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

合集下载

石油化工中心化验室设计规范,pdf

石油化工中心化验室设计规范,pdf

石油化工中心化验室设计规范,pdf 篇一: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第1章总则 第条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

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条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

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条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

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条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

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条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

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第条通用实验室: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实验室。

第条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

第条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

第条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 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

92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

92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 科研工程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包括建筑物 构
筑物 道路 露天堆料场和绿化等用地 不包括试验场地特种需要
如特殊防护距离 视野要求等 及职工家属宿舍和其配套设施的
规划用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科研工程建筑组合类型分为三类 第一类以低
层为主 建筑覆盖率控制在
设计 建设单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收集了大量的基础资
料 数据 查阅 并参考了国外有关文献资料 经过反复分析论证
Hale Waihona Puke 总结科研建筑工程建设的经验 同时 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
省市科委和我院各专业局 分院 研究所等单位的意见 最后经有
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划指标内容共分为四章 总则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六条 科研建筑工程各项公用 生活服务设施 应尽量利用 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七条 科研建筑工程建设规划应一次规划一次建设 亦可 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 科研建筑工程建设规划 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 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光 总计 电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技 公用设施 术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续表
各类用房占总用 房百分比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四章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条 科研工程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的原则 在总体布局上 建筑物应尽量相对集中 形成建筑群 科
研建筑的层数应以建多层为主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物理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房的比例 应按表 采用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8]16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五日前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2020年07月造价指标-大学新建科研楼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2020年07月造价指标-大学新建科研楼工程造价指标分析

科研楼工程造价指标分析表一、工程概况
表二、工程特征
表三、工程造价指标汇总
表四、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指标
注:其他措施费是指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临时保护措施等
表七、工程造价费用分析
表八、主要消耗量指标
注:1、百平方米消耗量是指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中含有的消耗量指标,包括制作和施工损耗;
2、水泥、黄砂、石子消耗量不包括商品砼、预拌砂浆用量。

表九、主要工程量指标1、建筑工程主要工程量指标
注:1、百平方米工程量是指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中含有的工程量指标,仅包括制作损耗;
2、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

2、安装工程主要工程量指标
注:1、百平方米工程量是指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中含有的工程量指标;
2、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

研发楼与办公楼标准

研发楼与办公楼标准

研发楼与办公楼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科研建筑建设的需要,使其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绿色及科研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新建、扩建、改建的科研建筑设计。

1.0.3 科研建筑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1 满足科研功能要求;2 科研建筑本质安全,保证科研人员在科研建筑内全过程安全,兼顾重要科研设施安全;3 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的基本方针。

1.0.4 科研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科研建筑 scientific research buildings进行科研活动的建筑空间和场所。

根据科研活动的性质,分为科研通用实验区、科研专用实验区、科研办公区、科研展示区、科研教学实验区、科研试验区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

2.0.2 科研通用实验区 general laboratory area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为主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验区。

2.0.3 科研专用实验区 dedicated laboratory area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区。

2.0.4 科研办公区 scientific research office area以办公空间为主开展科研活动的区域,主要指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档案室及科研管理服务用房等。

2.0.5 科研展示区 scientific research exhibition area 以科研展示空间为主体,其他科研空间为辅的科研活动区域。

科研展示是用于陈列、展览有关科学研究和实验成果的空间,包括展览空间、仓储空间和公共服务空间等部分,一般为独立展厅或展廊、展馆等。

2.0.6 科研教学实验区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ructional area以科研教学实验为主,其他科研活动为辅的区域。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科学实验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工业企业、大专院校等以通用实验室为主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科学实验建筑设计。

其它类同的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节省能源和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0.4条科学实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科学实验建筑: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建筑。

一般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等用房。

第2.0.2条实验用房:直接用于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用房。

包括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2.0.3条辅助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服务的用房。

包括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动物房、温室、标本室、附属加工厂、器材库等。

第2.0.4条公用设施用房: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提供所需环境及其它条件保证的用房。

