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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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齐政办规[2016]1号【发布部门】齐齐哈尔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9【实施日期】2016.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齐政办规〔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9日齐齐哈尔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为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建立困难、重度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长效运作机制,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问题,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创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民福〔20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发放对象(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一)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有关 工作列入 职责范 围和 目标管理 ,进 一
权 和参 与权 ,是坚持 以人 为本 、落 实科学
发展 观 的必 然 要 求 ,是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构建 社会 主义 和谐 社 会 的迫 切需 要 , 是加强社 会福利体 系建设 、完善社会 保 障 体 系的重要 内容 ,是各级政 府义不 容辞 的
人签订捐赠协议 ,并 经公证 机构公证 。对 “ 事实收养 ” 问题 ,要 根据 不 同情况 予 以
中华 民族优 良传统 ,广 泛宣传和表 彰救孤
恤孤 的先进事迹 和模 范人物 ,在全社 会 营 造关 心孤儿 、扶 助弱小 的道德风 尚和人文
环境 。要 发 展 壮 大 孤 儿 保 障 的志 愿 者 队 伍 ,动员更 多的人 、整合更多 的社 会 资源 参 与到孤儿保 障事业 中来 。 二 、积极妥善做好孤儿安置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 。一一年一月二十六 日
安徽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进一 步加强 孤儿保 障工作 的通知
皖政 办 [0 1 2 1 ]9号 各市 、县人 民政府 ,省政府有关部 门 :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 关 于加 强 全 “ 政府 主导 ,民政牵头 ,部 门协作 ,社 会参与 ” 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 ,及 时研究
养孤儿 的法律责任 ,积极鼓励 关 系密切 的 其他亲友担任孤儿监护人 ,以最大 限度维
系孤儿原有 的血缘 、亲缘和地缘关 系。 2 .机构 养 育。要 完善 儿 童福 利 机 构
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孤 儿成年后仍在 普通 高 中、中等职业 学校 、高等 职业 院校 、普 通本科高校就读 的 ,继续 享有孤儿保 障相
孤儿保障 工作 的意见》 ( 国办发 [00 21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州政办发[2016]29号【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6.07.30【实施日期】2016.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2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散居孤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散居孤儿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散居孤儿保障服务体系,使他们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得到全方位保障,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社会建设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散居孤儿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明确散居孤儿保障工作任务目前,全州有孤儿2454人。

其中,集中供养孤儿320人,散居孤儿2134人。

力争用1至3年时间,实现60%以上的散居孤儿集中到县市以上福利机构供养,使他们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进一步得到全方位的保障。

三、建立健全散居孤儿保障体系(一)建立孤儿保障长效机制。

要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孤儿保障工作长效机制。

要依法依规做好孤儿身份认定、采集和录入工作,认真做好农村孤儿搬迁集中安置工作,签好集中供养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

要积极申报和抓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项目建设,为项目建设开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9]16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16【实施日期】2009.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6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六日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7] 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孤儿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孤儿救助模式,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1.坚持孤儿救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孤儿的福利救助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2.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为辅助,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3.坚持城市孤儿救助政策与农村孤儿救助政策相统一,实现城乡并重,加快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进程。

4.坚持福利救助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减少孤儿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

二、逐步健全完善孤儿救助保障制度体系(一)拓展形式多样的孤儿养育模式1.依法健全未成年孤儿的监护制度。

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公民权利与义务【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14]135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6【实施日期】2014.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4〕135号2014年8月6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我市初步形成了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在生活、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实际困难。

为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33号)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规范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和奖励申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同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

对申请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应自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以提请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包括: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本人,实施见义勇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人员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已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奖励的申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及时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可持相关证明申请相应的权益保护。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国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国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国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成办发[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国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3〕5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3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1〕79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市孤儿保障制度,维护孤儿发展权和社会参与权,引导成年孤儿积极平稳地回归融入社会,促其自强、自立,现就做好市级国办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成年后社会化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市级国办福利机构中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的孤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社会化安置。

(一)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已婚且监护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安置原则对能确定送养地的安置对象,按照“谁送养谁安置”的原则,由送养地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下同)负责安置;不能确定送养地的,由市民政局统筹安排,按照每地每年不超过5名安置任务的原则交由区(市)县政府负责安置。

三、安置程序(一)解除供养关系。

安置对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市级国办福利机构应及时与其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其中安置对象仍在学校就读的,按其毕业时间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安置对象已婚但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市级国办福利机构应与其监护人签订解除供养关系协议。

解除供养关系协议均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妇女联合会,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字号】津民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分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重病参照本市社会救助分类救助政策中收入核减低保标准150%和100%涉及的病种(随本市分类救助政策调整而调整);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算;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二、认定流程及要求(一)申请。

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天津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携带儿童户口本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提出申请。

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交申请时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9.28•【文号】民发[2014]206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收养正文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两类儿童)的收养工作,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两类儿童收养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两类儿童收养工作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要落实儿童利益最佳的原则,把“一切为了孩子”的要求贯穿于收养工作始终,让儿童回归家庭,得到父母的关爱和良好的教育。

要坚持国内收养优先的原则,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家庭收养,研究创制亲属收养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国内家庭转变收养观念,帮助大龄和残疾儿童实现国内收养。

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工作。

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意愿,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送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要征得其本人同意。

告知送养人送养的权利义务,让其知晓送养后的法律后果,方便其行使选择权利。

他人不得诱使或强迫监护人送养。

要坚持依法登记的原则,强化对收养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约束,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收养登记。

二、明确送养人和送养意愿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
发〔2011〕47号)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1(000)019
【摘要】<正>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
如下意见:
【总页数】3页(P16-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2012年教育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4号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53号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6号 [J], ;
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4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
工作的通知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6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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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统一域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所辖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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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11]2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8
【实施日期】2011.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11〕2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
号)精神,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维护孤儿合法权益,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
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我省孤儿保
障制度,使孤儿切实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
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
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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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措,是加强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孤儿保障的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孤儿保障工作的基本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进
一步实施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多种安置方式,建立和完善孤儿
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形成全方位保
障、多部门合作、动态监管的保障服务体系,确保孤儿幸福生活、健康成长。
(二)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
置孤儿,真心实意地为孤儿排忧解难,努力为孤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2.坚持孤儿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不断提高孤儿的保障标准和生活水
平。
3.坚持城乡并重的原则,逐步实现城乡孤儿保障一体化。
4.坚持政府保障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孤儿的教育、智力开发和技能培
训,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服务社会。
5.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
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三、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制度,多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严格明确监护责任,拓宽孤儿安置渠道。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的
监护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等法律法规确定,履行监护职责,维护
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依法大力开展国内(外)家庭收养、家庭寄养、机构内家庭养育、社会助
养等多种养育模式,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健康成长。各级政府要扶持当地孤儿
3 / 3

成年后就业。
(二)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养育费。建立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
准制度。机构供养的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含伙食费、服装
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括儿童大病救助费、寄养家庭劳
务费)。城乡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所需资金由市、县同级财政负担,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地)、县
(市、区)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经济财力
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孤儿生活养育标准。机构养育孤儿标准应高于社会散居孤儿
养育标准。孤儿养育标准经费采取社会化发放,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及时足额到位,
严格监管,确保经费用于孤儿。
(三)建立孤儿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城乡居民收入、支出变动
情况以及就业、教育、卫生等社会福利提高因素,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
时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
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养育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
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
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要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
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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