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工商规[2017]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11.17【实施日期】2017.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苏工商规〔2017〕4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转变监管职能,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通过对市场主体合同信用行为的正向激励,落实信用监管,引导和激励企业走诚信经营、规范经营之路,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企业信用建设和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引导企业诚信履约、守法经营,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公示活动更多地展示江苏优秀企业在信用管理、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成效。
我局重新修订了《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合同处反馈。
附件: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1月17日附件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是指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市场交易行为诚实守信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江苏省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企业自愿申报,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通过有关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建筑诚信企业评审办法

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促进全省建筑业行业的诚信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几年来实践的情况,对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诚信企业的申报与年审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特制定“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工作。
第三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评审第四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的申报评审包括规范管理、经营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劳资管理等五项基本内容。
按“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表进行评分。
总承包企业的达标综合分是95分,专业承包企业达标综合分是90分,其中基本指标分均不得低于85分。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评审:㈠企业违规经营,扰乱建筑市场秩序;㈡企业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㈢企业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人数在5人/百亿元产值标准(含)以上;㈣企业违背合同法,因欠薪、欠债而造成较大社会影响;㈤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处罚(非个人行为)。
第六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活动在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和直属会员中组织实施。
㈠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按隶属关系报送各市建筑业协会,在评选出市级建筑业诚信企业基础上向省建协报送。
省级有关专业工程协会(未成立协会的由专业厅局)和省建设投资集团所属企业的申报,由省有关专业工程协会和省建设投资集团评审后,向省建协报送。
㈡省建协秘书处对各市建协、专业厅局、省建投报送的企业进行审核,经“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公示。
㈢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授牌发证。
第七条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评审的资料和数据必须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㈠申报企业按“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填报《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申报表》和《浙江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分计分表。
关于申报国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关于申报国家工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若干事项的说明欢迎您申报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以下简称“守重”) 企业公示!在正式申报之前,请认真阅读下列注意事项:工商总局公示“守重”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核资格,总局公示的方式,公示相关企业过去两年的合同信用记录,公示期为两年。
一、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条件1、申报参加工商总局“守重”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成立起至申报之日满七年、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在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详见《厦门红盾网》内工商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的具体内容和《“守重”企业申报表》)。
2、我市申报总局公示的企业,除须满足上述申报条件外,还应当是连续两次(含本届申报)以上获得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企业。
二、申报、审核工作流程1、申报企业应向住所地省辖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包括直辖市所辖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报资格审核后,引导企业进入工商总局“守重”企业申报平台进行申报工作;2、企业登录工商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后,如实填报“守重”企业申报表,并下载打印“守重”企业申报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场合同处,由本处集中报送福建省工商局。
3、省工商局应对企业在公示年度内是否存在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处理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进行审核,再根据总局“守重”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测评结果,在软件系统中向总局报送,并以公函向总局报送当期全部“守重”企业名单。
对于在上一期已被总局公示并申报继续参加总局公示的企业,在其完成软件系统中的填报后,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资格审核未发现问题的,可不再对其填报信息进行测评,在软件系统中直接向总局报送。
已连续公示三期的企业继续申报参加总局公示的,按照初次申报程序办理。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鲁工商合规字[2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自愿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监管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审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示的企业。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机关,山东省企业信用与社会责任协会协同组织。
第五条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受对公示企业投诉信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受理和审查、对公示企业投诉信理和监督机关。
负责对企业申请资料受理和审查、息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是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平台。
第七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以下原则:(一)企业自愿参加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非终身制原则。
第八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和其 他经济组织,凡符合公示条件,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做出成绩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采取集中公示的方法,两年公示一次。
活动年的3月15日前为申报期,6月30日前公示。
第二章申报企业条件第十条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立时间应满五年以上,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中等以上资质等级,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重视合同管理,信用意识强。
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经营理念,企业领导、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熟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高的信用(合同)管理水平。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27•【字号】皖市监发〔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市监发〔2023〕91号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公示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和信用管理,推进全省企业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前两个会计年度内的合同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的活动。
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两年。
第三条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开、诚实守信、正向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分为A、AA、AAA三个层级,实行逐级申报、分级公示、动态管理制度。
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知识问答

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知识问答As an AAA-level enterprise in Zhejiang Province, it is crucial to understand the importance of upholding contracts and maintaining credibility in business dealings. In today's global economy, trust and integrity are key factors that can make or break a company's success.作为浙江省的AAA级企业,理解在商业交易中遵守合同和保持信誉的重要性至关重要。
