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缺陷和建议
我国封建时期的诉讼回避制度探究

我国封建时期的诉讼回避制度探究摘要:回避制度在整个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对于维护诉讼活动的公正性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诉讼回避制度渊源甚长,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正式确立于盛唐,发展较为完备。
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封建时期诉讼回避制度的历史发展源流及其特点,并借鉴历史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诉讼回避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诉讼回避;任官回避;司法公正一、我国封建时期的诉讼回避制度的源流(一)萌芽阶段奴隶制度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形成时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的统治模式受到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冲击而面临瓦解。
这一时期虽然有任官回避制度的萌芽,但诉讼回避制度并未同步产生,法官可以对自己的亲属进行审判和惩罚。
汉代是我国任官回避制度的正式确立时期,也是我国的封建时期诉讼回避制度的真正萌芽阶段。
汉武帝时规定:郡县守相到县令、丞、尉等官,均不得用本郡之人。
汉成帝时,宗正刘顺因指使合侯举荐自己的儿子做官,而受到免职的处分。
东汉桓帝则颁布”三互法”,《后汉书·蔡邕传》载,”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
幽冀二州,久缺不补。
邕上书曰’伏见幽、冀旧壤……缺职经时,吏人延属,而三府选举,逾月不定。
臣经怪其事,而论者云避三互……臣愿陛下上则先帝,除近禁,其诸州刺史器而可换者,无拘日月三互,以差阙中’。
书奏不省。
”①(二)确立和发展阶段法律明文规定诉讼回避制度,始于唐代《唐六典》的”换推”。
”凡鞠狱官与被鞠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注称:”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于府主,皆同换推。
”即凡是审理案件的官员与被审理者存在五服以内近亲属及大功以上的姻亲关系,业缘关系的师生关系或志缘关系的,都应当回避。
②宋代继承了唐律中关于诉讼回避制度的规定,又在唐律的基础上为诉讼回避制度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司法鉴定人的回避。
以律师申请回避权为视角探究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

以律师申请回避权为视角探究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摘要:新刑诉法在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方面有了较大修改,特别是增加了律师申请回避的权利。
本文从律师申请回避权角度,简要介绍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概况和存在价值,并重点分析了增加律师申请回避权对于完善回避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律师申请回避权;回避制度;刑事诉讼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第二次大修完成,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总结以往多年刑事诉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刑事辩护权利的保障和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定和修改取得了较大突破。
特别是增加了律师申请回避的权利,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的建立依据了西方的“自然公正原则”。
现代意义上的审判是将纠纷交给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加以裁决,为此在制度设计的时候,应当保证第三方的绝对中立地位,如此才能使纠纷当事人信任第三方,从而有利于维护审判的权威性。
刑事诉讼法回避,指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在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出现在春秋战国时期,并在刑事诉讼立法实践中不断修改和完善回避制度,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树立司法权威。
二.刑诉回避制度的价值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最基本的含义是法律所固有的检验司法活动公正与否的标准,它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办事;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具有平等的内在品质,而且在制度设计上公平合理,正义才会有保证。
回避制度的设计则是这一原则的充分体现,只有在诉讼程序中切实贯彻回避原则,使诉讼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权得到切实保障,才能够真正实现程序正义的目标。
2.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活动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必须具有自身的权威性,使当事人充分信任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刑诉第五章 回避制度

案例分析三: 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某甲交通肇事一案向县人民法院 提起公诉。在县人民法院开庭以后,审判长告知被告人 有权申请回避。被告人说:“本案公诉人在担任检察官 之前,曾经在县公安局任职,他曾经侦查过本案。因此, 我申请他回避。”审判长说:“申请回避应当提出书面 请求,并提出理由。现在都已经开庭了,你用口头方式 提出回避申请,太迟了。你的申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过警察的就不能当检察官,本 庭对你的申请当庭驳回。”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审判 长说:“你连回避请求都没有提出,没有资格申请复 议。” 问:审判长的说法有哪些不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 规定?
组织或个人应当复议, 并将复议的最终结果及时告知 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 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 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 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 诉讼活动是否有效,
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 成人员在案件重审、再审时应当回避。
避的 效力
回避的 提出
回避的 复议
回避的 决定
回避的提出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 审判人员 法院院长
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由检察长决定 由法院院长决定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
回避的理由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
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对待。
03
提高法治水平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提高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因为它可以增强公
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法律从业者的专业素养和
社会地位。
0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 不足
法律援助资金不足
资金来源单一
目前,法律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等渠道获得的资金较少,这使得法律援助的资金总量有限 ,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社会捐赠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 捐赠,为法律援助提供更 多的资金支持。
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 务质量,确保受援者得到 优质的法律服务。
建立考核机制
对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进 行定期考核,激励他们提 高服务质量。
完善监督机制
加强对法律援助过程的监 督,确保律师尽职尽责。
要意义。
针对现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 完善建议,包括扩大覆盖面、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提高服务
质量等。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进一步深入研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合理、执 行不力等问题。
对比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借鉴其成功经验,为我国刑事法 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 公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和了解
。
媒体宣传
利用媒体资源进行法律援助宣传 ,扩大其社会影响力。
建立信息平台
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平台,方便公众 查询和申请法律援助。
05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存 在诸多不足,包括覆盖面窄、 援助不及时、服务质量不高等
问题。
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保 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之整体回避

