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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样本(精选3篇)

加工承揽合同样本(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承揽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定作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定作方托付承揽方加工******,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其次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第三条原材料的供应方法及规格、数量、质量1.(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需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
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削减价款或退货。
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供应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供应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准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马上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
承揽方对定作方供应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技术资料、图纸供应方法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觉供应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准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准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假如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供应技术资料、图纸等。
第五条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1.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加工承揽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机械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以下简称“零部件供应商”)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机械公司为零部件供应商加工一批汽车零部件,零部件供应商提供图纸和技术要求。
合同约定加工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加工完成后验收合格后支付90%,余下10%作为质保金。
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期限、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机械公司在接到零部件供应商的订单后,组织生产,按照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加工。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机械公司于2019年11月完成了全部零部件的加工,并通知零部件供应商进行验收。
零部件供应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如尺寸偏差、表面粗糙度不符合要求等。
零部件供应商要求机械公司进行整改,但双方就整改范围、整改费用及质保金的处理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争议焦点:1. 零部件供应商能否要求机械公司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2. 机械公司是否应退还质保金?3. 双方是否应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争议焦点,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关于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约定,机械公司应按照图纸和技术要求加工零部件。
由于机械公司在加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给零部件供应商造成了损失,机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将结合零部件供应商的损失情况及机械公司的过错程度进行判定。
2. 关于质保金:由于机械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零部件,且经整改后仍存在问题,零部件供应商有权要求机械公司退还质保金。
3. 关于合同履行:鉴于机械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零部件,且双方就整改范围、整改费用及质保金的处理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
因此,双方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1. 机械公司赔偿零部件供应商人民币50万元,用于弥补其因零部件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2. 机械公司退还零部件供应商人民币10万元质保金。
【精编范文】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word范文模板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起诉状篇一:最全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住所地:××市××镇××路请求事项: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201X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1X年6月30日)计人民币9587.15元;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
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
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
201X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
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
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加工合同纠纷案例

加工合同纠纷案例我在东莞大岭山找了一家较具实力的个人加工店加工产品,现因对方至今尚未交付模具,对我这边产生不利影响,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现将合同附在下面,请指教!委托加工协议书甲方:周先生乙方:五金加工店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不同规格投影机吊架(含内、外包装)。
模具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样品进行制作,模具制作完成后进行试产(乙方所使用的原材料以及产品规格必须与甲方样品一致),经甲方验收模具合格后方可正式进行生产,双方议定年订货计划为一万五千套。
产品名称规格价格箱容备注 KJ-80万能吊架 80CM20元/套25套/箱单节方管长度为40CM,误差小于1CM KJ-120万能吊架120CM待议二、双方议定,所有模具的制作及其维护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付给乙方一万元(10000.00元)模具押金(合同签定后先付五千元,模具验收合格后再付另外五千元)。
当甲方订货量累计达到一万五千套时,其中五千元的模具押金自动转为甲方货款;当甲方订货量累计达到三万套时,另五千元的模具押金也自动转为甲方货款。
双方约定模具总造价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如果乙方在合约期内单方面不再生产,则模具所有权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需退还甲方一万元模具押金。
三、当模具制作完成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向乙方下达书面的订货计划,甲方每批的加工计划数量为叁仟到伍仟套,并交付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如与样品不符,甲方有权拒收。
甲方在提货时付清余款,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的广州市区范围内的仓库。
四、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马上开始组织生产,模具制作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之内完成,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在6月16之前,乙方应把第一批伍仟套交付给甲方,从第二批开始,交货时间双方另行约定,但最长交货期不超过一个月。
五、违约责任:甲方以下情况属于违约:找其他工厂或个人加工类似的投影机吊架,如违约,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整。
加工纠纷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与某农产品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约定供应商向加工厂提供原材料,加工厂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并将成品销售给消费者。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加工厂对原材料的加工标准、质量要求、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加工质量、成品数量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事实1. 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废品,增加了加工成本。
