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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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

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

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老百姓一般都会认为宪法既然很重要自然只会规定与国家大事有关的事情,但实际上宪法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与公民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有关的事项,尤其是公民在社会交往中所能够行使和拥有的权利更为重视。

那么,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老百姓一般都会认为宪法既然很重要自然只会规定与国家大事有关的事情,但实际上宪法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与公民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有关的事项,尤其是公民在社会交往中所能够行使和拥有的权利更为重视。

那么,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一、宪法对基本权利的内容规定有什么?▲(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和原则。

确立了国家机关活动的界限和基本出发点,也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国家的宪法原则。

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

一方面表现为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组织与管理即政治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即政治自由。

范围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是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被选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没有利益就没有选举,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

选举权是具体的权利,能带来一定的利益,具体包括选择权、投票权、表决权、监督权、罢免权。

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1)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

包括思想表达与传达自由、言论机关的自由以及了解权和反论权。

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具有政治监督作用。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第4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识点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第4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识点

第4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1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2、1954年颁布的宪法的第三章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982 年颁布的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3、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

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我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滥用权利。

4—2
1、宪法除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我们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既有对国家、社会的义务,也有对家庭的义务。

2、12366是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查询有关税收的法律和政策,咨询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服务热线申报纳税,举报税收违法行为。

3、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因此,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也要增强义务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4、公民履行义务既包括做法律规定我们必须做的事情,如纳税,服兵役,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也包括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不偷别人的财物,不伤害别人。

公民履行义务既包括做法律规定我们必须做的事情,如纳税,服兵役,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也包括不做法律禁止做的事情,如不偷别人的财物,不伤害别人。

法律规定公民权利义务(3篇)

法律规定公民权利义务(3篇)

第1篇一、公民权利1. 生存权和发展权《宪法》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生活资料和生存条件的权利。

这包括食品、衣物、住房、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公民也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当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2. 政治权利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3. 社会权利公民有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如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

这些权利有助于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其基本权益。

4. 经济权利公民有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包括生产经营、贸易、投资等。

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5. 文化权利公民有享受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参加文化活动、接受教育、享受文艺作品等。

国家应当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丰富公民的精神世界。

6. 人身权利公民有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个人尊严。

二、公民义务1. 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2. 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公民应当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

3. 依法纳税公民应当依法纳税,为国家建设和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4. 保卫祖国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保卫祖国,抵抗侵略。

5. 劳动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劳动,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贡献。

6. 教育和培养子女公民应当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关心子女的成长,培养他们成为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7.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公民应当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风尚。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

第二章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基本权利的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综合性。

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

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公民和人民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既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的区别是:1、范畴不同。

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

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11、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扩展资料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

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宪法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条文

宪法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条文

宪法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条文1、首先,宪法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界限。

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但有少、数、官员并没有敬畏公权力、尊重人民,如果不对其进行约束,就会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在限制公权力方面,宪法发挥着重要作用,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运行规则,并为公权力设置了多种有效的监督机制。

此外,宪法还通过列举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公民权利的边界就是公权力止步的地方。

2、其次,宪法规定了公权力机关对人权的积极保障义务。

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公权力机关的首要目标,也是其拥有和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因此,宪法不但禁止公权力机关侵犯公民的权利,而且规定其应当履行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保障义务。

有权必有责,宪法授予公权力机关的权力既不能被滥用,也不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怠于行使。

也就是说,宪法不但要让公民权利免遭侵害,还要为公民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比如,宪法第42条就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第三,宪法划定了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边界。

与权力相应,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不能任意行使。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通过该条规定,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比如,宪法赋予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是公民的言论一旦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最后,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提供支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因此,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其他法律对公民具体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要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宪法在法治体系中的至上地位。

