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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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行业城市设计规范

城市规划行业城市设计规范

城市规划行业城市设计规范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它包括城市发展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管理等方面。

在城市规划中,城市设计规范是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它为城市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标准。

本文将从城市设计规范的角度,论述城市规划行业的相关内容。

一、城市设计的背景与意义城市设计是指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布局和设计,使城市的各个功能区域有机结合,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城市设计规范是指在进行城市设计时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定。

城市设计的背景与意义在于通过合理的设计来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问题,并使城市更加宜居、宜业、宜游。

二、城市设计规范的基本原则1. 城市规模和布局:城市设计应根据城市的规模和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城市的尺度和布局,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2. 道路和交通:城市设计应合理规划道路和交通系统,提供便捷的交通网络,同时注重非机动交通和公共交通的发展。

3. 建筑和景观:城市设计应注重建筑与景观的协调,保持城市的人文历史风貌,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4. 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市设计应合理划分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使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域互相支撑、互相补充。

5. 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城市设计应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打造绿色生态城市。

三、城市设计规范的主要内容1. 建筑规范:城市设计规范应包括建筑的高度、体量、立面设计、立面材料、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要求,以保持城市的建筑风貌一致性。

2. 道路规范:城市设计规范应包括道路的宽度、弯曲度、坡度、标线、交通信号等要求,以保证道路的畅通和交通安全。

3. 绿地规范:城市设计规范应包括绿地的面积、布局、植被选择、景观设计等要求,以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休闲空间。

4. 水系规范:城市设计规范应包括水体的保护和利用,灌溉系统的设计,雨水的收集利用等要求,以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改善。

5. 建筑物与道路的配套设施:城市设计规范应包括建筑物与道路的配套设施,如停车场、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水、排水系统等要求,以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需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10 管线综合10.0.1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0.0.2.1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10.0.2.2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10.0.2.4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表10.0.2-3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第1款)、(第2款)、(第一款)、、、、、(第3款)、(第1款的第5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窨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7月16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修改本)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注明:因人手有限,没有校对,另有几个图表没有上传,如有需要可与我们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城市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规划与设计规范

城市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规划与设计规范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根据城市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出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用于指导城市的发展和建设。

它既是城市规划与设计的基础性文件,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则。

城市规划与设计规范的制定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作用。

首先,城市规划与设计规范通过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避免了城市建设中的混乱和无序状态。

在城市规划和设计中,严格遵守规范能够保证城市布局的合理性和完整性,提高城市的美观程度和宜居性,使人们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更加舒适和便利。

其次,城市规划与设计规范还能够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一个遵循规范的城市,其建筑、道路、绿化设施等都会经过精心设计和规划,使城市更加具有标志性和独特性,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旅游业的繁荣提供了重要支撑。

第三,城市规划与设计规范还能够保护城市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规范城市的建设过程,能够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

例如,在规划城市的绿化设施时,需要考虑植被的种植方式和数量,以确保城市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清新的空气质量。

最后,城市规划与设计规范还能够提高城市的社会安全性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合理的规划和设计能够提高城市的交通便利性,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的发生,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同时,规范对于城市的安全设施和指引系统也有明确的要求,保障了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与设计规范在城市的发展和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则,更是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因此,各级政府和城市规划与设计相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与设计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城市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形象。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篇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10 管线综合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表10.0.2-3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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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规划设计规范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保证城市建设效果的优良和人民的安全、舒适、便利,制定的用于指导城市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是我对城市规划设计规范的一些思考,总结了一些重要的要素和原则。

首先,城市规划设计规范要注重人民的需求和利益。

城市是人民生活和发展的重要空间,因此城市规划设计首先应该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

规划设计应该优先考虑居民的生活质量,如提供便利的交通网络、完备的公共设施,以及良好的环境条件等。

其次,城市规划设计规范要注重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设计需要考虑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关系,提倡节约资源、环保和绿色发展。

设计规范应包括建设低碳、高效能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建筑,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城市的自给自足能力。

再次,城市规划设计规范要注重城市功能的合理布局。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种功能需要有机地组合和相互配合。

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不同的功能区域,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和文化休闲区等,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并使城市的各项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此外,城市规划设计规范要注重城市的交通和交通工具的便捷性。

城市交通是城市活力和发展的重要支撑,规划设计应考虑合理分布交通节点和交通网络,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和便利的交通条件,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

最后,城市规划设计规范要注重城市的美观和文化特色的保护。

城市是人类文明和历史文化的载体,规划设计应注重保护和弘扬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塑造具有独特魅力和地域特色的城市形象。

此外,城市规划设计要注意建筑的风格和外观,注重城市的整体美感和和谐感。

综上所述,城市规划设计规范应注重人民需求、可持续发展、城市功能布局、交通便利和城市美观等方面的要求。

规划设计要以人为本,注重环境保护和文化保护,以满足人民对于城市发展的需求和期望。

只有在规划设计中注重各项要素的平衡和协调,才能实现城市的长期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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