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及检修公司事故管理细则范文

建筑及检修公司事故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及检修公司事故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形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及检修公司是指从事建筑施工、设备检修等工作的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及检修公司内部人员的工作及生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处理。
第四条建筑及检修公司事故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科学管理、防控有序、保障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及检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建筑及检修公司应当进行相应的事故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七条建筑及检修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建筑及检修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事故预防第九条建筑及检修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并通过内部培训、宣传教育等方式向员工进行传达和宣贯。
第十条建筑及检修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并及时消除设备设施中的隐患。
第十一条建筑及检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等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建筑及检修公司应当制定施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向员工进行培训和传达。
第十三条建筑及检修公司应当加强职工的劳动保护,确保员工合理使用劳动工具和设备,并注重工作环境的舒适性。
第十四条建筑及检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报告事故隐患的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建筑及检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建筑及检修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应急责任和任务。
第十七条建筑及检修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器材,保障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
XX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XXXXX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范XXXXX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工伤事故管理,制订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在公司区域内作业的相关单位。
2 术语2.1 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急性中毒、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工伤事故分以下几类:2.1.1 轻伤事故:指员工受伤后歇工1天以上(含1天)且构不成重伤的事故;2.1.2 重伤事故:指员工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包括30天内转为重伤的事故。
2.1.3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1.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不含3人)死亡,或者10人(不含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1.5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不含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2.6 恶性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多人受伤或重大伤亡事故。
如:行车(吊车)坠钩、坠物或出轨;电炉大喷渣、爆炸;压力容器爆炸;煤气跑逸;中毒或窒息;触电(经抢救脱险者);高处坠落(坠落基准≥2米);行驶中车辆轮胎飞出、生产作业区内车辆相撞、车辆翻车(包括侧翻);金属液体倾翻;铁水跑大流;红渣或渣包爆炸;各种可燃气体爆燃;生产作业区内自卸车翻斗未放下拉损架空管、线;建、构筑物或脚手架倒塌;身体或衣服带入旋转设备、机床等,以及可能酿成工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的其它未遂事故。
3 职责3.1 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本程序,组织公司各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申报工伤认定、传递信息、统计、分析、汇总,监督事故后的整改措施落实。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事故管理,及时了解和分析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员工,包括生产区域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停产、设备、交通、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登记建档制度,确保事故信息畅通、处理及时。
第二章事故分类第四条人身事故: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五条火灾、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或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七条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八条质量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产品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或要求的事故。
第九条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给安全生产部门和分管安全的人员。
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给项目经理。
第十一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公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向公司报告调查结果,并对事故处理情况负责。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对事故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根据事故情况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建议,对事故原因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六章事故登记建档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事故登记建档制度,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登记建档,便于查询和管理。
钢铁公司制造管理部生产操作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钢铁公司制造管理部生产操作事故处理实施细则为了保障钢铁公司制造管理部生产操作的安全和有序进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一份《钢铁公司制造管理部生产操作事故处理实施细则》。
一、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1.生产安全第一,人身安全至上。
2.快速有效地处置事故,保护现场,保障人员安全。
3.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4.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具体的改善措施和预防措施。
5.及时、公正、严谨地做出处理和评估,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二、事故处理的流程1.报告事故:发现事故后,第一时间报告生产负责人、安全主管和公司管理人员,并在现场挂起警示标识,确保现场不再出现二次事故。
2.现场处理:生产负责人、安全主管和公司管理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照应急预案,逐级决策,指挥事故现场的处理。
同时,对发生事故的场地或设备进行封锁和保护,确保安全。
3.伤害者处理:将事故伤害者送往医院进行紧急处理。
同时,安排应急保障措施,如:关闭有害气体泄漏设备、疏散人群等。
4.证据保全: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主管的指挥下,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采集证据,保存关键物证。
5.原因分析: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改进方案。
生产部门、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发起事故调查组,调查并总结处理方案。
将事故原因进行分类处理,并制定有效预防措施。
6.责任归属: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定性和定位,并留下相关的记录。
按等级制定责任范围和责任人员,并进行惩处和处理。
7.事故评估:对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处理的效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事故处理的具体措施1. 做好设备和场所的安全维护和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2. 对危险物品和有害因素进行严格的储存、使用和保护,确保二次污染与事故的发生。
3. 全面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责任范围,建立事故追究和责任追责机制。
4. 加强对事故的处理后的整改须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或各层级领导,分类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实施日志工作、备案和落实。
XXX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XXX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XXX-2019-XXX]控制状态:编制:审定:批准:2019-10-10发布 2019-11-01实施XXX部编制文件评审记录表编号:XXX XXX-XXX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报告、统计、上报、调查处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的管理。
3.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3.1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规范3.2《XXX公司应急救援预案》3.3《XXX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4《XXX公司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4. 职责4.1公司总经理授权后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工伤事故(包括职业危害、火灾、爆炸、交通、环保、治安)的管理,组织调查处理。
4.3生产管控部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管理,组织调查处理。
4.4设备科(特种设备科)负责设备事故的管理,组织调查处理。
4.5质量技术检测中心负责原辅材料、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组织调查处理。