第三章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第三章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公民的基本权利自身的法律特性:第一,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第二,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第三,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不证自明的权利”。
【公民权和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资产阶级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
人权,起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来的一个口号。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的地位的。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其他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大都把“人权”称作为“公民权利”并加以确认。
(一)平等权
平等权作为一项古老而朴素的权利,是我国历代先贤追求的基本目标。在近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斗争中提出来的,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此后,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也都确认了这一原则。总体上看,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公民在立法上平等;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第三,公民在守法上平等。
第三章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授课内容】
1)公民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公民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2)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学重点】
1)公民的概念、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公民的权利高一知识点

公民的权利高一知识点

公民的权利高一知识点在高一政治课程中,公民的权利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成员所享有的特定权益和自由。

这些权利旨在保障公民的尊严、自由和平等。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讨论公民的权利,包括基本权利的内容和保障、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以及如何行使和维护这些权利。

一、基本权利的内容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思想、言论、信仰、居住、移民、迁徙、宗教自由、劳动权、婚姻权等。

其中,思想、言论、信仰自由是公民权利的核心。

公民享有表达自己思想、言论和信仰的自由,可以自由选择宗教信仰,并且不受国家和社会的歧视。

这些权利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并受法律保护。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多个方面。

首先,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高法律,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次,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和实践化,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具有约束力。

此外,司法机关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机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和解决与公民权利有关的案件。

二、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公民平等、平等就业、休息假期和养老保险等。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保障公民权利的责任和义务。

依照宪法,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且要组织和领导公民行使其权利和自由。

公民也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并积极参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