包括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给水、排水、软化水、煤气、特殊气体、压缩空气、真空、照明、供配电、电讯等设施的用房。

第2.0.5条通用实验室:适用于多学科的以实验台规模进行经常性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的实验室。

第2.0.6条专用实验室:有特定环境要求(如恒温、恒湿、洁净、无菌、防振、防辐射、防电磁干扰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实验装置为主(如电子显微镜、高精度天平、谱仪等)的实验室。

第2.0.7条研究工作室:用于科研实验人员从事理论研究、准备实验资料、查阅文献、整理实验数据、编写成果报告等的用房。

第2.0.8条标准单元组合设计:为保证实验用房具有适应性的设计原则,即从当前和长远科学实验工作内容、仪器设备及人员的发展变化出发,综合考虑确定实验用房的三维空间尺寸、实验室建筑设备及实验仪器设备的布置、建筑结构选型、公用设施供应方式等。

建筑物计算面积标准

建筑物计算面积标准

建筑物计算面积标准
建筑物计算面积的标准通常取决于具体的国家或地区的建筑法规和标准。

一般来说,建筑物的面积计算包括了建筑的地面面积、楼板面积、墙面面积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物面积计算标准:
1. 建筑地面面积,建筑地面面积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的投影面积,通常是指建筑物占地的实际面积,包括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占地面积。

2. 建筑楼板面积,建筑楼板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楼板的面积总和,通常是指建筑物内部可使用的横截面积总和,包括房间、走廊等可使用的地面面积。

3. 墙面面积,墙面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和内墙的表面积总和,通常是指建筑物各层墙面的总和,包括外墙、内隔墙、隔墙等的表面积。

4. 建筑总面积,建筑总面积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的总面积,通常是指建筑物外轮廓线所围成的总面积,包括地面面积、楼板面积和墙面面积的总和。

这些标准通常是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用途来确定的,例如住宅
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在计算面积时可能会有不同的标准和
规定。

此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可能有不同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建筑法规和标准来进行计算和规划。

建筑面积的计
算对于合理规划建筑空间、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以及保障建筑质量都
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word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word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学学科各类用房 人均综合建筑面积指标
分类
人员规模 人
学科 房屋 分类
总计 化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学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总计 化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工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天文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
技术科 学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
分类
人员规模 人
学科 房 屋 分 类
总计
计 科研用房 算 机 科研辅助用房 技 术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半 总计
导 体
科研用房
与 电
科研辅助用房
子 技
公用设施
术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分类
人员规模 人
学科 房 屋 分 类
应 总计 用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技 公用设施
术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自 总计 动 科研用房 化 科研辅助用房 技 公用设施 术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光 总计
电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技 公用设施 术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四章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六条 科研建筑工程各项公用 生活服务设施 应尽量利用 当地可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七条 科研建筑工程建设规划应一次规划一次建设 亦可 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八条 科研建筑工程建设规划 除执行本规划指标外 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人员规模 人
学科 房 屋 分 类
总计
实 科研用房
验 生
科研辅助用房
物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总计 动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物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总计 植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物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技术科学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物理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
物理学科各类用房人 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
分类
人员规模 人
学科 房 屋 分 类
总计 理
科研用房 论
科研辅助用房 物
公用设施 理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总计 实
科研用房 验
科研辅助用房 物
公用设施 理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三 公用设施 水 电 气 油 制冷 空调 低温系统及热力系统 通信 消防设施 三废处理 维修工场 车库 其他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四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 福利卫生用房 单身宿舍 含客座人员与研究生宿舍 及接待用房 行政库房 其他
不包括与科研机构分开设置的园 站 天文观测台与独立的中 试工厂 中试基地 科技开发部 经批准的特殊实验室和工作用房 以及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 也不包括职工家属宿舍及其配套 设施的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地学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
地学学科各 类用房人均综合建筑面
分类
人员规模 人
学科 房 屋 分 类
总计 地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理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总计 海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洋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单位
表 人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注 科研机构全体人员规模包括编制人员 主管部门核定的客座人员和研究生 科研机构全体人员规模 小于表 人员规模下限 人 的 按下限的建筑 面 积指标执行 大于表 人员规模上限 人 的 应另行作补充规定 全 体人员规模介于表 两个人员规模之间的 应采用插入法计算建筑面积指 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各学科调整系数 值

