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回避)【圣才出品】
【答案】大学《刑事诉讼法》练习题第六章 回避

第六章回避一、单选题1、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
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2、郭某(16岁)与罗某发生争执,被打成轻伤,遂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庭审理中,罗某提出,审判员李某曾在开庭前违反规定与自诉人父亲及姐姐会见,要求李某回避,但郭某父亲及姐姐均否认此事。
法院院长经过审查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
下列何人有权要求对回避决定进行复议?()A. 郭某B. 郭某父亲C. 郭某姐姐D. 李某3、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
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单选第21题)A.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4、赵某涉嫌报复陷害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即将终结时,赵某得知负责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蔡某是被害人的胞兄,遂申请其回避。
检察长经审查作出了蔡某回避的决定。
对于蔡某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排除,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B.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C.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D.在审判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判5、王某因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后,发现负责该案的侦查人员刘某与自己是邻居,两家曾发生过纠纷,遂申请刘某回避。
对于刘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A.公安局局长B.检察院检察长C.法院院长D.检察委员会二、判断题1、回避只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附带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十四章附带民事诉讼一、概念题1.附带民事诉讼(中南财大2006年研;南京大学2003年研)答: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是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赔偿范围、提起和审理程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答: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而被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答: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做出判决之前根据民事原告的请求决定民事被告人先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采取先予执行时,既要考虑被害人的需要,又要兼顾被告人的实际能力。
二、简答题1.简述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为了保证赔偿的实现,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3)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回避,有权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判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4)对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依法有权提起上诉。
(5)在案件审结之前,有权就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诉。
2.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
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和被害单位;(2)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在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在国家、集体的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受损失的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5)在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预先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时,保险人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概念题1.无罪推定原则(人大2015年研;武大2005年研)答:(1)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
对此,可以做以下理解:①它是一种推定;②它是一种可以被推翻的推定;由此可见,无罪推定所设定的并不是任何事实,不等于无罪认定,而仅仅设定一种法律状态,一种具有暂时性、程序性的法律状态。
(2)在审判阶段,无罪推定原则有三项要求:①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②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③疑罪从无。
检察官有一定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但证据并不充分时,无罪推定没有被推翻,被告人应被宣告为无罪。
2.司法独立原则(燕山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答:(1)司法独立在西方,是指调整国家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的一项司法审判原则。
其核心是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客观对待证据、事实,而不受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干预、控制和影响。
它要求:①法院的整体独立或外部独立;②法院的内部独立;③法官的身份独立;④法官的职业特权;⑤法官的职业伦理准则。
(2)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司法独立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
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的审判独立,还包括检察机关的检察独立。
②我国的司法独立不是法官和检察官个人独立,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整体所表现出来的独立。
③我国司法机关的独立,只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非不受权力机关的监督。
3.程序法定答: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治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治原则。
其基本含义包括:①指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应建立有效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②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刑事诉讼法考研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七章 回 避——第九章 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七章回避1.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侦查过程中,被害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负责人的近亲属,要求负责办案的侦查机关的全体侦查人员回避,应当如何处理?答:回避程序启动后,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抑或是指令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等待相关组织和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但是,较为特殊的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36条第1款规定:“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012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刑事案件侦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侦查活动必须保持它的及时性,如果仅仅因为启动了回避程序而要求侦查人员停止进行侦查,犯罪现场就可能因为没有及时勘验、检查而遭到破坏,犯罪痕迹、物证可能被毁灭,相关言词证据难以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趁机逃跑,进而贻误破案最佳时机,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严重影响对犯罪活动的追究。
如果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其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负责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但没有回避,该侦查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资格。
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答:根据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37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八章辩护与代理1.刑事辩护的概念及理论根据是什么?答:(1)刑事辩护的概念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控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第三章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概念题1.刑事诉讼主体(中南财大2010年研)答: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任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审判中心主义答: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该以审判为中心,为审判服务。
