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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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3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2021/1/17
5.3.3 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 ❖ 规范分析着重于为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分析的最终
目的是要得出法律政策建议。激励分析、最优化分析 是规范分析使用的基本方法。 ❖ 实证分析着重于分析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分析法 律规则约束下法律要追求的目标有没有实现。
题: 第一,“有效性命题”,即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如
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配置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第二,“无关性命题”,如果交易成本为零,资源的最终
配置结果与权利不同的初始安排无关。 按照表述中是否全部包含了这两个命题,可以将表述分为
“强科斯定理”和“弱科斯定理”。既包括有效性命题又 包括无关性命题的为强科斯定理,只包括有效性命题的为 弱科斯定理。 ❖ 农场主和牧场主的例子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4 法律的三个分析范式
使用效率,那么要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就要从资源 的配置状态——权利的分配开始。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1 科斯的贡献与现代法经济学大门的开启
2021/1/17
5.1.3 交易成本:理解和使用科斯定理的关键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里定义的交易成 本是“狭义的交易成本”,就是为了达成上面所说 的那个农场主和牧场主的谈判而付出的交易成本, 包括搜寻交易对手,双方讨价还价成本、合同签订 后的履约成本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成本 和救济成本。简而言之,围绕交易而产生的成本, 科斯把它定义为交易成本。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3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2021/1/17
5.3.2 最优化与激励分析 ❖ 最优化分析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个体角度看,个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共20页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共20页
内学者黄少安(2019)将科斯定理表述为一个定理组:
❖ 第一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 何,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产生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安排;
❖ 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中,不同的权利界定, 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2 法律的“市场”类比与目标
2020/5/14
5.2.1 法律的“市场”类比 ❖ 所谓的“法律的市场类比”就是把法律类比成一
种价格体系,认为法律给出了各种行为的“法律定 价”。 ❖ 通过这个类比,就能够使用经济学中关于理性选 择及其影响因素的理论模型对“法律市场体系”中的 决策进行分析、判断。 ❖ 实际上认为法律规则下的行为选择与市场行为具 有相同的性质是法经济学主要的理论创新和基本的理 论支柱之一。
制度竞争就是实现同一目的的不同制度之间的竞 争。制度选择就是要在这些相互竞争的制度之间进 行选择。竞争的结果取决于各自的交易成本,选择 的标准也是各个制度具有的交易成本的大小。
4. 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当交易成本为正时,资源配置状态就决定了资源
使用效率,那么要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就要从资源 的配置状态——权利的分配开始。
配置结果与权利不同的初始安排无关。 按照表述中是否全部包含了这两个命题,可以将表述分为
“强科斯定理”和“弱科斯定理”。既包括有效性命题又 包括无关性命题的为强科斯定理,只包括有效性命题的为 弱科斯定理。 ❖ 农场主和牧场主的例子
第5章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5.1 科斯的贡献与现代法经济学大门的开启
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与分析方法
法经济学 第5章
主要内容
2020/5/14
❖ 5.1 科斯的贡献与现代法经济学大门的开启 ❖ 5.2 法律的“市场”类比与目标 ❖ 5.3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 ❖ 5.4 法律的三个分析范式

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法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使得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日益密切。

同时,经济学在经济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一直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经济学从一开始就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寻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优解”,而公平与效率的均衡也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和课题。

本文即从经济学的角度,通过法经济学的视角,对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进行分析,以期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提供经济学的启示。

标签:经济法公平效率法经济学公平与效率成为经济法的两项重要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内在历史使命决定的。

这可以从经济法兴起的原因,以及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体现出来。

本来公平与效率原则都应该因为实现经济法的功能这个统一的目标而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公平原则侧重于追求利益平衡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效益原则重在强调成本收益比例的最优化,因此两者在价值追求上必然存在内在性的张力。

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就成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和研究课题。

但是如果仅仅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局限于法律的范围之内,也许并不是一个好办法。

经济法本来就是在经济学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其中的许多内容本身就产生于经济学的启发之下,甚至直接取自于经济学。