4.6基建科负责工程质量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的管理,组织调查处理。
4.7行政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组织调查处理。
4.8各部门对事故进行登记、统计,建立事故台帐。
5.控制程序5.1事故分类与管理5.1.1事故的分类5.1.1.1生产(工艺)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5.1.1.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或非自然磨损引起故障,造成停产、产品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考核数额的为设备事故。
5.1.1.3质量事故:指原辅材料、产品质量(不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合同约定标准的事故。
5.1.1.4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XX化工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XX化工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第一节事故分类与管理1、事故类别:1).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事故。
2).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3).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艺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4).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6).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7).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8).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管理分工: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调度室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科负责管理,交通事故(厂内)由保卫科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科负责管理,火灾事故,伤亡事故和爆炸事件事故由安全科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档案。
3、安全科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要将事故情况每月底报送安全科。
第二节事故加强事故管理是减少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了做到对事故管理有据可依,根据国家有关事故管理标准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对事故管理做如下规定:1、事故发生后,单位安全员或事故现场者,必须在十分钟内立即报告安全科和设备技术科,待安全科和有关科室人员看过现场后,方可破坏现场(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按隐瞒事故论处,对安全员或单位罚款50元,对隐瞒事故长期不报,经发现核实后,要加倍罚款同时报厂领导从严处理。
2、事故发生后,两天内本单位安全员或负责人将事故的时间、经过,当事人及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科,误一天罚款20元。
3、安全科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及时上报主管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
4、损失超过2000元以上设备的事故,由安全科组.织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事故当事人、车间级安全员或车间主任,当班调度、设备科包片人和技术科工艺技术员)召开事故分析会,以上人员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元。
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细则(2篇)
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细则1.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或已失效仍继续使用。
____起重机械制动、限位、限载、驾驶室联锁等功能缺失。
____起重机械登车平台与司机室的水平间隙超过15cm。
____起重机械缺少载荷标识或标识不清晰。
____起重机械电源滑线未安装信号灯或信号灯损坏。
____室外龙门吊使用完毕未采取地锚、夹轨器等防风固定措施。
7.吊索具达到报废条件未进行报废处理。
8.压力容器(钢瓶)表面锈蚀严重,外观颜色剥落,连接部位不牢固,存在泄漏缺陷。
9.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
10.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未达到____米,气瓶与明火的距离未达到____米。
____天然气管线或阀门存在严重腐蚀或泄漏,室内燃气管线缺少有效报警装置。
12.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失效。
13.厂内机动车辆的灯光、制动及附属安全装置失效。
14.变配电室能够进入蛇、鼠、鸟等小动物的通道未设置防护装置。
15.电器线路有破损、挤压,对横跨道路并有车辆通行的临时用电线路,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16.使用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17.配电箱(柜)电源开关缺少控制标识,带电部位缺少可靠防护。
18.机床设备、配电箱(柜)缺少有效接地保护。
19.手持式电动工具未接在漏电保护器上使用。
20.电焊机的一次线接线处没有防护罩,一次电源线超过____米,焊把钳绝缘破损。
21.每月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一次检查。
22.消防设施或器材挪作他用。
23.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缺少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或说明书中缺少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内容。
24.设备维修过程中电源开关无人监控且未上锁挂签。
25.未对承包方进行风险告知和作业检查。
26.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的,或作业许可申请人、审批人、监护人、监督人等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作业许可票证上非本人签字。
27.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所采取的能量隔离措施不完善、存在明显隐患。
公司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进入公司区域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事故处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报告第四条事故分类:1. 一般事故:造成轻微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2. 较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较大财产损失或较大环境污染的事故。
3. 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环境污染的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人员群死群伤、巨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故。
第五条事故报告: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2.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六条事故调查:1.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2. 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责任、损失及影响,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事故处理:1. 对事故责任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2. 对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3. 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教育与培训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深刻认识事故的危害,吸取教训。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及检修公司事故管理细则(5篇)
建筑及检修公司事故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事故管理工作,依据吉林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结合建修公司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修公司在职员工和外雇员工工伤事故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安全环保科主要职责:(一) 安全环保科负责事故管理,组织轻伤以下微小事故或未遂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并提出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协助石化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轻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
(二) 安全环保科负责事故统计和事故报告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事故管理第一节事故经济损失计算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按石化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节事故报告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负责人,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火警(电话:3983119)。
第五条车间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建修公司安全环保科或公司主管领导。
第六条对于外雇工及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程序逐级报告。
第三节事故抢险与救援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衍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成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并视现场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事故车间必须负责现场保护,为事故调查创造有利条件,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节事故调查处理第十条对于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均应坚持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后,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配合公司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时认真地调查处理事故。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车间、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车间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引言概述: 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规范企业对工伤事故的管理和处理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和规定。本文将从六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工伤事故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 1. 工伤事故的定义和分类 1.1 工伤事故的定义:工伤事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职业病和工作能力丧失的事件。
