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1]9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沪府发〔2011〕48号)和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结合本市廉租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条(申请对象界定)单身人士申请廉租住房的,单身人士本人为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一)夫妻(结婚需满一年);(二)父母与子女;(三)父母、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四)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一)夫妻应当一同申请;(二)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三)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廉租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四)父母双亡并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廉租住房。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沪松府规〔2018〕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松府规〔20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松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18 年第2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 号)、《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沪房管保[2014]71 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投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在一定期限内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松江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及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职责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指导与监督工作。
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 3 -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及复核。
上海松江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运营管理日常工作,并受区住房保障机构的委托和授权,设立集中受理窗口,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
按照“区政府指导、相关部门支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要求,注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坚持市场机制运作,做到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尽快制定《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屋 使 用安 全监督 管理 责任 人 , 明确 主 体责 任部 门的职 能 、
分工和 工作机 制 ; 定违 反条 例 时的 处罚措 施 与 办法。 规
除开展 立 法工 作 外 ,同时 应健 全和 加 强房屋 使 用安
整 个运行 过程 , 对房屋 使 用 的安全 状 态 、 维护 要 求有 明确
用运 动式 的被动 “ 治危 ” 方式 , 于应付 。 疲
在 安全检 查与鉴 定 方 面 ,应 明确 由依 法设 立 的房 屋 安 全鉴 定机 构从 事房 屋安 全检 查 与鉴 定 工作 并承担 相 应
法律 责 任 ;对优 秀历 史建 筑以及 其他 超过 设 计使 用年 限 的房屋 , 计使 用年 限 内的 学校 、 设 医院 、 育馆 、 体 商场 、 影 剧 院等 大型 公共 建 筑或人 员密 集建 筑 , 外挑 阳 台、 玻璃 幕 墙、 外墙 贴 面砖 、 空调 外机 等 易发 生安 全 问题 的结 构构 件
全寿 命周期 管理 理 念 ,对 建筑 物 整个使 用阶段 的使 用行
为 、 全 评 估 与 鉴 定 、 全 问 题 安 安 台理 等 各 个 环 节 进 行 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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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在域 乡规 划 勘 察设计 拖工 连设 等阶段 已经建 立起较 全 的法律 法规 ,但在 房屋 使 用运 营阶段缺 乏 有效 的 法律
市建筑 科 学研 究院 ( 团 ) 限公 司党委 副 书记 、 集 有 院长 )
《 上海 市房 屋使 用安 全 管理 条例 》 的主要 内容应 包括 安 全 责任 主体 、 全 使 用 、 业检 查与 维 护 、 全 检 查 与 安 物 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沪府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不断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改善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公共租赁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即动迁安置房,下同)“四位一体”、租售并举为特征的住房保障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保证,是积极满足城市居民基本住房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的重大意义,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努力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并加强相互衔接、有机联动。
对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对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对存在阶段性住房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和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主要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结合旧区改造,定向供应征收安置住房,改善旧城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规发〔2019〕2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府规发〔2019〕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2019年5月4日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本区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管理规范、生活便利”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牵头协调规划、建设、管理和本区实施细则研究工作,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按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可在街道、镇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或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区运营机构)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申请受理和审核。
区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
关于《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关于《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民居住和房屋使用安全,建立房屋安全防范和修缮养护长效机制,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相关部门起草了《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的起草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管理的重中之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城市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治理,严格监督执法。
为建立健全本市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房屋安全责任,强化房屋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房屋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上海城市运行安全,本市亟需制定出台本市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条,主要针对本市行政规划区域内合法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着重解决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的本体结构安全问题,并适当扩展至社会关切且目前尚未有管理依据的一些安全隐患方面,建立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民用建筑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管机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办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着重解决实际问题,意在填补房屋使用阶段安全管理空白,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管理职能,有效制止房屋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确定《办法》适用范围上海作为一个特大国际化大都市,区域广阔,房屋种类众多,类型复杂。
而房屋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房屋安全管理应当做到城乡“全覆盖”,《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民用建筑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自建房屋由于建造标准低,建设监管和验收程序不规范,并且各区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故《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自建房屋应当在用于出租,或者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以及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民文化等公益事业之前,委托房屋安全检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嘉府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府规〔2019〕8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拟定的《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2019年10月31日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本区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或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管理规范、生活便利”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有条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
第四条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区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
0620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仅供参考)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上海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上海是一座繁华的城市,这里有许多高楼大厦,因此,住房的价格也非常高昂。
为了帮助经济贫困家庭申请公租房,上海市政府实施了公租房政策,制定了一系列的申请条件。
首先,申请者必须是上海市户籍居民,不同的家庭可以共用一个户籍,但是每个申请者必须有一个有效的身份证号码。
其次,申请者的家庭收入必须低于上海市月收入标准,比如企业员工,需要经过职业认证,普通农民工需要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
此外,申请者必须满足一定的社会保障要求,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等,要有完整的保险文件。
最后,申请者必须没有过不良记录,比如拖欠租金,逃税等。
在上海,获得公租房的申请者不仅需要满足上述条件,还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竞争,只有通过审核的申请者才能获得公租房。
因此,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仔细查阅相关政策,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才能获得公租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沪府办规〔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上海安全韧性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超大城市火灾风险防控能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任务(一)加强消防救援站和消防装备建设1.完善消防救援站点布局。
按照国家和本市消防相关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消防救援站建设,在市中心城区增建小型消防救援站,“十四五”期间,全市消防救援站数量增长18%以上,有效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响应效率,提高消防救援站接处警能力,更好地控制和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2.优化消防装备结构。
构建“适应灾种、品类齐全、功能完备、高效集成”的现代化装备体系,根据本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大跨度厂房仓库、地下空间等类型火灾特点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跨区域救援保障的需要,加强特种消防车辆、特种专用装备配备,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消防救援队伍更好地完成各类消防救援任务。
3.健全消防救援站和装备建设维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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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1.09
【实施日期】2015.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
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0〕32号)文件精神,为明确本市公共租赁住
房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操作口径,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