而且经济学自产生以来在解决社会问题中作用的发挥以及近年来经济学的扩张也充分证明了其自身的重大实用价值。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经济学的研究分析方法对解决经济法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一、经济法的兴起的经济原因与经济法的公平、效率原则1.经济法兴起的经济原因经济法作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

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时代以及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经济法不可能作为一支独立的法律力量活跃于社会舞台。

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特别是它的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力量在各国法律体系中诞生。

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愈是向着社会化大生产方向或者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就必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

法经济学研究方法

法经济学研究方法

法经济学研究方法法经济学,嘿,这可不是什么高深莫测到让人摸不着头脑的东西哟!它就像是一把神奇的钥匙,能打开好多扇我们平时没注意到的门呢。

你想想看,法律和经济,这俩可都是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呀。

法律呢,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保障着社会的秩序;而经济呢,那可是关乎着我们的钱袋子,我们的生活质量呀。

那把它们俩放在一块儿研究,能不有意思嘛!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就像是一个超级大侦探的工具箱,里面装满了各种厉害的工具。

比如说成本效益分析,这就好比我们在买东西的时候会比较价格和质量一样。

我们要看看制定一个法律,执行这个法律,会花费多少成本,又能带来多少好处。

如果成本太高,而好处不明显,那是不是就得重新考虑考虑啦?还有供求分析呢,法律就像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社会对它有需求,同时它也有供给。

如果需求大,供给不足,那是不是得想办法增加供给呀;反过来,如果供给太多,需求没那么大,那可就浪费资源啦。

再说说博弈论,这就像是一场复杂的棋局。

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和遵守者,大家都在这个棋局里斗智斗勇呢。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策略,都想达到自己的目的。

通过研究这些策略和互动,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法律是怎么发挥作用的。

你可能会问啦,法经济学研究方法有啥用呢?用处可大啦!它能帮我们制定更合理的法律呀。

比如说,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我们可以避免制定一些华而不实的法律,让法律真正起到作用。

它还能帮我们更好地执行法律,找到最有效的执行方式。

而且哦,法经济学研究方法还能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社会现象呢。

为啥有些地方犯罪率高?为啥有些政策推行不下去?这里面都可能有法经济学的原因在呢。

你看,法经济学研究方法不是那种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东西吧?它就在我们身边,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呢。

我们每天的一举一动,都可能和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哎呀,真的是越想越觉得法经济学研究方法有意思呢!它就像是一个隐藏在生活背后的秘密武器,等待着我们去发现,去运用。

难道你不想去探索一下这个神奇的领域吗?难道你不想知道它还能给我们带来哪些惊喜吗?别犹豫啦,赶紧加入法经济学的研究大军吧,一起去揭开它神秘的面纱!。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论的作用和局限

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论的作用和局限

那 就 是 卡 拉 布 雷 西 ( lbei和 阿 尔 钱 恩 ( c an , 们 的代 表 作 分 Ca rs) a Alh i)他
别是 《 关于风 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 《 和 关于财产 权的经济学》
这 两 篇 论 文 的 内 容 涉 及 到 普 通 法 的两 个 非 常重 要 的领 域 — — 侵 权法 和 财 产 法 , 们 标 志着 经 济 学 的分 析 进 入 了传 统上 属 于 法 学 家 研 究 的 它 具 体 领 域 。随 后 在 17 9 3年 , 加 哥 大 学 教授 理 查 德 ・A ・ 斯 纳 出 芝 波

主 流法经 济学对 法律 问题进 行分析、 评价和预测, 其基本 内容 是 以经济 合理 性或理 性选择 的方法来评价法律权利的不 同分配所带来
的一 致 性 和 效率 , 所 涉 及 的 经 济 学理 论基 础 主 要 是 新 古 典主 义 微 观 其 经 济 学 的基 础 范畴 和 有 关 原 理 。 具 体 说来 就 是 现 代 新 古 典 福 利 经 济 学 和 价 格 理 论 , 主 要 代 表 是 芝 加 哥 学 派 。 学 派 对 法 律 制 度 进 行 经 其 该 济 分 析 时 , 承 了芝 加 哥大 学 的 自由 主 义经 济 思想 的 传 统 , 秉 以财 富 最

