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分析案例
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律是一种制度,但这种制度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其制定也在权衡着资源的合理配置,收益与成本的关系,效率的高低,使得法规的出台能够有利于合理配置整个社会的资源,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
以“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系统的损害”和“盗窃或损毁计算机”的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的差别为例来分析。
首先,面对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增多和其危害性的日趋严重,我国刑法新制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这一项法律条文。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其次,法律对于盗窃和毁损公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也有所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则被判处为盗窃罪。
法律条文对于这二者的规定有以下三点差别:(1)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后果严重性的界定的差别。
“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的损害”的后果严重性程度要高得多。
必须达到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等等。
与此相对的,是毁损和盗窃罪的后果严重性规定:盗窃金额达两千元就已构成盗窃罪而毁损财物则不以钱财多少来定罪。
(2)法律对这两种行为的刑事责任轻重界定具体程度及可行程度不同。
法律对于毁损和盗窃他人财物所做判决规定更为细致可行,从罚金、拘役到有期徒刑,使犯案情节轻重更易界定。
而对于破坏信息系统,法律规定,似乎较为模糊,使得一般性的破坏并不构成犯罪,从而大大降低对于个人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司法保护程度。
法经济学案例分析.

李萍等v.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案情】:李萍夫妇带着儿子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餐馆就餐。
就餐时,临近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受伤致残,儿子受伤后不治死亡。
爆炸的原因是一农民将爆炸物装在酒盒里伪装成酒作为礼物送给一医生,该医生将该“礼物”带到五月花餐厅的包房里(该餐厅允许顾客自带酒水),服务员在为顾客开启该酒盒时,发生上述爆炸。
李萍夫妇起诉“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主张人身伤害赔偿。
【分析】:对本案的讨论将依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1.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是否应当赔偿一、违约责任的认定顾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证明他是饭店的客人,饭店有保护他的法律义务;(2)必须是饭店的作为或不作为给客人造成的人身损害;(3)客人的人身损害是饭店的过错所为;(4)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损害出自饭店,而不是他本人。
原告李萍夫妇到被告五月花公司下属的餐厅就餐,和五月花公司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五月花公司有义务保障李萍夫妇的人身安全。
五月花公司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
本案中,李萍夫妇的人身伤害,是五月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
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五月花公司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
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
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
经济法多种案例分析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一、法人制度【案例介绍】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分析】(1)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
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案例介绍】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
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
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
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
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案例分析】(1)无权。
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案例介绍】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399.00元。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作者:胡胜来源:《现代企业》2016年第03期2015底,影响深远的琼瑶诉于正案一锤定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判决中认定,于正等被告侵犯了琼瑶作品《梅花烙》的著作权,主要涉及作品的改编权与摄制权,二审判决于正等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于正等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并赔偿权利人琼瑶500万元,并要求于正通过主流媒体对琼瑶进行赔礼道歉。
本文以该案为研究对象,试图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分析该案件,以期能够对该案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出深刻探讨。
一、交易成本理论分析“琼瑶诉于正案”不同的法律判决,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不同的判决结果蕴含着不同的效率实现程度,某一判决结果可能会优于其它的法律判决。
因此,这种观念推动着许多的法官不断地寻求更好的裁判。
与经济学鲜有联系的法官们,现在也常常通过案件情形的边际分析做出合乎效益的判决。
根据法律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即科斯定理的要求,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怎么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最佳配置,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就会有不同的权利界定与分配,此时,法律对权利如何界定和配置就至关重要,有效率的法律结果无法在每种权利配置的方式下发生。
如果交易成本为零,权利如何配置都无关紧要,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权利的配置就非常重要。
根据现实的经济生活可知,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交易为零的情形。
因此,如何配置权利就显得及其重要了。
本案终审法院法官在作出司法判决时,如何把握原被告之间的权利配置,可以通过达到较低的交易成本,也就是说法院需要在案件中寻找最佳的法律判决,实现较低的交易成本,寻找一种交易成本较低、有效率的权利配置形式和实施程序是法院判决的当使命。
本案终审判决可以说实现了较低的交易成本的目的,不仅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而且要求向琼瑶支付损害赔偿金,很好地实现了权利的配置,达到最佳的法律效益。
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中国各地的出租车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2018年,中国某市出租车司机因不满网约车平台对市场的冲击和自身权益受损,发起了大规模罢工。
本次罢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成为法律经济学案例分析的良好素材。
