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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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版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版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版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Agricultural machinery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 easures of Hebei Province规范版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投入,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公安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及其牌证和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操作证件。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加强改装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加强改装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加强改装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公布日期】2016.05.10•【字号】沪农机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加强改装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所、农垦分所:联合收割机非法改装降低了安全性能,投入作业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为保持本市农机安全生产形势长期处于稳定受控状态,现就改装联合收割机的安全监管工作重申如下:一、严格依法办事。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改装联合收割机的通知》(农办机〔2015〕24号)的要求,监理机构要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让农民群众了解非法改装联合收割机的危害,引导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使用者依法安全使用机械。

对农机维修网点改装联合收割机的,各区县要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严格纠正违法行为。

对检验、检查中发现非法改装的收割机,要及时告知并督促整改,保障联合收割机安全使用。

不得向非法改装联合收割机发放跨区作业证。

二、严格安全检验。

各监理机构开展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工作时,要严格执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 1830-2009)、《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12部分:谷物联合收割机》(GB16151-2008)和《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的规定,在机械唯一性、运行安全性能上严格把关。

改装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我所在《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工作的通知》(沪农机监〔2016〕1号)中明确:对擅自非法改装粮仓、加装自动卸粮机构的联合收割机不得通过检验,不得办理登记。

鉴于《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中有关农业机械改装、改型规定的变化,对改装粮仓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再次明确:凡2014年6月15日以前改装粮仓的联合收割机,由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据当时的《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核准的,应当继续检验;2014年6月15日以后施行的《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由于在修订时删除了农机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改装、改型进行核准的相关规定,其后改装粮仓、加装自动卸粮机构的联合收割机应在恢复原状后可以检验。

联合收割机安全作业和闲置期保养

联合收割机安全作业和闲置期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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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 ・ 圆 固 田
文章编号 :6 1 7 4 (O 6O 一 O 5 O 1 7 — 9 52 O )2 O 2 一 2 联合收割机安全作Fra bibliotek和闲置期保养
山西省夏县农机局
摘 要
李军泉
通过 长期跨 区机收 小麦实践 经验 总结 , 出联 合收割机 安全作业“ 提 四防” 点和 闲置期维护 要
保护 ,脱漆部分补涂油漆 。存放 车库要 干燥通风 , 地面坚硬 ,远离火源。并用木墩在轮胎附近的机架 坚 固处 加以支撑 ,4个支撑 点应 在同一水平面上 , 以免机架变形。 22 传 动 带的存 放 . 把 所有 的传 动带拆下 ,擦试 干净 ,涂上 滑石 粉 ,标明规格与传动部位的标签 ,挂在库 内墙上保 存 ;把所有传动链拆 下 ,用柴油和煤 油清洗 干净 , 沥干后放人废机油 中浸 3 i 左右 ,取出后沥净机 0 n a r 油 ,再放人加温熔化 了的黄油中蘸一下 ,然后用牛
【 收稿 日期] 2( — 2 6 0) 1—1 i 5
【 邮编] 0 4 0 440
[ 作者简 介] 李 军泉(92 )男, 17一 , 山西夏县人 , 助理工程师 , 直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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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或维修割台必须使割台处于最低位置 。收割机 远距离转移时 ,必须将割台油缸安全卡可靠地放在 支撑位 置 。
12 防翻 .
禁止在斜陡的路 面、松软的路边及 山崖边 等处
收割机在移动前 ,应确保适宜 的视野 ,认 真观 察机器的周 围情况 ,发动机启动与移动 时请长鸣喇 叭 ,再慢慢 起步 ,特别 是倒 车 时 ,要发 出倒 车信 号 ,必要 时要有助手指挥 ;悬挂式联合收割机应配 备好车外后视镜 、前下视镜 、 车灯和倒车语音提 倒 示装备等 ;严禁在作业 区内躺卧 、睡觉 。特别要 防 止 老人 、儿童 、精神病 患者 进入 ;在割 台下 面工