其本质是树立司法审判的权威,保持控辩双方地位和权利平等。
具体来说,审判中心主义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整个刑事程序中,审判程序是中心,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决定特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侦查、起诉、预审等程序中主管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罪责的认定仅具有程序内的意义,对外不产生有罪的法律效果;二是在全部审判程序中,第一审法庭审判是中心,其他审判程序都是以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和前提的,既不能代替第一审程序,也不能完全重复第一审的工作。
3.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华东政法2002年研)答: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和调整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系的核心成份;公、检、法三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系的主要内容;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4.刑事诉讼职能(西北政法2005年研)答: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诉与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形成控、辩、审三种基本诉讼职能共存的局面。
控、辩、审三大诉讼职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但审判始终是刑事诉讼的中心。
①控诉是审判的前提和根据,审判必须限定在控诉的事实和被告人范围内;审判是控诉的法律结果,控诉如果没有审判支持也就毫无意义;②辩护必然针对控诉进行,对控诉成立起制衡作用;在审判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辩护的控诉和审判是纠问式的武断专横的诉讼;③辩护则促进审判的民主和公正。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1.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内涵是什么?两者有何联系?答:(1)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内涵刑事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对于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中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一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司法价值,可以开列出如下几种基本价值,即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和效率。
功用含义下的价值,可以区别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
外在价值具性价值)指的是其结果符合人们的理想,人们认为它具有结果的善,这种善是为达到某一目的之手段的善;与之相对应的是内在价值(独立价值),指的是其本身值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价值,可以被称为“绝对价值”,它自身就构成一个目的。
(2)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的联系诉讼程序的目的却不应是单一的,而应当是多元的,至少是二元的,二元论就是人们常说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如果承认刑事司法程序至少具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意义的话,则刑事司法程序要达成结果的善应该有两个:①相对于刑法的实体结果的善:通过该程序发现案件的实质真实,从而使国家的刑罚权得以落实。
亦即实现刑法的目的;②相对于人权保障的程序结果的善:通过正当程序的良好运作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从而使人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得以实现。
无论对哪一种结果,刑事程序所具有的都是工具性价值或者外在价值,它们都体现为实现自身以外的目的的有用性。
2.刑事诉讼有哪些职能?答:在刑事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承担相应的诉讼职能,通过行使这些职能推进诉讼进程从而达到诉讼的目的。
每个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行为,要符合法律为它规定的或受到法律保护的直接目的(利益)。
因此,刑事诉讼活动具有不同的种类、方面。
这些由刑事诉讼主体的作用、任务和参加诉讼的目的所决定的主体活动的种类和方面称为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十八章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1.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概念、特点是什么?包括哪些种类?答:(1)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总称。
(2)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的特点①第一审程序是刑事审判的必经程序,具有普遍适用性。
所有的刑事案件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都必须经过第一审程序的审理;②第一审程序是基本的诉讼程序,具有基础性;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其他刑事审判程序的出发点,其他刑事审判程序如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都是在第一审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审判。
③第一审程序是完整、典型的刑事审判程序。
在第一审程序中,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和证据材料第一次在同一场合完整、集中地呈现在中立的裁判者面前,所以,其步骤和规则相对于其他审判程序更加完备、全面。
(3)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有以下种类:①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判所遵循的程序。
②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自诉人起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
③公诉与自诉案件兼有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是上述两种完整的一审程序的简化形式。
2.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哪些内容?答: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包括:(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案件移送起诉后,人民法院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达到了开庭审判条件的专门性活动。
(2)开庭前的准备。
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2012年刑诉法第182条及2012年最高法《解释》第182的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法庭审判程序。
法庭审理程序简称庭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采用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调查、辩论等,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科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考研 章节题库(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三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概念题1.诉讼(武大2004年研)答:诉讼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
现代的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诉讼”,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①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②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②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③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2.刑事诉讼(武大2004年研)答: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②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3.程序法(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实体法和程序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程序法是指调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形成的关系,并规定诉讼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实体法相对。
在我国,程序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4.诉讼效率(中国政法2004年研)答: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没有效率,就没有一切。
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曾说:“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
”著名的英国法谚也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效率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逐步得到法律人的重视。
它既是正义的实现途径,同时也与正义组成一对矛盾统一体。
我们追求的正义,应该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