法 经 济 学 的产 生 根 源 及 其 发 展 现 状
位在 法 律 经 济 学 方 面颇 有 造 诣 的 法 学 家 为美 国联 邦 上 诉 法 院 法 官 ; 同
法 经 济 学 ( e aE o o c) 称 经 济 分 析 法 学 (ui rdn e f L g l cn mis又 Jr pu e c o 年还 通 过 并 颁 布 了 12 1 总 统令 , 求 所 有 新 制 定 的 政 府 规 章 都要 s 29 号 要 E o o cAnls ) 是 用 经 济 学 的 方 法 和 理 论 , 且 主 要 是运 用 价 格 c n mi a i , ys 而 符 合成 本— — 效益 分 析 的标 准 。 二 、 经 济 学 分析 的 基础 理 论 及 其 贡 献 法

精品课程《法与经济学》( Law and Economics)全套

精品课程《法与经济学》(  Law and Economics)全套
(1)在交易成本为零或很低的条件 下,不论法院如何判决,双方生产都是 有效率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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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则 法院的判决对效益结果有影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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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法律的目的 就是推进市场交易,促进交易成本最低化, 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这是法与经 济学的最根本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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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法定权利 的初始界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益无影响, 社会资源总是优化配置的,这就是科斯第 一定理的实质。
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条件下,法律机 构应该把相应的权利分配给那些将会通过 市场交易购买这些权利的当事人,也即把 权利分配给那些最能使社会财富增值的人。 这是“科斯第二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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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与经济学的内涵
1.1.1 法与经济学概念
法与经济学是法律学与经济学交叉生长的 一门新兴边缘的学科,是揭示法律的经济本 质的一门综合性学科,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理 论、方法来研究法学理论和具体的法律问 题的理论体系和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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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法与经济学不同于经济法学
研究对象不同 研究方法不同 性质不同 价值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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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发展
1、法与经济分析学说已成为一门新 兴的交叉学科并进入普及阶段。越来越 多的法学院,经济系(或商学院)开设 了“法与经济学”课程,
一批高质量的教材纷纷出版面世, 如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波林斯基 (Polinsky)的《法学与经济学导论》 (1983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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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
( Law and Economics)
主讲人 危怀安

[经济学]法经济学的基本定理

[经济学]法经济学的基本定理

法经济学的基本定理法经济学的几个基本定理斯密定理波斯纳定理科斯定理霍布斯丛林定理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是解释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和演变过程的基本范畴。

1[8]本文所指就是在一个缺乏法律调整的(权利) 混沌社会中,每个社会主体彼此间交易或发生关系(形成“私”的或“公”的法律关系) 时可能支付的一系列成本变量,包括: (1) 产权保护成本; (2) 公害和外在成本;(3) 信息发现成本; (4) 谈判成本; (5) 协议执行成本;等等。

上述成本变量形成包含一组成本的交易成本群,这和法律权利群概念很类似,都是包含多种具体二级概念的复数形态的概念。

实际上,权利群(被认为是正当的权利) 和交易成本群(社会往来和经济交易的必要耗费) 之关系,就如同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一样,具有内在的对应关系。

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以及经济法的实证研究中可以发现:通过交易的变化,也是权利(产权) 的变化,交易是权利(产权) 产生的原因,而权利(产权)则是交易的结果。

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1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M] .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71 - 72.最适当的法律,不同的法律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由此就形成了法经济学的如下重要结论: (1) 法律制度的存在之所以必要,关键在于它能节约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 (2) 不同的当事人对于权利的不同估价是权利发生交易的源泉; (3) 在不同的法律和法律规范下,交易成本的高低不同; (4) 法律应该明确界定和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使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点; (5) 法律供给要与社会对法律的有效需求相一致,越能采用或满足市场交易方式来制定规则,人们守法的可能性就越大。

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济学

帕雷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

换句话说,就是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

1.5和法经济学有关的几个经济学基本范畴•一外部性:• 1 概念:•外部性EXTERNALITY 是指某人没有直接参与某产品或服务的产生或消费,却从中获得收益或者为之付出成本。

(2)产权与科斯定理•科斯认为:所以会产生外部性问题,关键在于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