法喙核准。 经中国最高人民 法院核准, 袭警杀人案罪犯杨佳 2 6
日上午, 上海 市公安 部 门既是 国
参 家 机关 ,同 时也具 有案 件 当事人 的性 质 。 由案 件当事 一方 来侦 制度 的适用 主体 范 围之 内, 照现有 的个 别回避 制度来 规制 整体
法 实践对 整体 回避 问题 已经 有所 涉及 。 《 如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执 行<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事诉 讼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 》 以下称 “刑 《
诉解 释》 ) l 条 规定 :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因案件 涉 及本 院院 ”第 8 有管
刑 事 回避 制度 的比较 , 且依据 现行 《 而 刑事 诉讼法》 2 条 、 3 第 8 第 l
诉讼 法 中不容 忽视 的 问题 , 法机关 整体 回避 的问题 。 司 那么 我 国 步 。第 二, 虽然对 社会 稳定 的影 响小及 现有 的法律 规 定和 司 后者 的相 关规 定有 哪些 呢 ? 二、 问题 的提 出
通过 上文对 我 国现行 《 事诉 讼法》回避制度 的概 述及各 国 刑
对 于杨 佳袭警 案 , 法律 界人 士 、 家提醒 并呼 吁依法 “ 地 审 有 专 异 适 用主体 、 发动程序 、 决定程 序 、 异议 程序和 违反整 体 回避 制度 的
这将 刑 关 理 ” 上 海市 司法 部 门为何不 予采纳 ?这里就提 及 了一个在 刑事 法 律后 果等方面 , 是《 事诉讼 法》 于回避 制度 规定 一大进 ,
关键词 刑 事 回避 制度 整体 回避 构 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0 -5 -2 10 —5 22 1 ) 1 4 0 0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第七章_回避制度

4、审检侦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案件
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
其他关系如同学、师生、战友、邻居、同乡、 朋友、恩怨关系等 5、审检侦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
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注意:以上五种回避事由参见刑诉法第28、 29条
6、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只可参与其一
参见高院刑诉解释第31条第1款、高检刑诉规则第29 条 参见高院刑诉解释第31条、刑诉法第192、206条、 高院回避规定第3条
例:被告人龙某(聋哑人)与被告人王某长期通奸被 丈夫发现,便与王某合谋杀死了亲夫.案发后,审判该 案的司法人员都不懂哑语,但王某会哑语,在没有找 到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审判人员让王某为龙某进行翻 译.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 ) A、正确,因为翻译人员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之 列 B、正确,虽然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围, 但在一时找不到其他翻译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让王某 暂时担任翻译人员 C、错误,因为翻译人员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王某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D、错误,翻译人员虽然不属于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范 围,但在本案中,王某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存在利害 关系,所以也应当回避 答案:C
例:某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李某和另一名 侦查人员史某执行逮捕时,犯罪嫌疑人提出李 某是被害人的弟弟,要求其回避,那么应当如 何处理 ( ) A、李某应该立即停止进行逮捕,更换其他侦查 人员进行逮捕 B、李某应该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并让犯 罪嫌疑人签字 C、李某应该继续执行逮捕 D、在执行逮捕以后,李某应该向公安机关负责 人报告这一情况,并由其决定是否回避 答案:BCD
7、审判程序只可参与其一
8、法官、检察官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
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动 如何 , 察机 关不 得而 知 , 检 更谈不 上监 督 了 。但 对 附带 民事 部 分 的审理 , 是否 需要法 律监 督, 如何 实施 监督 , 法律上均 无 明确 规
、
现行刑 事 审判监 督制 度的立 法缺 陷
我 国 《 法》 《 事诉 讼法》 人 民检 察 院行 使 审判监督 权都 定 。 使公诉 人在 法庭 上 只注 意刑 事部分 审理 , 宪 、刑 对 致 而对 其他 持无所 有 明确 规定 , 是 , 何使 这一监 督权 得 到落实 , 但 如 缺乏 可操 作性 。 ( ) 审判 程序 违法提 出的时 间 问题 一 对 谓 的态度 。特 别是 在一 些 重伤 害案 件 中 ,一 审法 院往往 在判 决 中 , 一些“ 将 附带 的法律规 定 的酌定情 节” 为判 处缓刑 的重要 依 作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1-6.2 10—5220 )0130
法现状 出发 , 结合 刑 事审判监 督 实践 中存 在 的若 干 问题 , 出相 关 完善意 见。 提
关键词 刑事审判监督
中图分 类号 : 96 D 2. 3
公 正审判 是各 国刑事 审判制度 的最佳 价值选 择 , 是 自人类 致使 二审裁 判往 往流 于形 式 。 也 进入 法制 社会 以来 , 关于 法 院审判 问题 中的一 个永 恒 的话题 。 随 着我 国司法 改革 的不 断深入 , 刑事 审判监 督倍 受人 们关注 。 然 虽
势必 导致 休庭若 干次 , 这样 既 费时又 费力 , 实践 中也 是不 容 易 权 , 包括对 刑事 自诉案 件 的监督 , 由于我 国现行 的《 在 应 但 刑事诉 讼
执行 的, 不能 真正 发挥 办案人 的作 用 。 更
是否应建立“无因回避”制度

