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再推20条营改增服务措施
干货【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1-15)

【营改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一)2016-04-06 09: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近日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作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要辅导材料。
今天起,我们将陆续为大家发布,小伙伴们收藏学习吧。
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超级实用

2013年上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在2013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2年签发2013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28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营改增政策10个。
1、《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明确,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69号)明确,在减轻流通产业税收负担方面涉及增值税的措施主要有两项:一是逐渐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二是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明确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战略部署,并对扩大试点提出了具体要求。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该《通知》除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外,还随之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含《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与原相关规定明显的不同是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等的相关规定。
同时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保障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纳税申报期(⼀)2016年5⽉1⽇新纳⼊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以下简称试点纳税⼈),2016年6⽉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2016年6⽉27⽇。
(⼆)根据⼯作实际情况,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30⽇。
(三)实⾏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2016年5⽉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份的营业税;2016年7⽉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份的增值税。
⼆、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试点纳税⼈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除本公告第⼆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
试点纳税⼈试点实施前的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应税⾏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其应税⾏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偶然发⽣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般纳税⼈资格并兼有应税⾏为的试点纳税⼈,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般纳税⼈资格登记。
2016年5月营改增政策解析

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增值税税收筹划一、培训目的:通过学习增值税政策,研究增值税对影响,研究营改增应对措施,并应用到各工作流程、岗位,降低增值税税负,防范增值税税收风险。
二、增值税的原理:(一)增值税概念增值税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的概念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三)案例分析(四)如何对增值额征税?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管控的对象:两张票的管理。
管控目的:控制税负、控制风险。
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解析第二部分、建筑服务增值税政策解析及筹划第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政策解析及政策应用第四部分不动产租赁服务营改增政策解析第五部分、转让不动产增值税政策解析及政策应用第六部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政策解析1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解析解析的文件:一、(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三、《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四、《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年第17号)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节征税范围第三节税率和征收率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第六节简易计税方法第七节销售额的确定第八节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九节税收减免的处理第十节试点前发生业务的特殊处理第十一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的规定二、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四、合并纳税人一、纳税人的规定:(一)基本规定:《财税〔2016〕36号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4cb0b3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35.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
总发[2016]75号
佚名
【期刊名称】《财会学习》
【年(卷),期】2016(0)11
【摘要】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
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I0001-I0002)
【关键词】纳税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优化;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系统运行;纳税人;试点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严禁强制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 [J],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J], 国家税务总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 [J],
5.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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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06•【文号】税总发〔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通过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妥善解决了原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顺利实现了税制平稳转换,为建筑行业的发展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
近期部分企业反映,试点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取得抵扣凭证有难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有障碍、异地施工预缴税款有困难等方面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相关工作,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更好发挥税制改革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一)持续开展宣传辅导。
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建筑行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作为下一步政策辅导的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对增值税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企业更充分地享受各类政策安排和优化服务措施,更好地适应新税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培训工作的专业指导,协调整合培训资源,积极为建筑业纳税人的培训、辅导等工作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优化发票代开服务。
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建材市场、大型工程项目部等地增设专用发票代开点,为砂土石料销售企业、临时经营企业及建筑材料零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不断提高建筑企业购买建筑材料获得专用发票的比例。