联合收割机的操作规范与故障排除

联合收割机的操作规范与故障排除
(. 1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 南阳 4 30 ; 70 9 2河南北方星光机 电有限责任公司 , . 河南 邓州 4 40 ) 7 10
摘 要 : 用联 合 收割 机 常 常会遇 到 分 区作 业 的 问题 , 要 是 因为 不 同地 区的 作 业环 境 不 同 , 作 业过 程 中遇到 的情 况也 使 主 在
延长设备 的使用 寿命 , 降低设备 的故障率 , 提高设备的生 液压油 、 制动液 、 冷却液是否足够 以及仪 表系统 、 电气 电
割机能够正常运转 , 即可使其 进行作业 。 如果在检查 的过 应 然 规范 的操作联合 收割机需 要注意 以下几点 :联合收 程 中发 现 异 常 , 立 即关 闭 机 器 , 后进 行 仔 细 的 排 查 , 割机 的操作者在上 岗前需要经过 有关部 门的正规培训 ; 发现设备产生故障应及 分的盖子打开 , 检查脱粒齿杆的磨损情况 , 搅龙是 否正常 ,筛网有没有破损 ,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维 修: 检查设 备的底 部时 , 应先用千斤顶将设备支起来 , 检 查履带 的松紧 , 用手检查驱动轮 的间隙是否过大 , 如有必 要需要及时按说明书进行调整 ,按照说明书将各个润滑 部位进行润滑 :按说明书要求将联合收割机 的各部位的 间隙进行调整 , 比如动刀与定刀间 的间隙 、 输送槽 间隙 、 行车制动间隙 、 搅龙叶片与割 台底板间隙等 , 并按说明书 的要 求 调 整链 条 、 带 的松 紧程 度 ; 后查 看 燃 油 、 油 、 皮 然 机 子系统的工作是否正常 , 当以上准备工作结束后 , 就可 以 发动联合 收割机 , 使机器空运转 2 5mn 确认 联合收 并 ~ i,
1 联合收割机的规范操作
联合收割机不能随意改动或改装 。
长机器寿命 。 将割 台 、 拔禾 轮降至工作位置 。 将无级变速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培训管理,保障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培训内容】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大纲进行调整。

从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大纲内容进行培训。

第二章培训管理第四条【培训机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鼓励与农业及农业机械相关的科研院所、职业教育机构、生产销售企业、推广机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培训活动。

第五条【培训条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二)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练员、教练机、场地和设备;(三)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教练机和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员管理】培训机构招收的学员应符合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有关规定,建立学员档案,记录学员及其教练员的基本信息,包含身份信息、教学记录、测评结果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七条【教练员管理】教练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机型驾驶证3年以上,没有酒后驾驶及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农机事故。

第八条【教练机管理】教练机应当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申领教练机号牌,进行年度检验。

教练机可以用于田间作业。

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业机械从事教学活动。

第九条【培训合同】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订立培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

第十条【培训计划】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

农机执法办案及文书制作实务

农机执法办案及文书制作实务

农机执法办案及文书制作实务农机执法办案及其文书制作可以慨括为四句话,即:什么是农机执法办案?农机部门到底可以办哪些案?我们如何来办这些案?怎么把这些办案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形成案卷?一、第一句话:什么是农机执法办案广义上讲,农机执法办案包括农机行政许可、确认、调解、强制、处罚、行政给付等等所有案件,狭义上讲一般只包括行政处罚,强制等案件,本讲义按一般意义的狭义理解,阐述和研究农机行政处罚、农机行政强制的执法办案基础与技巧。

二、第二句话:农机部门可以办哪些案首先,农机部门执法办案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有法定的依据,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哪些农机违法行为由农机部门予以处罚或强制。

没有规定由农机部门办的,农机部门就不能越权办案。

比如对于上道路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农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则应由公安交警部门办案;对农业机械销售者销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农机违法行为则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案;对农机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则应由质量监督部门办案.农机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这些农机违法行为只能移送这些相关部门,否则就是办案主体错误.我们农机部门到底可以办哪些案?根据相关农机法规、规章,本人对此做了全面梳理,一共是62项。

(省政府两个规章有7项,但因这两个规章颁布年代太久与现有农机法律法规有冲突目前正在修订当中,未纳入),其中属于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办案方面的有44项,属于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方面的有13项,属于科教执法办案方面的有5项。

具体内容如下: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2、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3、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5、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牌照案;6、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案;7、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证书牌照案;8、使用伪造变造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案;9、使用其它拖拉机证书牌照操作拖拉机案;10、使用其它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操作联合收割机案;11、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12、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13、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案;14、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案;15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拖拉机案;16、操作未按规定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案;17、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18、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案;19、操作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案;20、操作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案;21、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案;22、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联合收割机案;23、操作机件失效的拖拉机案;24、操作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案;25、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操作拖拉机案;26、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案;27、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案;28、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案;29、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案;30、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联合收割机案;31、使用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案;32、使用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案;33、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案;34、转借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案;35、转借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案;36、转借拖拉机驾驶证案;37、转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案;38、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案;39、拖拉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40、联合收割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案;41、拖拉机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案;42、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案;43、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破坏或者伪造现场案;44、发生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毁灭证据案;45、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46、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47、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机维修经营案;48、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案;49、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案;50、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案;51、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农机维修项目案;52、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等技术条件达到规定要求案;53、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案;54、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案;5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案;56、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证》跨区作业案; 57、扰乱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秩序跨区作业案;58、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业务案;59、聘用未经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教学案;60、伪造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61、冒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62、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案。

