面临着被判 处长期监禁 或更重 的刑罚 时 , 都有逃跑 的危 险 , 这 就需要 办案 人员根 据事 实和 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 这个过程不可避免地会 带上办案 人的主 观色彩 , 办案人员 自由裁量 的空 间还很大 。
De c., 2 01 3 V01 . 2 6 No . 4
第2 6卷
第 4期
【 司法实务】
降 低 逮 捕 率之 我 见
臧 献 茹
( 天津市北辰 区人 民检察院 , 天津 3 0 0 4 0 0 )
[ 摘 要] 逮捕作为一项刑事诉讼 中最严厉的诉前强制措施 , 在我 国适用率极 高。传统法律 文化 的影 响和 司 法机 关 内部 业务 考 评机 制 的不 合理 , 以及 来 自社会 各 方 面的 压 力 , 是 导 致逮捕 率居 高不 下的主要 原 因。检 察机 关应 制 定严 格 的逮 捕 标 准 , 改 变执 法观 念 , 取 消 不合 理 的业 务 考 评 制
( 二) 传 统 观 念 在 一 定 时期 内将 继 续存 在
人 权益受到践踏 , 而且 国家 利益 、 社会 秩序 、 法律 威严 和法 律 应 有的公平正义 都会 受 到损 害。 由于 我 国 1 9 9 6年《 刑事 诉 讼 法》 ( 以下简称 旧《 刑诉 法》 ) 规 定 的逮捕 必要 性条 件过 于

“ 逮捕率 ” 居 高 不 下 的原 因分 析
( 一) 新《 刑诉法》 关于适用逮捕的条件仍存在 弹性空 间 新《 刑诉 法》 第七 十 九条 规定 : 对 有 证 据证 明 有犯 罪 事 实, 可 能判 处徒刑 以上刑罚 的犯 罪嫌疑人 、 被 告人 , 采取取 保 候 审 尚不足 以防止发 生下列 社会 危 险性 的 , 应 当予 以逮捕 : ( 一)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的 ; ( 二) 有 危害 国家安全 、 公 共安全
员也对逮捕 的性质和功能定位缺少 正确 的认识 , 将 逮捕 作为 配合侦查 的手段 , 当成惩 罚犯 罪 的手段 , 甚 至作为 平息 矛盾
的手段 , 这 主 要 是 执 法 理 念 的 问 题 。 如 上 诸 多 意 识 偏 差 阻 碍
了检察机关逮捕权 的正确 行使 , 在 实践 中往往 是构 罪 即捕 ,
2 0 1 3年 1 2月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