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和国籍一、概念界定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注意:1 并非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拥有国籍,现代国籍的概念已经在外延上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2 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一)出生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当事人的出生事实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原始国籍、固有国籍。
它一般有三个原则:第一是属人主义,即血统主义,是依当事人出生血统而决定国籍,无论其出生何时何地,都根据其父母的国籍而决定其国籍。
第二是属地主义,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而不管其父母为哪国国籍。
第三是折衷主义,即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此原则。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取得中国的出生国籍:(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4条)(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二)继有国籍继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的取得程序和条件由有关国家法定。
(二)继有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
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包括哪些?

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包括哪些?在我们国家,作为公民,他是拥有一些权利的同时,他也要履行一些义务,这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的要求,当然我们国家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在宪法当中,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包括哪些?在我们国家,作为公民,他是拥有一些权利的同时,他也要履行一些义务,这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的要求,当然我们国家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在宪法当中,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包括哪些?一、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包括哪些?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概括为:(1)政治权力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二、在我国宪法原则是什么?1、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
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包括: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主人公有自己的名字叫田甜,体现她 享有 姓名 权;
被抚养 权; 受教育 按时入学,到校学习,体现她享有 权;
父母的抚育,体现她享有 画作出版,体现她享有
著作 权; 荣誉 权;
权;
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体现她享有
获得劳动收入,体现她享有
获得劳动收入
给人大代表候选人投票,体现她享有
• 以下是某班级同学在QQ群上的讨论: • 小石头 : “渔翁”在QQ群上发布该消息 是他的权利啊! • 小东西 : 啊,怎么会被拘留、罚款呢? • 小博士 : 谣言止于智者!
• (1)小石头的话不对。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 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行使;要遵守法律和网络规则等。 • (2)他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违 反法律;但社会危害较轻,属于一般违法等。 • (3)公众要理性对待;媒体要及时辟谣;政府要 信息透明等。
其他权利
• 1、政治自由权利:言论、出版、集会、游 行示威自由 • 2、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 3、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 • 4、社会经济权利:公民财产所有权、财产 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 • 5、文化活动的自由权利
论坛是与非
材料: 2011 年 3 月 15 日,杭州一网友“渔翁”在 QQ 群上发布消息,称日本核泄漏会污染海水进 而影响食盐生产和供应。这条消息迅速传播,引 发为两天后全国范围内的抢盐风波。3月21日, 杭州市公安局对 “渔翁”作出行政拘留 10天, 罚款500元的处
选举
权;
自学提纲:
1、宪法的内容以及地位?
2、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3、怎样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 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为什么) 4、如何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我们什么权利请举例说明

中国宪法还规定,公民 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这些自由权利是公 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宪 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我们什么权利,请举例说明
起源
言论自由
公民有权利在不受任何 限制的情况下表达自己 的观点和意见,包括在 媒体上发表文章、演讲、
辩论等
出版自由
公民有权利自由出版书 籍、杂志、报纸等出版 物,不受任何审查和限
制
集会自由
公民有权利在公共场所 集会,讨论政治问题、
表达自己的意见等
结社自由
公民有权利自由组织社 团、协会、团体等组织, 进行社会活动和政治活
动
游行自由
公民有权利在公共道路 上举行游行,表达自己
的政治主张和诉求
示威自由
公民有权利在公共场 所举行示威活动,表 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
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我们什么权利,请举例说明
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我们什么权利,请举例说明
01
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宪 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也是中国 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02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行使 和履行,可以促进民主 和法治的发展,促进社
会的进步和发展
作为中国公民,宪 法赋予我们什么权
利,请举例说明
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我们什么权利,请举例说明
目录
作为中国公民,宪法赋予我们什么权利,请举例说明
中国1982年宪法确认中 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 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
律平等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宗教信仰自由、批评、 建议、申诉或检举及取 得赔偿等人身和个人的
03. 受教育权
公民有权利接受教育,国家应当提供 必要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条件,促进教 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公民权和人权】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资产阶级最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的。资产阶级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作为人权和公民权,并把它作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核心内容。
人权,起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提出来的一个口号。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的地位的。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其他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大都把“人权”称作为“公民权利”并加以确认。
(一)平等权
平等权作为一项古老而朴素的权利,是我国历代先贤追求的基本目标。在近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特权斗争中提出来的,并在取得政权之后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最早确认这一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它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和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此后,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也都确认了这一原则。总体上看,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公民在立法上平等;第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第三,公民在守法上平等。
第三章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授课内容】
1)公民及公民的基本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教学目的要求】
1)掌握公民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2)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学重点】
1)公民的概念、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中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

中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对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探讨一直备受关注。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一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公民权利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中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情况。