我国农机跨区作业发展前景和对策分析

我国农机跨区作业发展前景和对策分析

农机 跨 作 业 的服 务领 域将 从产 中 向 产前 、产 后环 节 延伸 。 目前 ,跨 区作
业的 主要 内容是 “ i 、 “i = 夏” 秋”时
, 。 19 f 9 7年 ,农 、 部等 六部 委成立 了 I 跨 区机 收丁作 领导 小组 ,每 年都 发 文 部并开 腱一 作 。2 0 【 0 0年 ,农业部 台 联合 收割机跨 区作 管理暂行 办法》, 20 0 3年 又进行 _修订 ,促进 了跨 区作 r 业 的健 康快 速 发展 。2 0 0 6年 “ i夏 ” 期间 ,全同共有 3 8万台联合 收割机参
力机 型 。可靠性 、售 后服 务将 成 为影 响机具销售的罩要因素。
机械 免交过 路 过桥 费政策 , ( ( 机 农业
械跨 区作业 管理办 法》 进 一 步修订 完 善 ,鼓 励 农机跨 区作 业 的扶持 措施得 到强 化 ,广大 农 民群 众发 展农 业机 械 化的积极性 十分高涨。

同农 机跨 区作业 将进 入全 面推 进发展
的新 阶段 ,前 景广 阔 。其 发 展趋势 将
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
( 9 6年 18
()跨 区作 业 的规 模 和半径 趋 向 1 合理 。跨 区作业 将 由行政 推 动向市 场 主 导转 变 ,作业 收入 和转 移成 本将 成 为影 响跨 区作业 发 展的 主要 囚素 。跨 区机 收水稻 、 米 的规模 还将 继续扩 大 ,但 小 麦机 收作业 市场 将 是总体 平
囵 机 社会化服务的主 要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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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业 的政 策 ,并首 次在河 南 省召 开 了全国 “ 三夏”跨 区机 收小麦现场 会 ,
标 志着跨 机收 ] 作在 拿 范 围内展 二

2014年 国家及省级政策文件

2014年 国家及省级政策文件
国 家 及 省 级 有 关 政
编号 国家政策文件: 1 2 3 4 5 6 7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 国办发〔2014〕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 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8号 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 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 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 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 展的意见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省级文件: 9 10 11 12 黑龙江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农村金融服 务推进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 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畜牧机械购置补贴方案出台 相关政策
国 家 及 省 级 有 关 政 策 文 件摘要 Nhomakorabea布机关部门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 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 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 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
2014-1-19 2014-4-20 2014-8-8 2012-1-13 2014-2-23
2011-3-1
2013-12-29 2014-7-9 2014-8-15 20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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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7.04
•【文号】农业部令第29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9号)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参与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作物适时收获,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邻县除外)进行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是指组织联合收割机外出作业或者引进联合收割机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遵循公正、公开、规范、方便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跨区作业市场。

第六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二章中介服务组织
第七条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第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服务人员。

第九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根据市场的需求,可以组建若干跨区作业队,组织联合收割机和驾驶员从事跨区作业。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统一联系作业任务,保证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及时协调解决作业纠纷,协助做好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油料供应等服务。

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应服从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和调度。

第十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与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服务费,按照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尚未制定服务费标准的,由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按公平、自愿的原则商定。

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一条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理确定引进或外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

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跨区作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数量和型号、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价格、作业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跨区作业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
(二)参加跨区作业队;
(三)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

第十四条《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

《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五条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第十六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操作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

第十七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作业。

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存在异议时,可申请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防止农机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

跨区作业期间发生农机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上路拦截过境的联合收割机,诱骗、强迫驾驶员进行收割作业。

第二十条跨区作业队在公路上长距离转移时,要统一编队,合理安排路线,注意交通安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服从交警指挥,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

第四章跨区作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根据农时季节在本县范围内设立跨区作业接待服务站,公布联系方式和工作规范,掌握进入本辖区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作业任务,做好有关接待和服务工作,保障外来跨区作业队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联合收割机的维
修和零配件、油料的供应工作,严禁假冒伪劣的农机零配件和油料进入市场。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驾驶员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等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跨区作业信息进行调查和统计,逐级报农业部。

跨区作业信息包括农作物种植面积、收获时间、计划外出(引进)联合收割机数量、作业参考价格、农作物收获进度、农机管理部门的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全国跨区作业信息由农业部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

地方跨区作业信息由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发布。

第二十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跨区作业服务热线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信息咨询和投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对在跨区作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服务费;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规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由事件发生地的农机管理部门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制止。

砸抢机车、拦劫敲诈驾驶员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需要经过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组织其它农业机械从事跨区机耕、机播(机插)、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2000年4月3日发布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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