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谈判药品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一、协议目的与范围本协议的目的是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定点药店服务,规范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
本协议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
二、定点药店服务范围定点药店提供的服务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合法性,并与当地医疗机构合作,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下服务:1.药品的供应和销售定点药店要及时地供应和销售符合规定的医疗保健药品,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合法性,并参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
2.药品的配送和配送服务定点药店应组织药品的配送,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合法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服务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配送药品,及时维护服务中断、现场抢修等状况的应急应对措施。
3.药品的信息服务定点药店应组织并实施药品信息服务,包括对药品进行信息管理、信息查询和信息发布等,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安全使用的技术咨询、信息查询和管理服务。
4.参保人员的诊疗证明和药品清单的处理定点药店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清单进行核验,并对参保人员提供的诊疗证明进行验真,并及时对发现的违规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三、定点药店服务的责任1.服务内容定点药店应向参保人员提供规范的服务,包括药品的供应和销售、药品信息服务、药品配送和配送服务,以及参保人员的诊疗证明和药品清单的处理等。
2.药品质量和安全定点药店应遵循医疗器械、药品的监管规定,保证供应和销售的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药品的价格定点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任何费用。
4.医疗纠纷的处理定点药店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由于服务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协议的有效期和终止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可续订。
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责任义务,协商解决各种不同意见或争议。
双方因非法合同、合同变更或超期经营等原因要求协议终止的,应另行约定终止协议的程序和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医保定点药店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医保定点药店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的核心是药店定点制度,也就是将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药店列入医保定点范围,确保参保人员在就医或购药时能够享受到医保待遇。
本文将围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医保定点药店展开讨论。
一、医保定点药店的概念和作用医保定点药店指的是经过医保部门审核认定,具备合法资质并达到一定标准的药店。
医保定点药店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优质的药品和服务:医保定点药店在选择和采购药品时要经过严格审查,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医保定点药店也会定期接受医保部门的考核,确保服务质量达到一定标准。
2. 控制医疗费用:医保定点药店在与医保部门签订合同时,会与医保部门协商药品价格,通过谈判或招标等方式,达成合理的价格。
这样可以有效控制药品的价格,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3. 减少虚假报销和药品滥用:医保定点药店通过系统联网,将购药信息直接上传到医保部门,避免了患者虚假报销和药品滥用的情况。
这样可以确保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保障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医保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为了保证医保定点药店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医保部门会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质审核:医保部门在药店申请成为医保定点药店时,会进行资质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药店的执业资质、经营范围、药品采购和保管等方面。
只有通过审核的药店才能成为医保定点药店。
2. 合同管理:医保部门与医保定点药店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包括药品价格、采购数量、服务标准等,医保定点药店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
3. 日常检查和考核:医保部门会定期对医保定点药店进行日常检查和考核。
检查内容包括药品库存管理、药品质量检验、处方审核等。
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医保定点药店是否能够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三、医保定点药店的优势和问题医保定点药店制度在医保制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具有如下优势:1. 提供便捷的就医和购药服务:医保定点药店数量众多,遍布各地,参保人员可以就近选择定点药店,在就医和购药过程中更加便捷。
关于部分国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外购用药相关医

关于部分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外购用药相关医保支付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计生局,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补偿目录购药指定药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的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和省特殊药品的管理服务工作,落实药品外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8年7月1日起,如参保人患有恶性肿瘤疾病,在本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进行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门特病种治疗,需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中的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尼妥珠单抗等15种药物(具体见附件2),而就诊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治疗所需药物的情况时,可依据当次治疗主诊医师处方(以下简称“外购药处方”)选择在我市重特大疾病特殊药品补偿目录购药指定药店(以下简称“指定药店”)购买上述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保的相关政策进行报销,从基本医保基金支出。
相关指定医疗机构名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指定医疗机构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恶性肿瘤疾病治疗所需药物而需要参保人到指定药店购药前,须为参保人在佛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中办理外购药处方录入并审核手续:确定病人须后续在门诊使用的药品名称、数量、疗程等信息,以及审核其病种诊断及药品使用适应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范围,核定完成后,每次外购药处方的信息才予以录入医保系统,并出具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加具印章、主诊医师签名确认的处方,交参保人到指定药店购买。
如用药方案需要变更,医疗机构需在医保系统进行变更登记。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2020年12月30日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鲁医保发〔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精神,结合各地“双通道”探索经验,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国谈药品落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国谈药品落地工作进一步做好国谈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下同)落地工作是提高药品可及性、更好满足临床需求、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有效途径,是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的有力举措。
各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充分认识持续做好国谈药品落地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前期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巩固扩大改革成果,进一步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二、树立促进国谈药品落地的鲜明导向(一)夯实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主体责任医疗机构是国谈药品采购配备和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国家目录正式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做到“应配尽配”。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国谈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