一、宪法保障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其中包括言论、出版、结社、信仰、居住、移动、劳动等方面的权利。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二、政府的努力与改进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和公民权利保护。
多年来,中国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人权保护和公民权利的实施。
政府积极倡导公民的参与,推动公民的政治参与,鼓励人民在社会事务中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人权的影响随着中国的快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人民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此外,中国不断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农村地区的基础建设和民生条件,进一步保障了人民的人权和公民权利。
四、挑战与争议中国在人权和公民权利领域仍面临一些挑战与争议。
有人认为,中国在某些方面仍存在言论自由、网络监控、劳工权益等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政府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在改革和进步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与各国开展交流合作。
中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并在人权领域参与国际对话与交流。
中国还通过互联网和媒体渠道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发展情况。
六、结语综上所述,中国在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人权保护水平,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更好的保障。
同时,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进一步加强国际人权事务的参与与推动,促进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护。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享有一系列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宪法赋予我们的,保障了我们的自由、平等和尊严,让我们能够在国家的庇护下,过上有品质、有价值的生活。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普通百姓,都应受到公正的对待。
比如,在就业机会上,不能因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对求职者进行歧视;在司法审判中,无论身份高低,都要依据法律和事实来裁决。
平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它确保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让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梦想。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政治权利,通过选举,我们能够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
而言论、出版等自由则让我们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讨论,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宗教信仰自由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或者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施,尊重了公民的个人选择,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意味着任何人不得非法拘禁、搜查或者逮捕他人;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要求我们尊重他人的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住宅是公民的私人空间,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搜查或者侵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则保障了公民的私人交流不被随意干涉。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与完善董成杰摘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体现着全体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因此,在宪法里,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章一直都是处于最基础,最核心的地位。
我们国家宪法里很多条文都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社会在不断地向前发展进步,广大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正在逐步地增强,再加上基本权利规定得太过于抽象模糊,体系不够完整。
所以,宪法里面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部分内容有待我们日后去加以健全。
关键词:权利保护;基本权利;根本大法1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理应拥有的最基础的权利。
我们都很清楚,公民的法律权利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既有基本权利、又有其他权利。
但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面对公民的种种权利,宪法它不会也没有必要予以详细的罗列。
所以宪法只能明确部分基本权利。
虽然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都属于公民的权利,但基本权利其本身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基本权利代表了公民在日常生活里基本法律权利;其次,基本权利在公民的生活中处于最基础且又不可或缺的地位;其三,基本权利存在衍生性,它可以延续公民的其他权利;第四,基本权利很稳固而且能够排斥其他,它和人的公民身份密不可分,同时也和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密不可分。
2 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的基础和核心,公民的基本权利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更凸显公民基本权利的关键之处。
我们国家宪法在第二章详细确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权,即我们国家的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世界里都是平等的。
包括总体平等、保护平等、责任平等、禁止差别对待、允许合理差别,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2)政治权利。
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主体是拥有中国国籍,已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但需要注意使用此项权利的很多限制。
(4)人身自由,这里指的是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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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现行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思政一班叶玲慧内容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民也越来越深刻体会到宪法所赋予给自己的基本权利的重要性。
因此不断加强和完善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对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做出了简要的分析,提出一些应当纳入宪法之中的一些权利。
关键词宪法尊严权利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
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
这些权利理应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将对宪法的权威以及尊严造成极大的挑战。
同时也会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
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触及筋骨。
所以针对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出一些分析。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使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
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因,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世界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因此在宪法中增加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很有必要。
记得2009年十大宪法案例中有个“躲猫猫”事件。
大致是说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
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对于这件事,可以反映出一系列宪法本身存在的漏洞。
第一,是关于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宪法保障、法律保障。
因为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仅仅是依法羁押人犯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羁押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以后,他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等都应该受到保障。
