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1771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
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9月22日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房屋功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作为人类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其功能对于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屋功能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房屋功能的定义、法律规定、实施与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功能的定义房屋功能是指房屋满足人们居住、生活、工作、休闲等需求的能力。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居住功能:满足人们基本的居住需求,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
2. 生活功能:提供日常生活的便利设施,如厨房、卫生间、阳台等。
3. 工作功能:为人们提供办公、学习、研究等场所,如写字楼、科研楼等。
4. 休闲功能:提供休闲、娱乐、健身等场所,如健身房、游泳池、公园等。
5. 社会功能:满足人们社交、文化、教育等需求,如图书馆、电影院、学校等。
三、房屋功能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绿色环保的原则。
”这一原则适用于房屋功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
2.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对住宅的居住、生活、工作、休闲等功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住宅的平面布局、空间组织、设施设备等。
3. 《公共建筑设计规范》(GB 50352-2019)《公共建筑设计规范》对公共建筑的居住、生活、工作、休闲等功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公共建筑的平面布局、空间组织、设施设备等。
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居住区的居住、生活、工作、休闲等功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居住区的规划布局、设施配套、环境质量等。
5.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功能管理,包括房屋的使用、维修、保养、改造等。
四、房屋功能的实施与监督1. 规划审批在房屋功能的设计、建设过程中,必须经过规划审批。
园林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规范

园林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规范Revised at 16:25 am on June 10, 2019园林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规范国家标准及规范1、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2、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3、GB50400-200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4、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5、CJJ83-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6、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7、CJJ67-95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6年8、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10、JGJ155-2007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11、06SJ805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2005年12、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3、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4、GB50282—9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5、GBJ125—89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89年16、GBJ13—8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17、GBJ14-8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8、CECS218:2007水景喷泉工程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07年19、GB/T50106-2001给排水施工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20、CECS61:1994城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21、GB50336-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22、GB50052-9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23、GB50168—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4、L Y/T5132—95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国家林业总局1996年25、JTJ/T006-98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交通部1998年26、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27、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试行稿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2006年28、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标199946号29、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30、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建城1994716号3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1995年3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3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4、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2006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1994年36、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37、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年38、中国生态住宅技术评估手册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2001第一版39、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2年第112号4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5年第144号4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5年第145号4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3年第119号外省标准及规范一、北京1、DBJ11/T213-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术语和定义2、DBllI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D Bl11I213—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4、DBJ01—607—2001绿色照明工程技术规程5、DBJ01—88—2005北京市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6、DBll/1280—2005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规范7、DBll/T245—2004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程8、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园林局1990年9、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0210、北京屋顶绿化规范二、上海1、DBJ08—231—98园林栽植土质量标准上海市园林管理局2、DBJ08—75—98垂直绿化技术规程上海市园林管理局3、上海市屋顶绿化技术规范试行沪绿200825号4、上海市环城绿带管理办法5、上海市绿化条例6、上海市河道绿化建设导则7、上海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细则三、其他园路工程技术规程浙江DB33/—2001云南省市标准及规范1、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04号2、云南省园林城市验收标准3、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修正案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4、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2008年第30号5、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47号6、昆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84号7、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2001年8、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1997年9、昆明市立体城市绿化技术规范昆明市园林绿化局2008年10、昆明市绿化责任制规定昆明市园林绿化局2008年11、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昆明市园林绿化局2008年12、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昆明市园林绿化局2007年13、昆明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评标准昆明市园林绿化局2007年14、昆明城市绿地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园林绿化局2006年15、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2007年第3号16、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省林业厅1995年。
采光权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本文介绍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
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
关于采光权有这些规定:《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业主如何维护采光通行权从法律意义上讲,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
采光权损害,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
这是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房屋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 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 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 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 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 3 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1 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
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 1 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 1 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15页]](https://img.taocdn.com/s3/m/b9a53cf03186bceb19e8bb82.png)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21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前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
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二、术语
2.0.6 日照时数 sunlight duration time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建筑物(场地)计算起点位置获得日照的连续时间值 或各时间段的累加值。
2.0.7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sunlight on buildings
规范条文说明5.0.1中说明了考虑方向,综合各方面因素,认为以公元2001 年为日照基准年较为科学与合理。
主要是根据历年的天文年历资料,从天文学标准历元和太阳赤纬角的因素 来考虑确定的。
二、术语
2.0.9 遮挡建筑 obstructive buildings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现状和拟建建筑(场地)的日照产生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
一、规范条文
1.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一2005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 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2、实测图应由具有测量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
三、数据要求
3.0.5 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内容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数据类别 地形 总平面
建筑单体
表3.0.5 日照计算应包括的数据
数据内容 地表轮廓数据 建、构筑物的平面定位,竖向设计高程,有日照要求的场地边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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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常见的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重要的有:
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
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
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
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
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
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
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
如因此造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
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而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
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
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
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
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侯区Ⅳ气侯区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3≥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5.0.2-2
方位0o~ 15o 15o~30o 30o~45o 45o~60o >60o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Ⅰ、Ⅱ、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房屋采光权受损维权有依据(图)
对于很多人来说,房子不仅是栖息之地,更是隔离他人给自己独立的一个空间。
然而,房子的问题真是层出不穷,从买
房子签合同到住,可谓问题不断。
一些免费在线法律咨询每天都会遇到这样的咨询。
比如说,采光权。
其实,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
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
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3、《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
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
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
4、《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
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
(本文来自心里有数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