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上半年减排项目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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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7.22•【字号】鄂环办[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环办[2011]1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按照国务院九部门《关于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环保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关于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1]90号)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2011年湖北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专办〔2011〕1号)的要求,各地应在2011年7月底前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加工、组装和回收(再生铅)企业名单、地址,以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排放情况。

现就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的认识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是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国务院九部门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

全面公开铅蓄电池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将有力督促各地对铅蓄电池企业的全面排查整治,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

二、全面公开排查的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公开铅蓄电池企业名单应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公开企业的相关信息。

2011年以来各地排查出的所有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和回收(再生铅)企业,包括2010年以及2011年上半年关闭(自行关闭、被取缔关闭、已经下达关闭决定的)企业、停产(自行停产、被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正常生产以及在建(含停建)企业的相关信息均应公布。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请提供“十一五”污染减排总结有关材料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请提供“十一五”污染减排总结有关材料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请提供“十一五”污染减排总结有关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鄂环办[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请提供“十一五”污染减排总结有关材料的通知(鄂环办[2010]6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国家与湖北省人民政府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来,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分别下降6.54%和10.21%。

至此,我省两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已连续三年实现了大幅度下降,并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为完成“十一五”各项环保目标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肯定。

2010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根据环保部《关于请提供“十一五”污染减排总结有关材料的通知》(环办函[2010]280号)有关要求,我厅将对全省“十一五”污染减排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减排总结工作。

“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把污染减排作为环保工作的中心任务,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在污染控制、环境改善、产业调整、能力建设以及政策制度、考核监管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突出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

总结成绩、凝炼经验,不仅可以激发热情,鼓舞士气,而且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结合本地区具体实际,全面回顾“十一五”以来的工作情况,深入研究提炼经验做法、认真挖掘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并积极配合我厅做好总结工作。

二、积极提供总结工作素材。

全省“十一五”污染减排总结工作拟从编撰大事记、编写总结报告、编制音像资料三方面开展,请各地积极提供素材资料。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鄂环办[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办[2012]7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以及全国环保“两会”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利用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要求,我省将开展以规范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结论落实情况为抓手、以排查安全隐患为重点的全省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各地环保部门全面排查,省环保厅、华南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环保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各类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按照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核技术应用、铀(钍)矿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工作安全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967号)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总结。

各地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按照《湖北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安排,提供资金保障,制定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彻查安全隐患,强化监管,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的目标。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厅将编撰工作简报,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在本次专项行动结束后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环境保护大事记(2011年)(7月1日~7月31日)

环境保护大事记(2011年)(7月1日~7月31日)

环境保护大事记(2011年)(7月1日~7月31日)
佚名
【期刊名称】《环境经济》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7月1日,全国2011年上半年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视频会议在京召开。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出席并讲话,就2011年上半年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启动作了动员和重要部署。

环境保护部有关司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国家电网及五大电力集团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到场参加了视频会议,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新疆建设兵团环保厅(局)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收看了视频直播。

【总页数】3页(PI0034-I0034,I0032,I00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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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4•【文号】环办[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来,各地认真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深入现场检查和后督查,促进企业加强环保工作,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

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二、严格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

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

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1年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1年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1年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15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6.07【实施日期】201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1年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的通知(鄂环办[2011]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按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以下简称国控企业)自动监控项目建设。

但随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新增约束性指标的提出和有关技术规范的不断完善,部分早期建成的系统已不能满足环境监管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升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能力,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办[2009]11号)有关规定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有关要求,各地应依据2011年国控企业名单,提出自动监控系统更新改造和新建计划,组织排污单位及时更新和改造陈旧仪器设备,完成新增指标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全面提升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

具体要求如下:一、新建部分列入2011年国控企业名单尚未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的污染源必须新建自动监控系统。

废水监控系统应具备pH值、化学需氧量、流量等监测参数,其中国控污水处理厂还需具备氨氮、总磷等监测参数;废气监控系统应具备SO2、NOx、颗粒物、流速、温度、压力和含氧量等7项监测参数。

此外,各地可根据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选择建设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控设施。

对于国控企业名单有误的,经核实后,可以用新建成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本地排污总量大的企业替换,但要保证重点企业家数相同,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少于被替换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并对替换原因进行说明。

二、改造部分对已经安装自动监控系统,但无法满足管理要求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各总监办、各项目经理部:项目正处于年度建设施工活动高峰期,环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压力增大,暴露问题增多。

为进一步做好工作落实,迎接年底各类督查、检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各参建单位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特别是各施工项目部要落实环境治理费用,完善环保审批、报备的作业场所相关手续,加强与地方职能部门工作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大气、水、土壤、噪音”污染防治,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和修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项目合同、技术标准、工作方案落实环保责任。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全面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发挥建成环保设施作用,降低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重点做好施工现场和驻地污水、废弃垃圾收集处理;河道“四乱”治理;施工机械,特别是路面施工机械尾气及油污排放处理;裸露土体、施工场地、便道扬尘治理;施工、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抛洒滴漏治理;敏感区域噪声防治;突出做好路面废弃料等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处置等工作。