2. 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数量不足,导致成品数量低于合同约定。
3. 加工厂在成品销售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表示不满。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原材料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加工厂违约,加工厂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2. 原材料数量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额原材料,给加工厂造成了损失,加工厂有权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3. 成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加工厂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成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解决方案1. 供应商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足额原材料,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应及时通知加工厂,并协商解决。
3. 加工厂加强成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 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加工厂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消费者,同时向供应商追究责任。
程某某与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Microsoft Word 文档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程某某与周某某建设工程合分包同纠纷案,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程某某的委托,指派叶礼辉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分析了案情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相关证据材料;随后,代理律师依法调查收集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审理,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告周某某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员参考。
一.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
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S103线渝巴路南岸区茶园至涪陵区李渡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Z11-1施工队挡墙工程施工内部劳务协议》(以下简称《劳务协议》)。
约定,由原告对Z11施工段K67+285︿+359段挡墙段(即11-1作业队)采用一次性合同单价的承包方式承包施工。
协议对工程名称、地址、工程质量、造价、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约定。
该约定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的对合同基本内容的要求,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清楚明白,并不存在任何争议。
2、原被告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原被告皆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应由双方承担与享有。
3.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已由原被告签字并加按手印,合同已从签约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时成立并生效。
二.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并不下欠原告任何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万元工程款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1、原被告在2007年7月21日签字确认的总工程款为856125.07元;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已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实际支付了原告工程款、工程奖金共计816125.07元。
承揽合同纠纷【共6页】
第 1 页 共 6 页 承揽合同纠纷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承揽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xx年3月,成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与四川××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签订了《校园户外媒体委托制作协议书》。主要约定, 1、电器公司负责制作安装由广告公司设计的校园户外媒体,广告公司有权对委托电器公司制作的产品进行工艺修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变动及工期变动,由双方协商处理; 2、付款方式采取每批派工结算的形式分期支付: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后的三个工作日支付该批次的25%(累计支付到95%),工程尾款5%作为质保金在产品使用一年后的三个工作日支付; 3、广告公司应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制作费用和工程款,如超过5个工作日则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此金额不超过此批总价的20%; 4、电器公司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广告公司每次派工单安排的工作计划。电器公司如不按协议规定时间安装到位超过2个工作日则为电器公司违约,须承担违约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但此金额不超过此批总价的20%; 第 2 页 共 6 页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的附件一为《产品单价表》,分别对产品规格、材料、数量、单价及总价进行了约定;附件二为双方同日签订的保密协议;附件三为《补充协议书》,其中约定本协议确定的产品价格只限于成都市区,若超出此范围,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附件四为双方同日签订的《画面安装费用协议》,双方对广告公司的广告画面安装事宜需要电器公司出人出车协助的相关费用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及附件均未对校园户外媒体的安装费用进行单独约定。xx年8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载明,因双方在前述协议中没有约定异地安装的具体费用,经协商,就上海已发单的两批共六个学校的校园户外媒体的安装费用进行约定。主要约定,广告公司增加6万元给电器公司,作为此次产品安装到结束的所有费用。付款方式也为分期付款,已支付15000元。在双方签订上述协议期间,广告公司向电器公司发出了六份《派工单》,双方在派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了上海六所学校的校园户外媒体的具体制作费用,宣传栏、布告栏、书报栏、指路牌等各数套,共计167套,总价为623200元。其间,电器公司向广告公司提交了《费用增加明细表》,合计增加费用为16万余元。广告公司的员工对增加的12524元签字,“确认无误”。xx年8月至10月,广告公司先后五次以转帐方式支付电器公司192160元(包括安装费15000元)。xx年8月,广告公司的总公司上海公司与电器第 3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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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
原告丁光周(反诉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
生。
原告孙小莉(反诉被告),女,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元欣,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共同委托)。
委托代理人韦苏滨,女,43岁,南阳市司法局干部,住该局家属院(系二
原告共同委托)。
被告史娜(反诉原告),女,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
被告周轩(反诉原告),男,1975年3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金瑞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被告共同委托)
原告丁光周(反诉被告)、孙小莉(反诉被告)与被告史娜(反诉原告)、周轩(反
诉原告)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丁光周、孙小莉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元欣、被告史娜、周轩的委托
代理人金瑞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光周、孙小莉(反诉被告)诉(辩)称:XX年7月,二原告经人介绍开
始给被告加工半成品毛衣。史娜与周轩为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卧龙区祥瑞
针织厂。XX年7月原告为被告加工一批定做业务,被告未按期支付加工费。
后于XX年10月1日写下欠款57609元的欠条。XX年10月3日原告又承揽
被告一批毛衣的加工定做业务,代号为第158号,毛衣2881件,加工费为每
件11.5元,共计加工费33131.5元。原告于XX年10月25日交货并经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