三、行使和维护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不仅是一种福利,也是一项责任。

行使公民权利需要遵守法律和法规,不损害他人的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参与选举、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示威等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也可以通过声援团体和公民组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公民的权利在高一政治课程中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行使和维护这些权利,对于培养良好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素养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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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
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
章。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这些权利
理应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将对宪法的权威以及尊严造成极大
的挑战。同时也会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
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
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
触及筋骨。所以针对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出一些分析。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使公
民基本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
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
因,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
世界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因此在宪法中
增加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很有必要。记得2009年十大宪法案例中有个
“躲猫猫”事件。大致是说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
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
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
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
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对于这件事,可以反映出一系列宪
法本身存在的漏洞。第一,是关于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
的保障,包括宪法保障、法律保障。因为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
看守所仅仅是依法羁押人犯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羁押并且保证犯罪
嫌疑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以后,他的生命、健
康、人格尊严等等都应该受到保障。李荞明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
即使法院宣告他有罪,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仍然要受到保障,而保障
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第38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格尊严权存在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公民触犯了法律而丧失,也就
是说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不能够剥夺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权,然
而李荞明只是受犯罪嫌疑暂时被羁押而已,他涉嫌盗伐林木的行为是
否确实构成犯罪都没有确定,却遭到了非人的待遇,乃至死亡,其依
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已经在“躲猫猫”事件当中被践踏殆尽。
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一个牢
头、狱霸,以玩游戏的名义殴打致死,《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看
守所里,有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
房。怎么会出现严重的伤及、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游戏呢?所以其中
反映出坚守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集中的问题是政府的责
任担当。比方说,管理层的疏松,以及玩忽职守,基宁咸看守所的管
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很多,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助长了
牢头狱霸的这种恶性事件的出现,而且据说牢头狱霸是我们国家监
狱、看守所一个普遍的产物。同时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人犯
在羁押期间如果有犯罪行为,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相关机关依
法处理。但是当时看守所发生此事件后,却回避责任,没有在第一时
间将事件报道,而是谎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玩“躲猫猫”游戏,并不
小心撞到墙上致死的,以此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缺乏起码的责任感
和道德感。另外据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平的透露,晋宁县看
守所一些监管设备损坏达半年,因为监视镜头损坏半年,看守所没有
进行修理,所以无法提供监控录像,这样就使社会和公众永远无法明
了事件的真相,无法还原事件的原貌,也许真正的死因也随之被埋没。
一个活生生的人在看守所的死亡,所引发的对特定主体生命权的保障
问题,虽然与某一个看守所有关,但反映出我们国家目前现行宪法与
法律对这一权利保障的盲点。比如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保
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但是缺乏对犯罪嫌疑人特殊人权的保护。同时也缺乏相关法律对这一
特殊群体的一个具体保障问题。第二,“躲猫猫”事件涉及看守所条
例合宪和合法问题。已经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非常明确,看守
所显然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相抵触。首先是违法的、无效的。关于合
宪性的理解,《看守所条例》首先将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
人界定为人犯。什么是人犯?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犯了罪,这里显然
是存在一个先罪后定的问题,是由罪推定的一个体现,违反无罪推定
的法治原则与人权保障。第二,既然将人犯界定为犯了罪的人,当然
除了羁押以外,《看守所在条例》明确担当起对人犯进行管理、教育、
生活、生活、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看守所
应该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形式的劳动教育,同时组织人
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等等,集羁押、侦破、教育、奖励于一身的多功能
职能,具体涉及到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集权的机构。
在权利过分集中的地方,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因此看守所定位的混乱
和权利的集中,不仅使看守所自身的管理无法法制化,同时也是我们
国家刑讯逼供这种现象直接诱发的一个原因。犯罪嫌疑人一旦进入看
守所,就好比关进一个黑洞洞的房子里,他们的基本权利很难得到保
障。由此可见,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实现羁押与侦查分离的原则,目的
就是约束公安机关的权利,最大程度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从而使
看守所的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宪法人只有活着才能够享受应有的
权利和自由,没有生命其他的一切权利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生命权是
人的首要权利,也是最高的权利。任何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致其死
亡,剥夺其生命权。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权益的根本大法宪法,应当
也必须将生命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将生命权入宪有助于保护我
国公民的生命,完善我国宪法,同时也是我国实施国际公约的需要在
宪法上设定生命权一方面意味着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或危险发
生时,公民有权采取防御措施,防止侵害生命的结果发生。同时也意
味着当公民的生命遭受非法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对公民的生命进行救
济。建议宪法对于生命权条文可以如下表述:“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
生命权,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剥夺公民的生命,国家有义务保护公
民的生命。”
还有就是中国现行宪法中对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 ,公民出版自
由的合理限制方面做的也不够充分。例如被评为2010年十大宪法案
例之一的谢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事件回放:2010年8月19
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
中带走。“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
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
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
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对此事件,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对此做出评说说第一,渭南警方因
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
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仅凭这一点就足以断定,警方明显侵犯了谢
朝平的出版自由权。第二,渭南警方因为谢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
批评了当地的公务员,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谢朝平
的批评、建议等监督的权利。第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
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
渭南警方没有遵守这些规定,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国
家工作人员一定要有宪法意识,应当按照宪法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的规
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宪法相抵触,所有
的部门法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而
我国宪法也该对这类特殊言论自由做出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屡
屡发生的“因言获罪”、“因言治罪”的冤案不再发生。
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中国的现行宪法是从1982开始实行,在
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漏洞,所以需要修改一
部分宪法,以适合时代的发展。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
出:“法治应该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句至理名言
提示了法律的本质要求:即良法至上。纵观世界上法治建设比较成功
的国家,不论他们人口多寡、地域大小以及历史文化概貌有多大差异,
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有一部良法并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宪
法权威的确立又有赖于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动态和谐。宪法
必须保持足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频繁的行使修宪权和制
宪权,就无法保持宪法的应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损害宪法的权威。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权威不一样,后者是绝对
的,而前者则只能是相对的。”所以宪法规范又必须有适应性。“经验
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民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会发
生作用,但‘法’也唯有能够适应和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然后才会
为人们所遵守。”换言之,即科学的宪法是宪法权威确定的前提。一
部科学的宪法能够完整的反映人们的宪法观念和价值追求。而使宪法
科学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修改宪法。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宪法必须
随着时间和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宪法不在变化中自变,就会因其
不变而为社会所推翻。在这种情景下,更不能奢谈宪法权威和法治。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宪法修改机制并保障修宪权的恰当行使,是社会
主义民主建设和我国现代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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