李荞明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使法院宣告他有罪,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仍然要受到保障,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存在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公民触犯了法律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不能够剥夺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权,然而李荞明只是受犯罪嫌疑暂时被羁押而已,他涉嫌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都没有确定,却遭到了非人的待遇,乃至死亡,其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已经在“躲猫猫”事件当中被践踏殆尽。
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一个牢头、狱霸,以玩游戏的名义殴打致死,《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看守所里,有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怎么会出现严重的伤及、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游戏呢?所以其中反映出坚守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集中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担当。
比方说,管理层的疏松,以及玩忽职守,基宁咸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很多,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助长了牢头狱霸的这种恶性事件的出现,而且据说牢头狱霸是我们国家监狱、看守所一个普遍的产物。
同时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如果有犯罪行为,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但是当时看守所发生此事件后,却回避责任,没有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报道,而是谎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玩“躲猫猫”游戏,并不小心撞到墙上致死的,以此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缺乏起码的责任感和道德感。
另外据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平的透露,晋宁县看守所一些监管设备损坏达半年,因为监视镜头损坏半年,看守所没有进行修理,所以无法提供监控录像,这样就使社会和公众永远无法明了事件的真相,无法还原事件的原貌,也许真正的死因也随之被埋没。
一个活生生的人在看守所的死亡,所引发的对特定主体生命权的保障问题,虽然与某一个看守所有关,但反映出我们国家目前现行宪法与法律对这一权利保障的盲点。
比如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是缺乏对犯罪嫌疑人特殊人权的保护。
同时也缺乏相关法律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一个具体保障问题。
第二,“躲猫猫”事件涉及看守所条例合宪和合法问题。
已经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非常明确,看守所显然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相抵触。
首先是违法的、无效的。
关于合宪性的理解,《看守所条例》首先将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界定为人犯。
什么是人犯?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犯了罪,这里显然是存在一个先罪后定的问题,是由罪推定的一个体现,违反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与人权保障。
第二,既然将人犯界定为犯了罪的人,当然除了羁押以外,《看守所在条例》明确担当起对人犯进行管理、教育、生活、生活、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那么看守所应该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形式的劳动教育,同时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等等,集羁押、侦破、教育、奖励于一身的多功能职能,具体涉及到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集权的机构。
在权利过分集中的地方,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因此看守所定位的混乱和权利的集中,不仅使看守所自身的管理无法法制化,同时也是我们国家刑讯逼供这种现象直接诱发的一个原因。
犯罪嫌疑人一旦进入看守所,就好比关进一个黑洞洞的房子里,他们的基本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由此可见,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实现羁押与侦查分离的原则,目的就是约束公安机关的权利,最大程度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从而使看守所的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宪法人只有活着才能够享受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没有生命其他的一切权利根本无从谈起。
因此生命权是人的首要权利,也是最高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致其死亡,剥夺其生命权。
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权益的根本大法宪法,应当也必须将生命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将生命权入宪有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生命,完善我国宪法,同时也是我国实施国际公约的需要在宪法上设定生命权一方面意味着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或危险发生时,公民有权采取防御措施,防止侵害生命的结果发生。
同时也意味着当公民的生命遭受非法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对公民的生命进行救济。
建议宪法对于生命权条文可以如下表述:“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剥夺公民的生命,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生命。
”还有就是中国现行宪法中对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公民出版自由的合理限制方面做的也不够充分。
例如被评为2010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的谢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
事件回放: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
“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
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
对此事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对此做出评说说第一,渭南警方因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仅凭这一点就足以断定,警方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出版自由权。
第二,渭南警方因为谢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评了当地的公务员,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批评、建议等监督的权利。
第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渭南警方没有遵守这些规定,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有宪法意识,应当按照宪法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的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宪法相抵触,所有的部门法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而我国宪法也该对这类特殊言论自由做出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屡屡发生的“因言获罪”、“因言治罪”的冤案不再发生。
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中国的现行宪法是从1982开始实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漏洞,所以需要修改一部分宪法,以适合时代的发展。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这句至理名言提示了法律的本质要求:即良法至上。
纵观世界上法治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不论他们人口多寡、地域大小以及历史文化概貌有多大差异,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有一部良法并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威。
而宪法权威的确立又有赖于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动态和谐。
宪法必须保持足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如果频繁的行使修宪权和制宪权,就无法保持宪法的应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损害宪法的权威。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权威不一样,后者是绝对的,而前者则只能是相对的。
”所以宪法规范又必须有适应性。
“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民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会发生作用,但‘法’也唯有能够适应和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然后才会为人们所遵守。
”换言之,即科学的宪法是宪法权威确定的前提。
一部科学的宪法能够完整的反映人们的宪法观念和价值追求。
而使宪法科学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修改宪法。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宪法必须随着时间和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宪法不在变化中自变,就会因其不变而为社会所推翻。
在这种情景下,更不能奢谈宪法权威和法治。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宪法修改机制并保障修宪权的恰当行使,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我国现代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