1.2 工伤事故的分类:工伤事故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伤害,如机械伤、电击伤等;另一类是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性皮肤病等。
2. 工伤事故的预防与控制 2.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
2.2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3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的完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2.4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2.5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程序的人员,企业应依法追究其安全生产责任。 3. 工伤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3.1 工伤事故的报告程序:企业应建立工伤事故的报告程序,确保工伤事故能及时报告并得到妥善处理。
3.2 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企业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教训,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3 工伤事故的赔偿和救治: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工伤事故的赔偿和救治工作,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
4. 工伤事故的记录和统计 4.1 工伤事故的记录: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的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况、处理过程和结果。
4.2 工伤事故的统计:企业应定期对工伤事故进行统计分析,了解工伤事故的发生趋势和规律,为预防工伤事故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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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公司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管理工作,明确事故管理职责和权限,及时、准确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各类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公司HSE委员会是公司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公司各类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分公司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参与加油站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公司、分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根据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参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公司调度储运处根据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参与资产性油库生产经营活动中、租赁油库租赁期间以及油品承运方在承运期间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公司、分公司办公室根据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实际需要,参与办公场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以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其中较大及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上报。
第三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十条 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2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十一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公司环境突发事件分为三级: 3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场外发生10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及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6)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10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重大污染的事故。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场外发生3~9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10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0~100吨,造成较大污染的事故。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场外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0吨以下,造成一般污染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十三条 油库发生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油库主任,油库主任应当立即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调度储运处报告。 第十四条 加油站发生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加油站经理,加油站经理应当立即向分公司安全部门和加油站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及检维修作业过程发生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 4
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项目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车辆所在单位的安全部门和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租赁油库、油品承运方发生事故的,应及时通报公司调度储运处,调度储运处应同时抄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第十八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相应业务主管处室报告。 第十九条 分公司安全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按以下时限向公司报告,同时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事件应报告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管理部门: (一)一般事故B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和对应级别的环境事件,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相应业务主管处室报告。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对应级别的环境事件,应当在事发后立即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相应业务主管处室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根据事故等级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通报或按以下时限向上级公司报告: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Ⅲ级环境事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 (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Ⅱ级环境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通报,总经理办公室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安全环保部以及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 (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Ⅰ级环境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通报,总经理办公室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安全环保部以及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5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事故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公司或者分公司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Ⅱ级及以上环境事件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环境事件,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公司总经理以及质量安全环保处和相应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公司总经理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环境事件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生产安全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环保工作的领导以及质量安全环保处和相应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生产安全事故时,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以及安全部门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
第二十七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六章 事故调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和所属事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上级公司或政府委托公司或分公司调查的事故,公司或被委托的分公司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业务、人事、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上级公司、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