专业人员占全员 学科名称
一 数学学科 二 物理学科
理论物理 实验物理 力学与声学 核物理 三 化学学科 化学 化工 四 天文学科 天体物理与天体测量 授时 人卫观测 五 地学学科 地理 海洋 土壤 地质 六 生物学科 实验生物 动物 植物 七 技术科学学科 计算机技术 半导体与电子技术 应用技术 自动化技术 光电技术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
北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标 限内部印发
主编部门 中




批准部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 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施行日期



建标
北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设计 建设单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收集了大量的基础资
料 数据 查阅 并参考了国外有关文献资料 经过反复分析论证
总结科研建筑工程建设的经验 同时 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
省市科委和我院各专业局 分院 研究所等单位的意见 最后经有
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划指标内容共分为四章 总则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
大城市远郊 中小城市及规模较小的科研工程 宜选择第一 第二

第二十三条 科研工程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 的
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用地 指标
第十条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根据科研机构的 全体人员规模 应按表 采用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在全员中所占的比 例不同时 应按表 中调整系数 调整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二条 不同学科 分类 各类用房比例 应按表 采用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 本规划指标是编制 评估 审批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 筑工程建设规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监督 检查科研建筑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规划指标适用于自然科学领域基础学科研究机构 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 类同研究机构的科研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规划指标是科研建筑工程建设的控制指标 包括 下列七个基础学科 二十二个分学科的规划建筑面积和规划建设 用地指标
规划用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科研工程建筑组合类型分为三类 第一类以低
层为主 建筑覆盖率控制在
建筑容积率控制在
第二类以多层为主 建筑覆盖率控制在
建筑
容积率控制在
第三类为低层和高层结合 建筑覆盖率
控制在
建筑容积率控制在
根据科研工
程的特点和要求的不同 规模的大小及建设地段的不同 建在大城
市的中心地段 近郊及规模较大的科研工程 宜选择第二 第三类
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 自 年 月 日起
在中国科学院直属科研单位施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建设同类的科研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 的管理及解释工作 由中国科
学院负责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建 设部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国家计 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科研工程建设用地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的原则 在总体布局上 建筑物应尽量相对集中 形成建筑群 科
研建筑的层数应以建多层为主
第二十一条 科研工程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包括建筑物 构
筑物 道路 露天堆料场和绿化等用地 不包括试验场地特种需要
如特殊防护距离 视野要求等 及职工家属宿舍和其配套设施的
积指标 各类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用地
指标
编制本规划指标是第一次 在施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
经验 积累资料 如有需要修改的意见和有关资料请寄中国科学院
计划局 北京三里河 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以便
今后修改时参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国科学院 年月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三章 各类用房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 数学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 其占总用房的比例 应按表 采用
数学学科各类用 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 标

单位 人
房屋分类
人员规模 人
各类用房占总用房 百分比
总计 科研用房 科研辅助用房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分类
人员规模 人
学科 房 屋 分 类
力 总计 学 科研用房 与 科研辅助用房 声 公用设施 学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总计 核 科研用房 物 科研辅助用房 理 公用设施
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化学学科各类用房人均综合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及其占总用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二章 科研建筑工程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规划建筑面积 包括下列科研 科研辅 助 公用设施和行政及生活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 科研用房 通用实验室 专用实验室 研究工作室
二 科研辅助用房 图书情报资料室 学术活动室 含成果陈列室 实验动物房 温室 标本室 中试车间 附属加工工厂 各类器材仓库 其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