(三)切实保证政策措施落地。
各地税务部门要深刻领会现行建筑行业各项政策措施出台的意图,盯紧抓牢已出台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工作,税收减免、简易计税等各类政策安排必须严格落实到位。
“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此项政策,正确引导“营改增”政策的执行,本文阐述了“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探讨了应对措施,以望对企业有效执行“营改增”政策有所帮助。
一、“营改增”的概念和实施的必要性通俗来讲,“营改增”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
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货物加工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主要为制造业)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主要为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格局。
尽管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
因为营业税具有“全额征税”的特点,它根据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税率征税,但经营者会将税收负担加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中,转嫁给下游企业或终端消费者。
虽然表面看营业税税率比较低,但商品每经过一道流转环节就要纳一次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收越严重,税负越重。
而与营业税单纯根据营业金额纳税不同,增值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仅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的“增值部分”征税。
即按照企业 “收入部分”确定应征税额的“销项”后,可以将“成本部分”作为“进项”进行抵扣,抵扣得越多,企业增值税税负越低。
由此导致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另外,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容易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存在重复征税。
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全面解读《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1、发布这个文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这是一个解决全面营改增后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文件,包含了九个不同层面的内容,其中部分问题牵涉面很广,意义重大,如预付卡征税问题、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确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如何处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发生争议,纳税人也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所以,这份文件虽然名义上只是总局发的一个征管性质的文件,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2、53号公告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该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5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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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再推20条营改增服务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再次推出20条营改增服务措施,旨在持续优化税务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这些措施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营改增政策的深化
和完善,将进一步推动税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
一、加强信息共享
国家税务总局将加强税务、银行、地方政府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纳
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申报和纳税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二、优化税收执法
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整合各种税务执法资源,加大对发票、
账册等重要税务资料的检查力度,确保税收的合规和稳定。
三、简化办税流程
税务总局将进一步简化税收申报和缴税流程,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通过优化
报销、退税等流程,并采用电子纳税服务平台等方式,减少中介环节和时间成本,
降低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四、提供咨询指导
税务总局将加强纳税人咨询和指导工作,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税收政策解读
和操作指南。同时,建立热线咨询和在线咨询平台,便于纳税人随时获取税务信息。
五、强化税收宣传
税务总局将加大对营改增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报
纸、互联网等,普及税收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遵法纳税观念。
六、加强税收风险防控
税务部门将建立健全税收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风险企业和行业的监控与评估,
提早预警潜在税收风险,防范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
七、优化纳税人权益保护
税务总局将加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解决
纳税人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纳税人的服务跟踪与评价。
八、推动信息化建设
税务部门将加快推动税收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IT系统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推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服务平台的建设,方便纳税人的自助申报和查询。
九、加强职业素质培训
税务部门将加强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提高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执法水平
和服务能力,为纳税人提供更专业、高效的税务服务。
十、推广自助办税
税务总局将推广自助办税服务模式,通过增设自助办税终端、提供税收APP
等方式,方便纳税人随时随地办理纳税手续,减少办税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十一、优化税收分类管理
税务总局将加强对税收分类管理的规范,建立健全税收分类目录和管理标准,
减少纳税人的操作难度和风险,提高征纳工作的精准性。
十二、加强税务风险预测
税务部门将加强税务风险的分析和预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税收风险,减
少不符合税收政策的行为。同时,加强对税务政策的研究和调查,及时完善现行税
法法规。
十三、提供税务专家服务
税务总局将组建专家团队,提供一对一的税收咨询和指导服务。纳税人可以提
出问题和需求,得到专家的解答和帮助,提高自身的税务素质和遵法纳税能力。
十四、加大应用普惠金融
税务总局将积极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更
多的信贷和融资服务,帮助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促进经济发展。
十五、加强国际合作
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税务机构的合作,分享经验和信息,建立合作框
架和机制,共同应对跨国税收问题,维护国际税收秩序和公平。
十六、推进绿色税收
税务总局将进一步推动绿色税收政策的落实,加强对环保行业的支持和激励,
倡导企业加强环保意识和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七、打击虚假发票
税务部门将加大对虚假发票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系统,提高发票的
真实性和可信度,减少发票造假和偷税漏税行为。
十八、推动税收透明化
税务总局将加强税收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税收透明化机制,增加纳税人对税收
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税务部门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十九、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税务部门将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
序和公平竞争,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完善督查评估机制
税务总局将建立健全对各级税务机关工作的督查评估机制,对纳税人的满意度
和税务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估,真正实现对税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为纳税人提供更
好的服务。
综上所述,国家税务总局再推出的这20条营改增服务措施,将进一步提高税
务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办税环境,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些措施的推出,
有助于营改增政策更好地落地和推广,推动中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促进经济发展
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