韶关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韶关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018年为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基金安全,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人社厅[2016]139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令第129号)、《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令第108号)、《韶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韶府令第12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服务险种”)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以及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相关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三项服务险种的参保人员、统筹区外在本地就医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普通门(急)诊、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特殊病种等医疗服务。
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市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
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服务险种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组织乙方开展与服务险种管理有关的培训,接受乙方咨询,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服务险种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淮医保发〔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服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政策有序落地,有效保障参保患者及时享受相关待遇,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0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4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待遇享受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且符合规定使用江苏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名录》中的国谈药“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免除乙类个人先行自付,不设起付线,对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下同)基金根据医保支付标准按职工医保不低于70%、居民医保不低于60%的比例进行支付。
“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共同承担,个人负担部分不再进行大病二次补偿。
对参保患者在住院或门特治疗期间使用国谈药“双通道”管理药品所产生的费用,计入住院总费用按照普通乙类药品予以报销。
“双通道”管理药品的价格和限制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及省市最新药品目录要求执行。
二、费用结算在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双通道”管理药品费用,参保患者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办理申请医保定点药店全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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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申请医保定点药店流程
办理医保定点药店流程:
1.资质自查:确认药店符合医保定点基本条件,如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
证等
2.提交申请:向所在地医保局提交定点申请表及所需材料
3.现场考察:医保局组织人员对药店进行实地考察,核实信息
4.协议谈判:与医保局就服务范围、价格、结算方式等进行协商
5.签订协议: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6.系统接入:药店按要求完成医保系统接口开发与对接
7.开通服务:医保局验收通过,药店正式成为医保定点药店
(药店负责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文件)→(所在地医保局、定点申请表、申请材料清单)→(医保局考察组、考察报告、药店信息核实表)→(医保局谈判代表、服务范围清单、价格政策、结算方式说明)→(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模板、双方签字盖章页)→(药店IT部门、医保系统接口开发文档、对接进度表)→(医保局验收组、验收报告、开通服务通知)
注:箭头表示流程走向,括号内为对应环节涉及的主体或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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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谈判药品定点药店服务协议
为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明确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以下简称甲方)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乙
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庆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庆阳
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关于39
种特殊药品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乙方申请,甲方综合考核、全面评估、媒体公示,最终确定乙方为庆阳
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服务机构,供庆阳市参保人员自由选择购药及业务咨询。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三条 乙方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制度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
保险特殊药品的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优价廉,安全有效。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政策调整信息。
第五条 乙方须在药店醒目位置悬挂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监制的基本医疗保
险国家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标志牌,以方便参保患者辨认购药。
第六条 乙方必须坚持合理收费,相关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
标准。配备一名具有药师资格人员,做好本单位特殊药品用药服务工作,衔接协调有关事
宜。
第七条 乙方要保证特殊药品供应,争取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从事药品经营、
调剂人员必须持有药品从业人员上岗证及体检健康证明。
第八条 乙方必须对药品进行严格管理,将特殊药品按规定存储并分类存放,所有
药品必须摆放整齐、明码标价、包装完好、表面整洁。
第九条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备案医生开具的处方(以下简称外配处方)
和健康保障部门的使用审批表到乙方购药,乙方需要查验其相关资料信息是否相符,准确
无误后再予以调剂。
第十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购药时,乙方要严格按照处方药品管理规定认
真调剂、规范登记。因调剂不当或漏登、错登出现差错事故或引起矛盾纠纷的,责任由乙
方承担。
第十一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的请求,若
认定外配处方配位或剂量有异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予以调
剂。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时,应及时
告知参保人员并积极联系其他特殊药品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十三条 甲方每年对乙方的定点服务行为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工作需要,也
可随时进行检查,在日常检查及考核期间,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
据。
第十四条 经核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约谈
批评、限时整改、违约罚款、诚信扣分、取消资格等处理。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后6个月内
不得准入,涉嫌违法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一)违反价格政策,抬高相关药品零售价格,抽查同类同款药品价格高于医保支付
标准的。
(二)不能严格管理票据、印章,有不据实开具税票、为外来票据加盖机构印章行为
的。
(三)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相关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
不按规定环境存(储)放药品的。
(四)不能严格遵守药品调剂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差错事故的。
(五)服务期内被卫生、药监、物价等相关部门处罚,在网络上公开发布处理结果,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引发不良反应的。
(七)与医务人员或药品供应商串通,进行暗箱操作、开单提成、收取回扣的。
(八)将定点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九)药品进购、销售、库存未能全部实行电算化管理的。
(十)乙方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在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
未在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的。
(十一)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其它政策规定的。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持证经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被吊销
或已过有效期限,自吊销或到期之日起终止协议。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文件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