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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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4.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财政部令2011年10号)

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财政部令2011年10号)
58
财政部
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
2000年3月5日
2000年3月5日
财农字[2000]13号
59
财政部、扶贫领导小组、国家计委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5月30日
2000年5月30日
财农字[2000]18号
部分内容已失效,适时修改。
60
财政部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2000年6月13日
1998年7月3日
1998年7月1日
财商字[1998]466号
39
财政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
1999年1月1日
财会字[1998]32号
40
财政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1998年9月21日
1998年11月1日
财综字[1998]104号
41
财政部、民政部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7月1日起将试行新《医院财务制度》。
44
财政部、测绘局
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999年1月5日
1999年1月1日
财会字[1999]1号
45
财政部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1999年5月26日
1999年7月1日
财综字[1999]59号
部分内容已失效,适时修改。
46
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人民银行
52
财政部、水利部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1999年8月11日
1999年1月1日
财农字[1999]238号
53
财政部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0日

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密产评估档案,是指资产评估机
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形成的,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 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 及其他相关费料。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并妥善 管理资产评估档案。
1.2最近一次准则修订情况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毁。
毁。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资产评 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一)国家机关依法调阅的;(二)资产评估协会依法依规调阅 的;(三)其他依法依规查阅的。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资产评 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一)财政部门依法调阅的;(二)资产评估协会依法依规调阅 的;(三)其他依法依规查阅的。
第十一条 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 第十条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 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通常包括:1. 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通常包括:1.委 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如:资产评估明细表,评估对象的权 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如:资产评估明细表,评估对象的权属 属证明资料,与评估业务相关的历史、预测,财务、审计等资料,以及相关说 证明资料,与评估业务相关的历史、预测、财务、审计等资料,以及相关说明、 明,证明和承诺等;2.现场抽查记录、书面询问记录、函证记录等:3.其他相 证明和承诺等;2. 现场勘查记录,的证记录等;3.其他相关资料.(二)收集的 关资料.(二)收集的评估资料,通常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询价记 评估资料,通常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询价记录,其他专家鉴定及 录,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其他相关资料。(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 专业人士报告,其他相关资料。(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通常包括:重要参 通常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 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 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沟通记录,其他相关 程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资料。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

合伙 人 或者股 东 ( 下 简称 申请人 )指 定 的代 表或 以 者 共 同委托 的代 理 人 ,向省 级 财政 部 门提 出 申请 ,
( )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合 伙 人 或 者 股 东 及 其 出 二
资 的基本 情况 ;
并提 交 下列 申请材 料 :
( )资产 评估机 构 设立 申请 表 。 一
估 行 业 的 自律 性 管 理 ,协 助 财 政 部 审 批 和 监 督 管 理 全 国资产评估 机构 。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资产 评 估协 会 负 责 本地 区 资产 评 估 行 业 的 自律 性 管理 ,
第 四 条 中国 资产 评 估协 会 负 责 全 国 资 产评 合 伙 人 实 际 缴 付 的 出 资 总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 万 元 。 0 第 十 二条 设 立公司 制资产评 估机构 ,除符 合
第 一 条 为 了规 范 资 产评 估 机 构 的 审批 ,加 式 设 立 。
强 对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的 监 督 ,促 进 资 产 评 估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 制定 本 办 法 。
第 十条
评 估 ”字样 。
资 产 评 估机 构 名称 应 当包 含 “ 产 资
第 二 条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是指 依 法 设 立 ,取 得
要 , 在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至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第 八条
资 产 评 估 机 构应 当加 入 中 国资 产 评 下 , 可 以 增 加 一 名 非 注 册 资 产 评 估 师 的 自 然 人 担 任
合 伙人 或者股 东 ,具体 条件 另行规定 。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2.02•【文号】财政部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令(第58号)《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22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一○年二月二日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十一)对审计机关、上级财政部门等监督检查和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1.07.01•【文号】中评协办〔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办〔202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1年7月1日附件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执业风险,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明确首席评估师的职责和权限,发挥首席评估师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首席评估师制度,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首席评估师,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第三条首席评估师作为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在业务质量控制体系方面的责任人,直接对最高管理层负责。

本办法所称最高管理层是指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最高管理层应当支持并保障首席评估师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直接负责经过备案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从事非证券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非证券评估机构)首席评估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首席评估师的产生第六条首席评估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资产评估师证书;(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三)取得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四)成为首席评估师前,三年内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行政处罚;(五)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熟练掌握评估技术和质量监控的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六)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忠诚评估行业,积极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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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4月21日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依法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第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含珠宝评估专业,下同)和具有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

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除从事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外,其所需的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由资产评估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不得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其签署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无效。

第十二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接受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自主管理,不得从事损害资产评估机构合法利益的活动。

加入资产评估协会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资产评估机构第一节机构自主管理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并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内部审核,严格控制执业风险。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承办。

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五条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署,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独立性原则和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回避要求,不得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业务。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或者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

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第二十条实行集团化发展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或者对集团成员实行统一政策。

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加入资产评估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分别向所加入的资产评估协会报送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二)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三)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第二节机构备案管理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四)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五)在该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六)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第二十六条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一)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及组织形式;(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基本情况;(三)资产评估机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四)申报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本情况。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前向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五)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完成分支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

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二)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执业责任保险的处理方案;(三)合并或者分立前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的承继关系。

第三十条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转制决议。

转制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

资产评估机构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

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后通知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同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一)注销工商登记的;(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三)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第三十三条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资产评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建立统一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

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国联网,并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十六条资产评估协会是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接受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协会通过制定章程规范协会内部管理和活动。

协会章程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报有关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向有关财政部门提供资产评估师信息,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报告会员信用档案、会员自律检查情况及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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