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93年修正)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4.02.04•【文号】民基发[1994]5号•【施行日期】1994.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民基发[1994]5号1994年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情况参照执行。
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是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过程中,一些地方的创造。
中共中央[1990]19号文件,对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
目前,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已在全国多数地方展开。
这项活动开展的时间不长,但已对推进村民自治起到了摸索经验,树立典型的作用。
实践证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是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好办法。
各地民政部门一定要将这项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并注意发挥典型的作用,做到点与面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推进农村村民自治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1994年2月8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使村民委员会能够切实履行自治职能,管好本村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委会组织法》以及中共中央[1990]19号文件关于“每个县都要选择几个或十几个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摸索经验,树立典型”的要求,结合各地实践经验,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和任务(一)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每个地(市)、每个县(市)、每个乡(镇)均建有符合标准的村民自治示范单位,并逐步实现每个地(市)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县(市),每个县(市)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乡(镇),每个乡(镇)建成一个村民自治示范村,并能发挥其示范作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年修订)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6.03•【字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2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6月3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条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维护本村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023年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木尕拉镇巴什喀群村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

2023年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木尕拉镇巴什喀群村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试卷试题:共200题一.单选题(共120题)1.()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
A.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B.机关单位分管负责人C.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D.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正确答案:C2.()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共有()。
A.九章六十八条B.八章五十四条C.九章六十六条正确答案:A3.()在残疾人社会工作中,社区康复的内容不包括()。
A.就业指导B.开展残疾预防C.开展康复评定D.开展全面康复服务正确答案:B4.()下列对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B.村委员会与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C.党支部与村委员会是平衡关系;D.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正确答案:A5.()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B.警告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D.开除党籍正确答案:C6.()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日内,通过街道书面或委托社区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A.1B.3C.4D.5正确答案:B7.()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A.人民满意B.以人为本C.以人为本.执政为民D.执政为民正确答案:C8.()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A.惩防并举B.惩罚为要C.教育为先D.惩治为先正确答案:A9.()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内补办。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4个月正确答案:C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的有关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天婚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7•【文号】主席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驻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内的上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市辖区内的县、自治县的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选民,参加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修正)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1.28•【字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选举正文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寨状况。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选举正文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直接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社区专职干部招聘考试试题整理及答案(6套)(精品)

社区专职干部招聘考试知识点及答案(一)一、判断题:1、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合的主要载体是社区。
1.对2、维系社区的纽带是利益关系、地缘关系、血缘关系。
2.错3、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行政隶属关系。
3.错4、社区成员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居民群众。
4.对5、社区工作既是一项专业、一种职业、又是一门艺术。
5.对6、社区的划分应坚持有利于开发和利用社区资源,有利于社区居民的民主自治,便于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6.对7、社区自治章程和社区自治公约由社区居委会提出,街道办事处研究确定。
7.错8、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三个公开”是指向保障对象公开、向居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8.对9、社区建设的队伍主要是由社区党组织干部、社区工作者、社区理论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
9.对10、属于社区照顾的主要对象是独居老人、单亲家庭成员、慢性病患者、精神病患者。
10.对11、城市里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要求必须开展社区建设。
11.对12、社区志愿服务是无偿服务。
12.错13、社区居委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公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13.对14、社区工作要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队伍建设是基础。
14.对15、在进驻物业管理机构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对爱国卫生工作负主要责任。
15.对16、中小学校文体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允许适当收费,用于日常维护和管理。
16.对17、政府职能部门可任意给社区居委会下达工作任务,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17.错18、社区建设工作就是指居民自治。
18.错19、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专职制,每届任期三年。
19.错20、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的范围为:县级以上城市和市辖区。
20.对21、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社区单位以单位名义集体进行选民登记。
21.对22、社区警务的“三大互动”是要求民警与社区居民、社区居委会、辖区单位互动。
22.对23、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是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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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
行)》办法(93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3.09.24
•【字号】
•【施行日期】1993.09.24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修正)(1988年9月2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
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试行)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逐步做到村民群众自己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维护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四条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群众,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具有本村最高决策的权力,其主要职权:
一、审议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三、审议决定村规民约,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四、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五、审议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大村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分片召开。
有1/5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决定,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并授予一定职权。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一定的户数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村民代表的数额,1000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35人;1000户以下的村,不得少于25人。
村民代表名额分配应当照顾自然村分布状况。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因故撤换或补选村民代表,需经原推选单位全体村民过半数通过。
100户以下且居住集中的村,可以不设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
二、讨论决定村建规划的实施和宅基地安排方案;
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村重大生产项目、建设工程和公益事业;
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五、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议事;
二、符合国家政策;
三、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五、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如办学、修桥铺路、举办社会福利、整顿村容、搞好公共卫生、改善饮水条件等;
四、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搞好村民团结、民族团结、家庭和睦,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各种纠纷,促进村际团结;
五、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七、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承担本村
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滩涂、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九、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实行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纳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的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情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现行的村民委员会建制一般不再变动,需要调整的,应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并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多少,根据人口、地域、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本村能够带头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勇于开拓创业的人担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侨区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十八周岁以上村民采用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或经村民会议通过的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指导。
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五人以上联名提名。
所提的候选人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村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
正式候选人数,一般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至三人。
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时,也可以等额选举。
经二次投票选举仍未能产生主任时,再次投票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召开选举大会。
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全体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和村民代表监督。
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时,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从副主任或委员中推选一人代理,其他成员出缺时,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适合的村民代理,直至村民会议依法补选为止。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外超生或连续一年以上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经县级有关部门确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免除其相应的职务。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对于坚持常年工作的给予固定补贴,其他的实行适当的误工补贴。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享受补贴的人数、标准和办法,按照村的规模大小、经济条件和成员职务、工作表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经费来源,除财政补贴外,由乡、村自有资金开支。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经济建设等委员会,侨区可以设归侨侨眷委员会,林区可以设护林防火委员
会。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副组长一人至二人。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有益于本村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村民筹集,但不得巧立名目,随意摊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从乡镇统筹费用中给予适当补助。
收支帐目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督。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本实施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规划,指导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提高村民自治水平。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民政厅。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