在当今全球经济中,信任和诚信是决定公司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Not only does being a trustworthy and contract-abiding enterprise help to establish a positive reputation within the industry, but it also fosters long-lasting relationships with partners, suppliers, and customers. When stakeholders know they can rely on your word and commitments, they are more likely to engage in mutually beneficial collaborations.守信守合同的企业不仅有助于在行业内树立良好的声誉,还能与合作伙伴、供应商和客户建立持久的关系。
当利益相关者知道他们可以依赖你的承诺时,他们更有可能参与互惠互利的合作。
Furthermore, being recognized as an AAA-level enterprise signifies a high level of integrity and responsibility in conducting business operations. It shows that the company is committed to honoring its agreements, delivering quality products or services, and prioritizing customer satisfaction. This not only attracts new opportunities for growth and expansion but also enhances the overall competitiveness of the business in the market.此外,被认定为AAA级企业意味着在开展业务运营时具有高度的诚信和责任感。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湘工商市字[2006]303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工商市字[2006]303号)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决定,现将《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办法”组织实施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将“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为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四日湖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暂行办法为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综合素质,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合同信用状况,严格规范与管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由企业自愿申报,行业协会推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年度内良好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公示和宣传的社会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对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公示,不搞评比和评估。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非终身制的原则。
第三条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法人和其他有关经济组织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分级公示与管理制度。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实行属地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第五条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1、企业依法设立满两年;2、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3、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报之日止,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4、初次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必须是市(州)或县(市)、区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工商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www.365gongwen.com 专业的公文在线写作平台 【工商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YYY,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组织全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www.365gongwen.com 专业的公文在线写作平台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工作。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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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公示机关)依企业自愿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将其合同信用等信息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参加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激励原则,非行政救济原则。
第四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辖区受理、分级公示与分级管理制度。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
用”企业,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市级公示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委托县(市、区)级公示机关公示管理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指导。
第五条全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农业合作社可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第六条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当依法登记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二年,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为、合同履约状况、经营效益、社会信誉等方面达到较高水平。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在全市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连续二年公示为浙江省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企业和品牌的社会影响力行业领先的,可申报参加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重点扶持企业,可直接申报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经企业自愿申报,可参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第七条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合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二)企业订立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第八条企业申报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向企业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表》和同意公示承诺书;
(二)企业主体证明;
(三)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明;
(四)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资料;
(五)申报浙江省AA级和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提交下级公示机关的公示证书;
(六)企业前两年度已经按时报送年报的证明;
(七)需要向公示机关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住所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对材料齐备的企业,逐级向公示机关推荐。
第十条公示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表》,通过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对申报企业的合同和信用情况进行测评。
公示机关对企业在前两个年度内是否存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情况进行审核。
公示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申报企业的合同和信用情况进行实地核实。
公示机关可以委托下级机关开展实地核实工作。
测评结果和审核情况作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对符合公示条件的申报企业,由公示机关通过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两年。
第十二条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配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在公示期内,公示企业可以在交易、招投标等活动中出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证明其信用状况,也可以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字样或标识,但应注明公示机关、公示时间及公示期。
第十三条公示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公示企业可以申请继续公示。
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
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公示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公示证书。
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撤回该企业的公示。
第十五条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动态监管。
公示企业在公示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经核实,撤销其公示:
(一)企业破产、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重大违法行为,被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
(四)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失信行为;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建议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对被撤销公示的企业收回公示证书或在公示平台公告证书作废。
第十六条社会公众认为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向公示机关报告;公示机关发现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要求下级机关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主动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自公示机关撤回该企业公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被撤销公示的企业,自公示机关撤回该企业公示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
未公示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而冒充公示企业的,或者冒充其他等级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2005年实施的《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浙工商同〔20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