加快植物绿化等生态防护工程施工进度。

三、严格落实问题整改,做好环保工作宣传和应急管理工作。

各施工项目部立即开展环保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各总监办对监理范围施工单位组织专项督导,务必确保工作落实、整改到位。

各单位要做好工作宣传,将工作要求准确传达到各管理岗位、一线班组、物资供应链单位。

施工项目部再次检验应急体系运行情况,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工作联动,畅通应急信息渠道,做好突发环保事件处置准备,及时、积极配合处理环保举报、上访事件,妥善消除影响。

特此通知。

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06日。

应对环保检查的通知

应对环保检查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为了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提高
环境管理水平,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法规,我公司计划进行一
次全面的环保检查。

为了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向各位员工发
布以下通知:
一、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环保检查将于月日上午开始,预计持续天。

请各部门提前做
好准备工作,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二、检查内容
废水处理设施检查:检查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处理效果,
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废气排放监测:对企业内部的废气排放进行监测,确保废气排放
达标。

固体废物处理情况:检查企业固体废物的分类、存储和处理情况,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核对企业环境管理台账的记录情况,包括日常巡
查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

三、准备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环保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到位。

指定专人负责协助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点进行排查和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四、注意事项
检查期间,请全体员工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报告给相关部门。

严禁在检查期间擅自改动或隐瞒相关数据和信息,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希望各位员工能够充分重视此次环保检查工作,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公司环境管理工作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谢谢大家的配合!
此致
敬礼!
公司环保部门敬上。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总量减排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总量减排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5.26•【字号】鄂环办[2014]157号•【施行日期】201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总量减排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5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切实做好2014年全省总量减排现场核查工作,确保2014年总量减排任务的完成,根据《2014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和2014年全省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现对现场核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现场督办,推进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各地要按照省环保厅统一部署,继续抓好“六厂(场)一车”等重点领域减排工程建设,加大对A、B、C三类年度重点项目(名单见鄂环办[2014]120号文)尤其是列入国家及省政府目标责任书的98个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现场督查力度,要强化一线督查和督办,深入减排工程现场,加强重点减排项目动态调度,督促各类减排项目按期完成。

一是强力推进火电脱硝工程建设,督促列入减排目标责任书的火电脱硝改造项目务必按规定时间节点要求投运。

督促电力企业进一步改造完善火电机组脱硫和除尘设施,按要求取消脱硫烟气旁路,确保全省所有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燃煤机组建成脱硝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于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二是督促加快水泥行业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治理工程建设,确保2014年全省所有4000吨/日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建成脱硝设施,其他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完成低氮燃烧改造。

三是加大对造纸、印染、化工等行业的监察力度,推进废水治理工程建设,利用行业排放新标准倒逼相关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和改造升级治污设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新核定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设机构、职责和领导职数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新核定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设机构、职责和领导职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鄂环办[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新核定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内设机构、职责和领导职数的通知(鄂环办[2011]125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切实提升环境监测技术水平,更好地履行支撑决策与服务民生职责,加强对地方环境监测站的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适应转型发展的运行机制,根据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际,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现将你站内设机构、职责和领导职数调整如下:一、内设机构及职数设置内设机构9个,即:办公室、业务管理室、质量管理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室、中心分析室、生态与信息化室、应急与现场监测室、验收监测室、污染源与自动监测室等。

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3正9副。

二、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各科室工作职责如下:1、办公室(1)负责党、政、工、青、妇日常事务性工作。

(2)负责党委会、站长办公会、站务会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材料的编报工作。

(3)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审核及大事记的编写工作。

(4)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负责站领导交办的相关会议、公务接待及重大活动组织协调工作。

(6)协助党委纪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风险预警防范工作,负责站纪检委日常工作。

(7)负责文明创建、行风建设及计划生育工作。

(8)负责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干部职工的再教育培训、人员考勤、年度工作考核与奖惩工作。

(9)负责中层干部选拔聘用、职工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调动、临时人员聘用相关工作,负责相关规章制度制定。

(10)负责人事调配、劳动工资、职工请(休)假考核、干部考察等日常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聘任及考核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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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上半年减排项目现
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17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7.07
【实施日期】2011.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上半年减排项目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1]1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2011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视频会议精神,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定于7月11日-22日对我省污染减排情况进行核查核算,主要内容包括我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主要减排项目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

为确保完成全省2011年上半年总量减排任务,切实加强减排项目环保设施的运行监管,经研究,决定结合2011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开展2011年上半年减排项目现场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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