•科斯定理,西方学者有多种说法,通常可表述为:在市场交换中,若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没有影响。

换句话说,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只要交易费用足够小,效率结果都一样。

•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只要从法律上规定外部性问题中双方的权利,那么双方会通过自主的交易重新调整最初的权利安排,从而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于是外部性问题就不存在了。

•科斯定理认为可以通过私人协商来解决外部性问题。

政府应该只界定拥有权利的一方,让市场自行解决问题,而不是政府出面征税。

•科斯定理提醒我们,产权制度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

科斯定理•科斯第一定理: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分配将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因而,产权制度应寻求使交易成本最低的权利初始分配。

•科斯第二定理有两层含义:•第一,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里,产权的初始分配状态不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因而产权初始界定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

•第二,自愿的权利的调整只有在有利于总产值增长时才会发生,而且必须在调整引起的产值增长大于调整时所支出的交易成本时才会发生。

•通俗地说,如果人们之间的沟通有成本,人们就会演绎出成本最小的组织方式进行沟通,这也就是法律为何一般将空气清新权配置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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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概述法经济学又叫"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与经济学". 对法经济这的研究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视角,一是人法学视角,认为法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研究法律;另一个视角就是经济学视角,认为法经济学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场领域的问题纳入经济研究视野,进行解释.而后者为当今主流观点.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

由于是交叉学科,从法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

法经济学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

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

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在西方国家,很多人曾经片面地认为法和法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或者正义这样的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则是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

经济学本质上是实证科学,注重数据分析。

而法律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难以作定量分析,因此人们以往极少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去分析法律制度。

但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与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可能的条件下不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从而使人们可以比较精确地了解各种行为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异,进而有助于改革法律制度,最终有效地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对刑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法有:1、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一词有时在狭义上使用,有时也在广义上使用。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均属于特别刑法。

3、刑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刑式刑法是从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就是指刑法典与单行刑法。

实质刑法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就是指附属刑法。

刑法理论上还有纯粹刑法与不纯粹刑法的分类。

纯粹刑法就是形式刑法、不纯粹刑法就是实质刑法。

4、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完备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有明确、完备的规定,适用时毋需参照其他法律。

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没有作出完备规定,适用时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说,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委任于其他法律时,就是空白刑法。

宪政的内容和特点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

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

宪政: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首先,什么是宪政呢?毛泽东在1940年对宪政做出了精辟而深刻的解释,说宪政就是:“民主政治”。

作为“民主政治”的“宪政”,具体而言,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由一定的阶级领导进行革命,以期获得一定的“民主事实”而先于宪法存在的。

如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虽然各国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情况由于各国的具体社会条件不同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也使得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

但是总体上却都是在封建制度或者奴隶制度阻碍生产力和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历史条件下由代表少数有产者民主和利益的资产阶级领导以获得作为少部分人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为目的而开始的。

先以英国为例,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资本主义宪政制度也最早在英国出现。

当历史的时针还在17世纪时,英国资本主义即已经很快成长,新兴的资产阶级已经从贵族中分裂出来形成新贵族阶层。

当时的封建制度成为发展资本主义的严重阻碍,英王查里一世的倒行逆施让广大人民和实际已为资产阶级的新贵族阶层强烈不满。

新贵族阶层代表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要求,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查里一世的高压和搜刮又为新贵族反抗提供了强大的民众支持。

正是在英国资产阶级的领导下,在广大英国人民的全力支持下,英国的资本主义宪政才冲破层层封建羁绊,获取一个又一个的战果的。

由此可见,英国宪政在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结成同盟,反抗封建制度,争取资产阶级民主那一天起,就已经开始了它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再如美国,卖国的前身是隶属英国统治的北美洲13个殖民地。

18世纪初英属北美殖民地经济很大发展的前提下,以欧洲移民为主体,拥有约300万人口的美利坚民族同步形成。

与此同时,北美殖民地人民同英殖民统治者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而新兴北美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日益成长和强大。