二、案例分析1. 问题界定本次罢工事件的核心问题是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导致出租车订单量下降,司机收入减少;另一方面,网约车平台对市场规则的改变,使得出租车司机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2. 法律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是否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公平竞争原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网约车平台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是否存在垄断行为,需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如果存在垄断行为,将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约车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网约车平台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经济学分析(1)外部性:网约车平台的低价竞争对出租车行业产生了外部性影响,导致出租车司机收入下降。
这种外部性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2)公共物品:出租车服务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保障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交通效率。
(3)市场失灵:在出租车行业,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因素,市场失灵现象较为严重。
政府应加强监管,促进市场竞争。
4. 政策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2)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通过调整出租车收费标准、提高出租车公司补贴等方式,提高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水平。
(3)优化出租车行业管理:加强对出租车公司的监管,提高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结论本次罢工事件反映了出租车行业在市场变革中的困境。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xx诉xx晋华、xx悬赏广告案案情简介1993年初,李绍华委托其朋友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3月30日,朱晋华将装有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失,被李珉拾得。
同年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 000元。
次日,李珉按照报纸的启事归还公文包及包内物品,但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了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
xx晋华、xx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李珉不根据联系线索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是违法的,且酬金属不当得利。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支持被告的主张,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被告“寻包启事”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属于违发法律的约定。
二审:被告的的“寻包启事”为一种悬赏广告。
其明确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 000元,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
上诉人李珉,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朱晋华、李绍华负有给付报酬义务。
(一):合同的成本收益分析案例中,悬赏广告乃是失主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而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行为构成对失主发出要约的承诺,失主和拾得人之间成立一个“合同”,合同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合同进行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双方在博弈的过程中,双方合作解的收益大于不合作解的收益。
也就是说在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后,失主按照约定支付酬金时,双方的收益最大,并且社会的收益也最大。
假定失主补办证件的成本是400元,并假定悬赏的广告费用为零。
将证件从对它估价为0元的拾得人手中转移到对它估价为400元的失主手中,双方存在着400元的谈判空间。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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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1、阻碍了帕累托改进
一审宣判后,两个月前庭审期间坚持“以 后碰到这种事还会出手相助”的彭,在走出法院大 门时也没有了当时的坚决,他说,“再不会这么冲 动了”。
可见,对于彭以及具有相同观念的人,再 碰到类似的情形,他们不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增加了 ,因而该判决事实上已经阻碍了交易,阻碍了帕累 托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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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2、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彭宇案”曝光后,引进社会各界的 广泛讨论,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案子会引起这么 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使普通大众对社会公平 感的降低。
“彭宇案”后,腾讯网对“该不该扶 摔倒在地老人”发起了投票,近13 万名网友进 行了参与,其中有 62.54%的网友选择了“绝 对不会,怕惹麻烦”;有 33.45%的网友认为 ,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4.01%的 网友觉得,肯定应该扶老人,认为“这是起码 的公德”。
可见,“彭宇案”的负外部效应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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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3、增加了交易成本
“彭宇案”后,一位 92 岁的老太太 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过往行人无一 理睬。魏永玲从旁路过,只好拉住 9 名路人见 证老人摔倒与她无关,然后打电话报警。
“彭宇案”中根本不需要别人见证马 上可达成的一个简单交易,现在却需要找 9 名 路人作证才能实施,可见,“彭宇案”的负面 影响使得交易成本明显增加。
一审判决后彭上诉,二审以调解结案,调解过程及结果未 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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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分析
1、彭送徐到医院是一个帕累托改进
2、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 3、对彭送徐到医院这一行为的经济学评价
法律经济学案例囚徒困境(3篇)

第1篇一、引言囚徒困境是博弈论中一个著名的例子,它描述了两个理性个体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如何做出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利益。
在法律经济学领域,囚徒困境被广泛用来分析个体在法律规制下的行为选择。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囚徒困境在法律经济学中的应用,探讨法律如何影响个体行为以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市有两家相邻的工厂,分别生产有毒化学品。
