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指标,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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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定额-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

08定额-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

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

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高校建筑面积配建指标 -回复

高校建筑面积配建指标 -回复

高校建筑面积配建指标-回复【高校建筑面积配建指标】:高校建筑面积配建指标是指在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中,根据学校规模、功能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分配和建设不同功能的建筑面积的标准和指导原则。

通过合理的配建指标,可以确保高校在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的需求得以满足,为学校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关于高校建筑面积配建指标的相关问题。

第一步:高校建筑面积配建指标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高校建筑面积配建指标的意义在于根据高校规模、功能需求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配建建筑面积,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同时,通过建筑面积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可以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

高校建筑面积配建指标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教学、科研、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二步:高校建筑面积配建指标的影响因素有哪些?高校建筑面积配建指标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规模:学校的规模越大,需要的建筑面积就越大。

这包括学生的数量、师资队伍规模、行政人员规模等因素。

2. 功能需求:不同的功能对建筑面积的需求不同。

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等各个功能区域都需要有相应的面积。

3. 教学资源:教学资源包括教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等。

合理分配教学资源的面积是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

4. 科研设施:科研设施包括科研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科研团队办公室等。

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对于科研成果的产出具有重要意义。

5. 生活设施:生活设施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医疗保健、娱乐等。

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对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第三步:高校建筑面积配建指标的具体标准和应用方法是什么?高校建筑面积配建指标的具体标准和应用方法需要根据不同学校的情况来制定,但一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指标:1. 学生宿舍:每名学生配建的宿舍面积一般是8-12平方米,同时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共用卫生间和公共活动区域。

92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

92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科研工程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包括建筑物 构
筑物 道路 露天堆料场和绿化等用地 不包括试验场地特种需要
如特殊防护距离 视野要求等 及职工家属宿舍和其配套设施的
规划用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科研工程建筑组合类型分为三类 第一类以低
层为主 建筑覆盖率控制在
设计 建设单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收集了大量的基础资
料 数据 查阅 并参考了国外有关文献资料 经过反复分析论证
Hale Waihona Puke 总结科研建筑工程建设的经验 同时 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
省市科委和我院各专业局 分院 研究所等单位的意见 最后经有
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划指标内容共分为四章 总则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六条 科研建筑工程各项公用 生活服务设施 应尽量利用 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七条 科研建筑工程建设规划应一次规划一次建设 亦可 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 科研建筑工程建设规划 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 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光 总计 电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技 公用设施 术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续表
各类用房占总用 房百分比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四章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条 科研工程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的原则 在总体布局上 建筑物应尽量相对集中 形成建筑群 科
研建筑的层数应以建多层为主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物理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房的比例 应按表 采用

92指标公式

92指标公式

“92指标”测算公式
输入指标:普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留学生、进修生
说明:1.面积单位都是m2,其余单位都是人数。

2.1.05为采暖地区系数,硕士、博士所乘系数为研究生补助面积。

在校生自然人数=普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留学生+进修生
折算在校生人数=普通本科生+硕士生*2+博士生*2+留学生*3+进修生*1.5
学校占地面积=72*在校生自然人数+26*(硕士生+博士生)
教室面积=3.53*在校生自然人数*1.05
图书馆面积=在校生自然人数*2.13*1.05+0.5*(硕士生+博士生)*1.05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面积=10.1*在校生自然人数*1.05+2*(硕士生+博士生)*1.05
体育馆面积=1.05*在校生自然人数*1.05
会堂面积=0.3*在校生自然人数*1.05
行政办公用房面积=2.37*折算在校生人数*1.05
学生宿舍面积=10*(普通本科生+进修生)*1.05+15*硕士生*1.05+24*(博士生+留学生)*1.05 学生食堂面积=1.3*在校生自然人数*1.05
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面积=3.75*在校生自然人数*1.0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
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4.17
•【文号】教发厅函〔2018〕61号
•【施行日期】2018.04.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的通知
教发厅函〔2018〕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认真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将于近期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届时,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有关问题可与编制组联系,联系电话:************、83335905)。

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指导,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2018〕32号)
教育部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