是否应建⽴“⽆因回避”制度是否应建⽴“⽆因回避”制度?很多朋友不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家积极阅读。
是否应建⽴“⽆因回避”制度根据申请回避时是否需要提出理由,可将回避分为有因回避和⽆因回避。
有因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在申请回避时,需要提出要求司法⼯作⼈员回避的理由。
⽆因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在申请回避时,⽆需提出回避的理由,即可导致司法⼯作⼈员回避。
例如法国,乃是实⾏⽆因回避的典型代表。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因回避制度,申请回避时,需提出要求回避的法定理由。
我国的回避制度起点⾼、操作难、实⽤性差,主要存在以下缺陷:1、法定的回避理由过于狭窄。
在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些可能影响司法⼈员公正处理案件的微妙原因,但只要不属于我国法定的回避理由范畴,则⽆法达到回避⽬的。
2、对回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利于回避制度的落实。
根据规定,我国回避实施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使得回避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因回避有因回避的对称。
⼀种回避制度,即申请『到避的⼈⽏需说明回避的原因及理由,英国对陪审官的回避即分为有因回避与⽆因回避两种。
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享有⽆因回避的申请权利,被告⼈可要求7名陪审官回避。
法国也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被告⼈或其律师、公设律师(公诉⼈)有权申请陪审官回避,并不必说明理由。
中国不采取⽆因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并应符合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因回避制度,当事⼈提出回避申请不受法定事由的限制,能够有效阻断熟⼈社会对司法的消极影响;也能有效弥补有因回避制度的⽴法不⾜。
在我国引⼊该制度⼗分必要。
虽然我国没有⽆因回避历史传统和观念,但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和程序公正观念不断转变,⽆因回避制度的引⼊具备了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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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缺陷和建议
回避制度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诉讼制度,其设置的主要目的即是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保证司法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能公平公正地维护当事人各方的正当权益。
而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适用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现对此予以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刑事回避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刑事回避制度的概念、作用及适应人员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和鉴定人等如果与案件的当事人或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本案相关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从回避制度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其意义在于尽可能地排除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主观因素,确保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从而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故此其作用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实行回避制度,可以防止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个人私利或亲属利益,或出于其他利害关系考虑,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甚至滥用权力,导致枉法裁判。
因此,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能有效地使那些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退出诉讼程序,
使其丧失滥用权力以谋私利的潜在机会,以更好地确立诉讼程序的公正透明度。
因此,实行回避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其三,司法实践表明,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涉及办案人员的利害关系或相关利益,即使办案人员能够不徇私情,秉公办案,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顾虑和猜疑。
因此,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增加其对司法的信任感,真心接受裁判结果,减少不必要的申诉和上诉。
回避制度的设立,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地处理。
因此,只要是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有影响的人员都应当在回避范围之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回避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益相关的诉讼参与人。
二、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适用情形
关于刑事诉讼回避情形,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明有以下几种情形时,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就应当回避,不再参与案件的处理: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五)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六)其他应予以回避的情形。
其他应当予以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重新审理案件的回避。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2)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3)审判人员及其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不能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三、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回避适用情形中的缺陷
笔者认为,在讨论完善现行回避制度之时,应当在以下方面对此进行必要的补充。
(一)回避原因中主体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和完善
回避的理由应该说是回避制度的核心问题,其合理性直接关乎到该制度的科学性。
因此,与一些立法水平较高的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理由中的主体规定不够详尽。
在《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得四种回避情形之中,关于近亲属范围的界定上,《刑事诉讼》第82条将其界定位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这与我国重亲情的传统文化和现实生活不相符,且与婚姻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协调。
虽然《若干规定》将其范围扩大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但它只局限于审判人员,且与《刑事诉讼法》位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