由于环保法规的限制,两家工厂都必须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两家工厂无法确切知道对方的具体排放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工厂面临着囚徒困境。
2. 个体决策(1)工厂A的决策工厂A考虑到如果工厂B遵守环保法规,而自己不遵守,将会面临高额的罚款。
因此,工厂A有动机选择不遵守法规。
但如果工厂B也不遵守法规,那么工厂A的罚款可能会降低。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A的理性选择是不遵守法规。
(2)工厂B的决策工厂B的决策过程与工厂A类似。
如果工厂A遵守环保法规,而工厂B不遵守,那么工厂B将面临高额罚款。
但如果工厂A也不遵守法规,那么工厂B的罚款可能会降低。
因此,工厂B的理性选择同样是不遵守法规。
3. 囚徒困境结果在囚徒困境中,两家工厂都选择了不遵守环保法规。
这种情况下,两家工厂都面临着罚款,但总体罚款金额比两家工厂都遵守法规时要低。
然而,这种结果并非最优,因为如果两家工厂都遵守法规,不仅罚款金额会降低,而且对环境的影响也会减少。
三、法律经济学分析1. 法律规制对囚徒困境的影响在法律经济学中,法律规制被视为一种外部干预,旨在影响个体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环保法规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规制。
通过分析囚徒困境,我们可以发现:(1)法律规制可以降低囚徒困境发生的概率。
在本案例中,如果环保法规更加严格,工厂A和工厂B选择遵守法规的可能性将增加。
(2)法律规制可以降低囚徒困境的结果。
在本案例中,如果环保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罚款金额更高,那么两家工厂选择遵守法规的可能性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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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失主补办证件的成本是40000元,并假 定悬赏的广告费用为零。
• 将证件从对它估价为0元的拾得人手中转移到对它估价为 40000元的失主手中,双方存在着40000元的谈判空间。只 要双方合作,就能达成一笔双方都有利可图的交易属正值 交易。 • 把证件转移到更有价值的用途上去,所减少的40000元损 失(可视为创造了40000元的价值),将由双方来分享各 方得到的份额取决于失主悬赏最后确定的酬金。 • 假如酬金为20000元,双方将各享受到交易所创造的价值 的均等份额即20000元。假如酬金为15000元,该价值的分 享不再均等,拾得人享受37.5%,即15000元 ,而失主享受 62.5%,即25000元。
• 二审:被告的的“寻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事”为一种悬赏广告。其明确
法经济学分析(一):成本收益分析
•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失主和拾得人之间进行成 本和收益进行分析,双方在博弈的过程中,双方 合作解的收益大于不合作解的收益。也就是说在 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后,失主按照约定支付酬金时, 双方的收益最大,并且社会的收益也最大。
法经济学分析(二):科斯定理
• 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行下,不 论制度如何设计,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 因为权利最终会转移到出价最高的人手里。但是,在现实 世界中,交易都需要成本,因此,能使交易成本最小的法 律就是最适当的法律。
• 悬赏广告可以视为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一个谈判(合作) 过程,通过谈判可以使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收益最大,社 会收益亦最大。因而,悬赏广告是使得交易成本最小的 “制度”,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
• 第一,给付酬金对失主是有利的
• 失主之所以发出悬赏广告的要约,是因为其遗失 物的价值远远高于其支付的酬金成本,也就是说 失主在这项交易中的收益是大于成本的。 • 失主发出的悬赏广告对拾得人是一种激励,可以 促使拾得人在物质鼓励下更有动力来“拾金不昧” 更有动力来寻找失主,从而使失主的损失最小化, 社会收益亦同时达到最大化。
第二,支付酬金是失主“低效率行为” 的成本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主支付给拾得人的酬金, 可以视为失主为其低效率行为(粗心大意)所造 成的后果付出的代价(成本) • 如果无偿归还,是对失主低效率行为的一种认可, 导致失主对自己不谨慎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无需承 担任何责任,而且低效率的行为并非一部“良法” 的价值追求
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支持被告的主张,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应将拾得的遗失 物归还原主,被告“寻包启事”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 示的酬金,属于违发法律的约定。 表示: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 000元,系向社会不特 定人发出的要约。上诉人李珉,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 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 效承诺,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 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朱晋华、李绍华负有给 付报酬义务。
• 我们可以把可能的结果描绘成一个合作解 和一个不合作解。
• 如双方不合作失主损失40000元,拾得人获得0元,社会 净损失为40000元,即不合作解的总价值为- 40000 + 0 =40000元;如双方合作,省去了补办成本40000元,社净 损失为零,即合作解为- 40000 r +40000 r = 0元 (r表示 广告人悬赏的比率,实际上正是拾得人分享合作剩余的比 例)。 • 合作带来的剩余是合作与非合作间的差额:0 -( - 40000) = 40000元。
法经济学分析(三):不完全信息
• 在市场,中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 本案中,在遗失自己的财物后,失主对遗失物和拾得人对 遗失物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发布悬赏广告可视为失 主为消除交易双方信息不对城而采取的措施,酬金可以视 为失主为消除双方信息不对称(获得遗失物信息)而支付 的对价。
• 信息具有价值,人们愿意为获得它而付费
• 本案中,关于拾得人的信息是不可观察的,失主搜寻拾得 人的成本很高,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酬金可以视 为着失主在市场上为获取“自己难以取得”的遗失物信息 需要付出的费用。
法经济学分析(四):经济理性人理论
• 经济学认为人是理性的,都会最求自身利 益的最大化
• 从经济理性人的角度看,通过设定“悬赏广告” 来寻找遗失物,在遗失物归失主所有的同时,拾 得人亦得到一定物质报酬。这样既促进了效率又 保障了公平,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 第三,拾得人得到的酬金与其付出的成本 实相匹配的
• 拾得人可能会对捡拾到的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 从经济公平的角度看,对于拾得人的付出,拾得 人应该获得一定的收益,悬赏广告中的“酬金” 乃是拾得人理所应当获得的收益
— 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案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
案情简介
• 1993年初,李绍华委托其朋友朱晋华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3月30日,朱晋华将装有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 单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失,被李珉拾得。同年4月12日,李 绍华得知失包情况后,在天津市《今晚报》刊登寻包启事, 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 000元。次日,李珉按 照报纸的启事归还公文包及包内物品,但在给付酬金问题 上,双方发生了争执,李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晋 华、李绍华依其许诺支付报酬。 • 朱晋华、李绍华辩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 真实意思表示,李珉不根据联系线索主动寻找失包人,物 归原主,却等待酬金是违法的,且酬金属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