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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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回避
一、概念题
1.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南京大学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回避(广东财经大学2014年研)
(2)刑事回避制度(杭州师范大学2014年研)
答: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这一制度,称为“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而确立的制度。
回避制度有利于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2.自行回避
答: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地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到不公正处理的可能性。
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3.申请回避
答: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是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4.指令回避
答: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5.有因回避
答:有因回避又称为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者只有在案件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要求有关司法人员回避的申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属于有因回避。
6.无因回避
答: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司法人员回避。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中南财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回避制度。
(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
答: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1)审判人员。
包括承办本案的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及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2)检察人员。
包括承办本案的检察员(含助理检察员),以及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3)侦查人员。
包括直接负责侦查本案的侦查人员、机关负责人和侦查部门负责人。
(4)书记员。
包括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中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配备有书记员。
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参与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的活动,在审判阶段要随同公诉人出席法庭担任记录工作。
审判机关的书记员参与审判阶段的活动,有时也参与执行阶段的活动。
无论在哪个诉讼阶段,他们都属于应予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
(5)翻译人员。
包括任何诉讼阶段中受聘请或者指派承担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
包括任何诉讼阶段中受聘请或者指派进行鉴定工作的人员。
(7)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俗称“法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分别配置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执行押解、警戒、强制执行以及维护法庭秩序等任务。
我国的司法警察并非刑事诉讼主体,其职能对于司法行为具有辅助性,因此并非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
不过,最高检《规则》第33条将回避的人员范围扩大到司法警察。
(8)记录人。
记录人在侦查过程中承担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侦查活动笔录的记录工作的人员。
公安部《规定》第38条规定,记录人也适用有关回避的规定。
2.简述回避的根据。
(武大2006年研)
答: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有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这是指办案人员本人是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中的情形之一;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中的情形之一,都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就是说,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产生某种利害影响的,办案人员也应当回避。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曾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对案件存在预断,难以客观地从事诉讼活动,因此遇有这些情形自应回避。
不过,这种情形并不妨碍前一诉讼阶段的证人、鉴定人在下一诉讼阶段仍为证人、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有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的,也应当回避。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可以视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部分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
们回避。
”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也构成回避的理由。
3.判断: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应当继续对该案进行侦查。
同样,对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应当继续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和审判。
(首都师范2009年研)
答:这个是观点错误的。
对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其可以继续对该案进行侦查,但是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则需停止对该案进行审查。
通常情况下,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
在作出决定前,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停止进行本案的诉讼活动,但是:
(1)鉴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为防止延误侦查,《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根据这一规定,法定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对其回避作出准许决定之后,该侦查人员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其他侦查人员立即接替其继续或重新开始侦查工作。
(2)但是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回避作出决定前,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停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判。
4.判断:法院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西南政法2009年研)答:这种说法错误。
具体分析如下:
回避的决定一般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合法权利,同时防止当事人无根据地利用这一权利妨碍案件的及时处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即他们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同时根据最高法《解释》第30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所以,本题表述缺乏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5.在一起刑事案件中的侦查过程中,被害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机关负责人的近亲属,要求负责办案的侦查机关的全体侦查人员回避,应当如何处理?
答:驳回被害人要求全体侦查人员回避的申请。
回避程序启动后,无论是自行回避还是申请回避,抑或是指令回避,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一般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等待相关组织和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但是,较为特殊的是,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01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第1款规定:“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012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刑事案件侦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侦查活动必须保持它的及时性,如果仅仅因为启动了回避程序而要求侦查人员停止进行侦查,犯罪现场就可能因为没有及时勘验、检查而遭到破坏,犯罪痕迹、物证可能被毁灭,相关言词证据难以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也可能趁机逃跑,进而贻误破案最佳时机,不利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严重影响对犯罪活动的追究。
同时如果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其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