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君资管0613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山东军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与王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鲁01民终11750号王怀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山东军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与王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鲁01民终11750号王怀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2【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17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宏伟李莎莎焦玉兴【审理法官】黄宏伟李莎莎焦玉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怀学;李小娟;山东军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王桂英【当事人】王怀学李小娟山东军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王桂英【当事人-个人】王怀学李小娟王桂英【当事人-公司】山东军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宁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王怀艳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刘琪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贾凯凯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宁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王怀艳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刘琪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贾凯凯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宁王怀艳刘琪贾凯凯【代理律所】山东鲁华律师事务所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怀学;李小娟;山东军航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桂英【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管辖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举证通知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王怀学、李小娟、山东军航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贸然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材料,剥夺其诉讼权利,故程序违法。
经审查,一审在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向三上诉人送达诉讼材料未果的情况下,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王怀学、李小娟、山东军航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另,王怀学、李小娟、山东军航公司主张一审将相同案由、相同当事人的两起案件分别在两个法庭进行审理、管辖混乱,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范本6篇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范本6篇篇1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国家有关企业年金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甲方同意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乙方管理,以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
第二条合同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国家有关企业年金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章委托内容第三条委托资产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四条委托期限本合同的委托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合同到期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五条乙方服务内容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账户管理、风险管理等。
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
2. 甲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确保基金资产来源合法。
3. 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判断,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管理活动。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和运作企业年金基金资产。
2. 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规范管理。
3.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报告及相关信息。
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
第四章管理费及收益分配第八条管理费乙方对甲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按以下标准收取管理费:__________%。
具体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详见附件。
第九条收益分配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按照国家政策和企业年金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5年7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7年6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8年1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20年7月试题] 1月24日,A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4月24日。
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47.2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A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于是,S银行向A公司交涉票款。
A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
200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乙公司追讨票款,未果。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诉称:(1)汇票的承兑人A公司偿付票款50万元及利息。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公司辩称:该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A公司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
孙大超等与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大超等与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29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蒙瑞金妍熙龚勇超【审理法官】蒙瑞金妍熙龚勇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继平;孙大超;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继平孙大超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继平孙大超【当事人-公司】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郑中涛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佟欣阳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中涛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佟欣阳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中涛佟欣阳【代理律所】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北京道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继平;孙大超【被告】北京中融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贷款本金数额,李继平、孙大超上诉主张应将保费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同时2016年12月16日五矿信托公司划扣的22230.14元中利息为12230.14元,剩余10000元应为本金,对此本院认为,李继平向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费17155.16元,但并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其主张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016年12月16日五矿信托公司划扣22230.14元时李继平已存在逾期,该款项系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故一审法院认定李继平、孙大超应偿还本金数额200万元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违约金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贷款本金数额,李继平、孙大超上诉主张应将保费在本金中予以扣除,同时2016年12月16日五矿信托公司划扣的22230.14元中利息为12230.14元,剩余10000元应为本金,对此本院认为,李继平向阳光渝融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费17155.16元,但并无证据证明该笔款项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其主张在本金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016年12月16日五矿信托公司划扣22230.14元时李继平已存在逾期,该款项系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故一审法院认定李继平、孙大超应偿还本金数额200万元并无不当。
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签署备案名单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浦发-国元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华宝安银固定收益组合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齐鲁金债基1号分级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齐鲁锦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齐鲁锦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齐鲁金泰山灵活配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齐鲁金泰山2号抗通胀强化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现金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信托新风1号债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新时代信托新风3号债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新时代信托新风8号债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南京银行固定收益组合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磐信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利稳健收益集合信托计划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利稳健收益集合信托计划(2期)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稳健增利结构化债券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银稳富(第一期)单一信托 国海证券-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工行稳健优选定向资产管 理计划 国海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金贝壳4号(创新优选)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国海证券-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金贝壳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海证券-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金贝壳8号(策略稳健)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国海证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内需增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海证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债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联证券建设银行国联金如意1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联证券招商银行国联金如意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联证券交通银行国联金如意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国联证券浦发银行国联玉玲珑1号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民生惠富达避险回报策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基金-农业银行-物美1号投资组合 长信-浦东-申万1号投资组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B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能源(QDII-FOF-LOF)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ETF联接基金 诺安上证新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信用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郭永萍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永萍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3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审理法官】李伊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永萍;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郭永萍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永萍【当事人-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邵敏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邵敏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雷邵敏杰【代理律所】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永萍【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书第八页第十四行中的“9月31日”系常识性错误,经查,系引述安信信托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绩效考核指引》。
另外,被上诉人明确上诉人参与了深圳南玻项目,尚有风险准备金没有发放。
一审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如其诉请,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国泰元鑫富美科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国泰元鑫•富美科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规模
不超过10000万元
期限
存续期1年,满6个月可提前终止
认购起点
100万元
预期收益率
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10%/年;
300万元≤认购金额,10.5%/年
融资方
富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富美科技”)
资金用途
本计划向富美科技发放委托贷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针对本资管计划下的委托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实际控制人保证担保
富美科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金林先生针对本资管计划下的委托贷款提供不可撤
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强制执行的公证
本资管计划下所涉合同均办理强制执行的公证。
财富热线
400-800-1801
担保方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海信达”)
还款来源
主要还款来源是富美科技的经营收入;富美科技2014年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的资金为第二还款来源;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的偿债资金为第三还款来源。
收益分配方式
自资管计划成立日起每季度分配一次收益,到期支付本金及剩余收益。
担保措施
保证担保
中海信达保证担保
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邵天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邵天尧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30【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6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欣石磊王朔【审理法官】曹欣石磊王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邵天尧【当事人】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邵天尧【当事人-个人】邵天尧【当事人-公司】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合纵(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邵天尧【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合纵公司有权就案涉债权以拍卖、变卖涉案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合纵公司起诉所依据的涉案《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森强公司作为出借人、邵天尧作为借款人,双方于2020年5月6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森强公司依约向邵天尧提供了借款,双方就约定的抵押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故森强公司依法对邵天尧享有债权,并对涉案车辆享有抵押权。
另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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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范本
甲方(委托人):XXX
乙方(管理人):XXX
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共同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其资产,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意愿和要求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
二、资产规模及投资范围
本合同的资产规模为人民币XX元整。
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债券等。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投资。
三、投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 日止。
四、投资收益及风险承担
1.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
2.投资收益由甲方享有,投资风险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并尽到合理的
注意义务。
如因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管理费用为年化收益率的百分之XX,按照每月收取。
2.甲方应当在每月XX日前将管理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六、资产托管及监督
1.本合同的资产由乙方负责托管,乙方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对资产进
行管理。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投资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提
供相关的投资信息和资料。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解除。
2.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
(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3)乙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八、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对对方商业秘密和技术
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除非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另有约定。
2.甲乙双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
息的不当泄露、丢失、误用、滥用或被非法获取。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同意,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守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具体违约责任
的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应根据违约的情况和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确定。
十、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部分外,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且已经
得到双方的充分理解和认可。
甲方(委托人):XXX(签名)
乙方(管理人):XXX(签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