高校规划依据

规划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规范要求:工科院校教室规划建筑面积指标:3.6平方米/生
3.6*30000=108000平方米
规范要求:工科院校图书馆规划建筑面积指标:2.03平方米/生(不含研究生补助指标)
2.03*30000=60900平方米
规范要求:实验室和实习场所规划建筑指标:0.93平方米/生;研究生补助指标;2.0平方米/生
0.93*20000 + 2.0*10000=38600平方米
规范要求:风雨操场规划建筑面积指标:0.34平方米/生
0.34*30000=10200平方米
规范要求:行政用房规划面积指标:(不得超过)0.83平方米/生
0.83*30000=24900平方米
规范要求:系行政用房规划面积指标:(不得超过)1.21平方米/生
1.21*30000=36300平方米
规范要求:会堂规划面积指标:(不得超过)0.36平方米/生
0.36*30000=10800平方米
规范要求:学生宿舍规划面积指标:(不宜超过)6.5平方米/ 本科生;10.5平方米/ 研究生
6.5*20000=130000平方米
10.5*10000=105000平方米
共计:235000平方米
规范要求:学生食堂规划面积指标:(不得超过)1.3平方米/生
1.3*30000=39000平方米
规范要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规划面积指标:2.09平方米/生
2.09*30000=62700平方米
规划方案面积指标统计比较表(单位:万平方米)。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报批稿)2008年11 月北京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我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

我部委托上海市教委具体承担《92指标》修订工作,上海市教委成立了修编组。

我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修编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调研,对搜集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筑面积指标共分三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本次修订主要变更的内容为:调整高校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比例及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增列艺术院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单列了师生活动用房指标;取消了教工住宅指标。

各单位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本指标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甘建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教室 (4)第三节实验室 (4)第四节图书馆 (5)第五节室内体育用房 (6)第六节校行政办公用房 (7)第七节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7)第八节师生活动用房 (7)第九节会堂 (8)第十节学生宿舍(公寓) (8)第十一节食堂 (8)第十二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 (8)第十三节后勤及附属用房 (9)第三章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高职高专院校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1)附录一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4)附录二大学、专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5)附录三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16)附录四高职高专院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18)附录五术语 (20)附录六本指标用词和用语说明 (21)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条文说明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完整)普通高中建设标准

完整)普通高中建设标准文章格式已经没有问题,但表格中的数据和标题不太清晰,需要重新整理。

以下是修改后的文章:根据规模不同,学校的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也有所不同。

完全中学的18个班、24个班和30个班的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分别为18.29、17.73和17.62平方米;高中的18个班、24个班和30个班的生均用地面积指标分别为18.56、18.35和18.24平方米。

城镇普通高中的校园用地面积指标为18.24平方米。

以下是城镇普通高中校舍面积总表:学校类型 | 班级规模。

| 使用面积 | 数积小计 |完全中学 | 24班1200人 | 4555平方米 | 平方米 |30班1500人 | 5540平方米 | 平方米 |高级中学 | 24班1200人 | 6552平方米 | 平方米 |30班1500人 | 8736平方米 | 平方米 |根据表格数据,完全中学24班1200人和30班1500人的使用面积分别为4555平方米和5540平方米;XXX24班1200人和30班1500人的使用面积分别为6552平方米和8736平方米。

以下是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用房名称。

| 完全中学每间18班900人 | 高级中学24班1200人 | 高级中学30班1500人 |普通教室。

| 3174平方米。

| 140平方米。

| 196平方米。

| 理化生实验室 | 170平方米。

| 42平方米。

| 65平方米。

| 仪器准备室。

| 1平方米。

| 1平方米。

| 1平方米。

|音乐教室。

| 1平方米。

| 1平方米。

| 1平方米。

|乐器室。

| 1平方米。

| 2平方米。

| 2平方米。

|语言教室。

| 1平方米。

| 2平方米。

| 2平方米。

|语言教室辅房 | 21平方米。

| 2平方米。

| 1平方米。

|合班兼视听教室 | 92平方米。

| 1平方米。

| 1平方米。

|根据表格数据,完全中学每间18班900人的使用面积为3462平方米,XXX24班1200人和30班1500人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098平方米和1580平方米。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教计[1992]223号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家教委1992年12月18日发布教计〔1992〕223号)为了加强成人高等学校的建设,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成人高等学校更好地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现对《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本规定所指成人高等学校仅限于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及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一、学校专业设置和规模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服务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需要,合理确定专业和规模。

学校的专业数应当在3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8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学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计算学校在校生规模按下列办法折算:学历教育:全脱产专科生按实际人数计算,本科生1人折专科生1.5人,研究生1人折专科生3人。

