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暴力与妇女权益保护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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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分析报告

——兼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2009221101120015 湖北大学政法学院 09法学马家强

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国家的单元,只有家和兴旺,才能国家强盛,社会安定。家庭是个人不可或缺的基本生存环境,是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家庭本是一个远离暴力,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一个安全的港湾,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目前许多国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不论是发达国家,诸如美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譬如我国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不仅仅造成家庭破碎,人心涣散,同时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人心的凝聚,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建立完善的阻止家庭暴力体制势在必行。

本文仅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引发原因入手,阐明我国对家庭暴力进行相应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和社会现状的考察分析,指出我国现有法律对阻止家庭暴力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相应的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不完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90%以上的施暴者为男性。同时国务院在《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中统计得到,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在边远的农村地区,家庭暴力更是司空见惯,竟然形成了“教训妻子是丈夫的责任,殴打老婆是丈夫的权利”的一种违法风气。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公害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和身心健康,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人心惶恐与社会不稳定,同时家庭暴力现象的广泛存在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也是背道而驰的,尽管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的处罚规定,都明文规定了禁止采用暴力虐待等各种方式来残害妇女,但是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家庭暴力仍然存在,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基本权益仍然受到不法侵害。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帮助,同时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严肃社会风纪,必须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一个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妇女、儿童和老人就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诸多家庭暴力的惨剧告诫我们:只有不断完善立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和社会综合维权机制,同时呼唤一套完整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从而在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根本权益,最终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定,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1、长期以来,我国推崇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尤其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妇女基本上长期处于只有义务而毫无权利的悲惨境地,反映在夫妻上,就主要表现为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例如,我国古代的礼法规定:“夫为妻纲”,要求妇女要遵守“三从”、“四德”。妇女从生到死,都置于男子统治之下,“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

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妇女都始终处于受压迫、受奴役的地位。她们根本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夫妻关系也是尊卑、主从关系,妇女几乎成了男人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就连受到压迫的女性也认为夫为妻纲,夫权高于一切,女人就应该接受男人的支配。长期以往,因此女性反抗意识淡薄,对来自丈夫的暴力往往默默忍受。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虽然在法律上取缔了传统的男性中心思维定式,妇女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封建男尊女卑的根深蒂固的夫权思想并未彻底从人们的头脑中肃清。许多人仍然认为男人享有统治和支配妻子的特权,什么“取来的妻,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的俗语数见不鲜,甚至还有人把妻子当作是丈夫的一件物品,并把对妻子的暴力行为看作是丈夫正当的纠正妻子犯错的权利。同时包括一些女性也仍持有男主女从的观念,做事完全没有主见,在家庭中甘于丈夫控制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逐渐丧了自我,当家庭纠纷激发为家庭暴力时,就选择逆来顺受;

2、传统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思维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的相关法规的规定,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1)家庭暴力行为人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以及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来,一直传承着“国法不及家”的思想,使得暴力实施者认为这种暴力行为属于私事,其他人无权管;

(2)作为受害者一方,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或者说传统的伦理道德束缚着受害者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而不愿意请求司法的救济,从而在客观上激发了暴力的扩散;

(3)作为司法或者治安管理人员,历来是难以介入家庭内部事件的,古语中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之说,足见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难以获得司法救济;

3、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使得家庭暴力事件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1)法律规范中许多关于家庭事物的有关规定逃避了国家职权的主动干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侮辱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都属于亲告罪,上诉的才处理;

(2)家庭暴力受害者没有法条依据可以向实施暴力者要求损害赔偿,受害者受到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严重困扰,即使得到损害赔偿的请求支持也只是从家庭共有财产中支付;

(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譬如婚内强奸行为,法律规范方面一片空白,舆论方面各有千秋,使得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4、执法力度不够严,客观上助长了实施家庭暴力者的不良习气。民警或者法官无法摆脱传统的观念的束缚,抱着一副息事宁人的态度敷衍塞责,最多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认为只要不出人命就没有什么大事,所以放纵了家庭暴力的滋长;

5、对家庭暴力制止的各个部门,相互之间协调性不好,配合度不高。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

6、社会上的一些大众传播媒介对暴力、凶杀、性虐待等进行大力渲染,从某种角度上说,这些舆论氛围实际是起了教唆的作用,观众往往认为电视中出现的打骂镜头是正常的表现,甚至说“打是情骂是爱”。由于社会缺乏一种主流文化来引导人们的婚姻行为,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在这方面的导向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一些书刊、影碟、电视剧等对家庭成员间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极力的宣扬,误导了人们去羡慕甚至刻意去模仿他们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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