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14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我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将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转为正式收费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2013年4月23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1]9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1、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2、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京财会〔2024〕352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京财会〔2024〕35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培训机构: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4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一)本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资产评估处罚

资产评估处罚
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处罚时,应符合合法、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具体处罚方式可以包括罚款、限制业务范围、暂停或撤销资产评估资格等。
首先,处罚应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判断。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方式。
一种常见的处罚方式是罚款。
罚款可以根据具体违规行为的程度进行确定,金额应当合理,并与违规所得或造成的损失相匹配。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适用罚款的最高限额。
另一种处罚方式是限制业务范围。
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重大违规行为,但又不适宜撤销资产评估资格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业务范围进行限制。
限制业务范围可以包括暂停某些评估业务的开展、限制涉及某些类型资产的评估等。
在严重违规情况下,可以暂停或撤销资产评估资格。
暂停资产评估资格可以暂时阻止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开展,甚至可以暂时收回其资产评估行为所产生的效力。
撤销资产评估资格则意味着资产评估机构将无法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对于处罚决定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告知其处罚决定,并明确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同时,被处罚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诉。
除了单独的处罚方式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组合处罚。
例如,对于一次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同时罚款和暂停资产评估资格,以加大处罚力度。
总的来说,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并确保处罚措施合法、公正、公平和透明。
处罚的目的在于规范行业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促进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经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京高法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2005年1月10日京高法发[2005]10号)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法院鉴定、审计、评估工作,统一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费用的收取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费按照以下标准计费:1.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的,按照该行业收费标准计费。
2.被委托鉴定的鉴定项目,没有固定行业收费标准或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与鉴定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费参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审计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1│1000以下(含1000)│2│├──┼──────────┼───────┤│2│10000以下(含10000)│0.1│├──┼──────────┼───────┤│3│100000以下(含100000)│0.08│├──┼──────────┼───────┤│4│100000以上部分的│0.01│└──┴──────────┴───────┘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1│100以下(含100)│6│├──┼────────────┼───────┤│2│100以上~1000(含1000)│2.5│├──┼────────────┼───────┤│3│1000以上~5000(含5000)│0.8│├──┼────────────┼───────┤│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5│├──┼────────────┼───────┤│5│10000以上│0.1│└──┴────────────┴───────┘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1│100以下(含100)│5│├──┼────────────┼───────┤│2│100以上~1000(含1000)│2.5│├──┼────────────┼───────┤│3│1000以上~2000(含2000)│1.5│├──┼────────────┼───────┤│4│2000以上~5000(含5000)│0.8│├──┼────────────┼───────┤│5│5000以上~8000(含8000)│0.4│├──┼────────────┼───────┤│6│8000以上~10000(含10000)│0.2│├──┼────────────┼───────┤│7│10000以上│0.1│└──┴────────────┴───────┘第六条土地价格评估收费,参照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以被委托事项评估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1│100以下(含100)│4│├──┼────────────┼───────┤│2│100以上~200(含200)│3│├──┼────────────┼───────┤│3│200以上~1000(含1000)│2│├──┼────────────┼───────┤│4│1000以上~2000(含2000)│1.5│├──┼────────────┼───────┤│5│2000以上~5000(含5000)│0.8│├──┼────────────┼───────┤│6│5000以上~10000(含10000)│0.4│├──┼────────────┼───────┤│7│10000以上│0.1│└──┴────────────┴───────┘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以被委托事项总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按照以下标准计费:┌──┬───────────┬───────┐│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1│3000以下(含3000)│3│├──┼───────────┼───────┤│2│3000以上~5000(含5000)│2│├──┼───────────┼───────┤│3│5000以上│1│└──┴───────────┴───────┘第八条执行阶段的鉴定、审计、评估费用,以拍卖后的成交价为准,按以上标准,在拍卖价款中支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注销上海申威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备案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注销上海申威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备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03.01
•【字号】沪财资备案〔2023〕3号
•【施行日期】202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注销上海申威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资产评
估备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申威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2月14日注销备案。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3月1日。
北京地区事务所审计收费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收费标准表(北京地区)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协[1996]1131号颁布时间:1996-8-6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1996)第260号“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收费中的具体问题,研究制定了《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采用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方法。
本办法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按计时方法收费。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按人民币计收。
如需按外币计收的,应按人民币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折合外币计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式五份。
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酌收成本费及翻译费用。
两种文本遇有解释不一致时,应以中文本为准。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时,应认真研究客户委托业务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要求,确定严谨、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
业务收费应于业务约定成立时收取50%,其余50%在业务完成后收取。
如该项目因客户的原因中途停止的,所收费用不再退还。
第六条客户委托办理属于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客户不能如期提供资料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费用。
第七条对业务难度较大的鉴证项目,可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在收费标准规定的上浮比例限度内与客户协商收费。
第八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单位,如委托办理各项业务时,可以按收费标准酌减10%——20%以示优惠。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8.05•【文号】财教[2012]242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8月5日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京政办发[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三日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本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按照分工,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承担。
3.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制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职能。
2.原由北京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专控商品指标、帐簿经销单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拨改贷的本息豁免或转国家资本金、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及工程报废、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会计证年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培训院校、会计证培训学校、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学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校资格、达标升级二级单位验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职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消费基金补贴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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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10.18
•【字号】京财资产〔2017〕2242号
•【施行日期】2017.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第十四条要求:“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交回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公告”,现就北京地区收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北京地区原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于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15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附件1);
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附件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附件2-2)及由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合伙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复印件(内退、下岗、退休人员除外),有法人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附件2-3)、法人合伙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1);
4.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请交到北京市财政局西配楼407房间。
二、对于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且无26号文(九)中规定的变更事项的将分批予以公告。
三、对于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但有26号文(九)中规定的变更事项的,请同时提交26号文(九)中规定的材料,我们将个别公告。
联系人:李长贵88549437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
2-1.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信息汇总表
2-2.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股东)简历(表样)
2-3.资产评估机构法人合伙人(股东)信息表
3-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