业余教育按专业全脱产专科生计算,其公式如:计入规模数=业余在校生人数×业余教育年学时数/全脱产学时数非学历教育:计入规模数=(招生人数×学时数/全脱产相应专业年学时数)×1.1(大学后继续教育其系数可按1.5定)二、学校领导班子成人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能力的专职校(院)长一人,副校(院)长一至三人。

三、教师队伍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队伍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组成。

专任教师是指在教学岗位上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以从事教学工作为主兼做党政或其他工作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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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指标) (内部发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 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节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学。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教室。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划。教工住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究生数、进修生及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 第十条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1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1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的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其规划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规模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学校规模介于表列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 表1所列的学校规模可规定为自然规模,也可规定为折算规模,其计算方法及适用范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校的自然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的留学生、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班学生、进修生、干训生、本科生、专科生等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自然人数相加所得的学生总人数(不包括夜大学、函授部的学生人数,后表同)。大学、专门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及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的大部分均应采用自然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表1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 表2 计算折算规模时采用的折算比例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学生数) 学校类别 学校规模 学生类别及层次 (学生数) 每生折合

本科生数

综合大学

2000 工科院校 2000 本科生 1.0

3000 3000 工、农林、医、 体育专科生 0.9 5000 5000

师范院校 2000 政法、财经院校

2000 师范、政法、 财经专科生 0.85

3000 3000 5000 3000 进修生、干训生 1.5

医学院校

1000 外语院校 1000

2000 2000 研究生班学生 1.5 3000 3000 学位研究生 2.0

农林院校

2000 体育院校 500

3000 1000 留学生 3.0 5000 2000 二、学校的折算规模系将大学、专门学院不同类别及层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按表2规定的折算比例分别折算为本科生人数后的总和(后表同)。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教工食堂、生活福利与其他附属用房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务所、教工及离退休人员活动用房、教工浴室等均应采用折算规模计算其规划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现状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本规划指标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及今后的人才需求情况,预测了表3所列的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并据以确定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的按学校类别分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执行本规划指标时,如学校预测的科类结构与表3出入较大,可据实对上述三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大学、专门院校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240mm的多层或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规划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个别学校的个别建筑因受土地面积的制约必须建高层建筑时,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也可相应增加。

表3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科类结构预测值 学校类别 科类结构 学校类别 科类结构 综合大学 理科 35% 工科院校 工科 95% 文科 28% 文、法 财经 3.5% 政法财经 24%

工科 13% 理科 1.5% 师范院校 理科 45% 林业院校 林科 55% 文科 45% 工科 45% 体育 6% 医学院校 医科 100% 艺术 4% 政法院校 政法 100%

农业院校 农科 70% 财经院校 财经 100% 工科 25% 外语院校 外语 100% 财经 5% 体育院校 体育 100%

表4-1 十一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总指标(m2/生) 学校 类别 学校 规模 十一项校舍总指标 学校 类别 学校 规模 十一项校舍总指标

用自然规模计算 用折算规模计算 总计 用自然规模计算 用折算规模计算 总计

综合 大学 2000 23.98 3.69 27.67 医学 院校 1000 30.06 4..31 34.37

3000 22.57 3.45 26.02 2000 25.80 3.71 29.51 5000 21.01 3.22 24.23 3000 24.18 3.46 27.64 工科 院校 2000 27.49 3.69 31.18 政法

院校 2000 17.63 3.68 21.31

3000 25.84 3.45 29.29 3000 16.70 3.42 20.12 5000 24.07 3.22 27.29 5000 15.77 3.18 18.95 师范 院校 2000 23.92 3.69 27.61 财经

院校 2000 17.63 3.68 21.31

3000 22.61 3.45 26.06 3000 16.70 3.42 20.12 5000 21.06 3.20 24.26 5000 15.77 3.18 18.95 农业 院校 2000 27.29 3.69 30.98 外语

院校 1000 21.19 4.35 25.54

3000 25.51 3.45 28.96 2000 18.53 3.78 22.31 5000 23.63 3.22 26.85 3000 17.64 3.50 21.14 林业 院校 2000 28.06 3.69 31.75 体育

院校 500 30.41 5.59 36.00

3000 26.45 3.45 29.90 1000 36.05 4.35 40.40 5000 24.35 3.22 27.57 2000 30.27 3.75 34.02

表4-2 两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m2/人) 校舍名称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教工住宅 34.14 教工宿舍 2.33

第十三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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