他们在人民支持下,展开了和英殖民统治者的斗争。

1775年北美独立战争打响了,美国的资产阶级宪政革命运动开始了。

正是这场代表美国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政革命运动——美国独立战争,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美利坚合众国,并成就了后来对美国历史乃至整个世界历史都至关重要的两部宪法文献——《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

再如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以我们中国为例。

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社会历史的国家,“宪政”意为“民主政治”,它是和“专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古代中国是封建君主、封建贵族和地主对农民施行专政的国家,严密而完善的封建等级制度形成了如宝塔般的制度体系,处于塔底的是广大中国农民。

这样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了古代中国要滋生“民主”的意识进而形成“宪政”并产生宪法是不可能的;也决定了后来中国宪政产生的复杂背景和曲折过程。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的入侵使得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使得中国的社会条件、阶级条件更为复杂。

清政府在觉醒的民族资产阶级促动下被迫宣布实行“新政”,又推出“预备立宪”,试图通过“宪政”的允诺最终实现“皇位永固”。

清末预备立宪只是一场骗局,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

但是它却给长期处于封建等级制度桎梏下的国人以深刻的民主宪政启蒙教育,在中国催生了新的民主政治制度,也开创了中国政治近代化的进程。

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号角,代表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民主和利益。

虽然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和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颁布了临时约法,取得了旧民主主义的伟大胜利。

但是,由此就论定真正意义的中国宪政制度已经开始了是不科学的。

因为在当时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条件下,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由于自身固有的妥协性和软弱性以及当时复杂的社会状况,没有能力领导人民战胜本国的反动势力,亦没有能力领导人民战胜本国反动势力和帝国主义的联合,也就不可能使中国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所以资本主义宪政在中国是绝对行不通的,也决定了在中国更加不可能适合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中国的宪政运动在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而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即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时期。

尤其是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

更确切地说,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掀起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改组共产党,开始北伐,开始走向救国救民,争取全中国贫苦人民的解放和民主那一天起,真正意义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运动就轰轰烈烈地开始了。

从此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三座广大人民头顶上的大山,于1949年建立了代表大多数人民主的、真正人民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并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历程。

社会主义宪政运动从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保障下有了更快更好的发展,尤其是文革以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人民走上了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道路。

直至今天,中国的宪政仍然在向前健康有序地发展之中。

作为宪政两个最基本的方面,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两个维度是西方宪政现代化的产物。

1789年法国公布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6条规定:“凡是各项权利未得到可靠保障,权力没有分立的社会,都不存在宪政体制”。

这是第一次完整准确地以现代政治语言表述的宪法性文件,它从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两个方面申明了现代政治的双重主题。

与其交相辉映的是美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主权与人权的二元构成了一个基本的体系。

就1787年宪法来看,其关注的主要是权力的分配与运用;之后不久,美国于1791年12月15日由各州通过权利法案,以修正案的形式补充了美国1787年宪法所缺少的权利维度。

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美国宪法与修正案的通过标志着现代西方政治语法的形成,并以最为经典、完整的论述留下了现代西方政治语言的两个分析样本。

本书围绕宪政经济学核心问题——“政府悖论”,对宪政经济学的一般理论作了介绍和探讨,重点对亚当·斯密、哈耶克和布坎南等人的宪政经济学思想与模型作了比较研究。

运用演进博弈工具分析了权利的起源与演进,提出了元宪法概念,探讨了宪法的经济学含义。

从正式的第三方实施者角度解释了“政府悖论”产生的原因及其制度之解。

在此基础上,本书是对中国经济转型的一个理论应用和对经济转型的一个尝试性解释,从转型经济的实际出发,针对政府-市场二分法的局限性,提出了宪法-政府-市场三分法的分析框架,在对政府因素量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基本结论:有效的宪法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游戏规则;宪政制度与市场制度是一套互补的制度安排;只有宪政的确立,才能有效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距离。

主要特征: (一)、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尽管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这里最关键的环节在于,宪法制定出来后能否实施,如果在政治实践中,宪法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各种基本社会关系都得到宪法有效的规范和调整,那么不仅宪法得到了很好的实施,而且宪政也得到了很好的建设。

实施宪法的过程也就是建立宪政的过程。

因此,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二)、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

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

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

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给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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